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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71W

總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執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XX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研製、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定使用各種無線電裝置,應當遵守本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字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臺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XX年10月18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目 錄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1

1.1 一般術語 1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2

1.3 無線電業務 3

1.4 無線電臺與系統 7

1.5 操作術語 13

1.6 發射與無線電裝置的特性 15

1.7 頻率共用 18

1.8 空間技術術語 19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21

1.10 常用字母程式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21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22

第2章 電臺的技術特性 24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25

3.1 引言 25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25

3.3 一般規定 26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27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137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209

附錄 213

附錄1 發射機頻率容限 214

附錄2 發射裝置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

附件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221

附件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223

附件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224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頻寬 226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取自中國國家標準《無線電管理術語》(gb/t 13622-XX)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XX年版,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本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如果下述文字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型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

1.1 一般術語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門 administration

負責履行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國際電信聯盟公約和行政規則中所規定的義務的任何政府部門或政府的業務機構。

1.1.2 電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線、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所進行的符號、訊號、文字、影象、聲音或其他資訊的傳輸、發射或接收。

1.1.3 無線電 radio

對無線電波使用的通稱。

1.1.4 無線電波或赫茲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頻率規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電磁波。

1.1.5 無線電通訊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無線電波的電信。

1.1.6 地面無線電通訊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間無線電通訊或射電天文以外的任何無線電通訊。

1.1.7 空間無線電通訊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或者利用一個或多個反射衛星,或利用空間其他物體所進行的任何無線電通訊。

1.1.8 無線電測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測定目標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獲得與這些引數有關的資訊。

1.1.9 無線電導航 radionavigation

用於導航(包括障礙物告警)的無線電測定。

1.1.10 無線電定位 radiolocation

用於除無線電導航以外的無線電測定。

1.1.11 無線電測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無線電波來確定一個電臺或目標的方向的無線電測定。

1.1.12 射電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於接收源於宇宙無線電波的天文學。

1.1.13 協調世界時(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基於國際電聯itu-r tf.460-6建議書規定的以秒(si)為單位的時間標度。

對於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中的大部分實際應用而言,協調世界時(utc)與本初子午線(經度0°)上的平均太陽時等效,該時間過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時(gmt)表示。

1.1.14 (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應用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區域性範圍內產生射頻能量並利用這種能量為工業、科學、醫療、民用或類似領域提供服務的裝置或器械的運用,但不包括電信領域內的運用。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頻帶的)劃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將某個特定的頻帶列入頻率劃分表,規定該頻帶可在指定的條件下供一種或多種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訊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使用。

1.2.2 (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頻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規定由一個或多個部門,在指定的區域內供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訊業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

1.2.3 (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頻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批准給無線電臺在規定條件下使用。

1.3 無線電業務 radio services

1.3.1 無線電通訊業務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為各種電信用途所進行的無線電波的傳輸、發射和/或接收。

在本規定中,除非另有說明,無線電通訊業務均指地面無線電通訊。

1.3.2 固定業務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點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3 衛星固定業務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個或多個衛星在處於給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該給定位置可以是一個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區域內的任何一個固定地點;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業務也可包括運用於衛星間業務的衛星至衛星的鏈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間無線電通訊業務的饋線鏈路。

1.3.4 航空固定業務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為航空導航安全與正常、有效和經濟的空中運輸,在指定的固定地點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5 衛星間業務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衛星之間提供鏈路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6 空間操作業務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僅與空間飛行器的操作、特別是與空間跟蹤、空間遙測和空間遙令有關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上述空間跟蹤、空間遙測和空間遙令功能通常是空間電臺運營業務範圍內的功能。

1.3.7 移動業務 mobile service

移動電臺和陸地電臺之間,或各移動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8 衛星移動業務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動地球站和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之間的一種無線電通訊業務,或該業務所利用的各空間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或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在移動地球站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該業務也可以包括其運營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9 陸地移動業務 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電臺和陸地移動電臺之間,或陸地移動電臺之間的移動業務。

1.3.10 衛星陸地移動業務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動地球站位於陸地上的一種衛星移動業務。

1.3.11 水上移動業務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或相關的船載通訊電臺之間的一種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和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2 衛星水上移動業務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動地球站位於船舶上的一種衛星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和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3 港口操作業務 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電臺與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在港口內或港口附近的一種水上移動業務。其通訊內容只限於與作業排程、船舶執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人身安全等有關的資訊。

這種業務不用於傳輸屬於公眾通訊性質的資訊。

1.3.14 船舶移動業務 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除港口操作業務以外的水上移動業務中的安全業務。其通訊內容只限於與船舶行動有關的資訊。

這種業務不用於傳輸屬於公眾通訊性質的資訊。

1.3.15 航空移動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電臺和航空器電臺之間,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的一種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可參與此種業務;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使用指定的遇險與應急頻率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6 航空移動(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r)service

供主要與沿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的飛行安全和飛行正常有關的通訊使用的航空移動業務。在此,r為route的縮寫。

1.3.17 航空移動(o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or)service

供主要是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以外的通訊使用的航空移動業務,包括那些與飛行協調有關的通訊。在此,or為航路外off-route的縮寫。

1.3.18 衛星航空移動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移動地球站位於航空器上的衛星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與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9 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r)service

供主要與沿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的飛行安全和飛行正常有關的通訊使用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

1.3.20 衛星航空移動(o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or)service

供主要是國內和國際民航航線以外的通訊使用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包括那些與飛行協調有關的通訊。

1.3.21 廣播業務 broadcasting service

供公眾直接接收而進行發射的無線電通訊業務,包括聲音訊號的發射、電視訊號的發射或其他方式的發射。

1.3.22 衛星廣播業務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

利用空間電臺傳送或轉發訊號,以供公眾直接接收(包括個體接收和集體接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23 無線電測定業務 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

用於無線電測定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24 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進行無線電測定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25 無線電導航業務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用於無線電導航的無線電測定業務。

1.3.26 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於無線電導航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27 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於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執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

1.3.28 衛星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於船舶上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1.3.29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於航空器飛行和航空器的安全執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

1.3.30 衛星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於航空器上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1.3.31 無線電定位業務 radiolocation service

用於無線電定位的無線電測定業務。

1.3.32 衛星無線電定位業務 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於無線電定位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33 氣象輔助業務 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

用於氣象(含水文)的觀察與探測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34 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與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訊業務,並可包括空間電臺之間的鏈路。在這種業務中:

—— 由地球衛星上的有源遙感器或無源遙感器獲得的有關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現象的資訊;

—— 從空中或地球基地平臺收集同類資訊;

—— 此種資訊可分發給系統內的相關地球站;

—— 可包括平臺詢問。

此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35 衛星氣象業務 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

用於氣象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1.3.36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

為滿足科學、技術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發規定的高精度頻率、時間訊號(或二者同時播發)以供普遍接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37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臺開展與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相同目的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38 空間研究業務 space research service

利用空間飛行器或空間其他物體進行科學或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39 業餘業務 amateur service

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訊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係指經正式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

1.3.40 衛星業餘業務 amateur-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臺開展與業餘業務相同目的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41 射電天文業務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涉及射電天文使用的一種業務。

1.3.42 安全業務 safety service

為保障人類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常設或臨時使用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3.43 特別業務 special service

在本節內未另作規定、專門為一般公益事業的特定需要而設立,且不對公眾通訊開放的無線電通訊業務。

1.4 無線電臺與系統 radio stations and systems

1.4.1 電臺(站) station

為開展無線電通訊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或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裝置)。

每個電臺應按其業務分類,在該業務中可以是常設或臨時地操作。

1.4.2 地面電臺 terrestrial station

實現地面無線電通訊的電臺。

本規定中,除非另有說明,任何電臺均指地面電臺。

1.4.3 地球站 earth station

位於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電臺,並擬與:

—— 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通訊;

—— 通過一個或多個反射衛星或空間其他物體與一個或多個同類地球站進行通訊。

1.4.4 空間電臺 space station

位於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外的物體上,或者位於準備超越或已經超越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的物體上的電臺。

1.4.5 營救器電臺 survival craft station

用於水上移動業務或航空移動業務,專為救生目的而設定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營救器上的移動電臺。

1.4.6 固定電臺 fixed station

用於固定業務的電臺。

1.4.7 高空平流層電臺(haps) 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

位於20至50km高度處,並且相對於地球在一個特定的標稱固定點的某個物體上的電臺。

1.4.8 航空固定電臺 aeronautical fixed station

用於航空固定業務的電臺。

1.4.9 移動電臺 mobile station

用於移動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10 移動地球站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移動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地球站。

1.4.11 陸地電臺 land station

用於移動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12 陸地地球站 land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於衛星移動業務,位於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的區域內,為衛星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3 基地電臺或基站 base station

用於陸地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1.4.14 基地地球站 base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於衛星陸地移動業務,位於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的區域內,為衛星陸地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5 陸地移動電臺 land mobile station

用於陸地移動業務,能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的地理範圍內進行地面移動的移動電臺。

1.4.16 陸地移動地球站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陸地移動業務,能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的地理範圍內進行地面移動的移動地球站。

1.4.17 海(江)岸電臺 coast station

用於水上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1.4.18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於衛星水上移動業務,位於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為衛星水上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9 船舶電臺 ship station

用於水上移動業務,設在非長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移動電臺,但不同於營救器電臺。

1.4.20 船舶地球站 ship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水上移動業務,設在船舶上的移動地球站。

1.4.21 船載通訊電臺 on-board communication station

用於水上移動業務的一種低功率移動電臺,用於船舶內部通訊,或在救生艇演習或工作時用於船舶及其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間的通訊,或用於一組頂推、拖帶船舶之間的通訊,亦可用於列隊和停泊的指揮。

1.4.22 港口電臺 port station

用於港口操作業務的海(江)岸電臺。

1.4.23 航空電臺 aeronautical station

用於航空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在某些情況下,航空電臺也可設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臺上。

1.4.24 航空地球站 aeronautical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於衛星航空移動業務,位於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為衛星航空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25 航空器電臺 aircraft station

用於航空移動業務,設在航空器上的移動電臺,但不同於營救器電臺。

1.4.26 航空器地球站 aircraft earth station

用於衛星航空移動業務,設在航空器上的移動地球站。

1.4.27 廣播電臺 broadcasting station

用於廣播業務的電臺。

1.4.28 無線電測定電臺 radiodetermination station

用於無線電測定業務的電臺。

1.4.29 無線電導航移動電臺 radionavigation mobile station

用於無線電導航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30 無線電導航陸地電臺 radionavigation land station

用於無線電導航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31 無線電定位移動電臺 radiolocation mobile station

用於無線電定位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32 無線電定位陸地電臺 radiolocation land station

用於無線電定位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33 無線電測向電臺 radio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利用無線電測向技術的無線電測定電臺。

1.4.34 無線電信標電臺 radiobeacon station

用於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種電臺,其發射是用來使某個移動電臺能測定自己與信標電臺的相對方位或方向。

1.4.35 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tation

用於移動業務的一種電臺,其發射是用來為搜尋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6 衛星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用於衛星移動業務的一種地球站,其發射是用來為搜尋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7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電臺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tation

用於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的電臺。

1.4.38 業餘電臺 amateur station

用於業餘業務的電臺。

1.4.39 射電天文電臺 radio astronomy station

用於射電天文業務的電臺。

1.4.40 實驗電臺 experimental station

以發展科學或技術為目的而利用無線電波進行實驗的電臺。

本定義不包含各種業餘電臺。

1.4.41 船舶應急發信機 ship’s emergency transmitter

為遇險、緊急或安全目的而在一個專用遇險頻率上使用的船舶發信機。

1.4.42 雷達 radar

以基準訊號與從被測物體反射或重發來的無線電訊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3 一次雷達 primary radar

以基準訊號與從被測物體反射的無線電訊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4 二次雷達 secondary radar

以基準訊號與從被測物體重發來的無線電訊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5 雷達信標(racon) radar beacon(racon)

同固定導航標誌設在一起的收發信機,當其被某個雷達觸發時,會自動送回一個鑑別訊號,該訊號能在觸發雷達的顯示器上提供距離、方位和識別等資訊。

1.4.46 三座標雷達 three coordinate radar

能同時測定多個空間目標的三個座標(距離、方位角和仰角或由此推匯出的高度)的雷達(又稱空間雷達)。

1.4.47 脈衝雷達 pulse radar

發信機不連續工作,而是每經過一定時間間隔產生一個短促的高頻脈衝的雷達。

1.4.48 脈衝壓縮雷達 pulse compress radar

發射時採用一個寬脈衝,接收時將這個寬脈衝壓縮成窄脈衝的雷達。

1.4.49 頻率分集雷達 frequency discerption-concentrate radar

採用幾個頻率不同而頻率偏移又不大的發射訊號送往同一天線的雷達。

1.4.50 儀表著陸系統(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對即將著陸及著陸過程中的航空器提供水平與垂直方向的引導,並在某些固定點上,指示出距著陸參考點距離的無線電導航系統。

1.4.51 儀表著陸系統航向信標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localizer

儀表著陸系統中的水平引導系統,用以指示航空器與沿跑道軸線的最佳下降路線的水平偏差。

1.4.52 儀表著陸系統下滑信標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glide path

儀表著陸系統中的垂直引導系統,用以指示航空器與最佳下降路線的垂直偏差。

1.4.53 指點信標 marker beacon

用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信機,它垂直髮射一個鑑別圖形,以此向航空器提供位置資訊。

1.4.54 無線電高度表 radio altimeter

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上的無線電導航裝置,用以測定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離地球表面或其他物體表面的高度。

1.4.55 無線電高空測候器 radiosonde

用於氣象輔助業務,通常裝在航空器、自由氣球、風箏或降落傘上的一種用以傳送氣象資料的自動無線電發信機。

1.4.56 自適應系統 adaptive system

可根據通道質量而改變其無線電特性的無線電通訊系統。

1.4.57 空間系統 space system

一組為特定目的而相互配合進行空間無線電通訊的地球站和/或空間電臺。

1.4.58 衛星系統 satellite system

使用一個或多個人造地球衛星的空間系統。

1.4.59 衛星網路 satellite network

僅由一個衛星及其相配合的多個地球站組成的衛星系統或衛星系統的一部分。

1.4.60 衛星鏈路 satellite link

一個發射地球站與一個接收地球站通過一個衛星所建立的無線電鏈路。

一條衛星鏈路由一條上行鏈路(上行線)和一條下行鏈路(下行線)組成。

1.4.61 多衛星鏈路 multi-satellite link

一個發射地球站和一個接收地球站間通過兩個或多個衛星,不經過任何其他中間地球站所建立的無線電鏈路。

多衛星鏈路由一條上行鏈路、一條和多條衛星至衛星間鏈路及一條下行鏈路組成。

1.4.62 饋線鏈路 feeder link

從一個設在給定位置上的地球站到一個空間電臺,或從一個空間電臺到一個設在某固定點的地球站的無線電鏈路,用於除衛星固定業務以外的空間無線電通訊業務的資訊傳遞。給定位置可以是一個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區域內的任何一個固定地點。

1.4.63 標誌信標 sign beaconing

用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種發信機,它以垂直輻射的特殊方向圖向航空器提供位置資訊。

1.4.64 特種電臺 special radio station

用於無線電特別業務的電臺。

1.4.65 制式無線電臺 compulsory fitted radio station

指為確保船舶、航空器的安全,在製造完成時必須安裝在其上的無線電通訊裝置;也指按照統一規格裝配在機車上的無線電通訊裝置。

1.5 操作術語 operational terms

1.5.1 公眾通訊 public correspondence

向公眾開放,且各電信局及電臺所必須受理並予傳輸的任何電信。

1.5.2 電報技術 telegraphy

一種目的在於將所傳送的資訊在到達時作為圖形檔案而予以記錄的電信方式,所傳送的資訊有時可以以其他形式表示,也可以被儲存起來供以後使用。

1.5.3 電報 telegram

利用電報技術傳送投遞給收報人的書面材料。除另有規定外,該術語亦包括無線電報。

本定義中電報技術一詞的一般含義與公約中規定的相同。

1.5.4 無線電報 radiotelegram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電報,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通訊通道。

1.5.5 無線電使用者電報呼叫 radiotelex call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使用者電報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通訊通道。

1.5.6 頻移電報技術 frequency-shift telegraphy

電報訊號控制載波頻率在預定的範圍之內變化的調頻電報技術。

1.5.7 傳真 facsimile

一種用於傳輸帶有或不帶有中間色調的固定影象的電報技術方式,其目的是使其以一種可長久儲存的方式重現影象。

1.5.8 電話技術 telephony

為傳輸和交換語音或其他聲音資訊而建立的一種電信方式。

1.5.9 無線電話呼叫 radiotelephone call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電話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中的無線電通訊通道。

1.5.10 單工操作 simplex operation

在一條電信通路的兩個方向上交替進行傳輸的一種工作方式,例如人工控制。

1.5.11 雙工操作 duplex operation

一條電信通路的兩個方向能同時進行傳輸的工作方式。

1.5.12 半雙工操作 semi-duplex operation

電路的一端用單工操作,另一端用雙工操作的一種工作方式。

1.5.13 電視 television

傳輸靜止或活動景物的瞬間影象的一種電信方式。

1.5.14 個體接收(用於衛星廣播業務) individual reception

利用簡單家庭用裝置,特別是配有小型天線的家庭用裝置來接收衛星廣播業務的空間電臺的發射。

1.5.15 集體接收(用於衛星廣播業務) community reception

利用有時可能是複雜的且其天線大於個體接收天線的接收裝置來接收衛星廣播業務中的空間電臺的發射,用於:

—— 同一地點內的一般公眾群體利用;

—— 通過分配系統覆蓋一個有限區域。

1.5.16 遙測技術 telemetry

利用電信在離測量儀器有一定距離的地方,自動地顯示或記錄測量結果的技術。

1.5.17 無線電遙測技術 radiotelemetry

使用無線電波的遙測技術。

1.5.18 空間遙測技術 space telemetry

空間電臺利用遙測技術傳送由空間飛行器上所測得的結果,包括空間飛行器本身的功能等情況。

1.5.19 遙令 telecommand

為了啟動、更改或終止遠距離裝置的執行而利用電信傳送的控制訊號。

1.5.20 空間遙令 space telecommand

為了啟動、更改或終止在相關空間物體(包括空間電臺)上裝置的執行而利用無線電通訊傳送到空間電臺的控制訊號。

1.5.21 空間跟蹤 space tracking

利用除一次雷達外的無線電測定方法,測定空間物體的軌道、速度或瞬間位置以跟蹤該物體的運動。

1.6 發射與無線電裝置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s and radio equipment

1.6.1 輻射 radiation

任何源的能量流以無線電波的形式向外發出。

1.6.2 發射 emission

由無線電發信電臺產生的輻射或輻射產物。

注:一個無線電接收機本地振盪器輻射的能量就不是發射而是輻射。

1.6.3 發射類別 class of emission

用標準符號標示的某發射的一組特性,例如主載波調製方式,調製訊號,被髮送資訊的型別以及其他適用的訊號特性。

1.6.4 單邊帶發射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只傳送一個邊帶的調幅發射。

1.6.5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不受到抑制的單邊帶發射。

1.6.6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仍可得到恢復並用於解調的單邊帶發射。

1.6.7 抑制載波單邊帶發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全部被抑制,且不擬用於解調的單邊帶發射。

1.6.8 帶外發射 out-of-band emission

由於調製過程而產生的、剛超出必要頻寬的一個或多個頻率的發射,但雜散發射除外。

1.6.9 雜散發射 spurious emission

必要頻寬之外的一個或多個頻率的發射,其發射電平可降低而不致影響相應資訊的傳輸。雜散發射包括諧波發射、寄生髮射、互調產物及變頻產物,但帶外發射除外。

1.6.10 無用發射 unwanted emissions

包括雜散發射和帶外發射。

1.6.11 (發射的)帶外域 out-of-band domain(of an emission)

是指剛超出必要頻寬而未進入雜散域的頻率範圍,在此頻率範圍內帶外發射為其主要發射產物。基於產生的源而定義的帶外發射,主要產生在此帶外域中,也會在雜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同樣地,主要產生在雜散域中的雜散發射也可能在帶外域中產生。

1.6.12 (發射的)雜散域 spurious domain(of an emission)

帶外域以外的頻率範圍,在此頻率範圍內雜散發射為其主要發射產物。

1.6.13 指配頻帶 assigned frequency band

批准給某個電臺進行發射的頻帶;其頻寬等於必要頻寬加上頻率容限絕對值的兩倍。如果涉及空間電臺,則指配頻帶包括對於地球表面任何一點上可能發生的最大多普勒頻移的兩倍。

1.6.14 指配頻率 assigned frequency

指配給一個電臺的頻帶的中心頻率。

1.6.15 特徵頻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y

在給定的發射中易於識別和測量的頻率。

例如,載波頻率可被指定為特徵頻率。

1.6.16 參考頻率 reference frequency

相對於指配頻率,具有固定和特定位置的頻率。此頻率對指配頻率的偏移與特徵頻率對發射所佔頻帶中心頻率的偏移具有相同的絕對值和符號。

1.6.17 頻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

發射所佔頻帶的中心頻率偏離指配頻率,或發射的特徵頻率偏離參考頻率的最大容許偏差。

頻率容限以百萬分之幾或以若干赫茲表示。

1.6.18 必要頻寬 necessary bandwidth

對給定的發射類別而言,其恰好足以保證在相應速率及在指定條件下具有所要求質量的資訊傳輸的所需頻寬。

1.6.19 佔用頻寬 occupied bandwidth

指這樣一種頻寬,在此頻帶的頻率下限之下和頻率上限之上所發射的平均功率分別等於某一給定發射的總平均功率的規定百分數/2。

除非itu-r建議書對某些適當的發射類別另有規定,/2值應取0.5%。

1.6.20 右旋(或順時針)極化波 right-hand(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個垂直於傳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順著傳播方向看去,其電場向量隨時間向右(順時針方向)旋轉的橢圓極化波或圓極化波。

1.6.21 左旋(或逆時針)極化波 left-hand(anti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個垂直於傳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順著傳播方向看去,其電場向量隨時間向左(逆時針方向)旋轉的橢圓極化波或圓極化波。

1.6.22 功率 power

凡提到無線電發信機等的功率時,根據發射類別,應採用以下的三種形式之一,並以設定的兩種符號之一表示:

—— 峰包功率(px或px);

—— 平均功率(py或py);

—— 載波功率(pz或pz);

對於不同發射類別,在正常工作和沒有調製的情況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與載波功率之間的關係載明在可用作指導的itu-r建議書中。

應用於公式中時,符號p表示以瓦計的功率,而符號p表示相對於一基準電平以分貝計的功率。

1.6.23 (無線電發信機)峰包功率 peak envelope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發信機在調製包絡最高峰的一個射頻週期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4 (無線電發信機)平均功率 mean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發信機在調製中以與所遇到的最低頻率週期相比的足夠長的時間間隔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5 (無線電發信機)載波功率 carrier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無調製的情況下,發信機在一個射頻週期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6 天線增益 gain of antenna

在指定的方向上並在相同距離上產生相同場強或相同功率通量密度的條件下,無損耗基準天線輸入端所需功率與供給某給定天線輸入端功率的比值。通常用分貝表示。如無其他說明,則指最大輻射方向的增益。增益也可按規定的極化來考慮。

根據對基準天線的選擇,增益分為:

a)絕對或全向增益(gi),這時基準天線是一個在空間中處於隔離狀態的全向天線。

b)相對於半波振子的增益(gd),這裡基準天線是一個在空間處於隔離狀態的半波振子,且其大圓麵包含指定的方向。

c)相對於短垂直天線的增益(gv),這時基準天線是一個比四分之一波長短得多的、垂直於包含指定方向並完全導電的平面的線性導體。

1.6.2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指定方向上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1.6.28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輻射功率(e.r.p)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指定方向上相對於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積。

1.6.29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單極輻射功率(e.m.r.p) effective monopole radiated power (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在指定方向上相對於短垂直天線的增益的乘積。

1.6.30 對流層散射 tropospheric scatter

由於對流層物理特性的不規則性或不連續性而引起散射的無線電波傳播。

1.6.31 電離層散射 ionospheric scatter

由於電離層電離度的不規則性或不連續性而引起散射的無線電波傳播。

1.7 頻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1.7.1 干擾 interference

由於一種或多種發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所產生的無用能量對無線電通訊系統的接收產生的影響,其表現為效能下降、誤解、或資訊丟失,若不存在這種無用能量,則此後果可以避免。

1.7.2 允許干擾 permissible interference

觀測到的或預測的干擾,該干擾符合國家或國際上規定的干擾允許值和共用標準。

1.7.3 可接受干擾 accepted interference

干擾電平雖高於規定的允許干擾標準,但經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其他主管部門利益的干擾。

1.7.4 有害干擾 harmful interference

危害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執行,或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規定正常開展的無線電通訊業務的干擾。

1.7.5 射頻保護比(r.f.) protection ratio(r.f.)

為使接收機輸出端的有用訊號達到規定的接收質量,在規定的條件下所確定的接收機輸入端的有用訊號與無用訊號的最小比值。

1.7.6 協調區 coordination area

在與地面電臺共用相同頻率的地球站周圍或與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雙向劃分頻帶的發射地球站周圍的一個區域,用於確定是否需要協調。在此區域之外,不會超過允許干擾的電平,因此不需要協調。

1.7.7 協調等值線 coordination contour

環繞協調區的線。

1.7.8 協調距離 coordination distance

從與地面電臺共用相同頻率的地球站周圍或與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雙向劃分頻帶的發射地球站的給定方位起算的一段距離,用於確定是否需要協調。在此距離之外,不會超過允許干擾電平,因此不需要協調。

1.7.9 等效衛星鏈路噪聲溫度 equivalent satellite link noise temperature

折算到地球站接收天線輸出端的噪聲溫度,它對應於在衛星鏈路輸出端產生全部所測噪聲的無線電頻率噪聲功率,但來自使用其他衛星的衛星鏈路的干擾和來自地面系統的干擾所造成的噪聲除外。

1.7.10 (可調衛星波束的)有效瞄準區 effective boresight area(of a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用一個可調衛星波束瞄準線所瞄準到的地球表面的一個區域範圍。

單個可調衛星波束瞄準到的可能有一個以上的互不相連的有效瞄準區。

1.7.11 (可調衛星波束的)有效天線增益等值線 effective antenna gain contour(of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可調衛星波束瞄準線沿著有效瞄準區邊緣移動所產生的天線增益等值線的包絡線。

1.8 空間技術術語 technical terms relating to space

1.8.1 深空 deep space

離地球的距離約等於或大於2×106km的空間。

1.8.2 空間飛行器 spacecraft

飛往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飛行器。

1.8.3 衛星 satellite

圍繞著另一個質量遠大於其本身的物體旋轉的物體,其執行主要並長久地由前者的引力決定。

1.8.4 有源衛星 active satellite

載有用於發射或轉發無線電通訊訊號的電臺的衛星。

1.8.5 反射衛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於反射無線電通訊訊號的衛星。

1.8.6 有源感測器 active sensor

用於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的一種測量儀器,通過它發射和接收無線電波以獲得資訊。

1.8.7 無源感測器 passive sensor

用於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的一種測量儀器,通過它接收自然界發出的無線電波以獲得資訊。

1.8.8 軌道 orbit

由於受到自然力(主要是萬有引力)的作用,衛星或其他空間物體的質量中心所描繪的相對於某參照系的軌跡。

1.8.9 (地球衛星的)軌道的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軌道的平面與地球赤道平面的夾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軌道升交點按逆時針方向計決定,範圍在0至180度之間。

1.8.10 (衛星的)週期 period(of a satellite)

一個衛星連續兩次經過其軌道上的某特定點的間隔時間。

1.8.11 遠地點或近地點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遠地點或近地點相對於一個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規定參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衛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執行週期等於地球自轉週期的地球衛星。

1.8.13 地球靜止衛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一個地球同步衛星的圓形及順行軌道位於地球赤道平面上,並對地球保持相對靜止的地球同步衛星;廣義地說,這是一種對地球保持大致相對靜止的地球同步衛星。

1.8.14 地球靜止衛星軌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地球靜止衛星所必須進入的軌道。

1.8.15 可調衛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進行再定點的衛星天線波束。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無線電頻譜可分為下面表中的14個頻帶,無線電頻率以hz(赫茲)為單位,其表達方式為:

—— 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茲)表示;

—— 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茲)表示;

——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茲)表示。

帶號 頻 帶 名 稱 頻 率 範 圍 波 段 名 稱 波 長 範 圍

1 至低頻(tlf) 0.03-0.3hz 至長波或千兆米波 10000-1000兆米(mm)

0 至低頻(tlf) 0.3-3hz 至長波或百兆米波 1000-100兆米(mm)

1 極低頻(elf) 3-30hz 極長波 100-10兆米(mm)

2 超低頻(slf) 30-300hz 超長波 10-1兆米(mm)

3 特低頻(ulf) 300-3000hz 特長波 1000-100千米(km)

4 甚低頻(vlf) 3-30khz 甚長波 100-10千米(km)

5 低頻(lf) 30-300khz 長波 10-1千米(km)

6 中頻(mf) 300-3000khz 中波 1000-100米(m)

7 高頻(hf) 3-30mhz 短波 100-10米(m)

8 甚高頻(vhf) 30-300mhz 米波 10-1米(m)

9 特高頻(uhf) 300-3000mhz 分米波 10-1分米(dm)

10 超高頻(shf) 3-30ghz 釐米波 10-1釐米(cm)

11 極高頻(ehf) 30-300ghz 毫米波 10-1毫米(mm)

12 至高頻(thf) 300-3000ghz 絲米波或亞毫米波 10-1絲米(dmm)

注:頻率範圍(波長範圍亦類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應名詞非正式標準,僅作簡化稱呼參考之用。

注1:“頻帶n”(n = 帶號)從0.3×10n hz至3×10n hz。

注2:詞頭: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1.10 常用字母程式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字母程式碼 雷 達 空間無線電通訊

頻率範圍(ghz) 舉例(ghz) 標 稱 頻 段 舉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頻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頻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頻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頻段

12/14ghz頻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頻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頻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頻段 37.5-42.5

47.2-50.2

注:對於空間無線電通訊,k和ka頻段一般只用字母程式碼ka表示;相應程式碼及頻段範圍非正式標準,僅作簡化稱呼參考之用。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為劃分無線電頻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將世界劃分為三個區域,中國位於3區(見下圖)。

注:在本規定中,若“區域”不用加黑的仿宋體字,則表示與這三個區域無關。

1.11.1 1區

1 區包括東限於a線(a、b、c線定義於後)和西限於b線所劃定的地區,但位於兩線之間的任何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領土除外。該區亦包括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哈薩克、蒙古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土耳其和烏克蘭的整個領土以及位於a、c兩線間俄羅斯以北的地區。

1.11.2 2區

2區包括東限於b線和西限於c線之間的地區。

1.11.3 3區

3區包括東限於c線和西限於a 線之間所劃定的地區,但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哈薩克、蒙古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土耳其和烏克蘭的任何領土部分和俄羅斯以北的地區除外。本區亦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位於兩限以外的那部分領土。

1.11.4 子區域

在同一個區域內的兩個或多個國家組成的區域。

1.11.5 a線

a線由北極沿格林尼治以東40°子午線至北緯40°線,然後沿大圓弧至東60°子午線與北迴歸線的交叉點,再沿東60°子午線而至南極。

1.11.6 b線

b線由北極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線至該子午線與北緯72°線的交叉點,然後沿大圓弧至西50°子午線與北緯40°線的交叉點,然後沿大圓弧至西20°子午線與南緯10°線的交叉點,再沿西20°子午線而至南極。

1.11.7 c線

c 線由北極沿大圓弧至北緯65°30′線與白令海峽國際分界線的交叉點,然後沿大圓弧至格林尼治以東165°子午線與北緯50°線的交叉點,再沿大圓弧至西 170°子午線與北緯10°線的交叉點,再沿北緯10°線至它與西120°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後由此沿西120°子午線而至南極。

第2章 電臺的技術特性

2.1 電臺所用裝置的選擇與效能以及電臺的任何發射,應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規定、相關國家標準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

2.2 發射和接收裝置擬用於頻譜某一指定部分時,其設計應考慮頻譜鄰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發射和接收裝置的技術特性,條件是已採取技術上和經濟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小後使用的發射裝置的無用發射電平,以及降低後使用的接收裝置對干擾的敏感性。

2.3 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1中規定的頻率容限。

2.4 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2中規定的雜散發射或雜散域中無用發射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

2.5 應盡一切努力把頻率容限和無用發射電平保持在技術狀態和該項業務的性質所允許的最低值上。

2.6 發射頻寬還應保證最有效地利用頻譜;這通常要求把頻寬保持在技術狀態和該項業務的性質所允許的最低值上。確定必要頻寬的導則參見附錄3。

2.7 電臺的各種發射應按照附錄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頻寬和類別加以標識。

2.8 採用頻寬擴充套件技術時,應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頻譜的最小功率譜密度。

2.9 凡必須有效利用頻譜時,任何業務所用接收機的頻率容限應儘可能與該業務所用的發射機的頻率容限一致,適當情況下尚應注意多普勒效應的影響。

2.10 電臺應使用與相關的發射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特性的裝置,尤其是選擇性應適當地顧及到第2.6款關於發射頻寬的要求。

2.11 接收機的效能特徵應能充分保證該機不致受到由位於合理距離,且按我國無線電管理規定、相關國家標準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工作的發射機所產生的干擾的影響。

2.12 一切電臺都不得使用阻尼波發射。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1 引言

本規定文字中如使用劃分、分配和指配等術語時,它們應該具有上述無線電管理術語與定義中第1.2.1、1.2.2、1.2.3款給予它們的意義,中英文表示如下:

頻率分屬物件 中 文 英 文

業務 劃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區或國家或部門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電臺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3.2.1 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

(1)在本頻率劃分表中,一個頻帶在世界範圍或區域範圍內被標明劃分給多種業務時,這些業務按下列順序排列

a)業務名稱用宋體6號字並且兩邊不加任何符號排印(例如:固定);這些業務稱為“主要業務”;

b)業務名稱用gb2312楷體6號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動]);這些業務稱為“次要業務”。

(2)附加說明使用與需說明業務同樣字型,且加“()”排印(例如: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

(3)次要業務臺站

a)不得對業經指配或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主要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

b)不得對來自業經指配或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主要業務電臺的有害干擾提出保護要求;

c)可要求保護不受來自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同一業務或其他次要業務電臺的有害干擾。

(4)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中的腳註標明“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次要業務。

(5)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中腳註標明“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限於該地區內或該國家內的主要業務。

3.2.2 附加劃分

(1)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的腳註標明“也劃分給”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附加”劃分,亦即為頻率劃分表所標明的該地區或該國家內的一種或多種業務以外所增加的劃分。

(2)如腳註對有關業務只限其在特定地區或國家內運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則此種業務或這些業務的電臺應同頻率劃分表中所標明的其他主要業務或各種業務的電臺享有同等運用權。

(3)如果除限於在某一地區或國家內運用外,對附加劃分還施以其他限制,則這些限制應在頻率劃分表的腳註中加以標明。

3.2.3 替代劃分

(1)某一頻帶如在頻率劃分表中的腳註標明“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一種或多種業務,此即為“替代”劃分。亦即在該地區或該國家內,此項劃分替代頻率劃分表中所標明的劃分。

(2)如腳註對有關業務的電臺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區或國家內運用而無其他任何限制,則此種業務的電臺應同頻率劃分表所標明的給其他地區或國家的一種或幾種業務劃分了頻帶的主要業務或各種業務的電臺享有同等運用權。

(3)如果除限於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外,對作了替代劃分業務的電臺還施以其他限制,則該限制應在腳註中加以標明。

3.3 一般規定

3.3.1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須按本規定劃分的業務頻帶分配、指配和使用頻率,除非另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3.3.2 多種業務共用同一頻帶,相同標識的業務使用頻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確規定者外;遇有干擾時,一般應本著後用讓先用、無規劃的讓有規劃的原則處理;當發現主要業務頻率遭受到次要業務頻率的有害干擾時,次要業務的有關主管或使用部門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消除干擾。

