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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管理規定(精選1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12W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 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為了有效維護公司的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精選16篇)

總經理授權由行政部全面負責公司印章(各類印章共計枚)的管理、發放、回收、監督、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負責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門負責人據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交行政部稽核,報總經理審批。

2.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門的印章。經過批准後的雕刻申請,統一由行政部辦理。

3.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儲存,以便備查。

2.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部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三、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公司對外簽發的檔案。

②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檔案。

③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④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⑤公司章程、協議。

⑥員工調動。

⑦員工的任免聘用。

⑧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2.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②各類經濟合同等。

3.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4.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絡使用,不得對外。

四、印章的管理職責

1、公司總經理

負責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2、公司副總經理

負責分管部門授權範圍內的印章使用監督工作。

3、印章管理員

①負責印章的保管。

②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③負責印章使用的稽核工作。

④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式。

⑤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各部門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資訊),行政部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均在表上予以記錄。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保管印章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儲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經理報告(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同時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主管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為了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須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式。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一),將其與所需印的檔案一併逐級上報,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①合同章的使用: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稽核後的附件,經部門經理稽核, 總經理簽署後 (如涉及價格需財務部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將合同傳遞給行政部蓋章,否則不予以蓋章。

②公章的使用:經行政部經理稽核,總經理簽署,由行政主管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的,公章使用許可權等同合同章)。

③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許可權使用。

④私章的使用:適用於簽發支票、檔案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須先徵得同意後才可辦理。 ⑤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於需其簽名的檔案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簽單。

⑥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行政部稽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⑦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⑧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同時印章保管人應對檔案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在逐級稽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檔案予以退回.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①公司名稱變動。

②印章使用損壞。

③印章遺失或被竊,宣告作廢。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見附件3)經行政副總稽核,總經理批准後方能銷燬。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項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稽核簽字。

2、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式。

3、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行政部歸檔。

4、公章的使用絕對決定權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2

一、使用

1.凡加蓋局機關的印章,須經局領導批准或由局領導授權辦公室領導批准;加蓋辦公室的印章,須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如屬發文用印,須有局領導簽發意見,留原文稿和正本檔案2 份存檔。

2.重要的合同、協議、申報審批表,須經主管科室提出意見,辦公室領導稽核,局主管領導審籤,方可用印;以機關名義頒發的獎狀、錦旗、聘書,須有機關檔案依據,方可用印。

3.鉛印檔案用機關印模時,由辦公室負責指派印章管理人員監印;畢業證書驗印必須手續齊全,經有關科室領導和局主管領導簽字。

4.出國、出境或進入特許邊境地區人員的申報表,須經人力資源科和辦公室領導及局領導簽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則上限於正常辦公時間內,不得攜帶印章離開辦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員蓋空白便條、空白證明、空白支票(本市轉帳支票、委託付款除外)。

6.應控制局機關印章的使用,防止濫用。凡辦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則用辦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屬幹部職工的匯款單、包裹單或出具一般的證明、簽收有關檔案等,用證明專用章即可。

二、登記

設立用印登記冊,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證明或介紹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記。同時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記冊,以備查考和歸檔。

三、保管

1.印章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過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人員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理、代用;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辦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辦公室指定的幹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鎖防盜,用完印章要隨手鎖好,切勿敞開保管櫃或任意放置在辦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保養印章,經常清洗,以保證蓋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機關各科室各部門和下屬單位的印章管理參照執行。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規範用印程式和經營管理活動,維護科研設計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簡稱“公章”),(以下簡稱“手簽章”),公司各單位行政印章(以下簡稱“單位章”)。

第三條 法人代表手簽章的使用批准權在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權為明確的用印業務中的公司分管領導,單位章的使用批准權為該單位負責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與管理

第四條所有印章,統一由綜合辦公室刻制、發放、回收、銷燬,由印章管理部門領取和保管。

(一)各單位所屬專案部和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由各單位向綜合辦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書面申請,並負責領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二)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銷燬的印章應予以登記。

第五條 刻制印章必須按規定經綜合辦公室開具介紹信,並向公安部門辦理申請登記和審批手續,在指定的印章廠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條 啟用印章,應嚴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規定的日期執行。

第七條 公章、法人手簽章、單位章由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印章應存放在安全處所,不得隨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

第八條 公章原則上不允許攜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公章攜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一),載明事項,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綜合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或分管領導指定的用印人員攜出使用。禁止私自攜帶公章外出,隨意用印。

