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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四項根本政治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51W

一、概述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與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同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它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構成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完善政體,鞏固國體的重要措施,當然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我國的四項根本政治制度

xx大報告指出:“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建立我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三、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八個民主黨派在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具有參政黨的地位,與中共合作,參與執政。

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

政治協商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內容和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統一戰線的形式之一。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礎是四項基本原則。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裡,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其中,自治區相當於省級行政單位,自治州是介於自治區與自制縣之間的民族區域,自治縣相當於縣級行政單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