3.3.3 當涉及有關國際間頻率問題時,除雙邊另有協議外,按我國在國際電信聯盟檔案上籤署的意見處理。

3.3.4 本規定在執行中,如某種業務指配使用的頻率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中頻率劃分表不符,當遇有國際干擾時,應按我國簽署的相關國際會議檔案或相關協議處理。

3.3.5 在本規定中,凡是標明某一種業務或某一種業務的電臺在不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頻帶,那麼,這也同時意味著該種業務或該種業務的電臺不得要求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不對其產生有害干擾。

3.3.6 在本規定中,凡是標明某一種業務或某一種業務的電臺在不得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提出保護要求的條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頻帶,那麼,這也同時意味著該種業務或該種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

3.3.7 除非在腳註內另有規定,術語“固定業務”不包括利用電離層散射傳播的系統。

3.3.8 本規定中引用的《無線電規則》指國際電聯XX年版的《無線電規則》。本規定中引用的《無線電規則》中的相關條款,適用於本規定。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率劃分範圍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率劃分範圍至3000 ghz。

3.4.2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欄目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共分兩欄,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又分為“中國內地”、“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三欄。“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是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國際電聯3區的頻率劃分。

3.4.3 “主管部門”的定義

涉及國際頻率劃分或中國頻率劃分中的國際腳註中的“主管部門”的定義沿用第1章無線電管理術語與定義中第1.1.1款“主管部門”的定義;對內地而言,“主管部門”一般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3.4.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帶

與每一項劃分有關的頻帶列在劃分表每一項劃分欄的左上方,各分欄左上方的頻帶範圍含上限,不含下限。

3.4.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每項劃分的業務型別

每項劃分所列的業務型別主要業務在前,次要業務在後,但各主次業務中業務的先後次序不代表這些業務的主次差別。

3.4.6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每項劃分後面的括號內容

頻率劃分表中一項劃分後面如有一圓括弧的附加說明,則表示該項業務劃分僅限於所標明的運用型別。如航空移動(r),只適用於r類航空移動業務的操作。

3.4.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的腳註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中“中國內地”的腳註以chn開頭編碼,“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中的腳註沿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腳註的編號。為方便對比參考,所有國際電聯的腳註(含原腳註編號和名稱)均予以保留,並在第3章第3.5節中列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中國內地”一致的國際電聯腳註,列入相應“中國內地”欄中,不再另行編號。

3.4.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所劃分的業務下面的腳註

在一種或幾種業務下面所列的腳註應適用於該欄內的有關劃分的所有業務。

3.4.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某一業務右邊的腳註

每一業務右側所列的腳註僅適用於該業務本身。

3.4.1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國際腳註中所引用的“本規則”、“**條”、“*.***款”、“表**-*”、“附錄**”、“決議xxx”、“建議xxx”、“決議 xxx(wrc-XX)”、“決議xxx(wrc-03)”、“決議xxx(wrc-07)”、“決議xxx(wrc-12)”、“5.***(腳註編號首位字元)”、warc-92、wrc-95、wrc-97、wrc-XX、wrc-03、wrc-07、wrc-12、rev. wrc-xxxx等解釋如下:

“本規則”指國際電信聯盟所通過的《無線電規則》;

“**條”、“*.***款”、“表**-*”、“附錄**”、“決議xxx”、“建議xxx”均指此《無線電規則》中的內容。

“決議xxx(wrc-XX)”、“決議xxx(wrc-03)”、“決議xxx(wrc-07)”、“決議xxx(wrc-12)”、“5.***(腳註編號首位字元)”指國際電信聯盟XX、XX、XX、XX年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所通過的最後檔案中有關修改《無線電規則》的決議和腳註。

warc-92指1992年在西班牙馬拉加-託雷莫利諾斯召開的涉及部分頻譜頻率劃分的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

wrc-95指1995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wrc-97指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wrc-XX指XX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林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wrc-03指XX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wrc-07指XX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wrc-12指XX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

rev. wrc-xxxx指xxxx年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對該內容進行了修改。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0—8.3

水上移動

水上無線電導航

5.53 5.54 3—9

(待規劃)

0—8.3

(待規劃)

0—8.3

(未劃分)

5.53 5.54

8.3—9

氣象輔助 5.54a

水上移動

水上無線電導航 8.3—9

氣象輔助 8.3—9

氣象輔助 5.54a 5.54b 5.54c

9—11.3

水上移動

氣象輔助 5.54a

無線電導航

9—14

無線電導航

9—11.3

氣象輔助

無線電導航

9—11.3

氣象輔助 5.54a

無線電導航

11.3—14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3—14

無線電導航 11.3—14

無線電導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動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5 5.56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0khz)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0khz)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0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動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5.58

70—72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70—90

無線電導航

70—72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70—72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4—8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84—86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84—8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動 chn1

無線電導航 5.62

5.64 chn2 90—130

無線電導航 90—110

無線電導航

[固定] 90—110

無線電導航 5.62

[固定]

5.64

95—110

無線電導航 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5.6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26—129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126—129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126—129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5.65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29—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0—190

將予規劃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業餘] 5.67a

5.64 5.67b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業餘] 5.67a

5.64 5.67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固定 19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8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285—325

水上無線電導航 28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285—3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31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325—4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5.76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5.76

[航空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15—472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2 415—526.5

水上移動 415—495

水上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415—472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78 5.82

472—479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b 5.82 472—479

水上移動 5.79

[業餘] 5.80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80b 5.82

479—495

水上移動 5.79 5.79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2 479—495

水上移動 5.79 5.79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82

495—505

水上移動

495—505

水上移動 495—505

水上移動

505—526.5

水上移動 5.79 5.79a 5.84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陸地移動] 505—526.5

水上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陸地移動] 505—526.5

水上移動 5.79 5.79a 5.84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陸地移動]

526.5—535

廣播

航空無線電導航

[移動]

5.88 526.5—1606.5

廣播 526.5—535

廣播

[移動] 526.5—535

廣播

[移動]

5.88

535—1606.5

廣播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5—1606.5

廣播 535—1606.5

廣播

1606.5—18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chn3 1606.5—1800

陸地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1606.5—18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1606.5—18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5.9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800—XX

業餘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97 1800—XX

業餘

無線電導航 1800—XX

業餘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1800—XX

業餘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97

XX—206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XX—2495

水上移動 XX—2065

固定

移動 XX—2065

固定

移動

2065—2107

水上移動

[固定]

[陸地移動]

5.106 chn4 2065—2107

水上移動

2065—2107

水上移動 5.105

5.106

2107—217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2107—2170

固定

移動 2107—2170

固定

移動

2170—2173.5

水上移動

2170—2173.5

水上移動 2170—2173.5

水上移動

2173.5—2190.5

移動(遇險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2173.5—2190.5

移動(遇險和呼叫) 2173.5—2190.5

移動(遇險和呼叫)

5.108 5.109 5.110 5.11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90.5—2194

水上移動 2190.5—2194

水上移動 2190.5—2194

水上移動

2194—2300

固定

無線電定位

移動 2194—2300

固定

移動 2194—2300

固定

移動

5.112

2300—2495

固定

移動

廣播 5.113

chn4 2300—2495

固定

移動

廣播 2300—2495

固定

移動

廣播 5.113

2495—2501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khz)

2495—25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2495—2501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khz) 2495—2501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khz)

2501—2502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1—2502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1—2502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2—25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2502—25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2502—25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2505—2850

固定

移動

chn4 2505—2850

水上移動 2505—2850

固定

移動 2505—2850

固定

移動

2850—3025

航空移動(r)

5.111 5.115 2850—3200

航空移動 2850—3025

航空移動(r) 2850—3025

航空移動(r)

5.111 5.11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025—3155

航空移動(or) 3025—3155

航空移動(or)

3025—3155

航空移動(or)

3155—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16 chn4 3155—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3155—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16 5.117

3200—323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廣播 5.113

5.116 chn4 3200—3400

固定 3200—323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廣播 3200—323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廣播 5.113

5.116

3230—34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5.113

5.116 chn4 3230—34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3230—34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5.113

5.116 5.118

3400—3500

航空移動

3400—3500

航空移動 3400—3500

航空移動(r) 3400—3500

航空移動(r)

3500—3900

業餘

固定

移動

chn4 3500—3900

業餘

水上移動 3500—3900

業餘

固定

移動 3500—3900

業餘

固定

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900—3950

航空移動

廣播

chn4 3900—3950

航空移動 3900—3950

航空移動

廣播 3900—3950

航空移動

廣播

3950—4000

固定

廣播

5.126 chn4 3950—4000

將予規劃 3950—4000

固定

廣播 3950—4000

固定

廣播

5.126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動 5.127

5.126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動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動 4000—4063

固定

水上移動 5.127

5.126

4063—4438

水上移動 5.79a 5.109 5.110

5.130 5.132

[固定]

[陸地移動]

[航空移動]

5.128 chn5 4063—4438

水上移動 4063—4438

水上移動 4063—4438

水上移動

5.79a 5.109 5 .110 5.130 5.131 5.132

5.128

4438—4 488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chn30

4438—4650

固定 4438—4 488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4438—4 488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132a

4488—4 6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4488—4 6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488—4 6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650—4700

航空移動(r)

4650—4750

航空移動 4650—4700

航空移動(r) 4650—4700

航空移動(r)

4700—4750

航空移動(or)

4700—4750

航空移動(or) 4700—4750

航空移動(or)

4750—4850

固定

廣播 5.113

[陸地移動]

chn4 4750—4995

固定

4750—4850

固定

廣播

[陸地移動] 4750—4850

固定

廣播 5.113

[陸地移動]

4850—4995

固定

陸地移動

廣播 5.113

chn4 4850—4995

固定

陸地移動

廣播 4850—4995

固定

陸地移動

廣播 5.113

4995—5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5000khz)

4995—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4995—5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5000khz) 4995—5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5000khz)

5003—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003—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003—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005—5060

固定

廣播 5.113

chn4 5005—5480

固定 5005—5060

固定

廣播 5005—5060

固定

廣播 5.113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060—52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5060—52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060—52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33

5250—52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chn30 5250—5 2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250—52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132a

5275—5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5275—5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275—5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動(or)

陸地移動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動(or)

陸地移動 5450—5480

固定

航空移動(or)

陸地移動

5480—5680

航空移動(r)

5.111 5.115 5480—5730

航空移動 5480—5680

航空移動(r) 5480—5680

航空移動(r)

5.111 5.115

5680—5730

航空移動(or)

5.111 5.115 5680—5730

航空移動(or) 5680—5730

航空移動(or)

5.111 5.115

5730—59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5730—5950

固定 5730—59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730—59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900—595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5900—6200

廣播 5900—5950

廣播 5.134

5.136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950—6200

廣播

chn4 5950—6200

廣播 5950—6200

廣播

6200—6525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chn5 6200—6525

水上移動 6200—6525

水上移動 6200—6525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0 5.132

5.137

6525—6685

航空移動(r) 6525—6765

航空移動 6525—6685

航空移動(r) 6525—6685

航空移動(r)

6685—6765

航空移動(or) 6685—6765

航空移動(or) 6685—6765

航空移動(or)

6765—7000

固定

[陸地移動]

5.138 chn4 6765—6795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6765—679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6765—7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38

6795—7000

固定

6795—7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7000—7100

業餘

衛星業餘 7000—7100

業餘

衛星業餘 7000—7100

業餘

衛星業餘 7000—7100

業餘

衛星業餘

5.140 5.141 5.141a

7100—7200

業餘

5.141b 7100—7200

業餘 7100—7200

業餘 7100—7200

業餘

5.141a 5.141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7200—7300

廣播

7200—7300

廣播 7200—7450

廣播 7200—7300

廣播

7300—735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7300—8195

固定 7300—7400

廣播 5.134

5.143 5.143a 5.143b

5.143c 5.143d

7350—7450

固定

[陸地移動]

5.143a chn4

7400—7450

廣播

5.143a 5.143c

7450—81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44 chn4 7450—81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7450—81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44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動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動 8100—8195

固定

水上移動

8195—8815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chn5 8195—8815

水上移動 8195—8815

水上移動 8195—8815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11 5.132 5.145

8815—8965

航空移動(r) 8815—9040

航空移動 8815—8965

航空移動(r) 8815—8965

航空移動(r)

8965—9040

航空移動(or) 8965—9040

航空移動(or) 8965—9040

航空移動(or)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9040—9 305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9040—9500

固定 9040—9 305

固定 9040—9 305

固定

9305—9355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chn30 9305—9355

固定

[無線電定位] 9305—9355

固定

[無線電定位] 5.145a

9355—940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9355—9400

固定 9355—9400

固定

9400—950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陸地移動] 9400—9900

廣播

9400—9500

廣播 5.134

5.146

9500—9900

廣播

[固定]

5.147 9500—9900

廣播 9500—9900

廣播

5.147

9900—9995

固定

[陸地移動] 9900—9995

固定 9900—9995

固定 9900—9995

固定

9995—10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0000khz)

5.111 9995—10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9995—10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0000khz) 9995—10003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0000khz)

5.111

10003—10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111 10003—10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10003—10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111

10005—10100

航空移動(r)

5.111 10005—10100

航空移動 10005—10100

航空移動(r) 10005—10100

航空移動(r)

5.111

10100—10150

固定

[業餘]

chn4 10100—10150

固定

[業餘] 10100—10150

固定

[業餘] 10100—10150

固定

[業餘]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0150—111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chn5 10150—11175

固定 10150—111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0150—111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1175—11275

航空移動(or) 11175—11400

航空移動 11175—11275

航空移動(or) 11175—11275

航空移動(or)

11275—11400

航空移動(r) 11275—11400

航空移動(r) 11275—11400

航空移動(r)

11400—1160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11400—11650

固定 11400—11600

固定 11400—11600

固定

11600—1165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11600—12100

廣播

11600—11650

廣播 5.134

5.146

11650—12050

廣播

[固定]

5.147 11650—12050

廣播 11650—12050

廣播

5.147

12050—1210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2050—12230

固定 12050—12100

廣播 5.134

5.146

12100—1223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12100—12230

固定 12100—12230

固定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2230—13200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2230—13200

水上移動 12230—13200

水上移動 12230—13200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2 5.145

13200—13260

航空移動(or) 13200—13360

航空移動 13200—13260

航空移動(or) 13200—13260

航空移動(or)

13260—13360

航空移動(r) 13260—13360

航空移動(r) 13260—13360

航空移動(r)

13360—13410

固定

射電天文

5.149 13360—13553

固定

13360—13410

固定

射電天文 13360—13410

固定

射電天文

5.149

13410—13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13410—13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410—13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450—135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chn30 13450—135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無線電定位] 13450—13550

固定

[無線電定位] 5.132a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550—135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50 chn4 13550—13553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550—135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50

13553—13567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13553—13567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13567—13600

固定 13567—135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570—1360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13570—13870

廣播 13570—13600

廣播 5.134

5.15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600—13800

廣播

[固定] 13600—13800

廣播 13600—13800

廣播

13800—1387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3800—14000

固定 13800—13870

廣播 5.134

5.151

13870—1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13870—1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3870—1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4000—14250

業餘

衛星業餘 14000—14250

業餘

衛星業餘 14000—14250

業餘

衛星業餘 14000—14250

業餘

衛星業餘

14250—14350

業餘

固定

5.152 chn4 14250—14350

業餘 14250—14350

業餘 14250—14350

業餘

5.152

14350—1499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chn5 14350—14990

固定 14350—1499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4350—1499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14990—1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5000khz)

5.111 14990—1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14990—1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5000khz) 14990—1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15000khz)

5.111

15005—1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15005—1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15005—1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5010—15100

航空移動(or)

15010—15100

航空移動 15010—15100

航空移動(or) 15010—15100

航空移動(or)

15100—15600

廣播

[固定] 15100—15600

廣播 15100—15800

廣播 15100—15600

廣播

15600—1580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5600—16360

固定 15600—15800

廣播 5.134

5.146

15800—16100

固定

5.153 chn4 15800—16100

固定

15800—16100

固定

5.153

16100—16200

固定

chn4 chn30 16100—16200

固定

[無線電定位] 16100—16200

固定

[無線電定位] 5.145a

16200—16360

固定

chn4 16200—16360

固定 16200—16360

固定

16360—17410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2 5.145

chn5 16360—17410

水上移動 16360—17410

水上移動 16360—17410

水上移動

5.109 5.110 5.132 5.145

17410—17480

固定

chn4 17410—17550

固定 17410—17480

固定 17410—17480

固定

17480—1755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7480—17900

廣播 17480—17550

廣播 5.134

5.146

17550—17900

廣播

17550—17900

廣播 17550—17900

廣播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7900—17970

航空移動(r) 17900—18030

航空移動 17900—17970

航空移動(r) 17900—17970

航空移動(r)

17970—18030

航空移動(or) 17970—18030

航空移動(or) 17970—18030

航空移動(or)

18030—18052

固定

chn4 18030—18068

固定

18030—18052

固定 18030—18052

固定

18052—18068

固定

[空間研究]

chn4 18052—18068

固定

[空間研究] 18052—18068

固定

[空間研究]

18068—18168

業餘

衛星業餘

固定

chn4 18068—18168

業餘

衛星業餘 18068—18168

業餘

衛星業餘 18068—18168

業餘

衛星業餘

5.154

18168—1878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18168—18780

固定 18168—1878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8168—1878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8780—18900

水上移動 18780—18900

水上移動 18780—18900

水上移動 18780—18900

水上移動

18900—19020

廣播 5.134 chn6

固定

chn4 18900—19680

固定 18900—19020

廣播 18900—19020

廣播 5.134

5.146

19020—19680

固定

chn4 19020—19680

固定 19020—19680

固定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9680—19800

水上移動

5.132 chn5 19680—19800

水上移動 19680—19800

水上移動 19680—19800

水上移動

5.132

19800—19990

固定

chn4 19800—19990

固定 19800—19990

固定 19800—19990

固定

19990—1999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111 19990—XX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19990—1999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19990—1999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5.111

19995—XX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XX0khz)

5.111 19995—XX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XX0khz) 19995—XX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XX0khz)

5.111

XX0—21000

固定

[移動]

chn4 chn5 XX0—21000

固定 XX0—21000

固定

[移動]

XX0—21000

固定

[移動]

21000—21450

業餘

衛星業餘 21000—21450

業餘

衛星業餘 21000—21450

業餘

衛星業餘 21000—21450

業餘

衛星業餘

21450—21850

廣播

[固定]

chn4 21450—21850

廣播

21450—21850

廣播 21450—21850

廣播

21850—21870

固定

chn4 21850—21924

固定 21850—21924

固定 21850—21870

固定

5.155 5.155a

21870—21924

固定

5.155b chn4 21870—21924

固定

5.155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924—2XX

航空移動 21924—2XX

航空移動 21924—2XX

航空移動(r) 21924—2XX

航空移動(r)

2XX—22855

水上移動

5.132 chn5 2XX—22855

水上移動 2XX—22855

水上移動 2XX—22855

水上移動 5.132

5.156

22855—2300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22855—23200

固定

22855—23000

固定

22855—23000

固定

5.156

23000—2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chn4 23000—2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23000—23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156

23200—23350

固定 5.156a

航空移動(or) 23200—23350

將予規劃

23200—23350

固定

航空移動(or) 23200—23350

固定 5.156a

航空移動(or)

23350—2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7

chn4 23350—24890

固定

23350—2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3350—24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7

24000—2445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24000—24450

固定

陸地移動 24000—24450

固定

陸地移動

24450—2460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chn30 24450—24600

固定

陸地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450—24600

固定

陸地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32a

24600—24890

固定

陸地移動

chn4 24600—24890

固定

陸地移動 24600—24890

固定

陸地移動

24890—24990

業餘

衛星業餘

固定

chn4 24890—24990

業餘

衛星業餘

24890—24990

業餘

衛星業餘

24890—24990

業餘

衛星業餘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990—2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0khz)

24990—2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sft)

24990—2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0khz) 24990—25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25000khz)

25005—2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05—2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05—25010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空間研究]

25010—250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25010—25070

固定

25010—250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5010—2507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5070—25210

水上移動

chn5 25070—25210

水上移動 25070—25210

水上移動 25070—25210

水上移動

25210—255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25210—25550

固定 25210—255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5210—255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5550—25600

射電天文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25550—25670

射電天文

25550—25670

射電天文

25550—25670

射電天文

5.149

25600—25670

射電天文

[陸地移動]

[水上移動]

5.149

25670—26100

廣播

25670—26100

廣播 25670—26100

廣播 25670—26100

廣播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6100—26175

水上移動

5.132

26100—26175

水上移動

26100—26175

水上移動

26100—26175

水上移動

5.132

26175—26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26175—26957

固定

26175—26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6175—262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6200—263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4 chn30 26200—263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26200—263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132a

26 350—27 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0 chn4

26 350—26 957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6 350—27 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0

26957—27283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6957—27283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7283—27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7283—27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7.5—28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

chn4 chn7 27.5—28

將予規劃 27.5—28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

27.5—28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

28—29.7

業餘

衛星業餘

chn7 28—29.7

業餘

衛星業餘 28—29.7

業餘

衛星業餘 28—29.7

業餘

衛星業餘

29.7—30.005

固定

移動

chn4 chn7 29.7—31.7

固定

移動 29.7—30.005

固定

移動

29.7—30.005

固定

移動

30.005—30.01

空間操作(衛星識別)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chn7 30.005—30.01

空間操作(衛星識別)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30.005—30.01

空間操作(衛星識別)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30.01—37.5

固定

移動

chn4 chn7 30.01—37.5

陸地移動 30.01—37.5

固定

移動

31.7—33

陸地移動

33—36.5

固定

陸地移動

36.5—37

陸地移動

37—37.5

固定

陸地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7.5—38.2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chn4 chn7 37.5—40.66

固定

陸地移動

37.5—38.25

固定

陸地移動

[射電天文]

37.5—38.2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38.25—39.5

固定

移動

chn4 chn7 38.25—39.5

固定

陸地移動 38.25—39.5

固定

移動

39.5—39.986

固定

移動

chn4 chn30 39.5—40

固定

陸地移動

無線電定位 39.5—39.98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32a

39.986—40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chn4 chn30 39.986—4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32a

[空間研究]

40—40.02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chn4 40—40.66

固定

陸地移動 40—40.02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40.02—40.98

固定

移動

5.150 chn4 40.02—40.98

固定

移動

5.150

40.66—40.7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40.66—40.7

固定

移動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40.7—45.5

固定

陸地移動

40.7—50

固定

陸地移動

40.98—41.01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chn4 40.98—41.01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5.160 5.16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1.015—44

固定

移動

chn4 41.015—42

固定

移動

5.160 5.161 5.161a

42—42.5

固定

移動

5.161

42.5—44

固定

移動

5.160 5.161 5.161a

44—48.5

固定

移動

5.162a chn4 44—47

固定

移動

5.162 5.162a

45.5—47

陸地移動

47—48

固定

陸地移動 47—50

固定

移動

廣播

5.162a

48—50

陸地移動

48.5—50

固定

移動

廣播

5.162a chn4 chn8

50—54

業餘

廣播

固定

移動

5.162a chn4 chn8 50—51.5

業餘 50—54

業餘

50—54

業餘

5.162a 5.166 5.167 5.167a 5.168

5.170

51.5—52.85

業餘

固定

陸地移動

52.85—54

陸地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4—64.5

固定

移動

廣播

5.162a chn4 chn8 54—70

陸地移動

54—74.8

固定

陸地移動

54—68

固定

移動

廣播

5.162a

64.5—68

固定

移動

廣播

無線電定位

5.162a chn8

68—72.5

固定

移動

廣播

無線電定位

chn8 68—74.8

固定

移動

5.149 5.176 5.179

70—71.5

固定

陸地移動

71.5—74.8

陸地移動

72.5—74.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49

74.6—74.8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79

74.8—75.2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80 74.8—75.2

航空無線電導航

74.8—75.2

航空無線電導航

74.8—75.2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80 5.18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75.2—7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79 75.2—76.7

固定

陸地移動

75.2—87

固定

陸地移動

75.2—75.4

固定

移動

5.179

75.4—7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75.4—87

固定

移動

5.182 5.183 5.188

76—84

廣播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chn8 chn10

76.7—84

陸地移動

84—87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chn10 84—87

固定

陸地移動

87—108

廣播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chn10 87—108

廣播

87—108

廣播

87—100

固定

移動

廣播

100—108

廣播

5.192 5.19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08—117.975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97a

108—117.975

航空無線電導航

108—117.975

航空無線電導航

108—117.975

航空無線電導航

5.197 5.197a

117.975—137

航空移動

5.111 5.200 117.975—137

航空移動

117.975—137

航空移動(r)

117.975—137

航空移動(r)

5.111 5.200 5.201 5.202

137—137.02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8 137—138

衛星氣象(空對地)

137—138

衛星氣象(空對地)

137—137.02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025—137.17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5.208 137.025—137.17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7.175—137.82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8 137.175—137.82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7.825—138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5.208 137.825—138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移動(航空移動(r)除外)]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138—143.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空對地)] 138—143.6

陸地移動

138—144

陸地移動

138—143.6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5.207 5.213

143.6—143.6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143.6—144

陸地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143.6—143.6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5.207 5.213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43.65—144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空對地)] 143.65—144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5.207 5.213

144—146

業餘

衛星業餘

[無線電定位]

[航空移動(or)]

144—146

業餘

衛星業餘

144—146

業餘

衛星業餘

144—146

業餘

衛星業餘

5.216

146—148

業餘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146—149.9

陸地移動

146—149.9

陸地移動

146—148

業餘

固定

移動

5.217

148—149.9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18 5.219 5.221 148—149.9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18 5.219 5.221

149.9—150.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24a

衛星無線電導航 5.224b

5.220 5.222 5.223 149.9—150.05

衛星無線電導航

149.9—150.05

衛星無線電導航

149.9—150.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24a

衛星無線電導航 5.224b

5.220 5.222 5.223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50.05—156.487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26

150.05—156

陸地移動

150.05—156.025

陸地移動 150.05—154

固定

移動

5.225

154—156.4875

固定

移動

5.225a 5.226

156—158

水上移動

156.025—156.7625

水上移動

156.4875—156.5625

水上移動(使用dsc的遇險和安全呼叫)

5.111 5.226 5.227 156.4875—156.5625

水上移動(使用dsc的遇險和安全呼叫)

5.111 5.226 5.227

156.5625—156.7625

固定

移動

5.226 156.5625—156.7625

固定

移動

5.226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動 chn29

[衛星移動(地對空)]

5.111 5.226 5.228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56.7625—156.7875

水上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111 5.226 5.228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動(遇險和呼叫) chn29

5.111 5.226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動 156.7875—156.8125

水上移動(遇險和呼叫)

5.111 5.226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動 chn29

[衛星移動(地對空)]

5.111 5.226 5.228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56.8125—156.8375

水上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111 5.226 5.228

156.8375—157.45

水上移動 chn29 5.226 156.8375—157.45

水上移動 156.8375—161.9625

固定

移動

5.226

157.45—160.6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157.45—160.625

水上移動

陸地移動

158—160.6

陸地移動

水上移動

160.6—160.97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5.226 160.6—163

水上移動

160.625—160.9

水上移動

160.9—161.5

陸地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60.975—161.475

固定

移動

161.475—161.962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5.226

161.5—161.9625

水上移動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航空移動(or)] 5.228e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28f

5.226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動

[航空移動(or)]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1.9625—161.9875

水上移動

[航空移動(or)] 5.228e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28f

5.226

161.9875—162.012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5.226 161.9875—162.0125

水上移動 161.9875—162.0125

固定

移動

5.226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航空移動(or)] 5.228e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28f

5.226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動

[航空移動(or)]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2.0125—162.0375

水上移動

[航空移動(or)] 5.228e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28f

5.226

162.0375—162.05

水上移動 chn29

[陸地移動]

5.226 162.0375—162.05

水上移動 162.0375—174

固定

移動

5.226 5.230 5.231 5.232

162.05—167

固定

移動

空間操作(空對地) 5.230

無線電定位

162.05—216

陸地移動

163—174

陸地移動

167—174

廣播 5.23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174—184

廣播

空間操作(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33 174—184

固定

陸地移動

174—223

固定

移動

廣播

5.233 5.238 5.240 5.24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84—216

廣播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184—197.5

固定

陸地移動

197.5—215

將予規劃

215—216

固定

移動

216—223

廣播

[固定]

[移動]

5.240 216—223

廣播

固定

移動 216—223

固定

陸地移動

223—225

固定

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223—235

固定

移動 223—233

固定

移動

223—230

固定

移動

廣播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25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25—230

固定

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250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chn11 230—235

固定

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50

233—235

航空無線電導航

235—267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11 5.254 5.256 5.256a 235—322

固定

移動 235—237

固定

235—267

固定

移動

5.111 5.252 5.254

5.256 5.256a

237—278

固定

移動

267—272

航空移動

[空間操作(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5.254 5.257 267—272

固定

移動

[空間操作(空對地)]

5.254 5.257

272—273

空間操作(空對地)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54 272—273

空間操作(空對地)

固定

移動

5.25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73—279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54 273—312

固定

移動

5.254

278—282

陸地移動

279—281

固定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54 chn26

281—312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54

282—328.6

固定

移動

312—315

航空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54 5.255

[無線電定位] 312—31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54 5.255

315—322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254 315—322

固定

移動

5.254

322—328.6

射電天文

航空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49 chn12 322—328.6

將予規劃

322—328.6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28.6—33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58 328.6—33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328.6—33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328.6—33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58 5.259

335.4—387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 5.254 chn13

[無線電定位]

335.4—399.9

固定

移動

335.4—399.9

固定

陸地移動

335.4—387

固定

移動

5.254

387—39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 5.208a 5.208b 5.254 5.255

[無線電定位]

chn13 387—39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54 5.255

390—399.9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 5.254 chn13

[無線電定位] 390—399.9

固定

移動

5.254

399.9—400.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24a

衛星無線電導航 5.222 5.224b 5.260

5.220 399.9—400.05

衛星無線電導航

399.9—400.05

衛星無線電導航

399.9—400.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09 5.224a

衛星無線電導航 5.222 5.224b 5.260

5.22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00.05—400.15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400.1mhz)

5.261 400.05—400.15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400.05—400.15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400.1mhz) 400.05—400.15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400.1mhz)

5.261 5.262

400.15—401

氣象輔助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5.263

[空間操作(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5.264 400.15—401

氣象輔助

400.15—404

氣象輔助

400.15—401

氣象輔助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a 5.208b 5.209

空間研究(空對地) 5.263

[空間操作(空對地)]

5.262 5.264

401—402

氣象輔助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401—402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401—402

氣象輔助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02—403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402—403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02—403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03—406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403—405

氣象輔助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03—406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04—405

氣象輔助

陸地移動

405—406

氣象輔助 405—406

氣象輔助

406—406.1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66 5.267 406—406.1

衛星移動

406—406.1

衛星移動

406—406.1

衛星移動(地對空)

5.266 5.267

406.1—41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406.1—430

固定

陸地移動

406.1—430

固定

陸地移動

406.1—41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5.149

410—42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空) 5.268

無線電定位

410—42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空) 5.26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20—42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420—43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269 5.270 5.271

425—430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430—440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業餘]

5.282 430—44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430—432

無線電定位

[業餘] 430—432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432—438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432—438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279a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5.281 5.282

438—44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438—44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271 5.276 5.277 5.278

5.27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40—450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86 440—458.85

陸地移動

440—441

固定 440—45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269 5.270 5.271 5.284 5.285 5.286

441—449

陸地移動

449—451

固定

450—455

固定

移動 5.286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71

[無線電定位]

5.286 chn28 450—455

固定

移動 5.286aa

5.209 5.271 5.286 5.286a

5.286b 5.286c 5.286d 5.286e

451—458

陸地移動

455—456

固定

移動 5.286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71

[無線電定位]

chn28 455—456

固定

移動 5.286aa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456—459

固定

移動 5.286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71

[無線電定位]

5.287 chn28 456—459

固定

移動 5.286aa

5.271 5.287 5.288

458—459

固定

458.85—460

陸地移動

459—460

固定

移動 5.286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271

[無線電定位]

chn28 459—470

固定

陸地移動 459—460

固定

移動 5.286aa

5.209 5.271 5.286a 5.286b 5.286c 5.286e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60—470

固定

移動 5.286aa

衛星氣象(空對地) 5.290

[無線電定位]

5.287 5.289 chn28 460—465

陸地移動 460—470

固定

移動 5.286aa

[衛星氣象(空對地)]

5.287 5.288 5.289 5.290

465—470

陸地移動

470—485

廣播

空間操作(空對地)

空間研究(空對地)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chn17-1

5.291 470—678

廣播

470—798

廣播

陸地移動

470—585

固定

移動

廣播

5.291 5.298

485—566

廣播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chn17-1

566—60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chn14

585—610

固定

移動

廣播

無線電導航

5.149 5.305 5.306 5.30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606—610

廣播

無線電導航 chn15

射電天文

[固定]

[移動]

5.149 chn12

610—614

廣播

射電天文

[固定]

[移動]

5.149 chn12 610—890

固定

移動 5.313a 5.317a

廣播

5.149 5.305 5.306 5.307 5.311a

5.320

614—798

廣播

[固定]

[移動] 5.313a 5.317a

chn28

678—686

廣播

移動

686—798

廣播

798—806

固定

移動 5.317a

廣播 chn6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798—806

廣播

移動 798—890

固定

陸地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06—960

固定

移動 5.317a

[無線電定位]

chn16 806—835

陸地移動

835—870

陸地移動

870—925

陸地移動

890—960

陸地移動

890—942

固定

移動 5.317a

廣播

[無線電定位]

5.327

925—960

陸地移動

942—960

固定

移動 5.317a

廣播

5.320

960—1164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28

[航空移動(r)] 5.327a

960—1164

航空無線電導航

960—1164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r) 960—1164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28

航空移動(r) 5.327a

1164—12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28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8a 1164—12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地對)(空對空)

1164—12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1164—12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28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8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215—124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9 5.329a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5.332 1215—1260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 1215—1240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1215—124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9 5.329a

空間研究(有源)

5.330 5.331 5.332

1240—1260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9 5.329a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業餘]

5.332 1240—1260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 (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業餘]

1240—130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9 5.329a

空間研究(有源)

[業餘]

5.282 5.330 5.331 5.332 5.335 5.335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260—1300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329 5.329a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chn17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業餘]

5.282 5.335a 1260—13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

1260—13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業餘]

1300—13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chn17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149 5.337a chn12 1300—13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1300—13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無線電定位

1300—13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149 5.337a

1350—1400

無線電定位

5.149 5.339 chn12 chn17 1350—1400

無線電定位

1350—1400

無線電定位

1350—1400

無線電定位 5.338a

5.149 5.334 5.339

1400—142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1400—1427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400—142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400—142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427—1429

空間操作(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338a 5.341 1427—1429

將予規劃

1427—1452

固定

1427—1429

空間操作(地對空)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38a 5.341

1429—145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338a 5.341 1429—1466

固定

1429—1452

固定

移動 5.343

5.338a 5.341

1452—1467

固定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5.208b

[無線電定位]

5.341 5.345 1452—1492

固定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1452—1492

固定

移動 5.343

廣播

衛星廣播 5.208b

5.341 5.344 5.345

1 466—1 480

廣播

移動

1467—1492

固定

移動

衛星廣播 5.208b

[廣播]

[無線電定位]

5.341 5.345

1 480—1518

固定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492—1518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341 1492—1518

固定

移動 1492—1518

固定

移動

5.341

1518—152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48 5.351a

[無線電定位]

5.341 1518—1525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18—152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18—152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48 5.348a

5.348b 5.351a

5.341

1525—1530

空間操作(空對地)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51a

[衛星地球探測]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341 5.351 5.354 1525—1530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25—1559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25—1530

空間操作(空對地)

固定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51a

[衛星地球探測]