第九條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印審批規定和業務操作程式用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辦手續或手續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紙等處加蓋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規定或違反業務操作程式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不予用印。

第十條 印章因機構變動、磨損嚴重、專案部結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時,應及時將原印章繳回印章管理部門封存或銷燬。

第三章 印章使用的審批

第十一條 使用印章須填寫“用印審批單”,並將其與所需用印的檔案資料一併報批。公章的使用,按領導分工由分管領導稽核批准後用印;上報資料、檔案發放等一般性業務,不需公司領導審批即可用印;主管或分管領導在檔案資料上籤過字的,公司領導可不用在“用印審批單”上再簽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主管領導稽核簽字並報總經理審批後用印。法人章必須經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後用印。

第十二條 單位章由本單位負責人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後即可使用。

第十三條 經稽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門工作人員持“用印審批單”和檔案到印章保管部門,由印章管理人員對檔案蓋印。用印部門工作人員用印後,在印章使用登記簿(見附件二)上登記。“用印審批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後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員用印前應對檔案內容和“用印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印。未經稽核批准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範圍

第十五條 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手簽章一般限於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義傳送的正式檔案;

(二)公司法人授權委託書:

(三)開具的各種資金證明、銀行開戶證明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

(四)報送或下達的各種計劃、業務報表等;

(五)頒發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他榮譽稱號的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等;

(六)需要以公司名義開具的介紹信;

(七)其他需要加蓋公司印章的檔案、材料等。

第十六條 開具的各種經濟合同、銀行開戶證明、貸款合同等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必須加蓋公章,一律不準使用職

能部門印章和業務專用章。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七條 因保管不當導致印章丟失或被盜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規定使用印章者,視情節給予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私自刻制印章的單位、部門,要追究其領導人責任和經辦人員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4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菸。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裝置。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裝置,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裝置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裝置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菸、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除錯、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置,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裝置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裝置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裝置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訊號報警裝置。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5

一、新入職人員需要先到人資部錄取指紋。

二、刷指紋方法和注意事項:

1、按指紋前應注意手指是否乾淨。

手指上不要帶有髒汙及可能的化學腐蝕物,按指紋前手指保持清潔,確保指紋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將已經存檔的手指平放於刷指紋鏡面上,指紋機語音提示“謝謝”即操作成功。

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紋,或者用備用指紋刷。

3、刷指紋要儘可能大面積接觸感應板,不要有翹、刮、劃、晃動、摳鏡面等動作。

4、指紋考勤機上其他鍵盤不允許隨便按動,刷指紋成功後不得重複、隨意亂刷。

5、指紋考勤機對手指乾燥、太冷都會失靈,自己要提前處理後再試(可用口呵問、潤),手指不可有水。

6、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時間向人力資源部反應並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7、指紋處脫皮嚴重,十指都無法準確採集指紋的同事可到人力資源部稽核領取個人密碼,每天實行密碼考勤,直到指紋可用時終止。

8、常用和備份指紋因各類原因刷指紋不順暢時可以到人力資源部重新採集指紋。

三、指紋考勤時間及規定

1、刷指紋時間為(暫執行每天四次指紋考勤):

上午8:00之前簽到

上午11:30-12:00簽退

下午12:30-13:00簽到

下午17:30之後簽退

加班簽退時間: 23:59之前簽退

2、加班超過凌晨跨入第二天者須在23:59之前簽退,00:00之後相隔3-5分鐘,最長不得超過10分鐘再次進行簽到,下班時間根據實際下班時間簽退。因出差或外出辦事無法打指紋者必須事先到人資部備案並在微信群中定位,無法備案的電話通知或由部門內勤到人資部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由於個人遺忘未打指紋者按曠工處理,望大家認真遵守執行。

3、在公司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打卡者(開會、接待等其他事宜)需寫出詳細證明經上級主管簽字確認後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4、如若有銷假、外出時間發生變動者及時到人資部更改出勤時間。

人力資源部

20xx年7月17日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6

1: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12:00為工作時間

5.1號----10.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 10.1號----5.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所有人員每週一三五早7:50到醫院,8:00上報所在位置(位置實

3、有事須向主管和經理請假,並報內勤備案,回市場後發回照片。

備註:婚喪嫁娶孕請假可不扣工資。

4:例會要求

1)5.1—10.1號早8:30開會,10.1—5.1號9:00開會,遲到或早退

2)會議期間不得交頭接耳,開小會,玩手機、電腦,違規著愛心捐款50元,接打電話向紀律委員報告且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愛心捐款50元,紀律委員監督不到位或有包庇行為,愛心捐款50元。