[移動] 5.349

5.341 5.351 5.352a 5.354

1530—1533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51a 5.353a

[衛星地球探測]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341 5.351 5.354 1530—1535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30—153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51a 5.353a

[衛星地球探測]

[固定]

[移動] 5.343

5.341 5.351 5.35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533—1535

空間操作(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51a

5.353a

固定

移動

[衛星地球探測]

5.341 5.351 5.354

1535—1544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41 5.208b 5.351 5.351a 5.353a 5.354

航空無線電導航

chn18 1535—1559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35—1559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6 5.357 5.357a 5.359 5.362a

1544—1559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6 5.357 5.357a chn18 chn19 chn25

1559—161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208b 5.328b 5.329a

5.341 chn18 1559—161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

1559—161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1559—161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208b 5.328b 5.329a

5.341 5.362b 5.362c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610—1610.6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10—1613.8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10—1613.8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10—1610.6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10.6—1613.8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射電天文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5.149 5.341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2 chn18 1610.6—1613.8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射電天文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5.149 5.341 5.355 5.359 5.364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13.8—1626.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5.341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chn18 1613.8—1626.5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移動(空對地)]

1613.8—1626.5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移動(空對地)]

1613.8—1626.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移動(空對地)] 5.208b

[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

5.341 5.355 5.359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2

1626.5—1660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7a 5.374 5.375

5.376 chn18 1626.5—166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26.5—166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26.5—1660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41 5.351 5.351a 5.353a

5.354 5.355 5.357a 5.359

5.362a 5.374 5.375 5.376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660—166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射電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76a chn12 1660—1660.5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射電天文

5.149 5.341 5.351 5.354

5.362a 5.376a

1660.5—1668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5.341 5.379a chn12 1 660.5—1668

射電天文

1660.5—1668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660.5—1668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1 668—1 668.4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5.379c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5.341 5.379a chn12 1 668—1 668.4

射電天文

衛星移動(地對空) 1 668—1 668.4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 668—1 668.4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5.379c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5.341 5.379 5.379a

1668.4—1670

固定

射電天文

氣象輔助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5.379c

5.149 5.341 5.379d 5.379e chn12 1668.4—1670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68.4—1670

氣象輔助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1668.4—1670

氣象輔助

固定

射電天文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5.379c

5.149 5.341 5.379d 5.379e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670—1675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氣象輔助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5.341 5.379d 5.379e 1670—1675

衛星移動(地對空)

1670—1675

氣象輔助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對地空)

1 670—1 675

氣象輔助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79b

移動

5.341 5.379d 5.379e 5.380a

1675—1690

氣象輔助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41 1675—1700

衛星氣象(空對地) 1675—1690

氣象輔助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675—1690

氣象輔助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41

1690—1700

氣象輔助

衛星氣象(空對地)

5.289 5.341 1690—1700

氣象輔助

衛星氣象(空對地) 1690—1700

氣象輔助

衛星氣象(空對地)

5.289 5.341 5.381

1700—171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289 5.341 1700—1710

衛星氣象(空對地)

1700—171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700—171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289 5.341 5.384

1710—1930

移動 5.384a 5.388a 5.388b

[固定]

5.149 5.341 5.385 5.388

chn12 chn18 1710—1980

固定

移動

1710—1980

固定

移動

1710—1930

固定

移動 5.384a 5.388a 5.388b

5.149 5.341 5.385 5.386

5.387 5.38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930—1980

移動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1930—1970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5.388

1970—1980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5.388

1980—XX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固定]

5.388 5.389a 5.389b 1980—XX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980—XX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980—XX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388 5.389a 5.389b 5.389f

XX—2025

移動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XX—2110

固定

移動

XX—2025

固定

移動 XX—2025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5.388

2025—2110

空間操作(地對空)(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空對空)

空間研究(地對空)(空對空)

[固定]

[移動] 5.391

5.392 chn18 2025—2110

空間操作(地對空)(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空對空)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空對空) 2025—2110

空間操作(地對空)(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空對空)

固定

移動 5.391

空間研究(地對空)(空對空)

5.392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10—2120

移動 5.388a 5.388b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固定]

5.388 chn18 2110—2170

固定

移動

2110—2170

固定

移動

2110—2120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5.388

2120—2170

移動 5.388a 5.388b

[固定]

5.388 2120—2160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5.388

2160—2170

固定

移動 5.388a 5.388b

5.388

2170—2200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固定]

5.388 5.389a 2170—22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2170—22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2170—22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5.388 5.389a 5.389f

2200—2290

空間操作(空對地)(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空對空)

空間研究(空對地)(空對空)

[固定]

[移動] 5.391

5.392 2200—2290

固定

移動

2200—2290

空間操作(空對地)(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空對空)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空對空) 2200—2290

空間操作(空對地)(空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空對空)

固定

移動 5.391

空間研究(空對地)(空對空)

5.392

2 290—2 300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2 290—2300

固定

2 290—2 3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2 290—2 3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300—2450

固定

移動 5.384a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150 5.282 chn28 2300—2400

固定

移動 2300—2308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業餘]

2300—2450

固定

移動 5.384a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150 5.282 5.393 5.394 5.396

2308—2387

固定

[業餘]

2387—24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業餘]

2400—2483.5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00—245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餘]

2450—2483.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50 2450—2483.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50—2483.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5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83.5—25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 5.398

5.150 5.401 5.402 2483.5—2500

衛星移動(空對地)

2483.5—25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

2483.5—250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無線電定位

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 5.398

5.150 5.401 5.402

2500—2520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5.414

[固定]

chn20 2500—2655

固定

移動

2500—252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空對地)

2500—2520

固定 5.410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移動(空對地) 5.351a 5.407

5.414 5.414a

5.404 5.415a

2520—2535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413 5.416

[固定]

5.403 chn20 2520—25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2520—2535

固定 5.410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413 5.416

5.403 5.414a 5.415a

2 535—2 63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固定]

5.339 chn20 2 535—2 65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2 535—2 655

固定 5.410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413 5.416

5.339 5.417a 5.417b 5.417c

5.417d 5.418 5.418a 5.418b

5.418c

2 635—2 65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413 5.416

[固定]

chn2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655—2670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208b 5.413 5.416

[固定]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420

chn12 chn20 2655—2690

固定

移動

2655—2670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655—2670

固定 5.410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廣播 5.208b 5.413 5.416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420

2 670—2 690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419

[固定]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chn12 chn20 2 670—2 690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 670—2 690

固定 5.410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15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384a

衛星移動(地對空) 5.351a 5.41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2 690—2 700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2 690—2 700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 690—2 700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 690—2 700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422

2 700—2 9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5.423 2 700—2 9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氣象輔助 2 700—2 9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2 700—2 9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5.423 5.42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900—3 100

無線電導航 5.426

無線電定位

5.425 5.427 2900—3300

無線電定位

2900—3 100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2900—3 100

無線電導航 5.426

無線電定位 5.424a

5.425 5.427

3100—33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5.149 chn12 3100—33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3100—33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5.149 5.428

3 300—3 40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業餘]

5.149 chn12 3 300—3 400

無線電定位

3 300—3 40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3 300—3 40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149 5.429

3 400—3 5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業餘]

[移動] 5.432b

5.282 5.432 chn18 chn28 3 400—3 700

衛星固定(空對地)

3 400—3 5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業餘]

[移動]

[無線電定位] 3 400—3 5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業餘]

[移動] 5.432b

[無線電定位] 5.433

5.282 5.432 5.432a

3 500—3 7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33a

5.433 chn18 chn21 chn28 3 500—3 7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3 500—3 6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33a

[無線電定位] 5.433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 600—3 7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435

3700—42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18 chn21 3700—42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3700—42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3700—42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4 200—4 4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38 5.440 4 200—4 4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4 200—4 4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4 200—4 4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38 5.439 5.440

4 400—4 500

固定

移動

chn21 4 400—4 800

固定

4 400—4 500

固定

移動 4 400—4 500

固定

移動 5.440a

4 500—4 8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41

移動

chn21 4 500—4 8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4 500—4 8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41

移動 5.440a

4 800—4 990

固定

移動 5.442

[射電天文]

5.149 5.339 chn12 chn21 4 800—4 940

固定 4 800—4 990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4 800—4 990

固定

移動 5.440a 5.442

[射電天文]

5.149 5.339 5.443

4 940—4 99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990—5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chn12 4990—5000

射電天文

4990—5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4990—50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000—5010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000—501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000—5010

衛星航空移動(r)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000—5010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地對空)

5 010—5 030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443b

5 010—5 03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

5 010—5 030

衛星航空移動(r)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 010—5 030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地)(空對空)

5.328b 5.443b

5 030—5 091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d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4

5 030—5 091

航空無線電導航 5 030—5 091

航空移動(r)

衛星航空移動(r)

航空無線電導航 5 030—5 091

航空移動(r) 5.443c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d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4

5 091—5 150

航空移動(r) 5.444b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4 5.444a chn27 5 091—5 1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 091—5 150

航空移動

衛星航空移動(r)

航空無線電導航

5 091—5 150

航空移動 5.444b

衛星航空移動(r) 5.443a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4 5.444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150—52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47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6b

5.446 5.447b 5.447c 5150—52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0—52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50—52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47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6b

5.446 5.446c 5.447 5.447b 5.447c

5250—525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5.447d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7f

5.448a 5250—5350

無線電定位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250—525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250—525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5.447d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255—5 35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7f

5.448a 5 255—5 35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 255—5 35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47f

5.447e 5.448 5.448a

5 350—5 46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448b

空間研究(有源) 5.448c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9

無線電定位 5 350—5 47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 350—5 46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 350—5 46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448b

空間研究(有源) 5.448c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49

無線電定位 5.448d

5 460—5 470

無線電導航 5.449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448b 5 460—5 470

無線電導航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 460—5 470

無線電導航 5.449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448d

5.448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470—5570

水上無線電導航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無線電定位 chn22

5.448b 5470—5725

無線電定位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70—5570

水上無線電導航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470—5570

水上無線電導航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無線電定位 5.450b

5.448b 5.450 5.451

5570—5650

水上無線電導航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無線電定位 chn22

5.452 5570—5650

水上無線電導航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5570—5650

水上無線電導航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無線電定位 5.450b

5.450 5.451 5.452

5650—5725

無線電定位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固定

[業餘]

[空間研究(深空)]

5.282 5650—5725

無線電定位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業餘]

[空間研究(深空)]

5650—5725

無線電定位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46a 5.450a

[業餘]

[空間研究(深空)]

5.282 5.451 5.453 5.454 5.455

5725—583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業餘]

5.150 5725—5850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餘]

5725—583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5725—583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150 5.453 5.45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830—585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業餘]

[衛星業餘(空對地)]

5.150 5830—585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空對地)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5830—5850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空對地)]

5.150 5.453 5.455

5850—59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50 5850—58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工業、科學及醫療(ism) 5850—58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5850—59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150

5875—70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875—59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925—6700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149 5.440 5.458 chn12

chn18 chn21 chn23 5925—6700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925—6700

固定 5.457

移動 5.457c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57b

5.149 5.440 5.45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6700—70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空對地)5.441

移動

5.458 5.458a 5.458b 5.458c

chn21 chn23 6700—70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空對地)

移動

6700—70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空對地)5.441

移動

5.458 5.458a 5.458b 5.458c

7075—7145

固定

移動

5.458 chn21 chn23 7075—7250

固定

移動 7075—7145

固定

移動 7075—7145

固定

移動

5.458 5.459

7145—723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 5.460

5.458 chn23 7145—723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 7145—723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 5.460

5.458 5.459

7235—7250

固定

移動

5.458 chn23 7235—7250

固定

移動 7235—7250

固定

移動

5.458

7250—73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5.461 7250—7750

固定

移動 7250—73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7250—730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5.461

7300—74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61 7300—74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300—74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6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7450—75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61a chn18 7450—75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450—75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461a

7550—77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18 7550—77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550—775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750—7 90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5.461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chn18

7750—7900

固定

7750—7 90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750—7 900

固定

衛星氣象(空對地) 5.461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7900—80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1 chn18 7900—8025

固定

7900—80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7900—80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025—817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chn18 8025—8400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8025—817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8025—817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8175—821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8175—821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移動 8175—8215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氣象(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8215—8400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8215—8286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8215—8400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5.463

5.462a

8286—8363

固定

8363—8400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400—8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5.465

8400—8500

固定

8400—8412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8400—8500

固定 5.486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5.465 5.466

8412—8489

固定

8489—8500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8500—855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8500—8750

無線電定位

8500—8550

無線電定位

8500—8550

無線電定位

5.468 5.469

8550—865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固定

移動

5.469a 8550—8650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8550—865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5.468 5.469 5.469a

8650—875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8650—8750

無線電定位

8650—8750

無線電定位

5.468 5.46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750—8825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70 8750—8850

航空無線電導航

8750—8850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8750—8850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70

5.471

8825—8850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70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1

8850—90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2

8850—9000

水上無線電導航

8850—90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8850—90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2

5.473

9000—9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1 5.473a 9000—9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9000—9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9000—9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5.337

無線電定位

5.471 5.473a

9200—93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2

5.474 9200—9300

水上無線電導航

9200—93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9200—9300

無線電定位

水上無線電導航 5.472

5.473 5.474

9300—9500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5.427 5.474 5.475 5.475a 5.475b 5.476a 9300—9800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9300—9500

無線電導航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9300—9500

無線電導航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427 5.474 5.475 5.475a 5.475b 5.476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m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9500—980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 [空間研究(有源)]

5.476a 9500—9800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有源)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9500—9800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有源)

5.476a

9800—100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固定]

5.477 5.478 5.478a 5.478b

5.479 9800—10150

將予規劃

9800—99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固定]

9800—9900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空間研究(有源)]

[固定]

5.477 5.478 5.478a 5.478b

9900—1000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9900—10000

無線電定位

[固定]

5.477 5.478 5.47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0—10.4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479 10—10.4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業餘]

10—10.4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業餘]

5.479

10.15—10..3

固定

10.3—10.45

將予規劃

10.45—10.5

無線電定位

固定

移動

[業餘]

[衛星業餘] 10.45—10.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10.45—10.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10.45—10.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5.481

10.5—10.5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10.5—10.68

固定

無線電定位

10.5—10.68

固定

10.5—10.5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10.55—10.6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0.6—10.6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無線電定位]

5.149 5.482 5.482a chn12 10.6—10.6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無線電定位]

5.149 5.482 5.482a

10.68—10.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483 10.68—10.7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0.68—10.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0.68—10.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483

10.7—11.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41 5.484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無線電定位]

10.7—11.7

固定

衛星固定

10.7—11.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0.7—11.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41 5.484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11.7—12.2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廣播 5.492

5.487 5.487a 11.7—12.2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廣播

11.7—12.2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廣播

11.7—12.2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廣播 5.492

5.487 5.487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2.2—12.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487 12.2—12.5

衛星固定(空對地)

12.2—12.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固定(空對地)

12.2—12.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廣播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487

12.5—12.7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5.493

12.5—13.25

固定

衛星固定

移動

12.5—12.7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12.5—12.7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廣播 5.493

12.75—13.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41

移動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12.75—13.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12.75—13.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41

移動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13.25—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97

空間研究(有源)

無線電定位

5.498a 13.25—13.4

航空無線電導航

13.25—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航空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有源)

13.25—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航空無線電導航 5.497

空間研究(有源)

5.498a 5.49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4—13.7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5.501a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5.501b 13.4—13.75

無線電定位

13.4—13.7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13.4—13.75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5.501a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5.499 5.500 5.501 5.501b

13.75—14

衛星固定(地對空)5.484a

無線電定位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空間研究]

[衛星地球探測]

5.502 5.503 13.75—14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定位

13.75—14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定位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空間研究]

[衛星地球探測]

13.75—14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無線電定位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空間研究]

[衛星地球探測]

5.499 5.500 5.501 5.502 5.503

14—14.25

衛星固定(地對空)5.457a 5.484a 5.506

無線電導航 5.504

固定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6a

[空間研究]

5.504a chn18 14—14.4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移動(地對空)]

14—14.3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導航

[衛星移動(地對空)]

[空間研究]

14—14.25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無線電導航 5.504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4c 5.506a

[空間研究]

5.504a 5.505

14.25—14.3

衛星固定(地對空)5.457a 5.484a 5.506

無線電導航 5.504

固定

[衛星移動(地對空)(衛星航空移動除外)]

5.504b 5.506a 5.508a

[空間研究]

chn18 14.25—14.3

衛星固定(地對空)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無線電導航 5.504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6a 5.508a

[空間研究]

5.504a 5.505 5.50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4.3—14.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84a

5.506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衛星航空移動除外)]

5.504b 5.506a 5.509a

[衛星無線電導航]

chn18 14.3—14.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無線電導航]

14.3—14.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84a

5.506 5.506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6a 5.509a

[衛星無線電導航]

5.504a

14.4—14.4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84a

5.506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衛星航空移動除外)]

5.504b 5.506a 5.509a

[空間研究(空對地)]

chn18 14.4—14.4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4.4—14.4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空間研究(空對地)]

14.4—14.4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6a 5.509a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04a

14.47—14.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84a

5.506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衛星航空移動除 外)] 5.504b 5.506a 5.509a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chn18 14.47—14.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14.47—14.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14.47—14.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57a 5.457b

5.484a 5.506 5.506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04b 5.506a

5.509a

[射電天文]

5.149 5.504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4.5—14.8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5.510

移動

[空間研究]

chn18 14.5—15.35

固定

移動

14.5—15.35

固定

14.5—14.8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0

移動

[空間研究]

14.8—15.3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5.339 chn18 14.8—15.35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

5.339

15.35—15.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15.35—15.4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5.35—15.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5.35—15.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511

15.4—15.43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d 15.4—15.7

航空無線電導航

15.4—15.43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15.4—15.43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d

15.43—15.63

衛星固定(地對空)5.511a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c 15.43—15.63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15.43—15.63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1a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c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5.63—15.7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d 15.63—15.7

無線電定位

航空無線電導航

15.63—15.7

無線電定位 5.511e 5.511f

航空無線電導航

5.511d

15.7—16.6

無線電定位

15.7—17.3

無線電定位

15.7—16.6

無線電定位 15.7—16.6

無線電定位

5.512 5.513

16.6—17.1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16.6—17.1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16.6—17.1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5.512 5.513

17.1—17.2

無線電定位

17.1—17.2

無線電定位

17.1—17.2

無線電定位

5.512 5.513

17.2—17.3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5.513a 17.2—17.3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17.2—17.3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5.512 5.513 5.513a

17.3—17.7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

[無線電定位] 17.3—17.7

衛星固定(地對空) 17.3—17.7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定位] 17.3—17.7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

[無線電定位]

5.51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7.7—18.1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

移動

17.7—18.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地對空)

17.7—18.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地對空)

移動

17.7—18.1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

移動

18.1—18.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20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衛星氣象(空對地)

移動

5.519 18.1—18.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20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移動

5.519 5.521

18.4—18.6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18.4—18.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18.4—18.6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18.4—18.6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18.6—18.8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22b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522a 18.6—18.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8.6—18.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22b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522a

18.8—19.3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23a 18.8—19.3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18.8—19.3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18.8—19.3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16b 5.523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9.3—19.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地對空) 5.523b

5.523c 5.523d 5.523e

移動

19.3—19.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地對空)

19.3—19.7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空對地)(地對空)

19.3—19.7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地對空) 5.523b

5.523c 5.523d 5.523e

移動

19.7—20.1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5.524 19.7—21.2

衛星固定(空對地)

19.7—20.1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19.7—20.1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衛星移動(空對地)]

5.524

20.1—20.2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固定

移動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1—20.2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

20.1—20.2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 5.484a 5.516b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20.2—21.2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固定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5.524 20.2—21.2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20.2—21.2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5.52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2—21.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21.2—21.4

固定

21.2—21.4

固定

21.2—21.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21.4—22

固定

移動

衛星廣播 5.208b

5.530a 5.530b 5.530c 5.530d 21.4—22

衛星廣播

21.4—22

固定

衛星廣播 21.4—22

固定

移動

衛星廣播 5.208b

5.530a 5.530b 5.530c 5.530d 5.531

22—22.21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chn12 22—23.55

固定

22—23.6

固定 22—22.21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22.21—2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532 chn12 22.21—2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532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2.5—22.55

固定

移動

22.5—22.55

固定

移動

22.55—23

固定

衛星間 5.338a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 5.532a

5.149 chn12 22.55—23.15

固定

衛星間 5.338a

移動

空間研究(地對空) 5.532a

5.149

23—23.15

固定

衛星間 5.338a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地對空) 5.532a

5.149 chn12

23.15—23.55

固定

衛星間 5.338a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15-23.55

固定

衛星間 5.338a

移動

23.55—23.6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55—23.6

固定

23.55—23.6

固定

移動

23.6—2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23.6—24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3.6—2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3.6—2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24.05

業餘

衛星業餘

無線電定位

5.150 24—24.05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餘]

24—24.05

業餘

衛星業餘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24.05

業餘

衛星業餘

5.150

24.05—24.2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150 24.05—24.25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餘]

24.05—24.2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05—24.2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150

24.25—24.45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25—24.45

無線電導航

24.25—24.45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24.25—24.45

無線電導航

固定

移動

24.45—24.6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chn24

5.533 24.45—24.65

固定

無線電導航

24.45—24.6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導航

24.45—24.6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導航

5.533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65—24.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32b

衛星間

移動

5.533 24.65—24.75

固定

24.65—24.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間

移動

24.65—24.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32b

衛星間

移動

5.533

24.75—25.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35

移動 24.75—25.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24.75—25.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24.75—25.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35

移動

25.25—25.5

固定

衛星間 5.536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25.25—27

固定

25.25—25.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25.25—25.5

固定

衛星間 5.536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25.5—27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36b

固定

衛星間 5.536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5.536a 25.5—27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25.5—27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36b

固定

衛星間 5.536

移動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36c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地對空)]

5.536a

27—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間 5.536 5.537

移動 27—28.3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27—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間

移動 27—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間 5.536 5.537

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7.5—28.5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5.538 5.540 27.5—28.5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27.5—28.5

固定 5.537a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5.538 5.540

28.35—28.5

衛星固定(地對空)

28.5—29.1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23a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5.540 28.5—29.1

衛星固定(地對空)

28.5—29.5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28.5—29.1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23a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5.540

29.1—29.5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5.540 29.1—29.2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29.1—29.5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b 5.523c

5.523e 5.535a 5.539 5.541a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5.540

29.25—30

衛星固定(地對空)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9.5—29.9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衛星移動(地對空)]

[固定]

[移動]

5.540 5.542 29.5—29.9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衛星移動(地對空)]

29.5—29.9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衛星移動(地對空)]

5.540 5.542

29.9—30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5.541 5.543

[固定]

[移動]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29.9—30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29.9—30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固定(地對空) 5.484a 5.516b

5.539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5.541 5.543

5.525 5.526 5.527 5.538 5.540

5.542

30—31

衛星固定(地對空)5.338a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固定]

[移動]

5.542 30—31

衛星固定(地對空)

30—31

衛星固定(地對空)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30—31

衛星固定(地對空)5.338a

衛星移動(地對空)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5.542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1—31.3

固定 5.338a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空間研究] 5.544

5.149 31—31.3

固定

31—31.3

固定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空間研究]

31—31.3

固定 5.338a 5.543a

移動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空對地)]

[空間研究] 5.544 5.545

5.149

31.3—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31.3—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31.3—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31.3—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31.5—3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chn12 31.5—33

將予規劃 31.5—3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31.5—3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149

31.8—32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5.547 5.548 31.8—32

固定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31.8—32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5.547 5.547b 5.54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2—32.3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無線電定位

5.547 5.548 32—32.3

固定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32—32.3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

5.547 5.547c 5.548

32.3—33

固定 5.547a

衛星間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547 5.548 32.3—33

固定

衛星間

無線電導航

32.3—33

固定 5.547a

衛星間

無線電導航

5.547 5.547d 5.548

33—33.4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547 33—33.4

無線電導航

33—33.4

固定

無線電導航

33—33.4

固定 5.547a

無線電導航

5.547 5.547e

33.4—34.2

無線電定位

33.4—34.2

無線電定位

33.4—34.2

無線電定位

33.4—34.2

無線電定位

5.549

34.2—34.7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34.2—35.2

無線電定位

34.2—34.7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34.2—34.7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深空)(地對空)

5.54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4.7—35.2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34.7—35.2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34.7—35.2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 5.550

5.549

35.2—35.5

氣象輔助

無線電定位

35.2—37

將予規劃

35.2—35.5

氣象輔助

無線電定位

35.2—35.5

氣象輔助

無線電定位

5.549

35.5—36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5.549a 35.5—36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35.5—36

氣象輔助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5.549 5.549a

36—3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550a 36—3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36—3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5.149 5.550a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37—3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47 37—38

固定

37—3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37—37.5

固定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47

37.5—3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37.5—3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37.5—38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38—39.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38—39.5

固定

38—39.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38—39.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39.5—4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5.516b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39.5—42.5

將予規劃

39.5—4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39.5—40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16b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5.54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0—40.5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空間研究(地對空)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16b

無線電定位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40—40.5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空間研究(地對空)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40—40.5

衛星地球探測(地對空)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空間研究(地對空)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16b

[衛星地球探測(空對地)]

40.5—41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廣播

衛星廣播

[移動]

5.547 40.5—42.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廣播

衛星廣播

[移動]

40.5—41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廣播

衛星廣播

[移動]

5.547

41—42.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廣播

衛星廣播

[移動]

5.547 5.551h 5.551i 41—42.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5.516b

廣播

衛星廣播

[移動]

5.547 5.551f 5.551h 5.551i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2.5—43.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5.149 5.547 chn12 42.5—47

將予規劃

42.5—43.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42.5—43.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射電天文

5.149 5.547

43.5—47

移動 5.553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554 43.5—47

移動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43.5—47

移動 5.553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554

47—47.2

業餘

衛星業餘 47—47.2

業餘

衛星業餘 47—47.2

業餘

衛星業餘 47—47.2

業餘

衛星業餘

47.2—4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5.552a 47.2—50.2

將予規劃

47.2—50.2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47.2—4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5.552a

47.5—47.9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47.5—47.9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7.9—48.2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5.552a 47.9—48.2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52

移動

5.552a

48.2—50.2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5.338a 5.552

移動

5.149 5.340 5.555 48.2—50.2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16b 5.338a 5.552

移動

5.149 5.340 5.555

50.2—50.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0.2—50.4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50.2—50.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0.2—50.4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0.4—51.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5.338a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0.4—51.15

固定

50.4—51.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0.4—51.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5.338a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51.15—52.6

將予規劃

51.4—52.6

固定 5.338a

移動

射電天文

5.547 5.556 51.4—52.6

固定

移動

51.4—52.6

固定 5.338a

移動

5.547 5.556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2.6—54.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556 52.6—54.2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52.6—54.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2.6—54.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556

54.25—55.7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6a

空間研究(無源)

54.25—59

將予規劃

54.25—55.7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空間研究(無源)

54.25—55.7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6a

空間研究(無源)

5.556b

55.78—56.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6a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5.557a

[移動] 5.558

5.547 55.78—5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55.78—56.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5.557a

衛星間 5.556a

移動 5.558

空間研究(無源)

5.547 5.557

56.9—5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8a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 5.558

5.547 56.9—5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衛星間 5.558a

移動 5.558

空間研究(無源)

5.547 5.55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7—5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6a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 5.558

5.547 57—5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衛星間 5.556a

移動 5.558

空間研究(無源)

5.547 5.557

58.2—5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固定]

[移動]

5.547 5.556 58.2—5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58.2—5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移動

空間研究(無源)

5.547 5.556

59—59.3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56a

空間研究(無源)

[固定]

[移動] 5.558 59—61

將予規劃

59—59.3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無源)

59—59.3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固定

衛星間 5.556a

移動 5.558

無線電定位 5.559

空間研究(無源)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59.3—64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無線電定位 5.559

5.138 59.3—61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定位 59.3—64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無線電定位 5.559

5.138

61—61.5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61—61.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61.5—71

將予規劃

61.5—64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無線電定位

64—65

固定

衛星間

射電天文

5.547 5.556 64—6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64—6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5.547 5.556

65—66

衛星地球探測

固定

衛星間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

5.547 65—66

衛星地球探測

固定

衛星間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 65—66

衛星地球探測

固定

衛星間

移動(航空移動除外)

空間研究

5.54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66—71

衛星間

移動 5.553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無線電定位

5.554 66—71

衛星間

移動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66—71

衛星間

移動 5.553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554

71—7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71—76

將予規劃

71—7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71—7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74—76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61 74—75.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空間研究(空對地)] 74—76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空間研究(空對地)]

5.561

75.5—76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廣播

衛星廣播

[空間研究(空對地)]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76—77.5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76—77.5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76—77.5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76—77.5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77.5—78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77.5—78

業餘

衛星業餘

77.5—78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77.5—78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78—79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射電天文]

5.149 5.560 78—81

[業餘]

[衛星業務]

78—79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射電天文]

78—79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射電天文]

5.149 5.56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79—81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79—81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79—81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81—84

固定 5.338a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5.561a 81—86

將予規劃

81—84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81—84

固定 5.338a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空對地)]

5.149 5.561a

84—86

固定 5.338a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84—86

固定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射電天文

84—86

固定 5.338a

移動

衛星固定(地對空) 5.561b

射電天文

5.149

86—9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86—92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86—9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86—9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92—94

固定 5.338a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92—100

將予規劃

92—94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92—94

固定 5.338a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5.149

94—94.1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射電天文]

5.562 5.562a 94—94.1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射電天文]

94—94.1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無線電定位

空間研究(有源)

[射電天文]

5.562 5.562a

94.1—9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94.1—9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94.1—95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5.149

95—1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chn12 95—1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95—100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00—10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chn12 100—102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00—10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100—10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102—10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chn12 102—109.5

將予規劃

102—10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102—10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105—109.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chn12 105—109.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05—109.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109.5—11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chn12 109.5—111.8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09.5—11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09.5—11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111.8—114.2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chn12 111.8—114.25

將予規劃

111.8—114.2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11.8—114.2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14.25—116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chn12 114.25—116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14.25—116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14.25—116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116—119.9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c

空間研究(無源)

5.341 116—122

將予規劃

116—12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空間研究(無源)

116—119.9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c

空間研究(無源)

5.341

119.98—122.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c

空間研究(無源)

5.138 5.341 119.98—122.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c

空間研究(無源)

5.138 5.341

122—123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122—122.2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空間研究(無源)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122.25—123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業餘]

5.138 122.25—123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業餘]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122.25—123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業餘]

5.13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23—126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射電天文]

5.554 123—126

將予規劃

123—130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射電天文]

123—130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射電天文] 5.562d

5.149 5.554

126—130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移動(空對地)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射電天文]

5.149 5.554 126—148.5

將予規劃

130—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562e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射電天文

5.149 5.562a 130—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射電天文

130—134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 5.562e

固定

衛星間

移動5.558

射電天文

5.149 5.562a

134—136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134—136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134—136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6—141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5.149 136—141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136—141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業餘]

[衛星業餘]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5.149 141—148.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141—148.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5.149

148.5—151.5

射電天文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48.5—151.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48.5—151.5

射電天文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48.5—151.5

射電天文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51.5—155.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5.149 151.5—164

將予規劃

151.5—155.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151.5—155.5

固定

移動

射電天文

無線電定位

5.14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55.5—158.5

固定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562f 5.562g 155.5—158.5

固定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55.5—158.5

固定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562f 5.562g

158.5—16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8.5—16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158.5—164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衛星移動(空對地)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64—167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64—167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67—174.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固定(空對地)

5.149 167—168

將予規劃

167—174.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衛星間

移動

167—174.5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固定(空對地)

5.149 5.562d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174.5—174.8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h

空間研究(無源)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空間研究(無源) 174.8—18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間 5.562h

空間研究(無源)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82—18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182—18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85—190

衛星間 5.562h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85—190

將予規劃

185—190

衛星間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85—190

衛星間 5.562h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190—191.8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190—191.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341 5.554 191.8—200

將予規劃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191.8—200

固定

衛星間

移動 5.558

衛星移動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341 5.554

200—20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5.563a chn12 200—209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00—209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200—20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341 5.563a

202—209

射電天文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5.341 5.563a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chn12 209—226

將予規劃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209—217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chn12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17—226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562b

5.149 5.341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chn12 226—231.5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226—231.5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射電天文

空間研究(無源)

5.340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1.5—232

將予規劃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1.5—232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41

將予規劃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2—235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5.563a 5.563b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235—238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衛星固定(空對地)

空間研究(無源)

5.563a 5.563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38—240

固定

衛星固定(空對地)

移動

無線電定位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0—241

固定

移動

無線電定位

241—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5.138 5.149 chn12 241—244

將予規劃

241—244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241—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5.138 5.149

244—246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244—246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

[業餘]

[衛星業餘]

246—250

將予規劃

246—248

無線電定位

射電天文

[業餘]

[衛星業餘]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g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248—250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5.149 chn12 248—250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248—250

業餘

衛星業餘

[射電天文]

5.149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563a chn12 250—252

禁止任何形式的電波發射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250—25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

空間研究(無源)

射電天文

5.340 5.563a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chn12 252—400

將予規劃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252—265

固定

移動

衛星移動(地對空)

射電天文

無線電導航

衛星無線電導航

5.149 5.554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563a chn12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265—275

固定

衛星固定(地對空)

移動

射電天文

5.149 5.563a

275—3000

(未劃分)

5.565 275—3000

(待規劃)

275—3000

(未劃分)

5.565

400—1000

(未劃分)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5.53 各主管部門批准使用8.3 khz以下頻率時,須保證不對劃分在8.3 khz以上各頻段的業務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54 敦促為從事科學研究而使用8.3 khz以下頻率的主管部門,應將其使用情況告知其他可能相關的主管部門,以便使這種研究工作獲得所有實際可行的保護,免受有害干擾(wrc-12)

5.54a 氣象輔助業務對8.3-11.3 khz頻率頻段的使用僅限於無源用途。在9-11.3 khz頻段,氣象輔助業務電臺不得要求XX年1月1日前向無線電通訊局提交以便通知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提供保護。對於氣象輔助業務電臺與該日期之後提交以便通知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之間的共用,應適用itu-r rs.1881建議書的最新版本。(wrc-12)

5.54b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俄羅斯聯邦、伊拉克、黎巴嫩、摩洛哥、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和突尼西亞,8.3-9 k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無線電導航、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54c 附加劃分:在中國,8.3-9 k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水上無線電導航和水上移動業務。(wrc-12)

5.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14-17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56 業務劃分在14-19.95 khz和20.05-70 khz頻段且在1區亦劃分在72-84 khz和86-90 khz頻段的電臺,可以發射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此類電臺須得到保護,免受有害干擾。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25 khz和50 khz頻率將在同樣條件下用於此用途。(wrc-12)

5.5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14-19.95khz、20.05-70khz和70-90khz(1區為72-84khz和86-90khz)各頻帶,限於海岸無線電報電臺(僅限於a1a和f1b)。如果必要頻寬不超過有關頻帶內a1a或f1b類發射的正常使用頻寬,例外地可准許使用j2b或j7b類發射。

5.58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67-7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XX)

5.59 不同業務種類:在孟加拉國和巴基斯坦,70-72khz和84-86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wrc-XX)

5.60 在70-90khz(1區為70-86khz)和110-130khz(1區為112-130khz)頻帶內,可以使用脈衝無線電導航系統,條件是不對這些頻帶已劃分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61 在2區,關於70-90khz和110-130khz頻帶內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的建立和使用,應按照9.21款所規定的程式與那些按頻率劃分表工作而其業務可能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但是,固定業務、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能對按照此協議建立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5.62 促請在90-110khz頻帶內運用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的主管部門協調其技術和操作特性,以防止這些電臺提供的業務遭受有害干擾。

5.63 已廢止。(sup-wrc-97)

5.64 固定業務電臺在劃分給該業務的90khz與160khz(在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和水上移動業務電臺在劃分給該業務的110khz與 160khz(在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只准使用a1a或f1b、a2c、a3c、f1c或f3c類發射。水上移動業務電臺在110khz 與160khz(1區為148.5khz)之間頻帶內,例外地也可准予使用j2b或j7b類發射。

5.65 不同業務種類:在孟加拉國,112-117.6khz和126-129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wrc-XX)

5.66 不同業務種類:在德國,115-117.6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水上移動業務(見5.33款),並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見5.32款)。

5.67 附加劃分:在蒙古國、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130-148.5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在這些國家內和國家間,此項業務具有平等執行權。(wrc-07)

5.67a 使用135.7-137.8 khz頻段內頻率的業餘業務臺站,其最大輻射功率不得超過1瓦(e.i.r.p.),且不應對在第5.67款所列國家內執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wrc-07)

5.67b 在阿爾及利亞、埃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和突尼西亞,135.7-137.8 khz頻段的使用限於固定和水上移動業務。在上述國家,業餘業務不得使用135.7-137.8 khz頻段,授權此類使用的國家應將此考慮在內。(wrc-12)

5.68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剛果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南非,160-2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69 附加劃分:在索馬利亞,200-25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70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波札那、蒲隆地、中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衣索比亞、肯亞、賴索托、馬達加斯加、馬拉維、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奈及利亞、阿曼、剛果民主共和國、南非、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尚比亞和辛巴威,200-283.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71 替代劃分:在突尼西亞,255-283.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

5.72 已廢止。(sup-wrc-12)

5.73 在285-325khz(1區為283.5-325khz)頻帶,在不對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信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可以使用窄帶技術傳送補充導航資訊。(wrc-97)

5.74 附加劃分:在1區,285.3-285.7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信標除外)。

5.75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以及羅馬尼亞的黑海地區,315-325khz頻帶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條件是在波羅的海地區,將該頻段內的頻率指配給水上或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新電臺時,必須在相關主管部門之間事先達成協議。(wrc-07)

5.76 410khz頻率在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中被指定用於無線電測向。在405-415khz頻帶內的其他無線電導航業務對406.5-413.5khz頻帶內的無線電測向不應造成有害干擾。

5.77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中國、法國在3區的海外屬地、大韓民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和斯里蘭卡,415-495 khz頻段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拉脫維亞、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435-49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前述所有國家的主管部門須採取一切必要的切實可行措施,以保證海岸電臺對於在世界範圍內指定給船舶電臺的頻率上工作的船舶電臺發射的接收,不受435-495 khz頻段內航空無線電導航電臺的干擾。(wrc12)

5.78 不同種業務種類:在古巴、美國和墨西哥,415-43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79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415-495khz和505-526.5khz(2區為505-510khz)頻帶限於無線電報。

5.79a 當建立使用490khz、518khz和4209.5khz頻率的navtex(警告、氣象資訊和緊急資訊系統)業務海岸電臺時,強烈建議各主管部門按照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程式協調其操作特性(見第339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07)

5.80 在2區,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35-495khz頻帶,限於不是採用聲音傳輸的全向信標。

5.80a 使用472-479 khz頻段內頻率的業餘業務電臺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1 w。各主管部門可在其距離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中國、葛摩、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俄羅斯聯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約旦、哈薩克、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摩洛哥、茅利塔尼亞、阿曼、烏茲別克、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利亞、蘇丹、突尼西亞、烏克蘭和葉門邊境超過800公里的領土部分內將此限值提高至5 w。在此頻段內,業餘業務電臺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尋求其保護。(wrc-12)

5.80b 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中國、葛摩、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俄羅斯聯邦、伊拉克、約旦、哈薩克、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茅利塔尼亞、阿曼、烏茲別克、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利亞、蘇丹、突尼西亞和葉門,472-479 khz頻段的使用限於水上移動業務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在上述國家內,業餘業務不得使用此頻段,並且授權這一使用的國家應對此予以考慮。(wrc- 12)

5.81 已廢止。(sup-wrc-XX)

5.82 在水上移動業務中,490 khz頻率專門用於海岸電臺通過窄帶直接印字電報向船舶傳送導航和氣象告警及緊急資訊。第31和52條對490 khz頻率的使用條件做了規定。要求各主管部門在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15-495 khz頻段時,保證不對490 khz頻率產生有害干擾。在業餘業務使用472-479 khz頻段時,各主管部門須保證不對490 khz頻率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82a 已廢止。(sup-wrc-12)

5.82b 已廢止。(sup-wrc-12)

5.83 已廢止。(sup-wrc-07)

5.84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518khz頻率的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85 沒使用。

5.86 在2區,525-535khz頻帶內,廣播電臺的載波功率白天不得超過1kw,夜間不得超過250w。

5.87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尼日和史瓦濟蘭,526.5-535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wrc-12)

5.87a 附加劃分:在烏茲別克,526.5-1606.5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這種使用應按照9.21款與相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並限於1997年10月27日已在使用的岸基無線電信標,直至裝置報廢為止。(wrc-97)

5.88 附加劃分:在中國,526.5-535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89 在2區,廣播業務電臺使用1605-1705khz頻帶應遵守區域性無線電行政大會(1988年,里約熱內盧)制定的規劃。

審查1625-1705khz頻帶內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的頻率指配,應考慮區域性無線電行政大會(1988年,里約熱內盧)制定的規劃中的分配。

5.90 在1605-1705khz頻帶內,如涉及到2區的廣播電臺,1區內的水上移動電臺的服務區應限於地面波傳播提供的範圍。

5.91 附加劃分:在菲律賓和斯里蘭卡,1606.5-1705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wrc-97)

5.92 1區的一些國家,在1606.5-1625khz、1635-1800khz、1850-2160khz、2194-

2300khz、2502-2850khz和3500-3800khz頻帶內使用無線電測定系統,應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些電臺的平均輻射功率不得超過50w。

5.93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拉脫維亞、立陶宛、蒙古、奈及利亞、烏茲別克、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查德、土庫曼和烏克蘭,1 625-1 635 khz、1 800-1 810 khz和2 160-2 17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94 沒使用。

5.95 沒使用。

5.96 在德國、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丹麥、愛沙尼亞、俄羅斯、芬蘭、喬治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以色列、哈薩克、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馬耳他、摩爾多瓦、挪威、烏茲別克、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英國、瑞典、瑞士、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各主管部門可在1715-1800khz和1850-XXkhz頻帶內最多劃分200khz給業餘業務。但是,當在上述二個頻帶內給業餘業務劃分頻率時,各主管部門應在事前同鄰國的主管部門協商後,採取必要措施以防其業餘業務對其他國家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任何業餘電臺的平均功率不得超過10w。(wrc-03)

5.97 在3區,羅蘭系統工作在1850khz或1950khz上,其分別佔用1825-1875khz和1925-1975khz頻帶。劃分在 1800-XXkhz頻帶內的其他業務,在不對工作在1850khz和1950khz的羅蘭系統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該頻帶內的任一頻率。

5.98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比利時、喀麥隆、剛果共和國、丹麥、埃及、厄利垂亞、西班牙、衣索比亞、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希臘、義大利、哈薩克、黎巴嫩、立陶宛、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利亞、塔吉克、突尼西亞、土庫曼、土耳其和烏克蘭,1 810-1 83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99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伊拉克、利比亞、烏茲別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查德和多哥,1 810-1 83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00 在1區,整個或部分位於北緯40°以北的國家的業餘業務在批准使用1810-1830khz頻帶前,應與5.98和5.99款所述國家商議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業餘電臺與按照5.98和5.99款操作的其他業務電臺之間的有害干擾。

5.101 已廢止。(sup-wrc-12)

5.102 替代劃分:在玻利維亞、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祕魯和烏拉圭,1850-XX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103 在1區,對1850-2045khz、2194-2498khz、2502-2625khz和2650-2850khz各頻帶內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主管部門應關注水上移動業務的特殊需要。

5.104 在1區,氣象輔助業務使用2025-2045khz頻帶,限於水上浮標電臺。

5.105 在2區,除格陵蘭外,在2065-2107khz頻帶內使用無線電話的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應該限於j3e類發射,其峰值功率不得超過1kw。最好選用下述載波頻率:2065.0khz、2079.0khz、2082.5khz、2086.0khz、2093.0khz、2096.5khz、 2100.0khz和2103.5khz。在阿根廷和烏拉圭,載波頻率2068.5khz和2075.5khz也用於此目的,而在 2072-2075.5khz頻帶內的頻率按52.165款的規定使用。

5.106 在2區和3區,僅在本國境內通訊的固定業務電臺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使用2065khz與2107khz之間的頻率,其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w。在通知頻率時,應提請通訊局注意這些規定。

5.107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厄利垂亞、衣索比亞、伊拉克、利比亞、索馬利亞和史瓦濟蘭,2 160-2 17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這些業務電臺的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 w。(wrc-12)

5.108 2182khz載波頻率是國際無線電話遇險和呼叫頻率。2173.5-2190.5khz頻帶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09 2187.5khz、4207.5khz、6312khz、8414.5khz、12577khz和16804.5khz頻率是數字選擇性呼叫的國際遇險頻率,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規定。

5.110 2174.5khz、4177.5khz、6268khz、8376.5khz、12520khz和16695khz頻率是窄帶直接印字電報的國際遇險頻率,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規定。

5.111 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載波頻率以及121.5mhz、156.525mhz、156.8mhz和243mhz 頻率,亦可按照現行的地面無線電通訊業務的程式,用於與載人航天器相關的搜尋和救援工作。這些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條中做了規定。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這三個頻率,但在每種情況中,發射必須限制在相關頻率±3khz頻段內。(wrc-07)

5.112 替代劃分:在丹麥和斯里蘭卡,2 194-2 3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3 廣播業務使用2300-2495khz(1區為2498khz),3200-3400khz,4750-4995khz和5005-5060khz頻帶的條件見5.16至5.20,5.21和23.3至23.10款。

5.114 替代劃分:在丹麥和伊拉克,2 502-2 625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5 根據第31條,參與協調進行的搜尋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動業務電臺,也可使用載波(基準)頻率3023khz和5680khz。(wrc-07)

5.116 促請主管部門批准使用3155-3195khz頻帶,為小功率無線助聽裝置提供一個世界範圍的共用頻道。各主管部門可在3155和3400khz之間為這些裝置指配附加頻道以適合當地的需要。

應注意,3000-4000khz範圍內的頻率適合於設計在感應場內短距離工作的助聽裝置。

5.117 替代劃分:在象牙海岸、丹麥、埃及、賴比瑞亞、斯里蘭卡和多哥,3 155-3 20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18 附加劃分:在美國、墨西哥、祕魯和烏拉圭,3230-3400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wrc-03 )

5.119 附加劃分:在宏都拉斯、墨西哥和祕魯,3500-3750k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07)

5.120 已廢止。(sup-wrc-XX)

5.121 沒使用。

5.122 替代劃分:在玻利維亞、智利、厄瓜多、巴拉圭、祕魯和烏拉圭,3750-4000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7)

5.123 替代劃分:在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南非、史瓦濟蘭、尚比亞和辛巴威,3900-39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並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12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3950-40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工作在這個頻帶內的廣播電臺的功率不得超過國內業務所必要的值,並不得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sup-wrc-XX)

5.125 附加劃分:在格陵蘭,3950-40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工作在這個頻帶內的廣播電臺的功率不得超過國內業務所必需的值,並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超過5kw。

5.126 在3區,3995-4005khz頻帶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可以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5.12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4000-4063khz頻帶,限於利用無線電話的船舶電臺(見52.220款和附錄17)。

5.128 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4 063-4 123 khz和4 130-4 438 khz頻段的頻率亦可在例外情況下用於固定業務電臺,但僅限於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訊,且平均功率不得超過50 w。此外,在阿富汗、阿根廷、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波札那、布吉納法索、中非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印度、哈薩克、馬裡、尼日、巴基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查德、土庫曼和烏克蘭,平均功率不超過1 kw的固定業務電臺可以在4 063-4 123 khz、4 130-4 133 khz和4 408-4 438 khz頻段執行,前提條件是電臺距離海岸至少600公里,且對水上移動業務不得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129 已廢止。(sup-wrc-07)

5.130 4125khz和6215khz載波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31 4209.5khz頻率專用於海岸電臺通過窄帶直接印字技術向船舶傳送氣象和航行告警及緊急資訊。(wrc-97)

5.132 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和26100.5khz頻率是傳送水上安全資訊(msi)的國際頻率(見附錄17)。

5.132a 無線電定位業務中的電臺不得對在固定或移動業務中操作的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後者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於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32b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4 4384 488 khz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r)業務除外。(wrc-12)

5.133 不同業務類別: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拉脫維亞、立陶宛、尼日、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對5 130-5 250 khz頻段所做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wrc-12)

5.133a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5 250 5 275 khz和26 200-26 35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業務除外。(wrc-12)

5.134 廣播業務對5900-5950khz、7300-7350khz、9400-9500khz、11600-11650khz、 12050-12100khz、13570-13600khz、13800-13870khz、15600-15800khz、 17480-17550khz和18900-19020khz頻段的使用須以應用第12條所規定的程式為條件。敦促主管部門使用這些頻帶,以根據第517 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推進數字調製發射的採用。(wrc-07)

5.135 已廢止。(sup-wrc-97)

5.136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5 900-5 95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下列業務的電臺使用,但僅限於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訊:固定業務(在所有三個區)、

陸地移動業務(在1區)、除航空移動(r)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在2區和3區)。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於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37 在不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僅在各國境內通訊的固定業務電臺,其平均功率不超過50w者,可以作為例外,使用6200-6213.5khz和6220.5-6525khz頻帶。這些頻率在通知時,應提請通訊局注意上述條件。

5.138 下列頻帶:

6765-6795khz (中心頻率為6780khz),

433.05-434.79mhz (中心頻率為433.92mhz),除5.280款所列國家以外的1區,

61-61.5ghz (中心頻率為61.25ghz),

122-123ghz (中心頻率為122.5ghz),

和244-246ghz (中心頻率為245ghz)。

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但須經有關部門與那些無線電通訊業務可能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後給予特別批准。援用本規定時,主管部門應考慮有關的itu-r最新建議書。

5.138a 已廢止。(sup-wrc-12)

5.139 已廢止。(sup-wrc-12)

5.140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伊拉克、肯亞、索馬利亞和多哥,7 000-7 05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1 替代劃分:在埃及、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幾內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和尼日,7 000-7 05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1a 附加劃分:在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7000-7100khz和7100~7200k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03)

5.141b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澳大利亞、巴林、波札那、汶萊達魯薩蘭國、中國、葛摩、韓國、迪戈加西亞島、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國酋長國、厄利垂亞、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日、紐西蘭、阿曼、巴布亞紐幾內亞、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新加坡、蘇丹、南蘇丹、突尼西亞、越南和葉門,7 100-7 200 khz 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41c 已廢止(sup-wrc-12)

5.142 2區的業餘業務對7 200-7 300khz頻段的使用不得對1區和3區內擬用的廣播業務帶來任何約束。(wrc-12)

5.143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 300-7 35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的電臺使用,但僅限於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訊。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於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43a 在3區,7350-74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並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直至XX年3月29日為止。XX年3 月29日以後,這個頻帶內的頻率可供上述業務的電臺在其國境內通訊使用,但不得對廣播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當頻率用於這些業務時,主管部門須使用所需的最低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3)

5.143b 在1區,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350-7450khz頻段內的頻率可用於僅在其所處國國境內進行通訊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電臺。每個電臺的總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wrc-12)

5.143c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葛摩、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利比亞、約旦、科威特、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日、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突尼西亞和葉門,7 350-7 400 khz和7 400-7 450 k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3d 在2區,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7350-7400khz頻段內的頻率可用於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且只得在其所處國國境內進行通訊。敦促各主管部門在將頻率用於這些業務時使用所需的最小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這些頻率的季節性使用。(wrc-12)

5.143e 已廢止。(sup-wrc-12)

5.144 在3區,7995-8005khz頻帶內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可以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5.145 8291khz、12290khz和16420khz載波頻率的使用條件在第31和52條中做了規定。(wrc-07)

5.145a 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須既不對固定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亦不要求其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於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45b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9 305-9 355 khz和16 100-16 20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146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9 400-9 500 khz、11 600- 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5 600-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和18 900-19 02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電臺使用,但僅限於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訊使用。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於固定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47 在對廣播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僅在所在國國境內通訊的固定業務電臺可以使用9775-9900khz、11650-11700khz和11975-12050khz頻帶內的頻率,每一電臺使用的總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

5.148 已廢止。(sup-wrc-97)

5.149 在向已劃分到下列頻段的其它業務的電臺進行指配時:

13360-13410k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25550-25670k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37.5-38.25mhz,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73-74.6mhz(1區和3區),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150.05-153mhz(1區),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1區和3區),23.07-23.12ghz, 151 .5-158.5ghz,

1330-1400mhz,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610.6-1613.8mhz, 31.5-31.8ghz(1區和3區),171.11-171.4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2.31-172.6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73.52-173.85ghz,

2655-2690mhz, 195.75-196.15ghz,

3260-3267mhz, 209-226ghz,

3332-3339mhz, 241-250ghz,

3345.8-3352.5mhz, 48.94 - 49.04ghz, 252 - 275ghz,

4825-4835mhz, 76 - 86ghz,

4950-4990mhz, 92 - 94ghz,

敦促主管部門採用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保護射電天文業務免受有害干擾。星載電臺或機載電臺的發射對射電天文業務可能是特別嚴重的干擾源(見4.5和4.6款以及第29條)。(wrc-07)

5.149a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13 450-13 550 k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航空移動(r)業務除外。(wrc-12)

5.150 下列頻帶:

13553-13567khz (中心頻率為13560khz),

26957-27283khz (中心頻率為27120khz),

40.66-40.70mhz (中心頻率為40.68mhz),

902-928mhz (中心頻率為915mhz)在2區,

2400-2500mhz (中心頻率為2450mhz),

5725-5875mhz (中心頻率為5800mhz),

和24-24.25ghz (中心頻率為24.125ghz),

也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在這些頻帶內工作的無線電通訊業務必須承受由於這些應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在這些頻帶內操作的ism裝置應遵守15.13款的規定。

5.151 附加劃分:在不對廣播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13 570-13 600 khz和13 800- 13 870 khz頻段的頻率可由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的電臺使用,但限於在其所在國國境內的通訊。在各主管部門將頻率用於這些業務時,敦促它們使用最低所需功率並顧及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公佈的廣播業務對頻率的季節性使用情況。(wrc-07)

5.15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中國、象牙海岸、俄羅斯、喬治亞、伊朗、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14250-1435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固定業務電臺的輻射功率不得超過24dbw。(wrc-03)

5.153 在3區,15995-16005khz頻帶已劃分業務的電臺均可播發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5.154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俄羅斯、喬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18068-18168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供其在境內使用,峰值功率不得超過1kw。(wrc-03)

5.1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21850-21870k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r)業務。(wrc-07)

5.155a 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固定業務對21850-21870khz頻帶的使用限於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wrc-07)

5.155b 21870-21924khz頻帶由固定業務用於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

5.156 附加劃分:在奈及利亞,22720-23200k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氣象輔助業務(無線電高空測候儀)。

5.156a 固定業務使用23200-23350khz頻帶限於提供與航空器飛行安全有關的業務。

5.157 水上移動業務使用23350-24000khz頻帶,限於船舶間無線電報。

5.158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24 450-24 600 k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159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和吉爾吉斯斯坦,39-39.5 mhz頻段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0 附加劃分:在波札那、蒲隆地、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盧安達,4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161 附加劃分:在伊朗和日本,41-44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161a 附加劃分:在大韓民國和美國,41.015-41.665 mhz和43.35-44 mhz頻段亦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既不得對固定或移動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護。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應用僅限於依據第612號決議(wrc-12,修訂版)操作的海洋雷達。(wrc-12)

5.161b 替代劃分:在阿爾巴尼亞、德國、亞美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梵蒂岡、克羅埃西亞、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拉脫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爾多瓦、摩納哥、黑山、挪威、烏茲別克、荷蘭、波蘭、葡萄牙、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聖馬利諾、斯洛維尼亞、瑞典、瑞士、土耳其和烏克蘭,42-42.5 mhz被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2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44-47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12)

5.162a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中國、梵蒂岡、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愛爾蘭、冰島、義大利、拉托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黑山、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捷克共和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瑞典和瑞士,46-6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這項使用限於按照第217號決議(wrc-97)執行的風廓線雷達。(wrc-12)

5.163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拉脫維亞、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47-48.5 mhz和56.5-5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164 附加劃分:在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波札那、保加利亞、象牙海岸、丹麥、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彭、希臘、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約旦、黎巴嫩、利比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裡、馬耳他、摩洛哥、茅利塔尼亞、摩納哥、黑山、奈及利亞、挪威、荷蘭、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瑞典、瑞士、史瓦濟蘭、查德、多哥、突尼西亞和土耳其,47-68 mhz頻段,在南非,47-50 mhz頻段,以及在拉脫維亞,48.5-56.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陸地移動業務。但是,與本腳註所述每個頻段一同列出的國家的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未在所述頻段提及的國家的現有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產生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這類電臺的保護。(wrc-12)

5.165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喀麥隆、剛果共和國、馬達加斯加、莫三比克、尼日、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坦尚尼亞和查德,47-68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66 替代劃分:在紐西蘭,50-51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53-5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67 替代劃分:在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新加坡和泰國,50-54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移動和廣播業務。(wrc-07)

5.167a 附加劃分:在印度尼西亞,50-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移動和廣播業務。(wrc-07)

5.168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中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50-54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69 替代劃分:在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奈米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盧安達、南非、史瓦濟蘭、尚比亞和辛巴威,50-5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業餘業務。在塞內加爾,50-51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業餘業務。(wrc-12)

5.170 附加劃分:在紐西蘭,51-53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

5.171 附加劃分:在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馬裡、奈米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盧安達、南非、史瓦濟蘭、尚比亞和辛巴威,54-6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172 不同業務種類: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蓋亞那、牙買加和墨西哥,54-68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73 不同業務種類: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蓋亞那、牙買加和墨西哥,68-72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74 已廢止。(sup-wrc-07)

5.175 替代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68-73 mhz和76-87.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在拉脫維亞和立陶宛,68-73 mhz和76-87.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其他國家劃分在這兩個頻帶內的業務和上述國家的廣播業務須與有關相鄰國家達成協議。(wrc-07)

5.176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中國、韓國、菲律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薩摩亞,68-7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07)

5.177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73-7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178 附加劃分:在哥倫比亞、古巴、薩爾瓦多、瓜地馬拉、蓋亞那、宏都拉斯和尼加拉瓜,73-74.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179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立陶宛、蒙古、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74.6-74.8 mhz和75.2-7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僅用於陸基發射機。(wrc-12)

5.180 75 mhz頻率指配給指點信標,主管部門不應在靠近該頻率保護頻帶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頻率給其他業務的電臺。因為這些電臺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對指點信標造成有害干擾或施加限制。

應盡最大努力進一步改進機載接收機的特性,並在74.8 mhz和75.2 mhz這兩個頻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發信電臺的功率。

5.181 附加劃分:在埃及、以色列和敘利亞,74.8-75.2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在此頻帶內使用移動業務的電臺,直至援用9.21款的程式確定任何主管部門不再需要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5.182 附加劃分:在西薩摩亞,75.4-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83 附加劃分:在中國、韓國、日本、菲律賓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76-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184 已廢止。(sup-wrc-07)

5.185 不同業務種類:在美國、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蓋亞那、牙買加、墨西哥和巴拉圭,76-8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186 已廢止。(sup-wrc-97)

5.187 替代劃分:在阿爾巴尼亞,81-87.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並按照1960年日內瓦特別區域性大會最後法案的決定使用。

5.188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85-8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在澳大利亞採用廣播業務時,須遵守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特別協議。

5.189 沒使用。

5.190 附加劃分:在摩納哥,87.5-8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97)

5.191 沒使用。

5.192 附加劃分:在中國和韓國,100-10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97)

5.193 沒使用。

5.194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吉爾吉斯斯坦、索馬利亞和土庫曼,104-108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r)以外)。(wrc-07)

5.195 沒使用。

5.196 沒使用。

5.197 附加劃分:在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108-111.97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只有當應用第9.21款的程式時確定的那些主管部門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不再需要此頻段之後,才能在此頻段內使用移動業務電臺。(wrc-12)

5.197a 附加劃分:108-117.97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r)業務,僅限於根據公認的國際航空標準執行的系統。此類使用須遵守第413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航空移動(r)業務對108-112 mhz頻段的使用須僅限於根據公認的國際航空標準,為支援空中導航功能提供導航資訊的由陸基發射機和相關接收機組成的系統。(wrc-07)

5.198 已廢止。(sup-wrc-07)

5.199 已廢止。(sup-wrc-07)

5.200 在117.975-136 mhz頻段,121.5 mhz頻率為航空應急頻率,如屬需要,123.1 mhz頻率亦可作為121.5 mhz頻率的輔助航空頻率。水上移動業務移動電臺可按照第31條中規定的條件使用這些頻率與航空移動業務電臺通訊,用於遇險和安全。(wrc-07)

5.201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日本、哈薩克、拉脫維亞、摩爾多瓦、蒙古、莫三比克、烏茲別克、巴布亞紐幾內亞、波蘭、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132-13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or)業務。在為航空移動(or)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各主管部門須考慮指配給航空移動(r)業務電臺的頻率。(wrc-12)

5.202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保加利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俄羅斯聯邦、喬治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約旦、拉脫維亞、阿曼、烏茲別克、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136-137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or)業務。在為航空移動(or)業務電臺指配頻率時,各主管部門須考慮指配給航空移動(r)業務電臺的頻率。(wrc-12)

5.203 已廢止。(sup-wrc-07)

5.203a 已廢止。(sup-wrc-07)

5.203b 已廢止。(sup-wrc-07)

5.204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富汗、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中國、古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科威特、黑山、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塞爾維亞、新加坡、泰國和葉門,137-13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見5.33款)。(wrc-07)

5.205 不同業務種類:在以色列和約旦,137-13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r)以外的移動業務(見5.33款)。

5.206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埃及、芬蘭、法國、喬治亞、希臘、哈薩克、黎巴嫩、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敘利亞、斯洛伐克、捷克、羅馬尼亞、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137-13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航空移動(or)業務(見5.33款)。(wrc-XX)

5.207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137-14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直至被區域性廣播規劃包括為止。

5.208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37-138 mhz頻帶時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wrc-97)

5.208a 在對137-138 mhz,387-390 mhz和400.15-401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空間電臺進行指配的時候,主管部門應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150.05-153 mhz,322-328.6 mhz,406.1-410 mhz和608-614 mhz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免受無用發射的有害干擾。相關的itu-r建議書列有對射電天文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的門限電平。(wrc-07)

5.208b[ 此條款原編號為第5.347a款。現對其進行了重新編號,以保持編號順序。] 在下述頻段中:

137-138 mhz,

387-390 mhz,

400.15-401 mhz,

1 452-1 492 mhz,

1 525-1 610 mhz,

1 613.8-1 626.5 mhz,

2 655-2 690 mhz,

21.4-22 ghz,

第739號決議(wrc-07,修訂版)適用。(wrc-07)

5.209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37-138mhz,148-150.05mhz,399.9-400.05mhz,400.15-401mhz,454-456mhz和459-460mhz頻帶限於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wrc-97)

5.210 附加劃分:在義大利、捷克共和國和英國,138-143.6 mhz和143.65-144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空對地)。(wrc-07)

5.211 附加劃分:在德國、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巴林、比利時、丹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班牙、芬蘭、希臘、愛爾蘭、以色列、肯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裡、馬耳他、黑山、挪威、荷蘭、卡達、斯洛伐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索馬利亞、瑞典、瑞士、坦尚尼亞、突尼西亞和土耳其,138-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水上移動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212 替代劃分:在安哥拉、波札那、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加彭、甘比亞、迦納、幾內亞、伊拉克、約旦、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馬拉維、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尼日、阿曼、烏干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盧安達、獅子山、南非、史瓦濟蘭、查德、多哥、尚比亞和辛巴威,138-144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13 附加劃分:在中國,138-14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14 附加劃分:在厄利垂亞、衣索比亞、肯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黑山、塞爾維亞、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和坦尚尼亞,138-14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15 沒使用。

5.216 附加劃分:在中國,144-146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or)業務。

5.217 替代劃分:在阿富汗、孟加拉國、古巴、蓋亞那和印度,146-14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

5.218 附加劃分:148-149.9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每個發射的頻寬不得超過±25 khz。

5.219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48-149.9 mhz頻帶,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不得限制148-149.9 mhz頻帶內的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和空間操作業務的發展和使用。

5.220 衛星陸地移動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不得限制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內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展和使用。(wrc-97)

5.221 148-149.9 mhz頻段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按照《頻率劃分表》執行的下列國家的固定或移動業務電臺不得產生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德國、沙烏地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孟加拉國、巴貝多、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南、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波札那、汶萊達魯薩蘭國、保加利亞、喀麥隆、中國、塞普勒斯、剛果共和國、韓國、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古巴、丹麥、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西班牙、愛沙尼亞、衣索比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加彭、迦納、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索、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愛爾蘭、冰島、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肯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賴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利比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裡、馬耳他、茅利塔尼亞、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莫三比克、奈米比亞、挪威、紐西蘭、阿曼、烏干達、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巴拉圭、荷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英國、塞內加爾、塞爾維亞、獅子山、新加坡、斯洛維尼亞、蘇丹、斯里蘭卡、南非、瑞典、瑞士、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泰國、多哥、湯加、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越南、葉門、尚比亞以及辛巴威。(wrc-12)

5.222 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射也可供空間研究業務的接收地球站使用。

5.223 考慮到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頻帶可能對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敦促各主管部門根據4.4款不要批准這種使用。

5.224 已廢止。(sup-wrc-97)

5.224a 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使用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僅限於衛星陸地移動(地對空)業務,直到XX年1月1日止。(wrc-97)

5.224b 149.9-150.05 mhz和399.9-400.05 mhz頻帶劃分給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有效期至XX年1月1日。(wrc-97)

5.225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和印度,150.05-15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225a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法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和越南,154-15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無線電定位業務使用154-156 mhz頻段須限於基於地面執行的空間目標探測系統。154-156 mhz頻段中無線電定位業務臺站的執行,須根據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確定1區潛在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須採用任意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25 khz參考頻段內,地面上方10米處10%的時間內產生的12db(μv/m)的瞬時場強值。為確定3區潛在受到影響的主管部門,須採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60米處1%的時間內產生的−6 db干擾噪聲比(i/n)值(n = −161 dbw/4 khz),或對於需要更高保護要求的應用(如公共保護和救災(ppdr)(n = −161 dbw/4 khz)),須採用−10 db。在156.7625-156.8375 mhz、156.5125-156.5375 mhz、161.9625-161.9875 mhz、162.0125-162.0375 mhz頻段內,空間監視雷達的帶外e.i.r.p.值不得超過–16dbw。烏克蘭與本劃分有關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頻率指配,在未經摩爾多瓦同意前,不得使用。(wrc-12)

5.226 156.525 mhz頻率是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的水上移動vhf無線電話業務的國際遇險、安全和呼叫頻率。該頻率與156.487 5-156.562 5 mhz頻段的使用條件載於第31和52條以及附錄18中。

156.8 mhz頻率是水上移動vhf無線電話業務的國際遇險、安全和呼叫頻率。該頻率與156.762 5-156.837 5 mhz頻段的使用條件載於第31條和附錄18內。

在156-156.487 5 mhz、156.562 5-156.762 5 mhz、156.837 5-157.45 mhz、160.6-160.975 mhz和161.475-162.05 mhz各頻段內,每個主管部門只應在該主管部門指配給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的頻率上,給予水上移動業務優先權(見第31和52條以及附錄18)。

在可能對水上移動vhf無線電通訊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的地區內,劃分了這些頻段的其它業務的電臺應避免使用這些頻段內的任何頻率。

但是,156.8 mhz和156.525 mhz頻率以及給予水上移動業務優先權的各頻段,可以用於內陸的水路無線電通訊,但須經有意得到劃分的和受影響的主管部門之間達成協議,並考慮到目前的頻率使用和現有的協議。(wrc-07)

5.227 附加劃分:156.487 5-156.512 5 mhz和156.537 5-156.562 5 m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固定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使用這些頻段時,不得對水上移動vhf無線電通訊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得到保護。(wrc-07)。

5.227a 已廢止。(sup-wrc-12)

5.228 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56.7625-156.7875 mhz和156.8125-156.8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接收遠距離ais廣播電文(電文27,見最新版itur m.1371建議書)的自動識別系統(ais)發射。除ais發射外,工作在水上移動業務中的系統在這些頻段用於通訊的發射不得超過1 w。(wrc-12)

5.228a 航空器電臺可將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用於搜救作業和其它與安全相關的通訊。(wrc-12)

5.228b 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使用的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既不得對水上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要求該業務提供保護。(wrc-12)

5.228c 水上移動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自動識別系統(ais)。航空移動(or)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限於搜救飛行器的ais發射。這些頻段ais的使用不得制約相鄰頻段的固定和移動業務的開發和使用。(wrc-12)

5.228d 固定和移動業務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可繼續作為主要業務使用161.9625-161.9875 mhz(ais 1)和162.0125-162.0375 mhz(ais 2)頻段。此日期後,該劃分不再有效。在此日期前,鼓勵各主管部門盡一切實際可行的努力,停止固定和移動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在此過渡期,這些頻段中的水上移動業務優先於固定、陸地移動和航空移動業務。(wrc-12)

5.228e 航空移動(or)業務在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對自動識別系統的使用限於用於搜救作業和其它安全相關通訊的航空器電臺。(wrc-12)

5.228f 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對161.9625-161.9875 mhz和162.0125-162.0375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接收來自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的自動識別系統發射。(wrc-12)

5.229 替代劃分:在摩洛哥,162-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使用這一頻帶應遵守與擁有按頻率劃分表工作或規劃中的一些業務並可能受影響的主管部門達成的協議。1981年1月1日前現有的電臺及其在該日期的技術特性不受該協議的影響。

5.230 附加劃分:在中國,163-167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31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和中國,167-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廣播業務使用此頻帶應遵守與3區中其業務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國家達成的協議。(wrc-12)

5.232 附加劃分:在日本,170-17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233 附加劃分:在中國,174-18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和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些業務不得對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保護。

5.234 不同業務種類:在墨西哥,174-21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

5.235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以色列、義大利、列支敦斯登、馬耳他、摩納哥、挪威、荷蘭、英國、瑞典和瑞士,174-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是,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本腳註所列國家以外各國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

5.236 沒使用。

5.237 附加劃分:在剛果共和國、埃及、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幾內亞、利比亞、馬裡、獅子山、索馬利亞和查德,174-223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38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賓,200-21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239 沒使用。

5.240 附加劃分:在中國和印度,216-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並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41 在2區,216-225 mhz頻帶不得再批准新設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1990年1月1日前批准的電臺可繼續以次要使用條件進行工作。

5.242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216-22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

5.243 附加劃分:在索馬利亞,216-22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但不得對其他國家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244 已廢止。(sup-wrc-97)

5.245 附加劃分:在日本,222-223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並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

5.246 替代劃分:在西班牙、法國、以色列和摩納哥,223-23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和陸地移動業務(見5.33款)。但在編制頻率規劃時,廣播業務可優先選擇頻率;並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陸地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是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摩洛哥和阿爾及利亞現有的或規劃的廣播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

5.247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阿曼、卡達和敘利亞,223-23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5.248 沒使用。

5.249 沒使用。

5.250 附加劃分:在中國,225-23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251 附加劃分:在奈及利亞,230-23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2 替代劃分:在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南非、史瓦濟蘭、尚比亞和辛巴威,230-238 mhz和246-25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廣播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3 沒使用。

5.254 衛星移動業務按照9.21款達成協議後,可以使用235-322 mhz和335.4-399.9 mhz頻帶,條件是不得對除了第5.256a號腳註的附加劃分外、按照頻率劃分表正在操作或規劃中將要操作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wrc-03)