3)正式場合會議和通知規定著正裝的會議需正裝參會,不打領帶著愛心捐款50元,不穿正裝著愛心捐款100元。

4) 所有因為考勤制度問題的罰款,全部交到內勤處(文貞),由內勤保管,紀律委員和內勤記錄罰款明細。三個月後開季度會時把所收罰款以現金或禮品形式獎勵給做的規範者。

濟寧腦辦 20xx-1-1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7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執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排程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排程、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洩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

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溼、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

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裝置、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絡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製作維修單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8

1 進門制度:

1.1 員工進入公司大門著裝等應符合公司的要求,員工上班應在上班鈴響前進入公司大門。

1.2員工非上班時間進入公司大門,應主動到門衛處登記。

1.3 工作場所不在公司的員工進出公司大門的,應主動出示證件。

2 出門制度:

2.1 員工在班期間,應堅守崗位。因公或特殊情況外出的, 應辦理出門手續。

2.2 員工出門實行“出門證”制度。“出門證”必須寫明外出具體事由(公事、事假)及外出時間,員工憑部門領導簽字的出門證在部門登記後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登記並辦理出門手續。員工回公司後應到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註明回公司時間,並將出門證交部門登記。

2.3 當班的執行人員,由班長填寫“出門證”並簽名,值長簽字,員工回公司後將“出門”證交值長註明回公司時間。

2.4 部門負責人需要外出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如分管領導不在,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2.5 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公司大門的人員,應持“通行證” 外出。

2.6 裝置消缺憑“巡查出門證”從南大門進出。

2.7 員工就醫,憑就醫專用出門證。

2.8 保衛部門負責進出門人員的管理,凡在班員工外出的,一律憑“出門證”。員工無證出公司大門,門衛人員可強行干預。

2.9 員工持就醫出門證出門,從事與就醫無關事項的,按無證出門處理。

2.10 因公外出幹私活者,待崗。

2.11 各部門應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員工的出門情況,書面報勞動紀律管理部門。

3 員工可對違規進出門現象進行舉報,經調查屬實的,違規者待崗,舉報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9

整理:將辦公場所和工作現場中的物品,裝置清楚的區分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對需要品進行妥善保管,對不需要品進行處理或報。整理的目的:騰出空間,發揮更大的價值,太高效率,建立清爽,政界的環境,提升企業形象。一,整理的推廣方法:1,對工作場所進行全盤點檢。2,對物品制定“需要”與“不需要”的標準。3,對不需要物品進行處置4,對需要物品進行使用頻度調查。5,每日自我檢查二,因不整理而發生的浪費,1,空間的浪費,2,使用貨架或櫥櫃的浪費3,零件或產品變舊而不能使用的浪費4,使放置處變得炸小5,廢品管理的浪費6,庫存管理或盤點所花時間的浪。三,整理的重點:1,檢查當前車間裡,工作裡或辦阻力有無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裝置,工裝夾具是否進行了點檢準備,作業是否規範,有無違章作業。3,操作規程是否張貼在規定的位置,各種警示牌是否齊全。

整頓:將需要品按照規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進行擺放整齊,並對其做標識,使尋找需要品的時間減少為零。整頓的目的:騰出空間,發揮更大的價值,太高效率,建立清爽,政界的環境,提升企業形象。一,整頓的推廣方法:1、落實整理工作。2、對需要的物品明確其放置場所。3、儲存場所要實行地面畫線定位。4、對場所、物品進行標記、標識。5、制訂廢棄物處理辦法。二,整頓的重點:1、現場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裝夾是否散亂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點有無標識。3、當你需要取用物品時,是否能迅速地拿到,並且不會拿錯。半成品、存放櫃、托盤、手推車等存放是否整齊、有序。

清掃:將辦公場所和現場的工作環境打掃乾淨,使其保持在無垃圾、無灰塵、無髒汙、乾淨整潔的狀態,並防止汙染的發生。清掃的目的:消除髒汙,保持現場乾淨、明亮,提高裝置的效能,提高作業質量,提高產品質量減少安全隱患。清掃活動的重點:就是必須按照如下步驟實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潔:將整理、整頓、清掃的實施做法進行到底,且維持其正果,並對其事實做法予以標準化、制度化。清潔的目的:維持前面“3s”的成果。清潔的推車方法:1、落實前“3s”工作。2、設法養成整潔的習慣。3、制訂目視管理的標準。4、制訂“6s”實施方法。5、制訂考核方法。6、制訂獎懲制度,加強執行。7、配合每日清掃做裝置清潔點檢。8、高層主管經常駐帶關,帶動全員重視“6s”活動。