5.255 衛星移動業務的312-315 mhz(地對空)和387-390 mhz(空對地)頻帶也可用於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這種使用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

5.256 此頻帶內的243 mhz頻率供救生艇電臺及以營救為目的的裝置使用。(wrc-07)

5.256a 附加劃分:在中國、俄羅斯、哈薩克和烏克蘭,258-261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在這個頻帶中操作的移動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或抑制其使用和發展。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和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的電臺不得抑制其他國家的固定業務系統的使用和發展。(wrc-03)

5.257 267-272 mhz頻帶可由各主管部門以主要使用條件用於其國內的空間遙測,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58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328.6-335.4 mhz頻帶限於儀表著陸系統(下滑信標)。

5.259 附加劃分:在埃及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328.6-335.4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為了保證不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只有當應用第9.21款的程式確定的那些主管部門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不再需要此頻段之後,才能在此頻段內引入移動業務電臺。(wrc12)

5.260 考慮到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使用399.9-400.05 mhz頻帶可能對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敦促主管部門根據4.4款不要批准這種使用。

5.261 標準頻率400.1 mhz的發射應限定在此頻率的±25 khz以內。

5.262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波札那、哥倫比亞、古巴、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瓜多、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哈薩克、科威特、賴比瑞亞、馬來西亞、摩爾多瓦、阿曼、烏茲別克、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新加坡、索馬利亞、塔吉克、查德、土庫曼和烏克蘭,400.05-401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263 400.15-401 mhz頻帶也劃分給空對空方向的空間研究業務,用於與載人宇宙飛船的通訊。空間研究業務作此用途將不作為安全業務對待。

5.264 衛星移動業務在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後可使用400.15-401 mhz頻帶。附錄5的附件1中所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限值,應適用至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有權的對其進行修改時為止。

5.265 沒使用。

5.266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406-406.1 mhz頻帶限於低功率衛星無線電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也見31條)。(wrc-07)

5.267 禁止對業已批准的406-406.1 mhz頻帶的使用可能造成有害干擾的任何發射。

5.268 空間研究業務使用410-420 mhz頻帶,限於在5公里軌道範圍內,載人宇宙飛船在軌道內的通訊。飛船外部活動的發射所產生的到達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0°≤≤5°時不得超過 153db(w/m2),在5°≤≤70°時不得超過153+0.077(5)db(w/m2),在70°≤≤90°時不得超過148 db(w/m2),其中指無線電波的到達角,參考頻寬為4 khz。4.10款不適用於這種飛行器外部特殊運動物的活動。在此頻帶內,空間研究(空對空)業務不得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它們的使用和發展。(wrc-97)

5.269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美國、印度、日本和英國,420-430 mhz和440-4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270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美國、牙買加和菲律賓,420-430 mhz和440-450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餘業務。

5.271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中國、印度、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420-46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無線電高度表)。(wrc-07)

5.272 已廢止。(sup-wrc-12)

5.273 已廢止。(sup-wrc-12)

5.274 替代劃分:在丹麥、挪威、瑞典和查德,430-432 mhz和438-44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275 附加劃分:在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芬蘭、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黑山、塞爾維亞和斯洛維尼亞,430-432 mhz和438-44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07)

5.276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布吉納法索、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瓜多、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希臘、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義大利、約旦、肯亞、科威特、利比亞、馬來西亞、尼日、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瑞士、坦尚尼亞、泰國、多哥、土耳其和葉門,430-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430-435 mhz和438-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277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喀麥隆、剛果共和國、吉布提、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以色列、哈薩克、馬裡、蒙古、烏茲別克、波蘭、剛果民主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羅馬尼亞、盧安達、塔吉克、查德、土庫曼和烏克蘭,430-44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78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根廷、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蓋亞那、宏都拉斯、巴拿馬和委內瑞拉,430-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業餘業務(見5.33款)。

5.279 附加劃分:在墨西哥,430-435 mhz和438-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79a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的感測器使用這一頻帶應該符合itu-r sa.1260-1建議。另外,在432-438 mhz頻帶使用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不得對中國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這個腳註的提供絕不能減輕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作為次要業務遵照5.29和5.30款規定操作的責任。(wrc-03)

5.280 在德國、奧地利、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埃西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斯登、黑山、葡萄牙、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士,433.05-434.79 mhz頻段(中心頻率433.92 mhz)指定給工業、科學和醫療(ism)使用。在這一頻帶上工作的上述國家的無線電通訊業務,必須承受這些應用可能對其產生的有害干擾。在此頻帶內的 ism裝置應按照15.13款的規定進行操作。(wrc-07)

5.281 附加劃分:在2區的法屬海外領地和印度,433.75-434.25 mhz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在法國和巴西,這個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同樣的業務。

5.282 在435-438 mhz,1 260-1 270 mhz,2 400-2 450 mhz,3 400-3 410 mhz(僅限於2區和3區)和5 650-5 670 mhz頻帶,衛星業餘業務在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其他業務不造成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見5.43款)。主管部門在批准這種使用時,應確保一旦衛星業餘業務電臺的發射造成有害干擾時,立即根據25.11款的規定予以消除。衛星業餘業務使用1 260-1 270 mhz和5 650-5 670 mhz頻帶僅限於地對空方向。

5.283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438-44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

5.28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440-450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餘業務。

5.285 不同業務種類:在加拿大,440-4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286 449.75-450.25 mhz頻帶可用於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和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286a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時,應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wrc-97)

5.286aa 450-470 mhz頻段被確定給希望實施國際行動通訊(imt)的主管部門使用。見第224號決議(wrc-07,修訂版)。這種確定不妨礙已經獲得該頻段劃分的業務應用使用該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07)

5.286b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5 mhz頻帶,在2區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在5.286e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固定業務或移動業務電臺不得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其保護。(wrc-97)

5.286c 在5.286d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5 mhz頻帶,在2區使用455-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在5.286e款中所列的國家使用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帶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限制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固定業務或移動業務電臺的發展及使用。(wrc-97)

5.286d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美國和巴拿馬,454-455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wrc-07)

5.286e 附加劃分:在維德角、尼泊爾和奈及利亞,454-456 mhz和459-460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wrc-07)

5.287 水上移動業務的船載通訊電臺可使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467.525 mhz、467.550 mhz和467.575 mhz各頻率。需要時,為12.5 khz通道間隔設計的、亦使用457.537 5 mhz、457.562 5 mhz、467.537 5 mhz和467.562 5 mhz附加頻率的裝置可用於船上通訊。可以在遵守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內規則的條件下,在領水內使用這些頻率。所用裝置的特性應符合itu-r m.1174-2建議書規定的特性。(wrc-07)

5.288 在美國和菲律賓領水內,船載通訊電臺優先選用457.525 mhz、457.550 mhz、457.575 mhz和457.600 mhz頻率,並且分別與467.750 mhz、467.775 mhz、467.800 mhz和467.825 mhz配對使用。所用裝置的特性應符合itu-r m.1174-1建議。(wrc-03)

5.289 除衛星氣象業務外,衛星地球探測業務也可使用460-470 mhz和1 690-1 710 mhz頻帶作為空對地傳輸,但須對按頻率劃分表工作的電臺不造成有害干擾。

5.290 不同業務類別:在阿富汗、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中國、俄羅斯聯邦、日本、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對460-470 mhz頻段所做的衛星氣象業務(空對地)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291 附加劃分:在中國,470-48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和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並不得對現有的或規劃中的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

5.291a 附加劃分:在德國、奧地利、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列支敦斯登、挪威、荷蘭、捷克和瑞士,470-49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這種使用僅限於按照第217號決議(wrc-97)操作的風廓線雷達。(wrc-97)

5.292 不同業務種類:在墨西哥,470-512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在阿根廷、烏拉圭和委內瑞拉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293 不同業務類別: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國、蓋亞那、宏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巴拿馬和祕魯,對470-512 mhz和614-806 mhz頻段所做的固定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加拿大、智利、古巴、美國、蓋亞那、宏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巴拿馬和祕魯,對470-512 mhz和614-698 mhz頻段所做的移動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阿根廷和厄瓜多,對470-512 mhz頻段所做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劃分是主要業務劃分(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294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喀麥隆、象牙海岸、埃及、衣索比亞、以色列、肯亞、利比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南蘇丹、查德和葉門,470-58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295 沒使用。

5.296 附加劃分:在阿爾巴尼亞、德國、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巴林、比利時、貝南、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丹麥、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彭、迦納、伊拉克、愛爾蘭、冰島、以色列、義大利、約旦、科威特、拉脫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利比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裡、馬耳他、摩洛哥、摩爾多瓦、摩納哥、尼日、挪威、阿曼、荷蘭、波蘭、葡萄牙、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英國、蘇丹、瑞典、瑞士、史瓦濟蘭、查德、多哥、突尼西亞和土耳其,470-790 mhz頻段,以及在安哥拉、波札那、賴索托、馬拉維、模里西斯、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奈及利亞、南非、坦尚尼亞、尚比亞和辛巴威,470-698 mhz頻段亦劃分給旨在用於輔助廣播應用的陸地移動業務,作為次要業務使用。本腳註所列國家的陸地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本腳註所列國家以外的國家根據《頻率劃分表》操作的現有或規劃中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wrc-12)

5.297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哥斯大黎加、古巴、薩爾瓦多、美國、瓜地馬拉、蓋亞那、宏都拉斯、牙買加和墨西哥,512-608 mhz頻段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07)

5.298 附加劃分:在印度,549.75-550.2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空對地)業務。

5.299 沒使用。

5.300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喀麥隆、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色列、約旦、利比亞、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和南蘇丹,582-79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01 沒使用。

5.302 已廢止。(sup-wrc-12)

5.303 沒使用。

5.304 附加劃分:在非洲廣播區(見5.10至5.13款),606-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5 附加劃分:在中國,606-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6 附加劃分:在除非洲廣播區以外的1區(見5.10至5.13款)和3區,608-61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7 附加劃分:在印度,608-614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

5.308 沒使用。

5.309 不同業務種類:在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和宏都拉斯,614-80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10 已廢止。(sup-wrc-97)

5.311 已廢止。(sup-wrc-07)

5.311a 有關620-790 mhz頻段,亦見第549號決議(wrc07)。(wrc-07)

5.31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645-862 mhz頻段;在保加利亞,646-686 mhz、726-758 mhz、766-814 mhz和822-862 mhz頻段;在羅馬尼亞,830-862 mhz頻段;在波蘭,XX年12月31日之前在830-860 mhz頻段;以及2017年12月31日之前860-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312a 在1區,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對694-790 mhz頻段的使用須遵守第232號決議(wrc-12)。亦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wrc-12)

5.313 已廢止。(sup-wrc-97)

5.313a 在孟加拉國、中國、韓國、印度、日本、紐西蘭、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和新加坡,698-790 mhz頻段或其部分頻段被確定由上述主管部門用於其希望部署的國際行動通訊(imt)。對該頻段做此安排不妨礙亦劃分該頻段的其他業務應用使用該頻段,亦不在《無線電規則》中確立優先順序。中國在XX年以前將不會利用此頻段部署imt。(wrc-12)

5.313b 不同業務種類:在巴西,698-806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見第5.32款)。(wrc-07)

5.314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義大利、摩爾多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和英國,790-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陸地移動業務。(wrc-12)

5.315 替代劃分:在希臘,790-838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廣播業務。(wrc-12)

5.316 附加劃分:790-830 mhz頻段在德國、沙烏地阿拉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布吉納法索、喀麥隆、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丹麥、埃及、芬蘭、希臘、以色列、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約旦、肯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斯登、馬裡、摩納哥、黑山、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塞爾維亞、瑞典和瑞士,和830-862 mhz頻段在上述國家及西班牙、法國、加彭和馬耳他,也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但是,與本腳註所涉及的各頻段相關的國家的移動業務電臺不應該對涉及各頻帶所列各國以外的國家的按《頻率劃分表》操作業務的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得到其保護。此劃分在XX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07)

5.316a 附加劃分:在西班牙、法國、加彭和馬耳他,790-830 mhz頻段;在阿爾巴尼亞、安哥拉、巴林、貝南、波札那、蒲隆地、剛果共和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愛沙尼亞、甘比亞、迦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索、匈牙利、伊拉克、科威特、賴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立陶宛、盧森堡、馬拉維、摩洛哥、茅利塔尼亞、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尼日、奈及利亞、阿曼、烏干達、波蘭、卡達、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盧安達、塞內加爾、蘇丹、南蘇丹、南非、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多哥、葉門、尚比亞、辛巴威和法國在1區的海外省與屬地,790-862 mhz頻段;以及在喬治亞,806-862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但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第9.21款以及《ge06協議》酌情達成的協議,其中可酌情包括5.312腳註所述的主管部門。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12,修訂版)。此劃分在XX年6月16日之前有效。(wrc-12)

5.316b 在1區,在790-862 mhz頻段內對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業務除外)的劃分須於XX年6月17日生效,並須依據第9.21款與第5.312款所述的國家達成有關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協議。對《ge06協議》的締約國而言,移動業務臺站的使用亦應取決於該協議中規定的程式是否成功實施。第224號決議(wrc- 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12,修訂版)須酌情適用。(wrc-12)

5.317 附加劃分:在2區(巴西和美國除外),806-89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種業務供國境內操作使用。

5.317a 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移動業務的2區中的698-960 mhz頻段的那些部分以及1區和3區中的790-960 mhz頻段的那些部分已確定由希望實施國際行動通訊(imt)的主管部門使用。見第224號決議(wrc-12,修訂版)和第749號決議(wrc- 12,修訂版)。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段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這些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12)

5.318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849-851 mhz和894-89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業務,用於與航空器的公眾通訊。使用849-851 mhz頻帶限於航空電臺的發射,使用894-896 mhz頻帶限於航空器電臺的發射。

5.319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俄羅斯和烏克蘭,806-840 mhz頻帶(地對空)和856-890 mhz頻帶(空對地)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除衛星航空移動(r)以外)。這種業務使用這些頻帶不得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其他國家的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者提出保護要求,並且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之間的特別協議。

5.320 附加劃分:在3區,806-890 mhz和942-96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除衛星航空移動(r)以外),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這種業務的使用限於在國境內操作。尋求協議時,應對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業務提供適當的保護,以保證不對這些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321 已廢止。(sup-wrc-07)

5.322 在1區,對於862-960 mhz頻段,廣播業務電臺只能在不包括阿爾及利亞、蒲隆地、埃及、西班牙、賴索托、利比亞、摩洛哥、馬拉維、奈米比亞、奈及利亞、南非、坦尚尼亞、辛巴威和尚比亞的非洲廣播區(見第5.10至5.13款)內執行,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23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862-960 mhz;在保加利亞,862-890.2 mhz和900-935.2mhz頻段;在波蘭,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862-876 mhz頻段;以及在羅馬利亞,862-880 mhz和915-92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這種使用須根據第9.21款與相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並侷限於1997年10月27日時已在執行的陸基無線電信標,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wrc-12)

5.324 沒使用。

5.325 不同業務種類:在美國,890-942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25a 不同業務種類:在古巴,902-91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wrc-XX)

5.326 不同業務種類:在智利,903-90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27 不同業務種類:在澳大利亞,915-928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見5.33款)。

5.327a 航空移動(r)業務對960-1 164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於根據公認國際航空標準執行的系統。這種使用須符合第417號決議(wrc-12,修訂版)的規定。(wrc-12)

5.328 960-1 215 mhz頻帶,在世界範圍內保留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中機載空中導航電子輔助裝置,以及任何直接相關的陸基設施的使用和發展。(wrc-XX)

5.328a 在1 164-1 215 mhz頻段內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臺應按照第609號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執行。並且不得尋求960-1 215 mhz頻段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臺的保護。第5.43a款不適用,第21.18款的規定適用。(wrc-07)

5.328b 無線通訊局於XX年1月1日以後收到完整的協調或通知資料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系統和網路,在使用1 164-1 300 mhz、1 559-1 610 mhz和5 010-5 030 mhz頻段時,應採用《無線電規則》第9.12、9.12a和9.13款的規定。第610號決議(wrc-03)也同樣適用。然而,就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網路和系統而言,第610號決議(wrc-03)須僅適用於發射空間電臺。根據《無線電規則》第5.329a款的規定,對於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頻段內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系統和網路,《無線電規則》第9.7、9.12、9.12a和9.13款須僅適用於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空)的其它系統和網路。(wrc-07)

5.329 在1 215-1 300 mhz頻帶中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應遵守下列條件,即不得對按照5.331款批准的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保護要求。此外,在1 215-1 300 mhz頻帶內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還應遵循以下的條件,即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造成有害干擾。5.43款中關於無線電定位業務的相關部分不再適用,第 608號決議(wrc-03)適用。(wrc-03)

5.329a 使用在1 215-1 300 mhz和1 559-1 610 mhz頻帶工作的衛星無線電導航(空對空)業務系統不是為了提供安全業務應用,並不得對根據《頻率劃分表》工作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空對地)系統或其他業務強加任何附加限制。(wrc-07)

5.330 附加劃分:在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喀麥隆、中國、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科威特、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查德、多哥和葉門,1 215-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331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德國、沙烏地阿拉伯、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白俄羅斯、比利時、貝南、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中國、韓國、克羅埃西亞、丹麥、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芬蘭、法國、迦納、希臘、幾內亞、赤道幾內亞、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約旦、肯亞、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賴索托、拉脫維亞、黎巴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裡、茅利塔尼亞、黑山、奈及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荷蘭、波蘭、葡萄牙、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英國、塞爾維亞、斯洛維尼亞、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斯里蘭卡、南非、瑞典、瑞士、泰國、多哥、土耳其、委內瑞拉以及越南,1 215-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在加拿大和美國,1 240-1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且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使用須限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332 在1 215-1 260 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感測器不得對處於主要使用條件的無線電定位業務、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和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能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這些業務的操作或發展。(wrc-XX)

5.333 已廢止。(sup-wrc-97)

5.33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和美國,1 350-1 37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3)

5.335 在加拿大和美國,1 240-1 300 mhz頻帶內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感測器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能提出保護要求,或限制這些業務的操作或發展。(wrc-97)

5.335a 在1 260-1 300 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的星載有源感測器不得對腳註中處於主要使用條件的無線電定位業務和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要求得到其保護,或限制其操作與發展。(wrc-XX)

5.336 沒使用。

5.337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1 300-1 350 mhz、2 700-2 900 mhz以及9 000-9 200 mhz頻帶,限於陸基雷達和相關的機載應答器,這些應答器只能在受同一頻帶內工作的雷達激發時方可使用這些頻帶內的頻率發射。

5.337a 在1 300-1 350 mhz頻帶中,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地球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不能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操作和發展。(wrc-XX)

5.338 在吉爾吉斯斯坦、斯洛伐克和土庫曼,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現有設施可以繼續在1 350-1 400 mhz頻段內工作。(wrc-12)

5.338a 在1 350-1 400 mhz、1 427-1 452 mhz、22.55-23.55 ghz、30-31.3 ghz、49.7-50.2 ghz、50.4-50.9 ghz、51.4-52.6 ghz、81-86 ghz和92-94 ghz頻段,第750號決議(wrc-12,修訂版)適用。(wrc-12)

5.339 1 370-1 400 mhz、2 640-2 655 mhz、4 950-4 990 mhz和15.20-15.35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無源)業務和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

5.339a 已廢止。(sup-wrc-07)

5.340 在下列頻帶內禁止一切發射:

1400-1427mhz,

2690-2700mhz,5.422款規定的除外,

10.68-10.7ghz,5.483款規定的除外,

15.35-15.4ghz,5.511款規定的除外,

23.6-24ghz,

31.3-31.5ghz,

31.5-31.8ghz,在2區,

48.94-49.04ghz,來自機載電臺,

50.2-50.4ghz *,

52.6-54.25ghz,

86-92ghz,

100-102ghz,

109.5-111.8ghz,

114.25-116ghz,

148.5-151.5ghz,

164-167ghz,

182-185ghz,

190-191.8ghz,

200-209ghz,

226-231.5ghz,

250-252ghz。(wrc-03)

* 在50.2-50.4ghz頻帶內對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的劃分不得對相鄰頻帶內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的業務的使用加以不適當的限制。(wrc-97)

5.341 在1 400-1 727 mhz、101-120 ghz和197-220 ghz頻帶內,某些國家正在進行無源研究計劃,以探測來自地球之外的有意發射。

5.342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和烏克蘭,1 429-1 535 mhz頻段,以及在保加利亞的1 525-1 53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業務,專用於國境內的航空遙測。從XX年4月1日起,使用1 452-1 492 mhz頻段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間的協議。(wrc-12)

5.343 在2區,1 435-1 535 mhz頻帶由航空移動業務用於遙測,優先於移動業務的其他用途。

5.344 替代劃分:在美國,1 452-1 52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也見5.343款)。

5.345 衛星廣播業務和廣播業務使用1 452-1 492 mhz頻帶,限於數字聲音廣播,並遵守第528號決議(warc-92)的規定。

5.346 沒使用。

5.347 已廢止。(sup-wrc-07)

5.347a[ 祕書處注:此條款已經wrc-07修改,隨後被重新編號為第5.208b款,以保持條款編號順序。] 已廢止。(sup-wrc-07)

5.348 衛星移動業務須按照9.11a款的規定進行協調後方可使用1 518-1 525 mhz頻帶。在1 518-1 525 mhz頻帶中,衛星移動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固定業務的電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a 在1 518-1 525 mhz頻帶內,根據9.11a款規定的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空間站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等級,對在日本領土範圍內操作的專用移動無線電或與公眾交換電信網路(pstn)一起使用的陸地移動業務,其功率通量密度協調門限值在所有到達角的任意的4 khz頻帶內應為150 db(w/m2),而不是附錄5的表5-2內所示的那些給定值。在日本領土範圍,1 518-1 525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b 在1 518-1 525 mhz頻帶內,衛星移動業務不得對在美國(見5.343和5.344款)和5.342款所列國家領土內的移動業務的航空移動遙感臺提出保護要求。5.43a款不適用。(wrc-03)

5.348c 已廢止。(sup-wrc-07)

5.349 不同業務種類:在沙烏地阿拉伯、亞塞拜然、巴林、喀麥隆、埃及、法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哈薩克、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摩洛哥、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和葉門,1 525-1 53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見5.33款)。(wrc-07)

5.350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1 525-1 53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航空移動業務。(wrc-XX)

5.351 1 525-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26.5-1 645.5 mhz和1 646.5-1 660.5 mhz頻帶不應用於任何業務的饋線鏈路。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准許衛星移動業務中在指定的固定地點的地球站,通過使用這些頻帶的空間站進行通訊。

5.351a 將1 518-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10-1 626.5 mhz、1 626.5- 1 645.5 mhz、1 646.5-1 660.5 mhz、1 668-1 675mhz、1 980-2 010 mhz、2 170-2 200 mhz、2 483.5-2 500 mhz、2 500-2 520 mhz和2 670-2 690 mhz頻帶用於衛星移動業務時,參見第212號決議(-07,修訂版)和第225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07)

5.352 已廢止。(sup-wrc-97)

5.352a 在1 525-1 530 mhz頻段內,除了衛星水上移動業務電臺以外的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法國和3區的法國海外領土、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埃及、幾內亞、印度、以色列、義大利、約旦、科威特、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坦尚尼亞、越南和葉門在1998年4 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wrc-12)

5.353 已廢止。(sup-wrc-97)

5.353a 1 530-1 544 mhz和1 626.5-1 645.5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執行9.11款的程式時,應優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的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訊的頻譜需求。衛星水上移動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訊應比在同一網路內操作的其他衛星行動通訊具有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力。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中的遇險、緊急呼救和安全通訊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其保護。應優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的通訊的優先權。(援用第222號決議(wrc-XX))(wrc-XX)

5.354 衛星移動業務在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後方可使用1 525-1 559 mhz和1 626.5-1 660.5 mhz頻帶。

5.355 附加劃分:在巴林、孟加拉國、剛果共和國、吉布提、埃及、厄利垂亞、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查德、多哥和葉門,1 54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356 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使用1 544-1 545 mhz頻帶,限於遇險和安全通訊(見第31條)。

5.357 在航空移動(r)業務中,當用於衛星到航空器鏈路的延伸或補充時,在1 545-1 555 mhz頻帶內也准許地面航空電臺直接向航空器電臺傳送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的傳送。

5.357a 在對1 545-1 555 mhz和1 646.5-1 656.5 mhz頻段內的衛星移動業務採用第9條第ii節的程式時,須優先滿足提供第44條中第1至6優先等級電文傳輸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ams(r)s)的頻譜需求。具有第44條第1至6優先等級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通訊須比同一個網路內操作的所有其他衛星行動通訊都具有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利,必要時可預留通道。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具有第44條第1至6優先等級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通訊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或要求其保護。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的通訊的優先權。(須適用第222號決議(wrc-12)的規定。)(wrc-12)

5.358 已廢止。(sup-wrc-97)

5.359 附加劃分:在德國、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貝南、喀麥隆、俄羅斯聯邦、法國、喬治亞、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索、約旦、哈薩克、科威特、立陶宛、茅利塔尼亞、烏干達、烏茲別克、巴基斯坦、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塔吉克、坦尚尼亞、突尼西亞、土庫曼以及烏克蘭,1 55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敦促各主管部門做出一切切實可行的努力,避免在以上頻段啟用新的固定業務電臺。(wrc-12)

5.360 已廢止。(sup-wrc-97)

5.361 已廢止。(sup-wrc-97)

5.362 已廢止。(sup-wrc-97)

5.362a 在美國,1 555-1 559 mhz和1 656.5-1 660.5 mhz頻帶,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在必要時比同一網路中操作的其他衛星行動通訊具有更優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權利,必要時應預留通道。衛星移動系統不得對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中傳輸第44條中1至6優先順序的通訊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其保護。應優先考慮其他衛星移動業務中與安全有關通訊的優先權。(wrc-97)

5.362b 附加劃分:在XX年1月1日之前,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喀麥隆、約旦、馬裡、茅利塔尼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突尼西亞,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該日期之後,固定業務可以繼續作為次要業務執行到XX年1月1日,屆時該劃分將不再有效。在XX年1 月1日以前,在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貝南、俄羅斯聯邦、加彭、喬治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索、哈薩克、立陶宛、奈及利亞、烏茲別克、巴基斯坦、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塞內加爾、塔吉克、坦尚尼亞、土庫曼以及烏克蘭,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該日期之後,該劃分將不再有效。敦促各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並且該頻段內不再准許新的固定業務系統頻率指配。(wrc-12)

5.362c 附加劃分:在剛果共和國、厄利垂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查德、多哥和葉門,1 559-1 61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直到XX年1月1日為止,屆時該劃分將不再有效。要求各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並且該頻段內不再准許新的固定業務系統頻率指配。(wrc-12)

5.363 已廢止。(sup-wrc-07)

5.364 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和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業務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後方可使用1 610-1 626.5 mhz頻帶。除非與受影響的主管部門另行商定,兩種業務在此頻帶使用的移動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應用4.10款)規定操作的系統所使用的那部分頻帶內產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15 db(w/4 khz)。在這些系統不使用的那部分頻帶內,移動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3 db(w/4 khz)。衛星移動業務電臺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按照5.366款操作的電臺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業務電臺不得提出保護要求。負責衛星行動網路協調的主管部門應進行一切切實可行的努力確保按照5.366款規定操作的電臺得到保護。

5.365 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後方可使用1 613.8-1 626.5 mhz頻帶。

5.366 1 610-1 626.5 mhz頻帶保留給全球性使用的機載空中導航電子輔助裝置和任何與此直接有關的陸基裝置、星載裝置的使用和發展,但這種衛星使用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367 附加劃分:1 610-1 626.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68 關於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4.10款的規定不適用於1 610-1 626.5 mhz頻帶,但衛星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除外。

5.369 不同業務種類:在安哥拉、澳大利亞、中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黎巴嫩、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裡、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蘇丹、南蘇丹、多哥和尚比亞,1 610-1 626.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地對空)(見第5.33款),但須按照第9.21款與本款中未列出的國家達成協議。(wrc-12)

5.370 不同業務種類:在委內瑞拉,1 610-1 626.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衛星無線電測定(地對空)業務。

5.371 附加劃分:在1區,1 610-1 626.5 mhz(地對空)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72 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使用1 610.6-1 613.8 mhz頻帶的射電天文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援用29.13款)。

5.373 沒使用。

5.373a 已廢止。(sup-wrc-97)

5.374 在1 613.5-1 634.5 mhz和1 656.5-1 660 mhz頻帶內操作的衛星移動業務移動地球站不得對在5.359款所列國家內操作的固定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wrc-97)

5.375 1 645.5-1 646.5 mhz頻帶由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使用以及用於衛星間的鏈路時,僅限於遇險和安全通訊(見第31條)。

5.376 在航空移動(r)業務中,當用於航空器到衛星鏈路的延伸和補充時,在1 646.5- 1 656.5 mhz頻帶內,也准許航空器電臺直接向地面航空電臺傳送或航空器電臺之間傳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 mhz頻帶內操作的移動地球站不得對射電天文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wrc-97)

5.377 已廢止。(sup-wrc-03)

5.378 沒使用。

5.379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奈及利亞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氣象輔助業務。

5.379a 敦促主管部門對1 660.5-1 668.4 mhz頻帶內未來射電天文的研究給以一切切實可行的保護,特別是儘快消除1 664.4-1 668.4 mhz頻帶內的氣象輔助業務的空對地發射。

5.379b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668-1 675 mhz頻段時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對於1 668-1 668.4 mhz頻段,第904號決議(wrc-07)須適用。(wrc-07)

5.379c 在1 668-1 670 mhz頻帶內為了保護射電天文業務,此頻帶內工作的衛星移動業務網路中的移動地球站所產生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記在頻率登記總表中的射電天文臺,在集中週期為2 000秒的超過2%的時間裡,在10 mhz的頻帶內不能超過181 db(w/m2)和在20 khz頻帶內不能超過194 db(w/m2)。(wrc-03)

5.379d 對於衛星移動業務與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共用1 668.4-1 675 mhz頻段的情況,第744號決議(wrc-07,修訂版)須適用。(wrc-07)

5.379e 在1 668.4-1 675 mhz頻帶內,在中國、伊朗、日本和烏茲別克,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氣象輔助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敦促主管部門不要在1 668.4-1 675 mhz頻帶內實施新的氣象輔助業務系統,而鼓勵主管部門儘可能將氣象輔助業務的操作轉移到其他頻帶上。(wrc-03)

5.380 已廢止。(sup-wrc-07)

5.380a 在1 670-1 675 mhz頻帶內,衛星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XX年1月1日前通知的現有衛星氣象業務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或者限制其發展。在該頻段中對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須受到保護,使其免受衛星移動業務電臺的干擾。(wrc-07)

5.381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古巴、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82 不同業務種類: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剛果共和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俄羅斯聯邦、幾內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哈薩克、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黎巴嫩、茅利塔尼亞、摩爾多瓦、蒙古、阿曼、烏茲別克、波蘭、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索馬利亞、塔吉克、坦尚尼亞、土庫曼、烏克蘭以及葉門,1 690-1 7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見第5.33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 690-1 7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見第5.33款),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383 沒使用。

5.384 附加劃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日本,1 700-1 71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wrc-97)

5.384a 依據第223號決議(wrc-07,修訂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頻段或其部分頻段被確定給希望部署國際行動通訊(imt)的主管部門使用。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這些頻段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這些頻段,亦未在《無線電規則》中確定優先權。(wrc-07)

5.385 附加劃分:1 718.8-1 722.2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的頻譜線觀測。(wrc-XX)

5.386 附加劃分:在2區、澳大利亞、關島、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日本,1 750-1 8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和空間研究(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特別是對流層散射系統。(wrc-03)

5.387 附加劃分:在白俄羅斯、喬治亞、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和土庫曼,1 770-1 79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氣象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wrc-12)

5.388 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頻段旨在在全球範圍內由希望實施國際行動通訊(imt)的主管部門使用。這種使用不得排除在這些頻段中已有劃分的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應按照第 212號決議(wrc-07,修訂版)將這些頻段提供用於imt。(亦見第223號決議(wrc-07,修訂版))。(wrc-12)

5.388a 根據第221號決議(wrc-07,修訂版),1區和3區的1885-1980mhz,XX-2025mhz和2110-2170mhz頻段和2區的 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頻段可由作為提供國際行動通訊基站的(imt)高空平臺使用。將高空平臺作為基站的imt應用對這些頻段的使用不妨礙在這些頻段中已有劃分的任何業務電臺對這些頻段的使用,亦可在《無線電規則》中確立優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貝南、布基那法索、喀麥隆、中國、葛摩、象牙海岸、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加彭、迦納、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約旦、肯亞、科威特、利比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奈及利亞、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塞內加爾、新加坡、蘇丹、南蘇丹、坦尚尼亞、查德、多哥、突尼西亞、葉門、尚比亞和辛巴威,為保護其領土內的固定和移動業務(包括 imt-XX移動電臺)免受同頻道干擾,其鄰國在第5.388a款所述頻段內作為imt-XX基站使用的高空平臺電臺(haps),在本國邊界以外的地表產生的同通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過−127 db(w/(m2 · mhz)),除非在通知haps時受影響的主管部門明確表示同意。(wrc-12)

5.389 沒使用。

5.389a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頻段時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並遵守第716號決議(wrc-XX,修訂版)的規定。(wrc-07)

5.389b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980-1 990 mhz頻帶,對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美國、宏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祕魯、蘇利南、千里達及托巴哥、烏拉圭和委內瑞拉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不得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發展。

5.389c 衛星移動業務在2區使用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頻段時,並須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並遵守第716號決議(wrc-XX,修訂版)的規定。(wrc-07)

5.389d 已廢止。(sup-wrc-03)

5.389e 衛星移動業務使用2區的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頻帶不得對1區和3區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發展。

5.389f 在阿爾及利亞、貝南、維德角、埃及、伊朗、馬裡、敘利亞和突尼西亞,在XX年1月1日前,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頻帶不得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危害這些業務的發展,前者業務不得要求得到後者業務的保護。(wrc-XX)

5.390 已廢止。(sup-wrc-07)

5.391 在給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頻帶內的移動業務進行指配的時候,主管部門不得引入itu-r sa.1154建議書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動通訊系統,並應在引入其他型別的移動通訊系統時考慮此建議。(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措施,保證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頻帶內的空間研究業務、空間操作業務和衛星地球探測業務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非對地靜止衛星之間的空對空發射不對這些頻帶這些業務中的對地靜止與非對地靜止衛星之間的地對空、空對地和其他空對空發射施加任何限制條件。

5.392a 已廢止。(sup-wrc-07)

5.393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美國、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廣播(聲音)業務和補充的地面聲音廣播業務。這種使用僅限於數字聲音廣播並且要遵守第528號決議(wrc-03,修訂版)的規定。但做出決議3中關於25 mhz以上衛星廣播系統的限制除外。(wrc-07)

5.394 在美國,航空移動業務將2 300-2 390 mhz頻帶用於遙測時,應優先於移動業務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動業務將2 360-2 400 mhz頻帶用於遙測時,應優先於移動業務的其他用途。(wrc-07)

5.395 在法國和土耳其,航空移動業務使用2 310-2 360 mhz頻帶用於遙測時,應優先於移動業務的其他用途。(wrc-03)

5.396 在2 310-2 360 mhz頻帶內按照5.393款操作衛星廣播業務空間電臺時,可能影響其他國家在這一頻帶劃分的業務,應按照第33號決議(-97)進行協調和通知。補充的地面廣播電臺須在啟用前與鄰國進行雙邊協調。

5.397 已廢止。(sup-wrc-12)

5.398 對於2 483.5-2 500 mhz頻帶內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4.10款的規定不適用。

5.398a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烏克蘭,2 483.5-2 5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定位業務。這些國家的無線電定位臺站不得對根據《無線電規則》在2 483.5-2 500 mhz頻段操作的固定、移動與衛星移動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其提供保護。(wrc-12)

5.399 除第5.401款所及情況外,無線電通訊局在XX年2月17日之後收到通知資料的、在2 483.5-2 500 mhz頻段內操作的、且其業務區包括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烏克蘭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站,既不得對根據第5.398a款在這些國家操作的無線電定位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它們給予保護。(wrc-12)

5.400 已廢止。(sup-wrc-12)

5.401 在安哥拉、澳大利亞、孟加拉國、蒲隆地、中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黎巴嫩、賴比瑞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裡、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主義共和國、蘇丹、史瓦濟蘭、多哥和尚比亞,2 483.5-2 500 mhz頻段在wrc-12之前已劃分給了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rdss),但應依據第9.21款與本條款未列出的國家達成一致協議。在 XX年2月18日之前無線電通訊局已收到其完整協調資料的rdss系統,將保留其在收到協調資料時的規則地位。(wrc-12)

5.402 衛星移動業務和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後方可使用2 483.5-2 500 mhz頻帶。敦促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2 483.5-2 500 mhz頻帶內的發射對射電天文業務造成有害干擾,特別是可能落入劃分給全世界射電天文業務的4 990-5 000 mhz頻帶內的二次諧波輻射引起的干擾。

5.403 在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的情況下,2 520-2 535 mhz也可用於衛星航空移動以外的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限於在國境內操作,第9.11a款的規定適用。(wrc-07)

5.404 附加劃分:2 500-2 516.5 mhz頻帶在印度和伊朗也可用於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限於國境內操作,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405 已廢止。(sup-wrc-12)

5.406 沒使用。

5.407 在2500-2520mhz頻帶內,除非相關的主管部門同意,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空間電臺在地球表面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阿根廷不得超過152db(w/(m2•4khz))。

5.408 已廢止。(sup-wrc-XX)

5.409 已廢止。(sup-wrc-07)

5.410 2 500-2 690 mhz頻段可用於1區的對流層散射系統,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第9.21款不適用於完全處於1區以外的對流層散射鏈路。各主管部門須盡一切切實可行的努力來避免在此頻段內發展新的對流層散射系統。當在此頻段內規劃新的對流層散射無線電接力鏈路時,須採取各種可能措施來避免將這些鏈路的天線指向對地靜止軌道衛星。(wrc-12)

5.411 已廢止。(sup-wrc-07)

5.412 替代劃分:在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2 500-2 69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413 促請主管部門在設計2 500-2 690 mhz頻帶內的衛星廣播業務系統時,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在2 690-2 700 mhz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

5.414 劃分給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的2 500-2 520 mhz頻帶,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wrc-07)

5.414a 在日本和印度,衛星移動業務(空對地)衛星網路根據第5.403款對2 500-2 520 mhz和2 520-2 535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在國境內的操作,且須應用第9.11a款。下列pfd值須用作根據第9.11a款進行協調的門限值,協調涉及通知衛星移動業務網路的主管部門領土周圍1 000公里區域內的所有條件和所有調製方法:

−136 db(w/(m2·mhz)) 對於 0° ≤ ≤ 5°

−136 + 0.55 ( 5) db(w/(m2·mhz)) 對於 5° < ≤25°

−125 db(w/(m2·mhz)) 對於 25° < ≤90°

其中,為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達角(度)。在此區域外,須應用第21條表21-4。此外,《無線電規則》(XX年版)附錄5附件1表5-2中的協調門限值以及與第9.11a款相關的第9和11條各有關條款須適用於XX年11月14日之前無線電通訊局已收到其完整通知資料且已在該日期之前啟用的系統。(wrc-07)

5.415 衛星固定業務在2區對2 500-2 690 mhz、在3區對2 500-2 535 mhz和2 655-2 690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國內和區域內的系統,並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同時特別注意1區的衛星廣播業務。(wrc-07)

5.415a 附加劃分:在印度和日本,在按照9.21款達成協議的條件下,2 515-2 535 mhz頻帶也可用於衛星航空移動(空對地)業務,僅限於在國境內使用。(wrc-XX)

5.416 衛星廣播業務對2 520-2 670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國內和區域內集體接收的系統,並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各主管部門在進行雙邊和多邊談判時,須在此頻段採用第9.19款的規定。(wrc-07)

5.417 已廢止。(sup-wrc-XX)

5.417a 按照5.418款的規定,在韓國和日本,第528號決議的第3號決定(-03)放鬆了對衛星廣播業務(聲音)和補充的陸地廣播業務的規定,允許其在2 605-2 63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附加操作。但該使用僅限於作為國家覆蓋的系統。而且在本款規定中所列國家的主管部門不應同時有兩個交迭的頻率指配,其一遵循本款的規定,另一個遵循5.416款的規定。5.416款和第21條的表21-4中的規定不再適用。在2 605-2 630 mhz頻帶內,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使用應遵循第539號決議(-03)的規定。對於在XX年7月4日後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操作在2 605-2 630 mhz頻帶的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對地靜止衛星的空間電臺,在任何條件和調製方式下,其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應超過下面的限定值:

130 db(w/(m2·mhz)) 當0°≤ ≤ 5°時

130 + 0.4(5) db(w/(m2·mhz)) 當5°< ≤ 25°時

122 db(w/(m2·mhz)) 當25°< ≤ 90°時

其中,是入射波在水平平面上的到達角,單位為度。在任意國家的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在其領土內這些限定值可被超出。作為上面這些限定值的一個例外,在韓國的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網路中,在其主管部門通知的衛星廣播業務(bss)(聲音)系統周圍1 000公里的地面區域內,在到達角超過35°時,122 db(w/(m2·mhz))的功率通量密度值應該被用做根據9.11款協調的門限。(wrc-03)

5.417b 在韓國和日本,對於在XX年7月4日後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按照5.417a款用於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2 605-2 630 mhz頻帶須援用關於在XX年7月4日後已經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9.12a款的規定。22.2款不適用。但是,對於在XX年7月5日前已經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22.2款仍繼續適用。(wrc-03)

5.417c 對於在XX年7月4日後已經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按照5.417a款用於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2 605-2 630 mhz頻帶應遵循9.12款(wrc-03)的規定。(wrc-03)

5.417d 對於在XX年7月4日後已經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對地靜止衛星網路,和按照5.417a款用於衛星廣播業務(語音)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2 605-2 630 mhz頻帶須援用9.13款的規定,22.2款不適用。(wrc-03)

5.418 附加劃分:在韓國、印度、日本和泰國,2 535-2 655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廣播業務(聲音)和補充的地面廣播業務。此類使用限於數字音訊廣播並須遵守第528號決議(wrc-03,修訂版)的規定。第5.416款和第21條的表21-4的規定對這一附加劃分不適用。衛星廣播業務(聲音)對非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系統的使用須遵守第539號決議(wrc-03,修訂版)。在XX年6月1日之後收到其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的對地靜止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系統僅限於用於國內覆蓋的系統。在XX 年6月1日之後收到其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在2 630-2 655 mhz 頻段內執行的對地靜止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空間電臺在發射時所產生的地表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條件下、採用任何調製方法均不得超過下述限值:

–130 db(w/(m2•mhz)) 對於 0 5

–130  0.4 ( – 5) db(w/(m2•mhz)) 對於 5  25

–122 db(w/(m2•mhz)) 對於 25  90

其中是水平面上方入射波的到達角(度)。在那些主管部門已同意允許超出此限值的國家的領土內可以超過上述限值。作為上述限值的例外,在通知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系統的主管部門所在國領土周邊1 500公里的區域內,–122 db(w/(m2•mhz))的pfd值須作為按照第9.11款進行協調的門限值。

此外,本款列出的主管部門不得同時有兩個重疊的頻率指配,一個是根據本款的指配,另一個為根據第5.416款,在XX年6月1日之後收到其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的系統的指配。(wrc-12)

5.418a 在第5.418款所列某些3區國家,XX年6月2日之後收到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的衛星廣播業務(聲音)非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系統使用2 630-2 655 mhz頻段時,和對XX年6月2日之後收到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網路協調時,須應用第9.12a款的規定,且第22.2款不適用。第22.2款仍然適用於XX年6月3日之前收到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網路。(wrc-03)

5.418b 對於在XX年6月2日之後收到完整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的,按照5.418款用於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2 630-2 655 mhz頻帶,須援用9.12款的規定。(wrc-03)

5.418c 對於XX年6月2日之後收到附錄4完整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網路使用2 630-2 655 mhz頻段時,和按照5.418款用於衛星廣播業務(聲音)的非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系統協調時,須應用第9.13款的規定,且第22.2款不適用。(wrc-03)

5.419 各主管部門在2 670-2 690 mhz頻段內使用衛星移動系統時,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1992年3月3日以前已開始在這一頻段內操作的衛星系統。這一頻段內的衛星移動系統的協調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wrc-07)

5.420 2 655-2 670 mhz頻段亦可用於除航空衛星移動業務以外的衛星移動業務(地對空),但限於國境內操作,並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第9.11a款的協調方式適用。(wrc-07)

5.420a 已廢止。(sup-wrc-07)

5.421 已廢止。(sup-wrc-03)

5.422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汶萊達魯薩蘭國、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加彭、喬治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索、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毛裡塔利亞、蒙古、黑山、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剛果民主共和國、羅馬尼亞、索馬利亞、塔吉克、突尼西亞、土庫曼、烏克蘭以及葉門,2 690-2 7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這種使用限於1985年1月1日前執行的裝置。(wrc-12)

5.423 在2 700-2 900 mhz頻帶中,准許用於氣象的陸基雷達與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以同等條件操作。

5.424 附加劃分:在加拿大,2 850-2 9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供岸基雷達使用。

5.424a 在2 900-3 100 mhz頻帶內,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5.425 在2 900-3 100 mhz頻帶內,船載詢問應答器系統(sit)應限於2 930-2 950 mhz子頻帶。

5.426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2 900-3 100 mhz頻帶限於陸基雷達。

5.427 在2 900-3 100 mhz和9 300-9 500 mhz頻帶內,雷達應答器的應答不能與雷達信標(racons)的應答相混淆,但應當注意本規則4.9款,不得對無線電導航業務中的船舶雷達或航空雷達產生干擾。

5.428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蒙古、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3 100-3 3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429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韓國、象牙海岸、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來西亞、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葉門,3 300-3 4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地中海沿岸國家不得要求無線電定位業務為其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提供保護。(wrc-12)

5.430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蒙古、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3 300-3 4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430a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德國、安道爾、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亞塞拜然、巴林、比利時、貝南、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波札那、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塞普勒斯、梵蒂岡城國、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丹麥、埃及、西班牙、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和法國在1區的海外省與屬地、加彭、喬治亞、希臘、幾內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以色列、義大利、約旦、科威特、賴索托、拉脫維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列支敦斯登、立陶宛、馬拉維、馬裡、馬耳他、摩洛哥、茅利塔尼亞、摩爾多瓦、摩納哥、蒙古、黑山、莫三比克、奈米比亞、尼日、挪威、阿曼、荷蘭、波蘭、葡萄牙、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聖馬利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獅子山、斯洛維尼亞、南非、瑞典、瑞士、史瓦濟蘭、查德、多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克蘭、尚比亞和辛巴威,3 400-3 6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亦根據第9.21款與其它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同時被確定用於國際行動通訊(imt)。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段內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該頻段,而且在《無線電規則》中沒有確定優先權。在協調階段,第9.17和9.18款的規定亦適用。在一主管部門啟用該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基站或電臺)前,須確保在與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3米處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時間內不超過−154.5 db(w/(m2 4 khz))。經相關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其領土上的該限值可以超出。為保證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的領土邊界處能夠符合該pfd限值,有關的計算和驗證須在考慮到所有相關資料並在已獲得雙方主管部門(負責地面電臺的主管部門和負責地球站的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請求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還應在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下進行。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pfd限值的計算和驗證須由無線電通訊局在顧及上述資料的情況下進行。3 400-3 600 mhz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不得要求空間電臺提供超出《無線電規則》(XX年版)表21-4所規定的保護。此劃分自XX年11月17日起生效。(wrc-12)

5.431 附加劃分:在德國、以色列和英國,3 400-3 47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餘業務。(wrc-03)

5.431a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古巴、法國在2區的海外省與屬地、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墨西哥、巴拉圭、蘇利南、烏拉圭和委內瑞拉,3 400-3 5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須根據第9.21款達成協議。3 400-3 500 mhz頻段的移動業務電臺不得要求空間電臺提供超出《無線電規則》(XX年版)表21-4所規定的保護。(wrc-12)

5.432 不同業務種類:在韓國、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除航空移動以外)(見5.33款)。(wrc-XX)

5.432a 在韓國、日本和巴基斯坦,3 400-3 500 mhz頻段已確定用於國際行動通訊(imt)。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內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該頻段,並且在《無線電規則》中沒有確定優先權。在協調階段,第9.17和9.18款的規定亦適用。在主管部門啟用該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基站或移動電臺)前,應確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3米處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時間裡不超過−154.5 db(w/(m2 4 khz))。經任何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在其領土上可以超出該限值。為了保證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的領土邊界處能夠符合該pfd限值,有關的計算和驗證應在考慮到所有相關資料並在獲得了主管部門雙方(負責地面電臺的主管部門和負責地球站的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請求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還應在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下進行。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pfd限值的計算和驗證應由無線電通訊局在顧及上述資料的情況下進行。3 400-3 500 mhz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不得要求空間電臺提供超出《無線電規則》(XX年版)表21-4所規定的保護。(wrc-07)

5.432b 不同業務種類:在孟加拉、中國、法國在3區的海外屬地、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紐西蘭和新加坡,3 400-3 500 mhz頻段按照根據第9.21款與其它主管部門達成的協議,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同時已確定用於國際行動通訊(imt)。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段內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該頻段,並且在《無線電規則》中沒有確定優先權。在協調階段,第9.17和9.18款的規定亦適用。在主管部門啟用該頻段內的移動業務(的基站或移動電臺)前,應確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3米處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時間裡不超過−154.5 db (w/(m2 4 khz))。經任何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在其領土上可以超出該限值。為了保證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的領土邊界處能夠符合該pfd限值,有關的計算和驗證應在考慮到所有相關資料並在獲得了主管部門雙方(負責地面電臺的主管部門和負責地球站的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請求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還應在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下進行。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pfd限值的計算和驗證應由無線電通訊局在顧及上述資料的情況下進行。3 400-3 500 mhz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不得要求空間電臺提供超出《無線電規則》(XX年版)表21-4所規定的保護。此劃分自XX年11月17日起生效。(wrc-12)

5.433 在2區和3區,3 400-3 6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但促請在這個頻帶內運用無線電定位系統的主管部門,於1985年前停止工作。1985年以後,主管部門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保護衛星固定業務,並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提出協調要求。

5.433a 在孟加拉、中國、法國在3區的海外屬地、韓國、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紐西蘭和巴基斯坦,3 500-3 600 mhz已確定用於國際移動電信(imt)。這種確定不妨礙已在該頻段內獲得劃分的業務使用該頻段,並且在《無線電規則》中沒有確定優先權。在協調階段,第 9.17和9.18款的規定亦適用。在主管部門啟用該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基站或移動電臺)前,應確保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邊界地面上方3米處所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pfd)在20%以上的時間裡不超過−154.5 db(w/(m2 4 khz))。經任何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在其領土上可以超出該限值。為了保證在任何其它主管部門的領土邊界處能夠符合該pfd限值,有關的計算和驗證應在考慮到所有相關資料並在獲得了主管部門雙方(負責地面電臺的主管部門和負責地球站的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請求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還應在無線電通訊局的幫助下進行。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pfd限值的計算和驗證應由無線電通訊局在顧及上述資料的情況下進行。3 500-3 600 mhz頻段內的移動業務電臺不得要求空間電臺提供超出《無線電規則》(XX年版)表21-4所規定的保護。(wrc-12)

5.434 已廢止。(sup-wrc-97)

5.435 在日本,在3 620-3 700 mhz頻帶內不包括無線電定位業務。

5.436 沒使用。

5.437 已廢止。(sup-wrc-XX)

5.438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4 200-4 400 mhz頻帶,專供安裝在航空器上的無線電高度表和在地面上的有關應答器使用。但是可准許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的無源遙感以次要使用條件在這一頻帶內工作(無線電高度表不對其提供保護)。

5.439 附加劃分: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4 200-4 4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440 可批准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的空對地傳輸使用4 202 mhz頻率,地對空傳輸使用6 427 mhz頻率。這種傳輸應限定在這些頻率的±2 mhz範圍內,並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440a 在2區(巴西、古巴、法國海外省和屬地、瓜地馬拉、巴拉圭、烏拉圭和委內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亞,4 400-4 940 mhz頻段可被用於航空器電臺飛行測試的航空移動遙測(amt)(見第1.83款)。此類使用須符合第416號決議(wrc-07),並且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和固定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這種使用不妨礙其它移動業務應用、或得到這些頻段劃分的、同樣作為主要業務的其它業務使用這些頻段,在《無線電規則》中亦沒有確定優先權。(wrc-07)

5.441 衛星固定業務應按照附錄30b的規定使用4 500-4 800 mhz(空對地),6 725-7 025 mhz(地對空)頻帶。衛星固定業務中的對地靜止衛星系統應按照附錄30b的規定使用10.7- 10.95 ghz(空對地)、11.2-11.45 ghz(空對地)和12.75-13.25 ghz(地對空)頻帶。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10.7-10.95 ghz(空對地)、11.2-11.45 ghz(空對地)和12.75-13.25 ghz(地對空)頻帶,應按照9.12款的規定與衛星固定業務中的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進行協調。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中根據《無線電規則》操作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提出保護要求,這與無線通訊局收到非對地靜止衛星固定業務系統或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完整的協調和通知資料的日期無關,並且不適用5.43a款。上述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操作中可能產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擾一經出現應迅速予以消除。(wrc-XX)

5.442 在4 825-4 835 mhz和4 950-4 990 mhz頻帶內,給移動業務的劃分限於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在2區(巴西、古巴、瓜地馬拉、巴拉圭、烏拉圭和委內瑞拉除外),以及澳大利亞,4 825-4 835 mhz頻段亦被劃分給航空移動業務,限於用於航空器電臺飛行測試的航空移動遙測。此類使用應符合第416號決議(wrc-07),而且不得對固定業務造成有害干擾。(wrc-07)

5.443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根廷、澳大利亞和加拿大,4 825-4 835 mhz和4 950-4 99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見5.33款)。

5.443a 已廢止。(sup-wrc-03)

5.443aa 在5 000-5 030 mhz和5 091-5 150 mhz頻段,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對這些頻段的使用,僅限於國際標準的航空系統。(wrc-12)

5.443b 為了不對5 030 mhz以上頻段內工作的微波著陸系統產生有害干擾,在5 010-5 030 mhz頻段內運營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系統(空對地)的所有空間電臺於5 030-5 150 mhz頻段內產生的地表集總功率通量密度,在150 khz頻段內不得超過–124.5 db(w/m2)。為了不對4 990-5 000 mhz頻段內的射電天文業務產生有害干擾,在5 010-5 030 mhz頻段內運營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系統須符合第741號決議(wrc-12,修訂版)中確定的4 990-5 000 mhz頻段內的限值。(wrc-12)

5.443c 航空移動(r)業務對5 030-5 091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於國際標準的航空系統。5 030-5 091 mhz頻段內的航空移動(r)業務的無用發射須限制在可為相鄰5 010-5 030 mhz頻段的rnss系統下行鏈路提供保護的限度之內。在相關itu-r建議書確定適當數值之前,在5 010-5 030 mhz頻段內,任何am(r)s臺站均應使用−75 dbw/mhz的e.i.r.p.密度限值。(wrc-12)

5.443d 在5 030-5 091 mhz頻段,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對此頻段的使用,僅限於國際標準的航空系統。(wrc-12)

5.444 5 030-5 150 mhz頻段計劃用於實施精確進場和著陸的國際標準系統(微波著陸系統)。在5 030-5 091 mhz頻段內,該系統的需求須優先於該頻段內的其它用途。使用5 091-5 150 mhz頻段時,第5.444a款和第114號決議(wrc-12,修訂版)適用。(wrc-12)

5.444a 附加劃分:5 091-5 1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該劃分僅限於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並須按照第9.11a款進行協調。

下述條件亦適用於5 091-5 150 mhz頻段:

– 2018年1月1日之前,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對5 091-5 150 mhz頻段的使用須遵守第114號決議(wrc-03,修訂版);

– XX年1月1日之後,不得為提供非對地靜止衛星移動系統饋線鏈路的地球站進行新的頻率指配;

– 2018年1月1日之後,衛星固定業務將次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444b 航空移動業務對5 091-5 150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

– 在航空移動(r)業務中操作的、符合國際航空標準的系統且限於機場地面應用。此類使用須遵守第748號決議(wrc-12,修訂版);

– 按照第418號決議(wrc-12,修訂版)從航空器電臺進行的航空遙測發射(見第1.83款)。(wrc-12)

5.445 沒使用。

5.446 附加劃分:在第5.369款中所列的國家中,5 150-5 216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空對地),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2區,該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空對地)。在1區和3區,除了第5.369款所列的國家和孟加拉,該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空對地)。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使用該頻段限於與在1 610-1 626.5 mhz和/或2 483.5-2 500 mhz頻段內操作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相關的饋線鏈路。在任何情況下,在地球表面所有到達角的總功率通量密度在每4 khz頻段內都不得超過–159 db(w/m2)。(wrc-12)

5.446a 航空移動業務以外的移動業務電臺使用5 150-5 350 mhz和5 470-5 725 mhz頻段時須遵守第229號決議(wrc-12,修訂版)。(wrc-12)

5.446b 在5 150-5 250 mhz頻帶內,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提出干擾保護要求。5.43a款的規定不再適用於與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相關的移動業務。(wrc-03)

5.446c 附加劃分:在1區(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和突尼西亞除外)和在巴西,5 150-5 2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移動業務,但僅限於按照第418號決議(wrc-12,修訂版)從航空器電臺進行的航空遙測發射(見第1.83 款)。這些電臺不得要求按照第5條操作的其它電臺提供保護。第5.43a款不適用。(wrc-12)

5.447 附加劃分:在象牙海岸、埃及、以色列、黎巴嫩、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突尼西亞,5 150-5 2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移動業務,但須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第229號決議(wrc-12,修訂版)的規定不適用。(wrc-12)

5.447a 對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的劃分限於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並應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

5.447b 附加劃分:5 150-5 216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該劃分限用於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並應符合9.11a款的規定。5 150-5 216 mhz頻帶內空對地方向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產生的、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情況下對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每4 khz頻帶內164 db(w/m2)。

5.447c 對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5 150-5 250 mhz頻帶內的衛星固定業務網路負責的主管部門,應按照9.11a款在平等的基礎上與按照5.446款操作、並於1995年11月17日以前啟用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負責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按照5.446款操作、並於1995年11月17日以後使用的衛星網路不得對按照5.447a和5.447b款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並且不能造成有害干擾。

5.447d 5 250-5 25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業務,只限於星載有源感測器。空間研究業務對此頻帶的其他使用為次要使用條件。(wrc-97)

5.447e 附加劃分:在下列3區國家,5 250-5 3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澳大利亞、韓國、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日本、馬來西亞、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里蘭卡、泰國和越南。固定業務使用該頻段旨在實施固定無線接入系統,並須符合itu-r f.1613建議書。此外,固定業務不得要求無線電測定、衛星地球探測(有源)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的保護,但是就衛星地球探測(有源)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而言,第5.43a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固定業務。在固定業務中實施固定無線接入系統並對現有無線電測定系統提供保護之後,未來無線電測定實施不應對固定無線接入系統施加更為嚴格的限制。(wrc-07)

5.447f 在5250-5350mhz頻帶內,移動業務電臺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提出保護要求。這些業務不應基於系統特性和干擾標準而對移動業務提出比在itu-r m.1638建議和itu-r rs.1632建議中規定的更嚴格的保護標準。(wrc-03)

5.448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和土庫曼,5 250-5 3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448a 在5 250-5 350 mhz頻帶內,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提出保護要求。第5.43a款不適用。(wrc-03)

5.448b 操作在5 350-5 570 mhz頻帶內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操作在5 460-5 570 mhz頻帶內的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應對操作在5 350-5 460 mhz頻帶內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操作在5 460-5 470 mhz頻帶內的無線電導航業務和操作在5 470-5 570 mhz頻帶內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wrc-03)

5.448c 操作在5 350-5 460 mhz頻帶的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此頻帶內已劃分的其他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5.448d 在5 350-5 470 mhz頻帶內,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根據5.449款操作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5.449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5 350-5 470 mhz頻帶,限於機載雷達和有關的機載信標。

5.450 附加劃分:在澳大利亞、亞塞拜然、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土庫曼和烏克蘭,5 470-5 6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450a 在5 470-5 725 mhz頻帶內,移動業務的電臺不得對無線電測定業務提出保護要求。無線電測定業務不應對移動業務要求比在itu-r m.1638建議中規定的更多的基於系統特性和干擾標準的直接保護標準。(wrc-03)

5.450b 在5 470-5 650 mhz頻帶內,除了在5 600-5 650 mhz頻帶內用於氣象目的的陸基雷達以外,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5.451 附加劃分:在英國,5 470-5 850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陸地移動業務。21.2、21.3、21.4和21.5款規定的功率限值,應適用於5 725-5 850 mhz頻帶。

5.452 在5 600-5 650 mhz頻帶內,批准用於氣象的陸基雷達與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以同等條件操作。

5.453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吉布提、韓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幾內亞、赤道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尼日、奈及利亞、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斯里蘭卡、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泰國、多哥、越南和葉門,5 650-5 8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第229號決議(wrc-12,修訂版)的規定不適用。(wrc-12)

5.454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塞拜然、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5 670-5 725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見第5.33款)。(wrc-12)

5.455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古巴、俄羅斯、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摩爾多瓦、蒙古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5 670-5 8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wrc-07)

5.456 附加劃分:在喀麥隆,5 755-5 85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wrc-03)

5.457 在澳大利亞、布吉納法索、象牙海岸、馬裡和奈及利亞,固定業務在6 440-6 520 mhz(haps到地面方向)和6 560-6 640 mhz(地面到haps方向)的劃分也可在這些國家的領土內用於高空平臺臺站(haps)的關口站鏈路。這種使用僅限於haps關口站鏈路操作,不得要求現有業務給予保護,亦不得對現有業務造成有害干擾。同時,須符合第150號決議(wrc-12)。現有業務的未來發展不得受到haps關口站鏈路的限制。在上述頻段使用haps關口站鏈路,需要與領土位於打算使用haps關口站鏈路的主管部門邊界1 000公里以內的其它主管部門達成明確協議。(wrc-12)

5.457a 在5 925-6 425 mhz和14-14.5 ghz頻帶內,置於船上的地球站可與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通訊。這種使用應遵循第902號決議(wrc-03)。(wrc-03)

5.457b 在5 925-6 425 mhz和14-14.5 ghz頻段,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葛摩、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科威特、利比亞、摩洛哥、茅利塔尼亞、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蘇丹、南蘇丹、突尼西亞和葉門,衛星水上移動業務的船載地球站可作為次要業務,根據第902號決議(wrc-03)包含的特性和條件執行。這種使用須符合第902號決議(wrc-03)。(wrc-12)

5.457c 在2區(巴西、古巴、法國海外省和屬地、瓜地馬拉、巴拉圭、烏拉圭和委內瑞拉除外),5 925-6 700 mhz頻段可被用於進行航空器電臺飛行測試的航空移動遙測(見第1.83款)。此類使用須符合第416號決議(wrc-07),並且不得對衛星固定和固定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這種使用不得妨礙其它移動業務應用、或以共同主要使用條件得到這些頻段劃分的其它業務使用這些頻段,亦不在《無線電規則》中確立優先權。(wrc-07)

5.458 在6 425-7 075 mhz頻帶內,可在海洋上進行無源微波感測測試。在7 075-7 250 mhz頻帶內,可進行無源微波感測測試。主管部門在將來規劃6 425-7 025 mhz和7 075-7 250 mhz頻帶時,應關注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的需要。

5.458a 在6 700-7 075 mhz頻帶內給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進行指配的時候,敦促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6 650-6 675.2 mhz頻帶內的射電天文業務的譜線觀測免受無用發射的有害干擾。

5.458b 在6 700-7 075 mhz頻帶內給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的劃分,限用於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並應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使用6 700-7 075 mhz(空對地)頻帶時,無需遵守22.2款的規定。

5.458c 在1995年11月17日以後提交的7 025-7 075 mhz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主管部門,應在itu-r相關建議的基礎上與在這一頻帶內已經於1995年11月18日以前通知並啟用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主管部門根據其要求進行協商。這種協商是為了便於共同操作這個頻帶內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和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

5.459 附加劃分:在俄羅斯聯邦,7 100-7 155 mhz和7 190-7 235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空間操作(地對空)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wrc-97)

5.460 附加劃分:空間研究業務(地對空)使用7 145-7 190 mhz頻帶限於深空;在7 190-7 235 mhz頻帶內不得對深空進行發射。操作在7 190-7 235 mhz頻帶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不得對現有或未來將要操作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電臺提出保護要求,第5.43a款不適用。(wrc-03)

5.461 附加劃分:7 250-7 375 mhz(空對地)和7 900-8 025 mhz(地對空)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移動業務,但須按照9.21款達成協議。

5.461a 衛星氣象(空對地)業務使用7 450-7 550 m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1997年11月30日前通知的此頻帶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可以以主要使用條件繼續操作直至其報廢為止。(wrc-97)

5.461b 衛星氣象業務(空對地)使用7 750-7 900 mhz頻段限於非對地靜止軌道衛星系統。(wrc-12)

5.462 已廢止。(sup-wrc-97)

5.462a 在1區和3區(日本除外),在8 025-8 400 mhz頻段內使用對地靜止衛星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未得到受影響主管部門的同意時不得超過下列抵達角()的數值:

每1 mhz頻段−135 db(w/m2) 對於0°≤< 5°

每1 mhz頻段−135 + 0.5 ( – 5) db(w/m2) 對於5° ≤< 25°

每1 mhz頻段−125 db(w/m2) 對於25°≤≤ 90°(wrc-12)

5.463 不允許航空器電臺在8 025-8 400 mhz頻帶內進行發射。(wrc-97)

5.464 已廢止。(sup-wrc-97)

5.465 在空間研究業務中,8 400-8 450 mhz頻帶的使用限於深空。

5.466 不同業務種類:在新加坡和斯里蘭卡,8 400-8 5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見第5.32條)。(wrc-12)

5.467 已廢止。(sup-wrc-03)

5.468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蒲隆地、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蓋亞那、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牙買加、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泊爾、奈及利亞、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塞內加爾、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多哥、突尼西亞和葉門,8 500-8 7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469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立陶宛、蒙古、烏茲別克、波蘭、吉爾吉斯斯坦、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8 500-8 75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陸地移動和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469a 在8 550-8 650 mhz頻帶內,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電臺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發展和使用。(wrc-97)

5.470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8 750-8 850 mhz頻帶,限於中心頻率為8 800 mhz的機載多普勒導航輔助裝置。

5.471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德國、巴林、比利時、中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法國、希臘、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利比亞、荷蘭、卡達、蘇丹和南蘇丹,8 825-8 850 mhz和9 000-9 200 m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僅供岸基雷達使用。(wrc-12)

5.472 在8 850-9 000 mhz和9 200-9 225 mhz頻帶,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限於岸基雷達使用。

5.473 附加劃分:在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古巴、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蒙古國、烏茲別克、波蘭、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塔吉克、土庫曼和烏克蘭,8 850-9 000 mhz和9 200-9 3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473a 在9 000-9 200 mhz頻段內,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不得對第5.337款中確定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系統或在第5.471款中所列國家內、作為主要業務在該頻段工作的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雷達系統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這些系統提供保護。(wrc-07)

5.474 在9 200-9 500 mhz頻帶,在適當考慮合適的itu-r建議書後,也可使用搜索和救助應答器(sart)(也見第31條)。

5.475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對9 300-9 500 mhz頻段的使用,限於航空器載氣象雷達和陸基雷達。另外,允許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中的陸基雷達信標在9 300-9 320 mhz頻段內工作,條件是不得對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產生有害干擾。(wrc-07)

5.475a 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有源)和空間研究業務(有源)對9 300-9 500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於需要300 mhz以上頻寬且9 500-9 800 mhz頻段無法完全滿足其需求的系統。(wrc-07)

5.475b 在9 300-9 500 mhz頻段內,無線電定位業務的電臺不得對符合《無線電規則》的無線電導航業務中的雷達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這些雷達提供保護。用於進行氣象的陸基雷達相對於其它無線電定位應用具有優先權。(wrc-07)

5.476 已廢止。(sup-wrc-07)

5.476a 在9300-9800m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電臺不得對無線電導航業務和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要求這些電臺提供保護。(wrc-07)

5.477 不同業務種類: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牙買加、日本、約旦、科威特、黎巴嫩、賴比瑞亞、馬來西亞、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千里達及托巴哥以及葉門,9 800-10 000 m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見第5.33款)。(wrc-12)

5.478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蒙古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土庫曼和烏克蘭,9 800- 10 000 m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07)

5.478a 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有源)和空間研究業務(有源)對9 800-9 900 mhz頻段的使用僅限於所需頻寬大於500 mhz、且在9 300-9 800 mhz頻段內無法完全滿足其需求的系統。(wrc-07)

5.478b 在9 800-9 900 mhz頻段內,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有源)和空間研究業務(有源)電臺既不得對獲得該頻段劃分的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電臺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護。(wrc-07)

5.479 9 975-10 025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氣象業務,供氣象雷達使用。

5.480 附加劃分: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古巴、薩爾瓦多、厄瓜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荷屬安地列斯群島、祕魯、烏拉圭,10-10.45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在委內瑞拉,10-10.45 ghz頻段還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07)

5.481 附加劃分:在德國、安哥拉、巴西、中國、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薩爾瓦多、厄瓜多、西班牙、瓜地馬拉、匈牙利、日本、肯亞、摩洛哥、奈及利亞、阿曼、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巴拉圭、祕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坦尚尼亞、泰國和烏拉圭,10.45-10.5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482 在10.6-10.68 ghz頻段內,送達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電臺天線處的功率不得超過–3 dbw。在按照第9.21款達成協議後,可以超過此限值。但是,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孟加拉、白俄羅斯、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喬治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約旦、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哈薩克、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茅利塔尼亞、摩爾多瓦、奈及利亞、阿曼、烏茲別克、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新加坡、塔吉克、突尼西亞、土庫曼和越南,對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的此限制不適用。(wrc-07)

5.482a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固定業務以及(除航空移動外的)移動業務對10.6-10.68 ghz頻段的共用,第751號決議(wrc-07)適用。(wrc-07)

5.483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中國、哥倫比亞、韓國、哥斯大黎加、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喬治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哈薩克、科威特、黎巴嫩、蒙古、卡達、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塔吉克、土庫曼以及葉門,10.68-10.7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此類使用限於1985年1月1日之前即已執行的裝置。(wrc-12)

5.484 在1區,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使用10.7-11.7 ghz頻帶,限於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

5.484a 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2區使用10.95-11.2ghz(空對地),11.45-11.7ghz(空對地),11.7-12.2ghz(空對地),在3區使用12.2-12.75ghz(空對地),在1區使用12.5-12.75ghz(空對地),13.75-14.5ghz(地對空)以及17.8-18.6ghz(空對地),19.7-20.2ghz(空對地),27.5-28.6ghz(地對空),29.5-30ghz(地對空)各頻帶,應按照9.12款的規定與衛星固定業務中的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協調。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中根據《無線電規則》操作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提出保護要求,這與無線通訊局收到非對地靜止衛星固定業務系統或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完整的協調和通知資料的日期無關,並且不適用5.43a款。上述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操作中可能產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擾應迅速予以消除。(wrc-XX)

5.485 在2區,在11.7-12.2 ghz頻帶,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上的轉發器還可額外地用於衛星廣播業務發射,只要發射時每一電視訊道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不大於53 dbw,並且不產生大於已協調過的衛星固定業務頻率指配的干擾,也不要求免受這種干擾的更多保護。對空間業務而言,該頻帶應主要用於衛星固定業務。