素養(shtsuke)塑造人的品質,建立管理根基。素養:以“人性”為出發點,通過整理、整頓、清掃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動,培養上下一體的共同管理語言,使全體人員養成守標準、守規定的良好習慣,進面促進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養具有好習慣、遵守規定的員工,提高員工文明禮貌水準,營造良好的團隊精神氛圍。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隱患。安全:指企業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能夠在工作狀態、行為、裝置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給員工帶來既安全又舒適的工作環境。目的:保障企業財產安全,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杜絕事故苗頭,避免事故發生,向事故為“零”挑戰。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通訊暢通,業務正常執行,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失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是手機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公司各部門手機、手機卡發放、監督檢查、維護、回收等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須設專職或兼職手機管理員負責本單位/部門手機管理工作。

第二節 管理及使用規定

第四條 凡公司正式職員均可申請手機與手機卡。

第五條 公司銷售系統的手機、手機號與各銷售區域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定的非銷售系統崗位號碼與崗位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

第六條 凡已申請公司手機號碼的人員進行業務聯絡時必須使用公司號碼。

第七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之日起由個人保管,若丟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彙報人力資源部辦理,並由本人負責相關費用。

第八條 如發現本人公司手機、手機卡私自交於他人使用,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九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在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並設定呼叫轉接,同時通知公司。

第十條 如個人原因造成無法接通且影響工作者,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一條 使用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人員,離職時需辦理公司手機、手機卡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本人照價賠償後方可辦理離職。

第十二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使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話費,如超出話費補貼標準,超出部分的費用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相互繫結,不可機卡分離使用,如違規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資源部下發罰單,每月進行統計提交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扣除話費補助。

第三節 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如需申請公司手機、手機卡的,於每月25日前

統一進行申請後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七條 手機卡申請流程

(說明:審批層級空缺時須向上一層級遞交)

第四節 手機話費補貼

第十八條 話費補貼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條 各單位/部門所有公司手機的話費補貼由本單位/部門承擔。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並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1

為加強公司廠區夜間安全保衛工作,使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現特制定本制度。

1、 夜間值班人員包括後勤管理人員、安監部保衛人員、以及其他夜間值班人員;

2、 夜間值班人員承擔夜間公司廠區所有財產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廠區不發生物品被盜、損壞或其它物品流失現象和火災等危害公司利益事件;

3、 後勤管理人員作為夜間值班的主要領導,負責夜間廠區的管理工作,負責夜間非生產值班人員的檢查和排程,確保夜間值班人員無違犯勞動紀律現象,對夜間出現的違紀現象負主要的管理責任,對出現的物品被盜、流失現象負有領導和直接的工作責任;

4、 保安人員作為主要的公司安全保衛人員,對出現的物品被盜、

流失現象及非生產區域的火災險情負有主要的工作責任; 5、 其他夜間上班生產人員,對本部門物品流失、損壞、被盜負有主要責任,對就近區域物品流失、損壞、根據情況負有相應責任;

6、 值班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增強夜間巡視的力度,所有夜間值班人員必須每2小時圍繞非生產區巡檢一次(具體路線見保安人員制度)保安人員夜間不得打盹睡覺;

7、 值班人員應該嚴守值班時間,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在值班時若遇緊急事務,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離開。因故離開半小時以上者須在值班日誌上做出書面說明。

8、 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打掃值班室內衛生,保持物品整潔、完好。

9、 所有值班人員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值班任務,強化責任意識,忠於職守,盡職盡責,要加強巡視、巡查,做好防盜、防火、防災等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杜絕脫崗、睡崗。

10、 後勤管理人員值班期間要檢查公司保安人員、執行人員工作紀律狀況,公司各功能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照明、空調、飲水機、計算機影印傳真機等辦公電器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鎖好。

11、 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尤其要做好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的交接,保證工作連續性。

12、 值班期間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處理,重要情況請示公司領導,必要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13、 值班人員在崗期間不準飲酒,不準容留非本單位人員逗留、下棋、玩撲克,甚至留宿等。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2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各區域內標識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對內、對外的各類標識。

3.職責

3.1技術發展部負責全公司工藝管道、管架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3.2 安全生產部負責全公司各種安全標識、裝置(儲槽)名稱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3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共設施、會議接待、來訪檢查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製作