5.486 不同業務種類:在墨西哥和美國,11.7-12.1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見5.32款)。

5.487 在1區和3區,在11.7-12.5ghz頻帶內,按照各自劃分的固定業務、衛星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以及廣播業務,不應對根據附錄30中1區和3區的規劃操作的衛星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或提出保護要求。(wrc-03)

5.487a 附加劃分:11.7-12.5ghz頻帶在1區,12.2-12.7ghz頻帶在2區,11.7-12.2ghz頻帶在3區,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限於非對地靜止系統,並且應援用9.12款的規定與衛星固定業務的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協調。衛星固定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不得對按照《無線電規則》操作的衛星廣播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提出保護要求,這與無線通訊局收到衛星固定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和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完整的協調或通知資料的日期無關,並且5.43a款不適用。上述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操作方式是對可能產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擾一經出現應迅速予以消除。(wrc-03)

5.488 為了與1、2和3區內的地面業務電臺協調,2區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使用11.7-12.2ghz頻帶應遵循第9.14款的規定。在2區衛星廣播業務使用12.2-12.7ghz頻帶,見附錄30。(wrc-03)

5.489 附加劃分:在祕魯,12.1-12.2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

5.490 在2區,12.2-12.7ghz頻帶內現有的和將來的地面無線電通訊業務,不得對根據附錄30所載的2區衛星廣播業務規劃操作的空間業務造成有害干擾。

5.491 已廢止。(sup-wrc-03)

5.492 完全按照附錄30的相關區域規劃或所載的1區和3區列表指配的衛星廣播業務電臺,也可用於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發射,只要這種發射不產生比根據所在區域規劃或相應列表操作的衛星廣播業務發射更大的干擾,也不要求更多的干擾保護。(wrc-XX)

5.493 在3區,在12.5-12.75ghz頻帶,衛星廣播業務在任何條件和任何調製方式,在其服務區邊界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111db(w/(m2•27mhz))。(wrc-97)

5.494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加彭、迦納、幾內亞、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裡、摩洛哥、蒙古、奈及利亞、阿曼、卡達、剛果民主共和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查德、多哥和葉門,12.5-12.75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495 附加劃分:在法國、希臘、摩納哥、黑山、烏干達、羅馬尼亞、坦尚尼亞以及突尼西亞,12.5-12.75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wrc-12)

5.496 附加劃分:在奧地利、亞塞拜然、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12.5-12.75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但是,屬於此類業務的電臺不應對本腳註所列國家以外的1區國家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不要求這些地球站與本腳註中所列國家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電臺進行協調。第21條的表21-4為衛星固定業務規定的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限值適用於本腳註所列各國的領土。(wrc-XX)

5.497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13.25-13.4 ghz頻帶,限於多普勒導航輔助裝置。

5.498 已廢止。(sup-wrc-97)

5.498a 在13.25-13.4 ghz頻帶操作的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使用和發展。(wrc-97)

5.499 附加劃分:在孟加拉國和印度,13.25-14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在巴基斯坦,13.25-13.75 g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500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日、奈及利亞、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新加坡、蘇丹、南蘇丹、查德和突尼西亞,13.4-14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在巴基斯坦,13.4-13.75 g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501 附加劃分:在亞塞拜然、匈牙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和土庫曼,13.4-14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無線電導航業務。(wrc-12)

5.501a 13.4-13.75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空間研究業務,限於星載有源感測器。空間研究業務對本頻帶的其他使用為次要業務。(wrc-97)

5.501b 在13.4-13.75 ghz頻帶中,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使用和發展。(wrc-97)

5.502 在13.75-14 ghz頻帶內,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地球站天線直徑應大於1.2米,而衛星固定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地球站天線直徑應大於4.5米。此外,在仰角大於2°時,無線電定位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個電臺每秒平均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59 dbw;更低的仰角時不應超過65 dbw。在這個頻帶內開始使用天線直徑小於4.5米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地球站以前,主管部門應確保由此地球站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應超過以下限定值:

- 在低水位線的海平面以上36米且大於1%的時間裡,被沿海國家正式認可的值為115 db(w/(m2·10 mhz));

- 除非在此之前已經達成了協議,在這個頻帶內主管部門正在部署和計劃部署陸基移動雷達的領土邊界的地面以上3米且大於1%的時間裡,該值為115 db(w/(m2· 10 mhz))。

對於天線直徑大於或等於4.5米的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任何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應該至少是68 dbw,但不應超過85 dbw。(wrc-03)

5.503 在13.75-14 ghz頻帶,對於無線電通訊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佈資料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應與衛星固定業務電臺在同等基礎上操作;在該日期以後,新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將以次要使用條件來操作。對於無線電通訊局在1992年1月31日前已收到提前公佈資料的空間研究業務的對地靜止空間電臺,直至其停止在此頻帶內操作為止:

- 在13.77-13.78 ghz頻帶,任何與對地靜止衛星軌道空間電臺通訊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不得超過:

ⅰ)4.7d+28 db(w/40 khz),其中d是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當其取值範圍為大於等於1.2米而小於4.5米時;

ⅱ)49.2+20 log(d/4.5)db(w/40 khz),其中d是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當其取值範圍為大於等於4.5米而小於31.9米時;

ⅲ)66.2 db(w/40 khz),當衛星固定業務的地球站的天線直徑大於等於31.9米時;

ⅳ)56.2 db(w/4 khz),當窄帶(必要頻寬小於40 khz)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的天線直徑大於等於4.5米時。

- 在13.772-13.778 ghz頻帶,任何與非對地靜止衛星軌道空間電臺通訊的衛星固定業務地球站發射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每6 mhz頻寬內不得超過51 dbw。

在這些頻帶,為了補償雨衰,可使用自動功率控制,以增加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密度,但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的功率通量密度的增加不得使地球站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超過等效于晴空條件下的所使用的上述的限定值。(wrc-03)

5.503a 已廢止。(sup-wrc-03)

5.504 無線電導航業務使用14-14.3 ghz頻帶,應對衛星固定業務空間電臺提供充分保護。

5.504a 在14-14.5 ghz頻帶內,次要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機載地球站可能也與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通訊。這樣的使用應該遵循5.29、5.30和5.31款的規定。(wrc-03)

5.504b 操作在14-14.5 ghz頻帶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機載地球站,應遵循itu-r m.1643建議附件1的c部分的規定,該規定與在西班牙、法國、印度、義大利、英國和南非的領土上的14-14.5 ghz頻帶內執行觀測的任一射電天文臺相關。(wrc-03)

5.504c 在14-14.25 ghz頻段,衛星航空移動業務中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烏地阿拉伯、波札那、象牙海岸、埃及、幾內亞、印度、伊朗、科威特、奈及利亞、阿曼、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境內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itu-r m.1643建議書b部分附件1中規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響主管部門的特別允許。本腳註的規定無論如何不得減輕根據第5.29款作為次要業務操作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義務。(wrc-12)

5.505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波札那、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大韓民國、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阿曼、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查德、越南和葉門,14-14.3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506 在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中,14-14.5 ghz頻帶可以用於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但須與衛星固定業務的其他網路協調。饋線鏈路的這種使用保留給歐洲以外的國家。

5.506a 在14-14.5 ghz頻帶內,按照第902號決議(wrc-03)的規定,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超過21 dbw的船載的地球站應該與置於船上的地球站操作在相同的條件下。對於無線電通訊局在XX年7月5日前已經收到完整的附錄4資料的船載的地球站,這款腳註不適用。(wrc-03)

5.506b 在塞普勒斯、希臘和馬耳他,在第902號決議(wrc-03)給定的最小距離內,與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通訊的、置於船上的地球站可不需預先達成協議就可能在14-14.5 ghz頻帶內操作。(wrc-03)

5.507 沒使用。

5.508 附加劃分:在德國、法國、義大利、利比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以及英國,14.25-14.3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wrc-12)

5.508a 在14.25-14.3 ghz頻段,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烏地阿拉伯、波札那、中國、象牙海岸、埃及、法國、幾內亞、印度、伊朗、義大利、科威特、奈及利亞、阿曼、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英國和突尼西亞國境內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itu-r m.1643建議書b部分附件1中規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響的主管部門的特別允許。應用本腳註的規定無論如何不得減輕根據第5.29款作為次要業務操作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義務。(wrc-12)

5.509 已廢止。(sup-wrc-07)

5.509a 在14.3-14.5 ghz頻段,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任何航空器地球站在沙烏地阿拉伯、波札那、喀麥隆、中國、象牙海岸、埃及、法國、加彭、幾內亞、印度、伊朗、義大利、科威特、摩洛哥、奈及利亞、阿曼、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英國、斯里蘭卡、突尼西亞和越南國境內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itu-r m.1643建議書b部分附件1中規定的限值,除非得到受影響的主管部門的特別允許。應用本腳註的規定無論如何不得減輕根據第5.29款作為次要業務操作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的義務。(wrc-12)

5.510 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使用14.5-14.8 ghz頻帶,限於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這種使用保留給歐洲以外的國家。

5.511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喀麥隆、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幾內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以及索馬利亞,15.35-15.4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511a 15.43-15.63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衛星固定(空對地和地對空)業務使用15.43-15.63ghz頻帶限於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系統的饋線鏈路,並按照9.11a款進行協調。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使用15.43-15.63ghz頻帶限於XX年6 月2日前無線通訊局已經收到其提前公佈資料的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系統的饋線鏈路。在空對地方向,地球站的最小向上仰角和朝向本地水平面的增益以及為保護地球站不受有害干擾的最小協調距離應符合itu-r s.1341建議書。為了保護15.35-15.4ghz頻帶的射電天文業務,任何工作在15.43-15.63g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空間電臺的饋線鏈路(空對地)系統在15.35-15.4ghz頻帶內,進入任意射電天文觀測站在大於2%的時間內每50mhz頻寬的總功率通量密度不得超過156db(w/m2)。(wrc-XX)

5.511b 已廢止。(sup-wrc-97)

5.511c 在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中操作的電臺應當按照itu-r s.1340建議書限制其有效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保護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電臺(援用4.10款)免受饋線鏈路的地球站有害干擾所需的最小協調距離以及饋線鏈路的地球站對本地水平面傳送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應符合itu-r s.1340建議書。(wrc-97)

5.511d 無線通訊局在1997年11月21日之前已經收到完整的提前公佈資料的衛星固定業務系統可以在15.4-15.43ghz和15.63-15.7ghz頻帶進行空對地方向的操作和在15.63-15.65ghz頻帶進行地對空方向的操作。在15.4-15.43ghz和15.65-15.7ghz頻帶,由非對地靜止衛星空間電臺發射的訊號,在地球表面的功率通量密度對任意到達角均不得超過146db(w/(m2•mhz))的限值。在 15.63-15.65ghz頻帶,當主管部門規劃的由非對地靜止空間電臺發射的訊號對任意到達角超過146db(w/(m2•mhz))時,應當按照 9.11a款與受影響的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在15.63-15.65ghz頻帶,地對空方向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電臺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電臺造成有害干擾(援用4.10款)。(wrc-97)

5.511e 在15.4-15.7 ghz頻段,在無線電定位業務中操作的電臺不得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獲得其保護。(wrc-12)

5.511f 為保護15.35-15.4 ghz頻段內的射電天文業務,在15.4-15.7 ghz頻段操作的無線電定位電臺對15.35-15.4 ghz頻段內任一射電天文觀測站址的功率通量密度在2%以上的時間內,在50 mhz頻寬內不得超過−156 db(w/m2)。(wrc-12)

5.512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巴林、孟加拉國、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剛果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埃及、薩爾瓦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芬蘭、瓜地馬拉、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黑山、尼泊爾、尼加拉瓜、尼日、阿曼、巴基斯坦、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塞爾維亞、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坦尚尼亞、查德、多哥以及葉門,15.7-17.3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wrc-12)

5.513 附加劃分:在以色列,15.7-17.3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這些業務不應對5.512款所列國家以外的國家按照頻率劃分表操作的業務要求保護,或對其造成有害干擾。

5.513a 在17.2-17.3 ghz頻帶操作的星載有源感測器不得對無線電定位業務和其他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的業務造成有害干擾,或限制其發展和使用。(wrc-97)

5.514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喀麥隆、薩爾瓦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瓜地馬拉、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義大利、日本、約旦、科威特、利比亞、立陶宛、尼泊爾、尼加拉瓜、奈及利亞、阿曼、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卡達、吉爾吉斯斯坦、蘇丹和南蘇丹,17.3-17.7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第21.3和21.5款規定的功率限值須適用。(wrc-12)

5.515 在17.3-17.8 ghz頻帶內,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與衛星廣播業務之間的頻率共用也應符合附錄30a的附件4第1節的規定。

5.516 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使用17.3-18.1 ghz頻帶,限於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在2區,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使用17.3-17.8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2區,12.2-12.7 ghz頻帶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使用17.3-17.8 ghz頻帶,見第11條。衛星固定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1區和3區使用17.3-18.1 ghz(地對空)頻帶和在2區使用17.8-18.1 ghz(地對空)頻帶,需要按照9.12款與衛星固定業務的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進行協調。衛星固定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不得對按照《無線電規則》操作的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提出保護要求,這與無線通訊局收到非對地靜止衛星的衛星固定業務系統或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完整的協調和通知資料的日期無關,並且不應該援用5.43a款。上述頻帶衛星固定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在操作中產生的任何不可接受干擾,一經出現應迅速予以消除。(wrc-XX)

5.516a 在17.3-17.7ghz頻帶內,在1區的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的地球站不得對按照附錄30a操作的衛星廣播業務饋線鏈路的地球站提出保護要求,而且不能對在饋線鏈路服務區域內任何地點的衛星廣播業務饋線鏈路的地球站的位置有任何限制或約束。(wrc-03)

5.516b 以下所示的頻帶用於衛星固定業務的高密度應用:

17.3-17.7ghz(空對地)在1區,

18.3-19.3ghz(空對地)在2區,

19.7-20.2ghz(空對地)在所有各區,

39.5-40ghz(空對地)在1區,

40-40.5ghz(空對地)在所有各區,

40.5-42ghz(空對地)在2區,

47.5-47.9ghz(空對地)在1區,

48.2-48.54ghz(空對地)在1區,

49.44-50.2ghz(空對地)在1區,

27.5-27.82ghz(地對空)在1區,

28.35-28.45ghz(地對空)在2區,

28.45-28.94ghz(地對空)在所有各區,

28.94-29.1ghz(地對空)在2區和3區,

29.25-29.46ghz(地對空)在2區,

29.46-30ghz(地對空)在所有各區,

48.2-50.2ghz(地對空)在2區。

這些頻帶標識不妨礙其他衛星固定業務的應用,或者在這些頻帶內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並且在規則中沒有建立使用優先順序的其他業務使用這些頻帶。主管部門在考慮與這些頻帶相關的規則時應該注意到這一點。參見第143號決議(wrc-03)[ 祕書處注:該決議已經wrc-07修訂。]。(wrc-03)

5.517 在2區,17.7-17.8 ghz頻段內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使用不得對按照《無線電規則》工作的衛星廣播業務中的指配造成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提供保護。(wrc-07)

5.518 已廢止。(sup-wrc-07)

5.519 附加劃分:2區的18-18.3 ghz頻段、以及1區和3區的18.1-18.4 ghz頻段亦作為主要業務劃分給衛星氣象業務(空對地)。其使用限於對地靜止衛星。(wrc-07)

5.520 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使用18.1-18.4 ghz頻帶限於衛星廣播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wrc-XX)

5.521 替代劃分:在德國、丹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希臘,18.1-18.4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固定業務、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和移動業務(見5.33款)。5.519款的規定也適用。(wrc-03)

5.522 已廢止。(sup-wrc-XX)

5.522a 固定業務和衛星固定業務在18.6-18.8 ghz頻帶的發射限值分別在21.5a和21.16.2款中規定。(wrc-XX)

5.522b 衛星固定業務使用18.6-18.8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系統和那些軌道遠地點大於20 000公里的系統。(wrc-XX)

5.522c 對18.6-18.8 ghz頻帶,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約旦、黎巴嫩、利比亞、摩洛哥、阿曼、卡達、敘利亞、突尼西亞和葉門,在XX 年世界無線電通訊大會(wrc-XX)最後檔案生效之日已操作的固定業務系統不受21.5a款的限制。(wrc-XX)

5.523 已廢止。(sup-wrc-XX)

5.523a 對地靜止和非對地靜止衛星固定業務網路使用18.8-19.3 ghz(空對地)和28.6-29.1 ghz(地對空)頻帶應援用9.11a款的各項規定,22.2款的規定不再適用。為了達成讓相關各方都能接受的結果,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進入協調程式的對地靜止衛星網路的主管部門應當盡最大可能依照9.11a款的規定與無線通訊局在此日期前收到通知資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網路進行協調。非對地靜止衛星網路不得對其完整的附錄4的通知資料被無線通訊局認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經收到的對地靜止衛星固定業務網路造成有害干擾。(wrc- 97)

5.523b 衛星固定業務使用19.3-19.6 ghz(地對空)頻帶限於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系統的饋線鏈路。並應援用9.11a款,而22.2款不適用。

5.523c 《無線電規則》22.2款將在19.3-19.6 ghz和29.1-29.4 ghz頻帶繼續適用於其完整的附錄4的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被無線通訊局認為在1995年11月18日之前已經收到的非對地靜止移動衛星業務網路的饋線鏈路和衛星固定業務網路。(wrc-97)

5.523d 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和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使用19.3-19.7 ghz(空對地)頻帶須援用9.11a款的各項規定,而不是22.2款的規定。此頻帶用於衛星固定業務其他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或5.523c和 5.523e款中所示的應用時不需援用9.11a款的規定,而應繼續按照第9條(9.11a款除外)和第11條的程式以及22.2款的規定。(wrc- 97)

5.523e 《無線電規則》22.2款將在19.6-19.7 ghz和29.4-29.5 ghz頻帶中繼續適用於非對地靜止衛星移動業務網路的饋線鏈路和其完整的附錄4協調資料或通知資料被無線電通訊局認為在1997年11月21日前已經收到的衛星固定業務網路。(wrc-97)

5.524 附加劃分:在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沙烏地阿拉伯、巴林、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哥斯塔黎加、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瓜地馬拉、幾內亞、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泊爾、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坦尚尼亞、查德、多哥和突尼西亞,19.7-21.2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這種附加使用不得對19.7-21.2 ghz頻段內衛星固定業務的空間電臺的功率通量密度和19.7-20.2 ghz頻段內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衛星移動業務的空間電臺功率通量密度施加任何限制。(wrc-12)

5.525 為促進衛星移動業務與衛星固定業務的網路之間的區域協調,衛星移動業務極易受干擾的載波應儘可能置於19.7-20.2 ghz和29.5-30 ghz頻帶的較高部分。

5.526 在19.7-20.2ghz(2區)和29.5-30ghz頻帶和1區及3區的20.1-20.2ghz和29.9-30ghz頻帶,衛星固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的網路可以包括指定地點或未指定地點的各個地球站之間的或在運動中通過一個或多個衛星的點對點和點對多點通訊的各個地球站之間的鏈路。

5.527 在19.7-20.2 ghz和29.5-30 ghz頻帶,4.10款不適用於衛星移動業務。

5.528 給衛星移動業務的劃分旨在空間電臺使用窄的點波束天線和其他先進技術的網路。在2區,在19.7-20.1 ghz和20.1-20.2 ghz頻帶操作衛星移動業務系統的各主管部門應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這些頻帶可供那些按照5.524款的規定操作固定和移動系統的主管部門繼續使用。

5.529 在2區,衛星移動業務使用19.7-20.1 ghz和29.5-29.9 ghz頻帶限於5.526款中所述的衛星固定業務和衛星移動業務的衛星網路。

5.530 已廢止。(sup-wrc-12)

5.530a 除非有關主管部門之間已另行達成協議,否則一個主管部門的任何固定或移動業務臺站在1區和3區任何其它主管部門領土任意點的地面以上3米處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20%以上的時間內不得超過−120.4 db(w/(m2 · mhz))。在進行計算時,主管部門應使用itur p.452建議書最新版(見itu-r bo.1898建議書)。(wrc-12)

5.530b 在21.4-22 ghz頻段,為了推動衛星廣播業務的發展,鼓勵1區和3區各主管部門不要部署移動業務臺站,並將固定業務臺站的部署限制在點對點鏈路上。(wrc-12)

5.530c 21.4-22 ghz頻段的使用須遵守第755號決議(wrc12)的規定。(wrc-12)

5.530d 見第555號決議(wrc-12)。(wrc-12)

5.531 附加劃分:在日本,21.4-22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廣播業務。

5.532 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使用22.21-22.5 ghz頻帶,不應對固定業務和對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施加限制。

5.532a 空間研究業務地球站與鄰國相應邊界之間的間隔距離須至少保持在54公里,以保護現有和未來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部署,除非相關主管部門之間就一更短距離另行達成一致。第9.17和9.18款不適用。(wrc-12)

5.532b 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在1區對24.65-25.25 ghz頻段和在3區對24.65-24.75 ghz頻段的使用限於使用最小天線直徑為4.5米的地球站。(wrc-12)

5.533 衛星間業務不得對無線電導航業務的機場地面探測裝置電臺的有害干擾提出保護要求。

5.534 已廢止。(sup-wrc-03)

5.535 在24.75-25.25 ghz頻帶,衛星廣播業務電臺的饋線鏈路比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的其他應用具有優先權,這些其他應用應保護已存在及將要啟用的衛星廣播業務電臺的饋線鏈路網路,並且不得對其提出保護要求。

5.535a 衛星固定業務使用29.1-29.5 ghz(地對空)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衛星系統和衛星移動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饋線鏈路。此種使用必須援用9.11a款的規定,而不必援用22.2款的規定,除非在5.523c和5.523e款中另有指明,那些應用不應該援用9.11a款的規定,而應繼續遵照第9條(9.11a款除外)和第11條的程式,並遵守22.2款的規定。(wrc-97)

5.536 衛星間業務使用25.25-27.5 ghz頻帶限於空間研究和衛星地球探測用途,以及空間工業和醫學活動資料的傳輸。

5.536a 在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中操作地球站的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其他主管部門操作的固定和移動業務電臺給予保護。此外,操作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的地球站應考慮到最新版本的itu-r sa.1862建議書。(wrc-12)

5.536b 在沙烏地阿拉伯、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中國、韓國、丹麥、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愛沙尼亞、芬蘭、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約旦、肯亞,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摩爾多瓦、挪威、

阿曼、烏干達、巴基斯坦、菲律賓、波蘭、葡萄牙、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斯洛伐克、捷克共和國、羅馬尼亞、英國、新加坡、瑞典、瑞士、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和辛巴威,在25.5-27 ghz頻段內操作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的地球站不得向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的電臺要求保護,或限制這兩種業務電臺的使用和部署。(wrc-12)

5.536c 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波札那、巴西、喀麥隆、葛摩、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愛沙尼亞、芬蘭、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約旦、肯亞、科威特、立陶宛、馬來西亞、摩洛哥、奈及利亞、阿曼、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坦尚尼亞、突尼西亞、烏拉圭、尚比亞和辛巴威,25.5-27 ghz頻段內的在空間研究業務中執行的地球站不得要求固定和移動業務電臺的保護,或對其使用和部署加以限制。(wrc-12)

5.537 使用27-27.5 ghz頻帶的衛星間業務的非對地靜止衛星的空間業務不必遵守22.2款的規定。

5.537a 在不丹、喀麥隆、韓國、俄羅斯聯邦、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日本、哈薩克、馬來西亞、馬爾地夫、蒙古、緬甸、烏茲別克、巴基斯坦、菲律賓、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蘇丹、斯里蘭卡、泰國和越南,劃分給固定業務的27.9-28.2 ghz頻段亦可以在上述國家境內由高空平臺電臺(haps)使用。在上述國家,haps對劃分給固定業務的300 mhz的此類使用進一步侷限於haps到地面方向的操作,並且不得對其它型別的固定業務系統或其它同為主要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此外,這些其他業務的開發不得受到haps的限制。見第145號決議(wrc-12,修訂版)。(wrc-12,修訂版)

5.538 附加劃分:27.500-27.501 ghz和29.999-30.000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用於上行鏈路功率控制的信標傳輸。這種空對地傳輸在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中相鄰衛星的方向上,其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不得超過+10 dbw。(wrc-07)

5.539 27.5-30 ghz頻帶可以用於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為衛星廣播業務提供饋線鏈路。

5.540 附加劃分:27.501-29.999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用於上行鏈路功率控制的信標傳輸。

5.541 在28.5-30 ghz頻帶,衛星地球探測業務限於電臺之間資料傳輸,通過有源或無源探測器收集原始資訊則不受此限制。

5.541a 在29.1-29.5 ghz(地對空)頻帶的衛星移動業務非對地靜止衛星網路饋線鏈路和衛星固定業務對地靜止衛星網路應採用上行鏈路自適應功率控制或其他的衰減補償方法,在減少兩個網路之間的相互干擾的同時使地球站的發射滿足所需的鏈路效能的功率電平。這些方法應適用於那些無線通訊局在1996年5月17日以後收到其附錄4協調資料的網路,並且直至未來有權的世界無線電通訊會議對其進行更改時為止。鼓勵在該日期之前提交附錄4協調資料的主管部門在可行的程度上使用這些技術。(wrc-XX)

5.542 附加劃分:在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林、汶萊達魯薩蘭國、喀麥隆、中國、剛果共和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幾內亞、印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日本、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泊爾、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斯里蘭卡和查德,29.5-31 ghz頻段亦劃分給作為次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第21.3款和第21.5款規定的功率限值須適用。(wrc-12)

5.543 29.95-30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用於以遙測、跟蹤、控制為目的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的空對空鏈路。

5.543a 在不丹、喀麥隆、韓國、俄羅斯聯邦、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日本、哈薩克、馬來西亞、馬爾地夫、蒙古、緬甸、烏茲別克、巴基斯坦、菲律賓、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蘇丹、斯里蘭卡、泰國和越南,劃分給固定業務的31-31.3 ghz頻段亦可以由使用高空平臺電臺(haps)的系統在地面到haps方向使用。使用haps的系統對31-31.3 ghz頻段的使用僅限於在上述國家境內,且不得對其它型別的固定業務系統、移動業務系統和根據第5.545款操作的系統產生有害干擾,亦不得要求其保護。而且,這些業務的開發不得受到haps的限制。考慮到itu-rra.769建議書規定的保護標準,31-31.3 ghz頻段內使用haps的系統不得對在31.3-31.8 ghz頻段得到主要業務劃分的射電天文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為保證對衛星無源業務的保護,31.3-31.8 ghz頻段內進入haps地面電臺天線的無用功率密度電平在晴空條件下須限制在106 db(w/mhz),在雨天條件下,為抑制降雨產生的衰減,如果對無源衛星的有效影響不超過晴空條件下的影響,則可以增至100 db(w/mhz)。見第145號決議(wrc-12,修訂版)。(wrc-12)

5.544 在31-31.3 ghz頻帶,第21條的表21-4中規定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值,應適用於空間研究業務。

5.545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喬治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31-31.3 g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見第5.33款)。(wrc-12)

5.546 不同業務種類:在沙烏地阿拉伯、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班牙、愛沙尼亞、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匈牙利、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以色列、約旦、黎巴嫩、摩爾多瓦、蒙古、阿曼、烏茲別克、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英國、南非、塔吉克、土庫曼和土耳其,31.5-31.8 g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業務和除航空移動以外的移動業務(見第5.33款)。(wrc-12)

5.547 31.8-33.4 ghz、37-40 ghz、40.5-43.5 ghz、51.4-52.6 ghz、55.78-59 ghz和64-66 ghz頻段可用於固定業務的高密度應用(見第75號決議(wrc-XX))。各主管部門在審議與這些頻段相關的規則性條款時應顧及這一點。由於可能會在39.5-40 ghz和40.5-42 ghz頻段部署衛星固定業務的高密度應用(見第5.516b款),各主管部門應酌情進一步考慮對固定業務中高密度應用的潛在限制。(wrc-07)

5.547a 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減小在31.8-33.4 ghz頻帶固定業務電臺與無線電導航業務機載電臺之間的潛在干擾,同時考慮機載雷達系統的操作需要。(wrc-XX)

5.547b 替代劃分:在美國,31.8-32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和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業務。(wrc-97)

5.547c 替代劃分:在美國,32-32.3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和空間研究(深空)(空對地)業務。(wrc-03)

5.547d 替代劃分:在美國,32.3-33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衛星間和無線電導航業務。(wrc-97)

5.547e 替代劃分:在美國,33-33.4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wrc-97)

5.548 主管部門在設計用於32.3-33 ghz頻帶的衛星間業務、32-33 ghz頻帶的無線電導航業務、31.8-32.3 ghz頻帶的空間研究(深空)業務的系統時,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這些業務之間造成有害干擾,並關注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安全問題(見第707號建議)。(wrc-03)

5.549 附加劃分:在沙烏地阿拉伯、巴林、孟加拉國、埃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加彭、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伊拉克、以色列、約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馬來西亞、馬裡、摩洛哥、茅利塔尼亞、尼泊爾、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菲律賓、卡達、剛果民主共和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南蘇丹、斯里蘭卡、多哥、突尼西亞和葉門,33.4-36 ghz亦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固定和移動業務。(wrc-12)

5.549a 在35.5-36.0 ghz頻帶內,在離波束中心超過0.8°的任何角度上,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有源)和空間研究業務(有源)的星載感測器在地球表面所產生的平均功率通量密度不應超過73.3 db(w/m2)。(wrc-03)

5.550 不同業務種類:在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喬治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和土庫曼,34.7-35.2 ghz頻段劃分給作為主要業務的空間研究業務(見第5.33款)。(wrc-12)

5.550a 對於36-37 ghz頻段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固定業務以及移動業務之間的共用,第752號決議(wrc-07)須適用。(wrc-07)

5.551 已廢止。(sup-wrc-97)

5.551a 已廢止。(sup-wrc-03)

5.551aa 已廢止。(sup-wrc-03)

5.551b 已廢止。(sup-wrc-XX)

5.551c 已廢止。(sup-wrc-XX)

5.551d 已廢止。(sup-wrc-XX)

5.551e 已廢止。(sup-wrc-XX)

5.551f 不同業務種類:在日本,41.5-42.5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移動業務(見5.33款)。(wrc-97)

5.551g 已廢止。(sup-wrc-03)

5.551h 在42-42.5 ghz頻段內執行的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或衛星廣播業務的任何非對地靜止衛星系統的所有空間電臺在42.5-43.5 ghz頻段產生的等效功率通量密度(epfd),不得在超過2%的時間內,在任何射電天文電臺臺址超過下述各值:

在任何以單反天文望遠鏡登記的射電天文電臺臺址,在42.5-43.5 ghz頻段中,1 ghz為–230 db(w/m2),每500 khz為–246 db(w/m2);

在任何以甚長基線干涉儀電臺登記的射電天文電臺臺址,在42.5-43.5 ghz頻段中,每500 khz為–209 db(w/m2)。

這些epfd值須採用itur s.1586-1建議書中列出的方法以及itur ra.1631建議書中列出的射電天文業務的參考天線方向圖和最大天線增益進行評估,並須對整個天空和大於射電望遠鏡最小操作角min 的仰角(在沒有通知資料時,應採用預設值5°)適用。

這些值須適用於任何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射電天文電臺:

– 在XX年7月5日之前執行,並在XX年1月4日之前已通知無線電通訊局的射電天文電臺;或

– 在有關限值適用的空間電臺的完整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收悉日期前已得到通知的射電天文電臺。

在這些日期之後通知的其它射電天文電臺需同授權空間電臺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在2區,第743號決議(wrc-03)須適用。射電天文電臺臺址可以在經其主管部門同意的任何國家超出本腳註中的限制。(wrc-07)

5.551i 操作在42-42.5 ghz頻帶內的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或衛星廣播業務(空對地)的對地靜止衛星空間電臺在42.5-43.5 ghz頻帶內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射電天文臺所在地,不應超過以下的值:

– 在任意登記為單面望遠鏡的射電天文臺所在地,在42.5-43.5 ghz頻帶的任何 1 ghz頻帶內為137 db(w/m2),任何500 khz頻帶內為153 db(w/m2);和

– 在任意登記為甚長基線干涉測量臺的射電天文臺所在地,在42.5-43.5 ghz頻帶的任何500 khz頻帶內為116 db(w/m2)。

應在以下任何射電天文臺所在地使用這些值:

– XX年7月5日前操作的和在XX年1月4日前已經被通知給無線電通訊局的射電天文臺;或

– 在收到完整的被限制使用的空間站的附錄4協調或通知資料之前被通知的射電天文臺。

其他在這些日期以後通知的射電天文臺可尋求與空間電臺的主管部門間達成協議。在2區,應遵循第743號決議(wrc-03)。在與射電天文臺所在地國家的主管部門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這款腳註中的限制可被超過。(wrc-03)

5.552 在42.5-43.5 ghz和47.2-50.2 ghz頻帶內劃分給衛星固定業務地對空傳輸的頻譜,大於在37.5-39.5 ghz頻帶內劃分給空對地傳輸的頻譜,目的是為了容納衛星廣播的饋線鏈路。促請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將47.2-49.2 ghz頻帶保留給在40.5-42.5 ghz頻帶內操作的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

5.552a 47.2-47.5 ghz和47.9-48.2 ghz頻帶對固定業務的劃分是指定給高空平流層電臺使用的。對47.2-47.5 ghz和47.9-48.2 ghz頻帶的使用須遵守第122決議(wrc-07,修訂版)的規定。(wrc-07)

5.553 陸地移動業務電臺可以在43.5-47 ghz和66-71 ghz頻帶上工作,但不得對這些頻帶已劃分的空間無線電通訊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見5.43款)。(wrc-XX)

5.554 在43.5-47 ghz、66-71 ghz、95-100 ghz、123-130 ghz、191.8-200 ghz和252-265 ghz頻帶,用於與衛星移動業務或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配合使用的衛星鏈路也准許與指定固定地點的陸地電臺連線。(wrc-XX)

5.554a 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使用47.5-47.9 ghz,48.2-48.54 ghz和49.44-50.2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的衛星。(wrc-03)

5.555 附加劃分:48.94-49.04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wrc-XX)

5.555a 已廢止。(sup-wrc-03)

5.555b 操作在48.2-48.54 ghz和49.44-50.2 ghz頻帶的衛星固定業務(空對地)的任一對地靜止的空間電臺在48.94-49.04 ghz頻帶內產生的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射電天文臺所在地任何500 khz頻帶內,不應超過151.8 db(w/m2)。(wrc-03)

5.556 在51.4-54.25 ghz、58.2-59 ghz和64-65 ghz頻帶,可根據本國安排進行射電天文觀測。(wrc-XX)

5.556a 衛星間業務使用54.25-56.9 ghz、57.0-58.2 ghz和59.0-59.3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中的衛星。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至1 000公里間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由衛星間業務電臺產生的單向輸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條件和所有調製方式下,對於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147 db(w/(m2•100mhz))。(wrc-97)

5.556b 附加劃分:在日本,54.25-55.78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低密度使用的移動業務。(wrc-97)

5.557 附加劃分:在日本,55.78-58.2 ghz頻帶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無線電定位業務。(wrc-97)

5.557a 在55.78-56.26 ghz頻帶,為了保護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電臺,固定業務電臺發信機送入天線的最大功率密度限制在26 db(w/mhz)。(wrc-XX)

5.558 航空移動業務電臺可以在55.78-58.2 ghz、59-64 ghz、66-71 ghz、122.25-123 ghz、130-134 ghz、167-174.8 ghz和191.8-200 ghz頻帶工作,但不得對衛星間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見5.43款)。(wrc-XX)

5.558a 衛星間系統使用56.9-57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衛星軌道內的衛星之間的鏈路和由高的地球軌道中的非對地靜止衛星向低地球軌道衛星的發射。對於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中的衛星之間的鏈路,在地球表面以上由0至1 000公里間的任何海拔高度上的單向輸入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條件和所有調製方式下,對於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147 db(w/(m2•100mhz))。(wrc-97)