3.4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上牆制度、標準等標識標準的釋出、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5各車間(部室)負責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製作需求,負責責標識的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標識的種類

標識包括廠區內的各種交通導向、提示標識、停車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藝管線流向標識、色環標識、車間(部室)名稱標識、上牆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標識等。

4.2標識的製作

4.2.1 除國家(部門)有明文規定的標識外其它各種標識設計與製作必須符合公司整體基調及要求。

4.2.2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製作需求,按照物資採購程式進行審批後,根據職責分工由各部門負責統一協調製作。

4.2.3標識製作時,應要求供應商先設計出效果圖或製作樣本,確認滿足使用要求後,方可製作。

4.2.4標識製作、安裝完成後,申請部門與採購人員負責對所有標識的效果、質量進行驗收。

4.3標識的使用規定

4.3.1 公司各工藝管道按標準印製相應的介質名稱、物料流向及物料對應色環;

4.3.2印製、粉刷的各種標識(箭頭、名稱)應朝向人員能夠清楚看到的位置;

4.3.3管道架應設定限高標誌。

4.4公司各執行裝置、儲罐、圍堰及相關牆體、罐體均用標識牌清晰標識出名稱;

1)各執行裝置應制作標準的銘牌嵌入、固定或懸掛於明顯位置,便於檢視和識別。

3)各類裝置房,如配電室、水泵房、房、停車庫等

4)廠區內道路交通標識須完整,在小區入口處須有禁鳴、限速標識,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須有引路標識。

5)部位要有對車輛限高、限速、禁止鳴笛的標識。

6)顯眼部位掛貼“消防示意圖”、“如遇火警,請勿使用升降機”的標識。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標識。

7)變壓器和環網櫃上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告示牌。

8)所有機房出入口應懸掛 “機房重地、非請勿進”的字牌。

9)水景附近須有“請勿戲水”標識,欄杆上須有“請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標識。

10)標識機電裝置按各裝置名稱、裝置責任人標識,標識牌掛貼在裝置顯眼部位。

11)庫存物資名稱應掛貼於貨架或物資上,庫房門口應貼上“嚴禁煙火”的告示牌。

12)對綠化名稱、生長習性和科別以及產地進行標識。主要部位設定有與植物相符的綠化標識牌,並安裝位置妥當、醒目,標識清晰、完整、乾淨。

4.5在服務過程中,應根據服務的內容、性質在顯眼位置設立提示標識,服務完成後,撤除提示標識。

1)高空作業時,在危險區周邊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域,對於區域內的財產要做好防護措施,並放置“危險勿近”告示牌。

2)配電裝置維修時,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告示牌。

3)清潔大堂、潮溼下雨天氣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4)在公共場所刷油漆時,如果油膝未乾而現場又無工作人員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油漆未乾,請勿觸控”的告示牌。

5)對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要與合格物資隔離並做“不合格物資”標識。

6)所有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工裝、戴工牌。

4.5.2辦公區域的劃分須有部門標識。

4.6標識的管理

4.6.1安裝和製作好的標識由使用人員或片區保潔員負責日常清潔保養工作。

4.6.2如發現標識已經被汙染、塗抹、撕毀、破損或已失去標識意義,應及時申請更換、替補或直接撤銷。

4.6.3當所設定的固定標識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時,須經部門負責同意後方能執行。改動影響較大時須經所屬公司綜合管理部門稽核後方可執行。

4.6.4各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各類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公司規範要求的,應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

4.6.5當有追溯性要求時,應記錄其唯一性標識。

4.7記錄的標識

4.7.1各種記錄都是有效的標識,在填寫記錄時,應如實的、完整的填寫每一專案,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7.2各部門應定期按日期順序進行記錄整理,並妥善儲存。

5.附則

5.1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條 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填製出差申請單,出差申請單上必須列明出差目的、時間及任務,交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報分管副總稽核簽字交行政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出行。

第二條 出差任務因故延展,應及時報告主管,並通知人事部門更正登記。

第三條 因工作需要聯合部門出差的,各部門員工分別填寫出差申請單,分別按照程式上報,不得代填代寫。

第四條 出差費用預支與報銷:

一、費用預支

(一)因公出差,申請費用預支的,必須嚴格按照出差申請單載明的地點、時間、事由,合理計劃安排,本著勤儉節約的道理,填寫借款單,經部門主管簽字批准後,報分管副總稽核同意,才能向財務室借支。

(二)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基本保障,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提高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的工作積極性,特定差旅費標準如下:

1、車船費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可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三等以上艙位,憑票據報銷。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只能乘坐汽車、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以下(含三等艙)。有特殊情況,如行程緊張或事件重大,需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三等以上艙位的,須經過分管副總同意,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乘坐,憑票據報銷。

2、住宿費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250元,省外每天300元,特區每天400元標準,憑票據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200元,省外每天250元,特區每天350元標準,憑票據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3、伙食費補貼

(1)副總經理以上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60元,省外每天80元,特區每天100元標準發放。

(2)部門經理及普通員工出差,按省內每天50元,省外每天60元,特區每天80元標準發放。

4、出差地交通費

(1)外出辦事,應以公交車代步,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乘坐計程車,一天內不得超過兩次。

(2)發生的交通費,一律憑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上述差旅費,如出差地有人接待,則不予另行報銷。

第六條 出差任務應在計劃的時間內按時完成,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耽誤,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向公司所屬部門說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計算。

以上規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執行。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4

為了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給在食堂就餐的職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就餐環境,根據國家、省、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精神,結合公司職工食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就餐人員的範圍:原則上為公司在冊員工本人。

二、由於接待能力非常有限,同時考慮到公司人員的公共衛生安全,禁止將食品帶出餐廳。

三、按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就餐,午餐12:00—12:40;晚餐6:00—6:40。因工作原因提前或延遲就餐時間,需要提前與辦公室聯絡,以便通知食堂準備和安排。

四、一人一卡,刷卡就餐。

五、公司員工食堂餐費標準暫定為每餐10元。公司以就餐卡的形式給予每位員工每月400元的用餐補助,可在公司員工食堂及小賣部消費。用餐補助以一季度為週期,每季度清零。長期外出培訓暫不發放用餐補助。

六、愛護食堂的公共裝置、設施,不得在桌椅、門窗、牆壁上有意塗畫,不得扔、踢、踏、踩食堂餐飲用具及公用設施。對於損壞餐具及公共裝置、設施者,照價賠償。

七、在食堂就餐時,要講文明、用語禮貌、相互謙讓。養成自覺排隊的良習慣,自覺維護食堂的就餐秩序,不喧鬧、不爭吵、不擁擠、不插隊。做到文明就餐。

八、保持食堂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潑髒水,不亂扔廢

棄物,將剩菜、剩飯倒入指定地點,保持食堂環境乾淨、整潔。

九、各部門需安排專人統計本部門用餐人數。3月9日之前報送辦公室。

十、根據自己需要領取食品,樹立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意識。 十一、職工就餐時可自帶餐具,就餐後應自覺將所用餐具清洗乾淨並放到指定地點。

十二、未經食堂工作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出食堂工作間、操作間及庫房。

十三、尊重食堂職工的勞動,理解食堂職工的工作,積極配合食堂共同做好餐飯工作。

十四、對食堂工作和菜品有意見、建議,可向辦公室提出,以便使食堂不斷提高飯菜質量、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5

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體水平,規範員工就餐行為,營造良好就餐環境,做好醫院食堂後勤保障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一、就餐時間:

早餐時間:7:30— 8:20 午餐時間:11:30—12:30 晚餐時間:17:30—18:30

二、所有員工必須按規定就餐,不得提前就餐,如因工作需要推遲、提前或者增加用餐人員,應由各部門負責人提前通知行政部,以便食堂做好相應準備。

三、非本院職工(住院患者及家屬除外),未經同意不得在本院食堂就餐,職工親屬就餐前需到院辦報備並按規定就餐。所有員工就餐必須在食堂完成(行政辦備案的除外),不得隨意打包。

四、取餐時要注意保持秩序,做到耐心等待和相互禮讓;用餐結束後,應將殘羹倒入垃圾桶內,同時將餐具放到食堂指定位置。

五、嚴禁工作人員在非就餐時間進入食堂。為保證餐廳秩序,非廚房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廚房。

六、要愛護食堂的公物和設施,不得隨意挪動或損壞,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員工對餐廳有意見和建議可向辦公室提出。辦公室整理後及時對好建議進行採納、改進。促進餐廳的健康運營,切實為員工做好後勤保障。

單位公章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資訊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巨集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執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執行和資料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資訊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資訊,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資訊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資訊及資訊變動情況;

二、學籍資訊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資訊、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群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資訊、預防接種資訊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資訊;

六、享受資助資訊;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和材料。

學籍基礎資訊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影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儲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資訊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影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資訊,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資訊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資訊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資訊,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資訊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稽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資訊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資訊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資訊外洩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資訊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資訊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