5.559 無線電定位業務的機載雷達可以在59-64 ghz頻帶工作,但不得對衛星間業務造成有害干擾(見5.43款)。(wrc-XX)

5.559a 已廢止。(sup-wrc-07)

5.560 在衛星地球探測業務和空間研究業務中,空間站雷達可按主要使用條件在78-79 ghz頻帶內工作。

5.561 在74-76 ghz頻帶,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和廣播業務的電臺,不得對衛星固定業務電臺以及按照衛星廣播業務頻率指配規劃大會的有關決定進行工作的衛星廣播電臺造成有害干擾。(wrc-XX)

5.561a 81-81.5 g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wrc-XX)

5.561b 在日本,衛星固定(地對空)業務使用84-86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軌道的衛星廣播業務的饋線鏈路。(wrc-XX)

5.562 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使用94-94.1 ghz頻帶,限於星載雲層雷達。(wrc-97)

5.562a 在94-94.1ghz和130-134ghz頻段,當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空間電臺的發射方向指向射電天文天線的主波束,會對射電天文接收機造成潛在的危害。操作空間電臺發信機的部門與有關的射電天文觀測站應相互協調操作計劃,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干擾的發生。(wrc-XX)

5.562b 105-109.5 ghz,111.8-114.25 ghz,155.5-158.5 ghz和217-226 ghz的使用限於天基的射電天文。(wrc-XX)

5.562c 衛星間業務使用116-122.25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軌道的衛星。衛星間業務電臺產生的單向輸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條件、任何調製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至1 000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上,在被無源感測器佔用的所有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位置附近,對於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148 db(w/(m2·mhz))。(wrc-XX)

5.562d 附加劃分:在韓國,128-130 ghz、171-171.6 ghz、172.2-172.8 ghz和173.3-174 ghz頻帶在XX年之前以主要使用條件也劃分給射電天文業務。(wrc-XX)

5.562e 對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的劃分限於133.5-134 ghz頻帶。(wrc-XX)

5.562f 在155.5-158.5 ghz頻帶,對衛星地球探測(無源)業務和空間研究(無源)業務的劃分截止到2018年1月1日。(wrc-XX)

5.562g 在155.5-158.5 ghz頻帶,對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的劃分從2018年1月1日起生效。(wrc-XX)

5.562h 衛星間業務使用174.8-182 ghz和185-190 ghz頻帶,限於對地靜止軌道的衛星。衛星間業務電臺產生的單向輸入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條件、任何調製方式下,在地球表面以上0至1 000公里的任何海拔高度,在被無源感測器佔用的所有對地靜止衛星軌道位置附近,對於所有到達角都不得超過144 db(w/(m2·mhz))。(wrc-XX)

5.563 已廢止。(sup-wrc-03)

5.563a 在200-209 ghz、235-238 ghz、250-252 ghz和265-275 ghz頻帶可進行陸基無源大氣感測,用於監測大氣的構成。(wrc-XX)

5.563b 237.9-238 ghz頻帶也劃分給衛星地球探測(有源)業務和空間研究(有源)業務,限用於星載雲層雷達。(wrc-XX)

5.564 已廢止。(sup-wrc-XX)

5.565 275-1 000 ghz頻率範圍內的以下頻段被各主管部門確定用於無源業務應用:

– 射電天文業務:275-323 ghz、327-371 ghz、388-424 ghz、426-442 ghz、453-510 ghz、623-711 ghz、795-909 ghz和926-945 ghz;

– 衛星地球探測業務(無源)和空間研究業務(無源):275-286 ghz、296-306 ghz、313-356ghz、361-365 ghz、369-392 ghz、397-399 ghz、409-411 ghz、416-434 ghz、439-467 ghz、477-502ghz、523-527 ghz、538-581ghz、611-630ghz、634-654 ghz、657-692 ghz、713-718 ghz、729-733ghz、750-754 ghz、771-776 ghz、823-846 ghz、850-854ghz、857-862 ghz、866-882 ghz、905-928 ghz、951-956 ghz、968-973 ghz和985-990 ghz。

無源業務對275-1 000 ghz範圍的使用不排除有源業務對該範圍的使用。敦促希望將275-1 000 ghz範圍內的頻率用於有源業務應用的主管部門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措施,在上述275-1 000 ghz頻率範圍內的頻率劃分表確定之前,保護這些無源業務免受有害干擾。

1 000-3000 ghz範圍的所有頻率均可由有源和無源業務使用。(wrc-12)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註

chn1 90-95 khz頻帶內的水上移動業務,限於海岸電臺無線電報。(XX年)

chn2 68.5±1 khz、100±10 khz可用於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業務。(XX年)

chn3 1 650 khz、1 750 khz、1 800 khz系國內無線電導航頻率,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4 該頻帶可有限制地用於無線電定位業務,不得對其他業務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5 4 292-4 305 khz、6 443-6 457 khz、8 803-8 813 khz、10 555-10 655 khz、10 740-

10 760 khz、13 155-13 165 khz、14 815-14 825 khz,17 155-17 165 khz、19 750-19 760 khz、22 510-22 520 khz和25 080-25 090 khz系國內保護頻帶,用於水上移動業務。20 015 khz為國內保護頻點。(XX年)

chn6 廣播業務需經協調後方可使用5 900-5 950 khz、7 300-7 350 khz、9 400-9 500 khz、11 600-11 650 khz、12 050-12 100 khz、13 570-13 600 khz、13 800-13 870 khz、15 600- 15 800 khz、17 480-17 550 khz、18 900-19 020 khz和798-806 mhz頻帶。(XX年)

chn7 31-35 mhz頻帶可用於水上移動業務,為主要業務。其中33.0 mhz可用於近海安全救助通訊,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27.5-29.7 mhz頻帶內現有漁業電臺可用至報廢為止。29.7-39.5 mhz頻帶內的其他頻率可用於水上移動業務,在沿海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為主要業務,在其他地區為次要業務。(XX年修訂)

chn8 在不干擾廣播業務條件下,48.5-72.5 mhz、76-84 mhz可用於固定、移動業務。(XX年)

chn9 (XX年刪除)

chn10 76-108 mhz無線電定位業務限於現有裝置,可以繼續有控制地使用;100-108 mhz航空移動業務限於現有裝置,可以繼續使用。76-84 mhz和87-108 mhz頻帶內,遇有固定、移動、航空移動、無線電定位業務干擾廣播業務時,應採取措施消除干擾。(XX年)

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貴州省黔南州用於射電天文業務,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XX年修訂)

chn12 322-328.6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新疆奇臺縣;

406.1-410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608-614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

1 330-1 400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和密雲縣不老屯鎮、上海佘山,雲南昆明鳳凰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1 610.6-1 613.8 mhz、1 718.8-1 722.2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和密雲縣不老屯鎮,上海佘山、雲南昆明鳳凰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1 660-1 670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和密雲縣不老屯鎮、上海佘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陝西臨潼、貴州省黔南州、雲南昆明鳳凰山、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2 655-2 690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江蘇淮陰、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3 260-3 267 mhz、3 332-3 339 mhz、3 345.8-3 352.5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4 825-4 835 mhz、4 950-4 990 mhz、4 990-5 000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上海佘山、江蘇南京紫金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雲南昆明鳳凰山、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6 650-6 675.2 m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懷柔縣、江蘇南京紫金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貴州省黔南州、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10.6-10.68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14.47-14.50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15.35-15.4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內蒙古正鑲白旗、新疆奇臺縣;

22.01-22.5 ghz、22.81-22.86 ghz、23.07-23.12 ghz、23.6-24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青海德令哈市、上海佘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新疆奇臺縣;

31.3-31.8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上海佘山、新疆奇臺縣;

42.5-43.5 ghz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青海德令哈市、上海佘山、新疆烏魯木齊南山地區、北京密雲縣不老屯鎮、新疆奇臺縣;

84-94 ghz、94.1-116 ghz、200-231.5 ghz、241-275 ghz 頻帶射電天文為主要業務,現用於青海德令哈市、西藏拉薩市當雄市羊八井鎮、新疆奇臺縣。

其他業務不得對上述所有射電天文業務產生有害干擾。(XX年修訂)

chn13 其他業務不得對344-351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和389-396 mhz頻帶內的衛星移動(地對空)業務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14 廣播業務限用於珠海船底山電視發射臺使用582-590 mhz,中山五桂山電視發射臺使用590-598 mhz。(XX年)

chn15 無線電導航業務需與廣播業務協調後方可使用606-610 mhz頻帶。(XX年)

chn16 905-925 mhz可用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為次要業務;925-930 mhz可用於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為主要業務,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17 1270-1375 mhz頻帶使用的無線電定位業務可用於風廓線雷達,並遵守《無線電規則》第217號決議,優先考慮使用1295-1375mhz。(XX年修訂)

chn17-1 470-494 mhz頻帶以次要使用條件可用於風廓線雷達,並遵守《無線電規則》第217號決議。(XX年)

chn18 現有無線電定位業務應儘早移出1 535-1 544 mhz、1 545-1 645.5 mhz、1 645.5-1 660 mhz、1 850-1 880 mhz、2 085-2 120 mhz、3 400-3 800 mhz、5 925-6 425 mhz、7 500-8 185 mhz、14-15.35 ghz頻帶,從XX年底起不能啟用新裝置,但現有裝置可用至裝置報廢為止。(XX年)

chn19 1 545-1 559 mhz頻帶的現有無線電導航裝置可用至報廢為止,從XX年底起不能啟用新裝置。(XX年)

chn20 自本規定頒佈之日起,在該頻段不得研製、生產、和啟用新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的無線電臺,現有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裝置用到報廢為止。在此期間,該類電臺按主要業務進行干擾協調。(XX年修訂)

chn21 3 600-4 200 mhz、4 400-4 990 mhz、5 925-6 425 mhz、6 425-7 110 mhz固定業務主要用於大容量微波接力幹線網路,其他微波線路建設時,對已建或已規劃建設的大容量微波接力幹線網路不得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22 無線電定位業務需與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協調後方可使用5 470-5 650 mhz頻帶。(XX年)

chn23 6 425-7 250 mhz頻帶在個別地區經協調後方可使用部分頻帶用於無線電定位業務。(XX年)

chn24 24.45-24.65 ghz頻帶可用於無線電定位次要業務,但應逐步移出。(XX年)

chn25 衛星移動(空對地)業務使用1 544-1 545 mhz頻帶,限於遇險和安全通訊,其他業務不得對其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26 自本規定頒佈之日起,在該頻段不得研製、生產、和啟用新的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的無線電臺,現有移動業務電臺裝置用到報廢為止。在此期間,該類電臺按主要業務進行干擾協調。(XX年)

chn27 在5 091-5 150mhz頻段內的航空移動(r)業務不應對該頻段的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產生有害干擾。(XX年)

chn28 該頻段引入的有關imt應用的國際註腳,不改變移動業務在劃分表中現有業務主次地位。同時,應儘快研究該頻段已劃分業務的應用模式、頻率使用規劃、業務間的相容共存條件及協調程式。在此之前,imt應用不投入實際部署使用,但在2300-2400mhz頻段,imt可在室內使用。(XX年)

chn29 水上移動業務vhf頻段的使用,應符合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31條、第52條和附錄18中的規定。(XX年)

chn30 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 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頻帶可以次要使用條件用於海洋雷達,39.5-40mhz頻帶可以主要使用條件用於海洋雷達,並遵循《無線電規則》第612號決議(wrc-12, 修訂版)。(XX年)

附 錄

附 錄 1

發射機頻率容限

1 除非另有說明,頻率容限已在第1章中做了規定,並用106分之若干來表示。

2 除非另有說明,表示各類電臺的功率,對於單邊帶發射機係指峰包功率,對於其他各類發射機均指平均功率。“無線電發信機的功率”一詞已在第1章中下了定義。

3 由於技術和操作方面的原因,某些種類的電臺可能需要比表中所列更為嚴格的頻率容限。

頻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臺站類別 發射機頻率容限

頻段:9 khz至535 khz

1 固定電臺:

– 9 khz 至50 khz

– 50 khz至535 khz

100

50

2 陸地電臺:

a) 海岸電臺

b) 航空電臺

100 1、2

100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

b) 船舶應急發射機

c) 救生艇電臺

d) 航空器電臺

200 3、4

500 5

500

100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100

5 廣播電臺 10 hz

頻段:535 khz至1606.5 khz

廣播電臺

10 hz (wrc-03)

頻段:1 606.5 khz至4 000 k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200 w

– 功率大於200 w

100 6、7

50 6、7

2 陸地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200 w

– 功率大200 w

100 1、2、6、8、9

50 1、2、6、8、9

頻段:1 606.5 khz至4 000 khz(續)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

b) 救生艇電臺

c) 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

d) 航空器電臺

e) 陸地移動電臺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200 w

– 功率大於200 w

5 廣播電臺

40 hz 3、4、10

100

100

100 9

50 11

20 12

10 12

10 hz 13

頻段:4 mhz至29.7 mhz

1 固定電臺:

續表

頻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臺站類別 發射機頻率容限

a) 單邊帶和獨立單邊帶發射:

– 功率小於等於500 w

– 功率大於500 w

b) f1b類發射

c) 其他類別發射:

– 功率小於等於500 w

– 功率大於500 w

2 陸地電臺:

a) 海岸電臺

b) 航空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500 w

– 功率大於500 w

c) 基地電臺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

1) a1a類發射

2) a1a以外的其他類別發射

b) 救生艇電臺

c) 航空器電臺

d) 陸地移動電臺

4 廣播電臺

5 空間電臺

6 地球站

50 hz

20 hz

10 hz

20

10

20 hz 1、2、14

100 9

50 9

20 6

10

50 hz 3、4、15

50

100 9

40 16

10 hz 13、17

20

20

頻段:29.7 mhz至10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50 w

– 功率大於50 w

30

20

2 陸地電臺

3 移動電臺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影象)

7 空間電臺

8 地球站 20

20 18

50

2 000 hz 19

500 hz 20

20

20

頻段:100 mhz至47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500 w

– 功率大於50 w

20 21

10

2 陸地電臺:

a) 海岸電臺

b) 航空電臺

c) 基地電臺:

– 在100-235 mhz頻段內

– 在235-401 mhz頻段內

– 在401-470 mhz頻段內

10

20 22

15 23

7 23

5 23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和救生艇電臺:

– 在156-174 mhz頻段內

– 在156-174 mhz頻段以外

10

50 24

b) 航空器電臺

c) 陸地移動電臺:

– 在100-235 mhz頻段內

– 在235-401 mhz頻段內

– 在401-470 mhz頻段內 30 22

15 23

7 23、25

5 23、25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0 26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2 000 hz 19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影象) 500 hz 20

7 空間電臺 20

8 地球站 20

續表

頻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臺站類別 發射機頻率容限

頻段:470 mhz至2 45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100 w 100

– 功率大於100 w 50

2 陸地電臺 20

3 移動電臺 20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00 26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100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影象)470 mhz至960 mhz頻段內 500 hz20

7 空間電臺 20

8 地球站 20

頻段:2 450 mhz至10 50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於等於100 w 100

– 功率大於100 w 50

2 陸地電臺 100

3 移動電臺 100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1 250 26

5 空間電臺 50

6 地球站 50

頻段:10.5 ghz至40 ghz

1 固定電臺 300

2 無線電測定電臺 5 000 26

3 廣播電臺 100

4 空間電臺 100

5 地球站 100

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的注

1 對於用於直接印字電報或資料傳輸的海岸電臺發射機,其容限是:

– 窄帶移相鍵控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5 hz;

– 1992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 hz。

2 對用於數字選擇性呼叫的海岸電臺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wrc-03)

3 對於用於直接印字電報或資料傳輸的船舶電臺的發射機,其容限是:

– 窄帶移相鍵控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40 hz;

– 1992年1月1日以後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 hz。

4 對於用於數字選擇性呼叫的船舶電臺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wrc-03)

5 如果應急發射機被當做主發射機的備用機使用,則可採用船舶電臺發射機的容限。

6 對於海岸電臺以外的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其容限是: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頻段內,峰包功率分別小於或等於200 w和500 w,容限為50 hz。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頻段內,峰包功率分別大於200 w和500 w,容限為20 hz。

7 對於移頻鍵控的無線電報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

8 對於海岸電臺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其容限為20 hz。

9 對於工作在專門劃分給航空移動(r)業務的1606.5至4 000 khz和4至29.7 mhz的單邊帶發射機,其載波(基準)頻率的容限:

a) 對於一切航空電臺為10 hz;

b) 對於在國際業務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電臺為20 hz;

c) 對於專門在國內業務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電臺為50 hz[ 注 – 為獲得最大可懂度,鼓勵把這一容限減小到20 hz。]。

10 對於a1a類發射,其容限50×10–6。

11 對於單邊帶無線電話或移頻鍵控無線電報所用的發射機,其容限為40 hz。

12 對於在1 606.5至1 800 khz頻段內的無線電信標發射機,其容限為50×10–6。

13 對於載頻功率小於或等於10 kw的a3e類發射,其容限為20×10–6,15×10–6和10×10–6,對應的頻段分別為1 606.5-4 000 khz,4-5.95 mhz和5.95-29.7 mhz。

14 對於a1a類發射,其容限為10×10–6。

15 對於26 175-27 500 khz頻段內安裝在小船上的船舶電臺發射機,若其載波功率不大於5 w,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並利用f3e和g3e類發射,則頻率容限為40×10–6。

16 對於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除工作在26 175-27 500 khz頻段並且峰包功率不大於15 w的發射機,其容限為40×10–6以外,其餘的均為50 hz。

17 建議避免發生幾赫茲的載波頻差,這種情況會引起類似於週期性衰落的惡化。如果頻率容限為0.1 hz就能避免這種現象,這一容限也適合單邊帶發射[ 注 – 高頻廣播專用頻段採用的單邊帶系統並不要求頻率容限小於10 hz。上述惡化情況是當有用訊號與干擾訊號比大大低於所需保護比時才發生的。這一說明對雙邊帶發射和單邊帶發射都同樣有效。]。

18 對於非載運工具上安裝的輕便裝置,若發射機平均功率不大於5 w,則其容限為40×10–6。

19 對於工作頻率低於108 mhz、平均功率小於或等於50 w的發射機,適用容限是3 000 hz。

20 如果某些電視臺:

– 在29.7-100 mhz頻段內,其功率(影象峰包功率)小於或等於50 w;

– 在100至960 mhz頻段內,其功率(影象峰包功率)小於或等於100 w;

並且從其他電視臺接收其輸入訊號,或者是為小型獨立社團服務的,由於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許不能維持這一容限。這類電視臺的容限是2 000 hz。

對於功率(影象峰包功率)小於或等於1 w的電臺,這一容限可以進一步放寬到:

– 5 khz,適用於100至470 mhz頻段;

– 10 khz,適用於470-960 mhz頻段。

21 對於運用直接頻率變換技術的多段無線電接力系統,其容限為30×10–6。

22 對於頻道間隔為50 khz,其容限為50×10–6。

23 這些容限對頻道間隔等於或大於20 khz者適用。

24 對於運載工具上的通訊電臺所用的發射機,適用的容限是5×10–6。

25 對於非運載工具上安裝的輕便裝置,且發射機平均功率不大於5 w時,則其容限為15×10–6。

26 如果不是指配給雷達站的特定頻率,則這類電臺發射的佔用頻寬應完全落在劃分給該業務的頻段內,所註明的容限不適用。

附錄2 發射裝置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1 限值適用範圍

雜散域發射功率通常用發射機連線天饋線的輸出端的雜散發射頻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參考測量頻寬主要取決於發射機的無線業務種類。雜散域發射功率也可以用電場強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的確定見附件1。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適用頻率範圍是9khz~300ghz。但在實際測量中,雜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種無線電發射裝置的雜散發射測量頻段的建議要求見表2.1。

表2.1 無線電發射裝置雜散發射測量頻段

單位為hz

基 頻 頻 段 雜散發射測量頻段

下 限 頻 率 上限頻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諧波頻率

300mhz~5.2g 30m 5次諧波頻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諧波頻率

150ghz~300g 30m 300g

a 測量應包括所有的諧波頻率,而不受上限頻率的約束。

為保護特定業務,需要對基頻頻率13ghz以上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擴充套件雜散發射的測量頻段,上限頻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諧波頻率。對110ghz以上的雜散發射訊號,採用本標準提供的常規微波測量方法非常困難。在高頻紅外線頻段,需要採用熱輻射計測量技術。對工作頻率為76ghz~77ghz的車載雷達,其 3次諧波達220ghz左右,就要採用熱輻射計測量技術。

對於包含有波導器件的一體化天線發射系統,及天線連線是採用波導方式,而且未激勵長度至少等於兩倍截止波長的情況,不需要對低於0.7倍波導截止頻率的區域進行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包含除天饋系統之外的任何發射裝置部分,要求天饋系統在雜散域頻率產生的最大允許發射功率不能對測量結果有影響。對於有多個發射機共用相同天線的發射系統,發射機間產生的互調產物要滿足本標準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對tdma系統的開關變換產生的瞬時發射也要滿足本標準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1參考測量頻寬建議

規定雜散發射功率電平的測量頻寬定義為參考測量頻寬。表2.2是各測量頻段的參考測量頻寬建議值。

表2.2 各測量頻段的參考測量頻寬建議值

測 量 頻 段 參考測量頻寬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為特別規定,所有空間業務雜散發射參考測量頻寬規定為4khz。

對於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當接近工作載頻時,具體參考測量頻寬的確定另有特定要求,見附件2、附件3。

2.2規定業務或裝置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種業務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裝置應規定有通用的雜散域發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種業務類別無線電發射裝置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除天線及傳輸線外,從該裝置的任何部分發出的雜散發射的影響,不應大於在雜散發射頻率上以最大容許功率加到天線系統而出現的影響。對具有無線電發射功能、併兼有資訊科技裝置(ite)特徵的受測試裝置,若ite部分能分離及可以獨立操作使用,則ite部分按gb9254-XX標準要求執行,無線電發射部分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滿足本條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單獨操作使用,則受測試裝置在發射狀態下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滿足本條款要求,而受測試裝置在待機/ 空閒狀態下的測試按gb9254-XX標準要求執行。

表2.3 規定業務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業務類別或裝置種類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業務類別或裝置種類外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較低的。

固定業務b -5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固定業務―終端站(有使用者裝置介面的外圍站) -4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陸地移動業務(移動和固定站) -36dbm (9khz≤f< 30mhz)

-36dbm (30mhz≤f< 1ghz)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離)裝置 29-10lg(f(khz)/9) dbμa/m (9khz -1dbμa/m (10mhz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頻段除外)

-54dbm (適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頻段)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30mhz以上微功率(短距離)裝置、無線本地網、無繩電話、無線話筒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頻段除外)

-54dbm (適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頻段)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廣播電視a c 46+10lgp,或60dbc,取要求較低的。對於vhf電臺,不能超過0dbm絕對平均功率電平;對於uhf電臺,不能超過11dbm 絕對平均功率電平。

30mhz以下廣播a 50dbc,同時不能超過17dbm絕對平均功率電平。

30mhz以上調頻廣播 對於87mhz≤f≤108mhz

-36dbm (p < 9dbw)

75dbc (9dbw≤p< 29dbw)

-16dbm (29dbw≤p< 39dbw)

85dbc (39dbw≤p< 50dbw)

-5dbm (50dbw≤p)

ssb移動電臺a 比pep低 43db。

30mhz以下業餘發射裝置a 43+10lgpep,或50dbc,取要求較低的。

30mhz以上業餘發射裝置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較低的。

續表

業務類別或裝置種類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用於測定業務的雷達系統:固定測向站d (風向剖面製作、多頻、有源陣雷達除外) -30dbm或比pep低100db,取要求較低的。

vsat(小口徑終端)、sng(新聞通訊衛星)、可搬移衛星站 滿足gb9254-98標準b類限值要求 (f ≤1ghz)

49dbpw/100khz (1ghz 55dbpw/100khz (3.4ghz 61dbpw/100khz (10.7ghz 67dbpw/100khz (21.2ghz≤f<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使用單位: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 無限制

注1:表中“p”是指供給天線傳輸線的平均功率,當使用突發傳輸時,平均功率p和任何雜散發射的平均功率用突發持續時間的平均功率測量,使用單位:w。

注2:“pep”是指供給天線傳輸線的峰包功率,使用單位:w。

注3:“dbc”是指相對於未調製的載波發射功率的分貝值。在有些沒有載波的數字調製方案載波無法測量的情況下,相對於dbc的參考電平即是平均功率p的分貝值。

注4:“f”是指雜散發射訊號頻率。

a 此業務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裝置雜散域發射功率用低於裝置供給天線傳輸線功率(使用單位:w)的比值要求方式描述,用“db”或“dbc”單位表示。

b 固定無線接入系統(fwa)通常採用移動蜂窩技術,若政府管理部門批准在同一頻段使用陸地移動系統或fwa採用特定移動通訊技術,相關係統要滿足陸地移動業務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c 對於模擬電視傳輸,平均功率電平通過特定的視訊訊號調製確定,選擇這種視訊訊號的方式是在供給天線傳輸線最大平均功率電平條件下(例如負極性調製電視系統的視訊訊號消隱電平)測試。

d 無線電雷達測定系統雜散域發射功率用輻射發射功率描述,不用天線傳輸線埠功率描述。

附 件 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通常情況,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等於偏離必要頻寬中心頻率250%的必要頻寬間隔。但這個頻率界限可能取決於調製類別、數字調製的最大位元傳輸速率、發射機類別、頻率協調因子等參量。對於大多數系統,發射的中心頻率也是必要頻寬的中心頻率。對於有多個載波通過最後一級功放或者有源天線同時發射的多通道或者多載波發射機/應答機,它發射的中心頻率是發射機或應答機的–3db頻寬的中心頻率,發射機或應答機的頻寬用於代替必要頻寬來確定發射界限。

另外,有關窄帶和寬頻業務、雷達業務及其它特定業務的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的確定有一些具體要求,作如下補充規定。

雜散域和帶外域的間隔

中心頻率和雜散域界限的間隔值見表2.1.1。

2.1.1 中心頻率和雜散域界限的間隔值

頻 段 範 圍 窄 帶 正 常 寬 帶

對bn< 間 隔 對bn> 間 隔

9khz < fc < 150khz 250hz 625hz 2.5bn 10khz 1.5 bn+10khz

150khz < fc < 30mhz 4khz 10khz 2.5bn 100khz 1.5 bn+100khz

30mhz < fc < 1ghz 25khz 62.5 khz 2.5bn 10mhz 1.5 bn+10mhz

1ghz < fc < 3ghz 100khz 250 khz 2.5bn 50mhz +50mhz

3ghz < fc < 10ghz 100khz 250 khz 2.5bn 100mhz 1.5 bn+100mhz

10ghz < fc < 15ghz 300khz 750 khz 2.5bn 250mhz 1.5 bn+250mhz

15ghz < fc < 26ghz 500khz 1.25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26ghz < fc 1mhz 2.5 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注1:表中fc為發射的中心頻率,bn為必要頻寬。如果指配的發射頻率頻寬跨越了兩段頻率範圍,那麼應採用更高頻段範圍對應的取值來確定界限;

注2:示例1:工作在26mhz頻段、必要頻寬是1.8khz的一個發射訊號,由於bn小於4khz,那麼最小的頻率間隔應採用10khz,雜散域為距離必要頻寬中心兩側10khz以外的區域。

示例2:工作在8ghz頻段、必要頻寬是200mhz的一個發射訊號,由於這一寬頻業務滿足bn>100mhz,雜散域為距離必要頻寬中心兩側 1.5×200mhz+100mhz=400mhz以外的區域。使用通用的間隔公式,帶外域可以擴充套件到距離中心頻率兩側 2.5×200mhz=500mhz以外的區域。

表2.1.2和表2.1.3分別描述了除表2.1.1之外的,應用於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窄帶、寬頻間隔值的特例。

2.1.2 應用於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窄帶間隔值的特例

系統或業務 頻 率 範 圍 窄 帶

對bn<

(khz) 間隔

(khz)

固定業務 14khz-1.5 mhz 20 50a

1.5-30mhz pt≤50w 30 75b

pt>50w 80 200b

a間隔值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在14khz-1.5 mhz的頻率範圍內,必要頻寬的最大值3khz。50khz的間隔值相比必要頻寬來說相當大。這是因為高功率發射機在調製情況下的無用發射在雜散域和帶外域之間的界限應低於雜散限值(70dbc);

b pt為發射功率。間隔值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在1.3-30mhz的頻率範圍內,必要頻寬的最大值12khz。當pt>50w時,200khz的間隔值相比必要頻寬來說相當大。這是因為高功率發射機在調製情況下的無用發射在雜散域和帶外域之間的界限應低於雜散限值(70dbc)。同時,在這段頻率範圍內,如果有新的應用於固定業務的系統需要使用大於12khz的必要頻寬,則需要重新考慮200khz的間隔值。

2.1.3 應用於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寬頻間隔值的特例

系統或業務 頻 率 範 圍 寬 帶

對bn> 間 隔

固定業務 14-150khz 20khz 1.5 bn+20k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3.4-4.2ghz 250mhz 1.5 bn+25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5.725-6.7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7.25-7.75ghz和7.9-8.4ghz 250mhz 1.5 bn+25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0.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廣播業務 11.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2.75-13.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3.75-14.8ghz 500mhz 1.5 bn+500mhz

一次雷達系統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確定

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等於偏離必要頻寬中心頻率250%的必要頻寬間隔。但對某些特定的數字或脈衝調製系統不適用,對應用於無線電測向業務和氣象、空間研究、地球探測衛星業務的一次雷達系統也不適用。對於一次雷達系統,其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表示式為:

oob= α×2.5×2bn (1.1)

式中:

oob——佔用頻寬;

bn——雷達訊號的必要頻寬;

α——頻率界限校正因子。

α 值由總系統結構確定,它同所採用調製技術、雷達輸出裝置、波導組成、天線型別和工作特徵頻率有關,還取決於必要頻寬的評估演算法。若必要頻寬採用20db頻寬評估演算法,α的取值範圍是:1~10。依據頻譜有效利用的情況,確定α的具體取值。對於理想的一次雷達,α取值應接近1;實際上要依據頻率界限是落在一次雷達分配頻帶之內、之外及相近等不同要求,而確定α的不同取值。

附 件 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對固定業務,以通道間隔(cs)或必要頻寬(nb)為基本引數確定的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2.2.1。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見表2.2.1。

2.2.1 固定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示意圖

2.2.1 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業務工作頻段 通道間隔cs

mhz 典型傳輸

速率fs

mbit/s fa

rbw= 0.3 khz fb

rbw=

1 khz fc

rbw= 10 khz fd

rbw= 100 khz

低於21.2ghz

(終端站) 0.01≤cs<1 fs≌0.006―0.8 ― ― 14 70

1≤cs<10 fs≌0.6―8 ― ― 28 70

cs≥10 fs>6 ― ― 49 70

低於21.2ghz

(其它站) 0.01≤cs<1 fs≌0.006―0.8 3.5 7 14 70

1≤cs<10 fs≌0.6―8 ― 14 28 70

cs≥10 fs>6 ― ― 49 70

高於21.2ghz

(所有站) 1≤cs<10 fs≌0.6―8 ― ― ― 70

cs≥10 fs>6 ― ― ― ―

附 件 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頻寬的規定值

對工作頻段在1ghz以下的陸地移動業務,以cs或nb為基本引數確定的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3.1。表3.1是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對工作頻段在1ghz以上的陸地移動業務,以cs或nb為基本引數確定的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2.3.2,表2.3.2是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2.3.1 1ghz以下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示意圖

2.3.1 1ghz以下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fa 100khz或4倍nb,取數值較大者

fb 500khz或10倍nb,取數值較大者

2.3.2 1ghz以上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頻寬規定值示意圖

2.3.2 1ghz以上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fa 500khz或10倍nb,取數值較大者

fb 1mhz或12倍nb,取數值較大者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頻寬

1 無線電發射標識

完整的發射標識用九個符號,前四個符號為必要頻寬的標識,後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標識。在發射類別的五個符號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附加特性。

1.1必要頻寬標識

必要頻寬用四個符號標識,即用三個數字和一個字母表示,字母相當於小數點位置,用來表示頻寬的單位。第一個符號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具體表示如下:

0.001 ~ 999hz,單位以“hz”表示,標識用字母h表示;1.00 ~ 999khz,單位以“khz”表示,標識用字母k表示; 1.00 ~ 999mhz,單位以“mhz”表示,標識用字母m表示;” 1.00 ~ 999ghz,單位以“ghz”表示,標識用字母g表示。

1.2發射類別標識

發射類別的基本特性用三個符號標識:第一個符號標明主載波的調製方式;第二個符號標明調製主載波的各種訊號性質;第三個符號標明被髮送的資訊型別。發射類別的附加特性用二個符號標識:第四個符號標明各訊號的詳細說明;第五個符號標明覆用性質;若無附加特性,以一短劃線代替。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及表示方式見表3.1。

表3.1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及表示方式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 表示方式

第一個符號:主載波的調製方式

未調製載波發射 n

雙邊帶調幅發射 a

單邊帶、全載波調幅發射 h

單邊帶、減幅載波或可變電平載波調幅發射 r

單邊帶、擬製載波調幅發射 j

獨立邊帶調幅發射 b

殘餘邊帶調幅發射 c

主載波為調頻調製發射 f

主載波為調相調製發射 g

主載波為同時或按預編序列進行調幅和角度調製發射 d

未調製的脈衝序列發射 p

幅度調製脈衝序列發射 k

續表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 表示方式

第一個符號:主載波的調製方式

寬度/時間調製脈衝序列發射 l

位置/相位調製脈衝序列發射 m

在脈衝持續時間內主載波為角度調製脈衝序列發射 q

採用上述組合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脈衝序列發射 v

上面各項沒有包括的發射,但其發射中含有以下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調幅、調角、脈衝或按預編序列進行調製的主載波 w

其它上面各項沒有包括的情況 x

第二個符號:調製主載波的訊號性質

無調製訊號 0

不用調製副載波但包含量化或數字資訊的單個通路 1

利用調製副載波且包含量化或數字資訊的單個通路 2

包含模擬資訊的單個通路 3

包含量化或數字資訊的兩個通路或多個通路 7

包含模擬資訊的兩個通路或多個通路 5

包含量化或數字資訊的單個通路或多個通路與包含模擬資訊的單個通路或多個通路的混合系統 9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三個符號:被髮送資訊型別

無資訊傳送 n

用於人工收聽電報 a

用於自動接收電報 b

傳真 c

資料傳輸、遙測及遙控 d

電話(包括聲音廣播) e

電視(視訊) f

以上各項的組合 w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四個符號:各訊號的詳細說明

具有不同數目和不同持續時間碼元的雙態程式碼 a

具有相同數目和相同持續時間碼元、且無糾錯功能的雙態程式碼 b

具有相同數目和相同持續時間碼元、且有糾錯功能的雙態程式碼 c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訊號碼元(一個或多個位元)的四態程式碼 d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訊號碼元(一個或多個位元)的多型程式碼 e

每個狀態或狀態組合代表一個字元的多型程式碼 f

廣播音質的聲音(單聲) g

廣播音質的聲音(立體聲或四聲道立體聲) h

利用頻率倒置或頻帶分割法的商用音質聲音 k

利用單獨頻率調製訊號以控制解調後訊號電平的商用音質的聲音 l

商用音質的聲音(不包括上述兩種情況的商用音質聲音) j

單色 m

彩色 n

以上各項的組合 w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五個符號:複用性質

沒有複用 n

碼分複用(包括頻寬擴張技術) c

頻分複用 f

時分複用 t

頻分複用和時分複用組合 w

其它複用方式 x

2發射裝置必要頻寬的確定

以下規定明確了各種發射類別必要頻寬的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2.1 調幅發射訊號

調幅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見表3.2。

表3.2 調幅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發射類別 發射說明 必要頻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算公式 計算示例

無調製

訊號 連續波發射 — — —

含有量化或數字資訊的訊號 連續波電報、莫爾斯電碼 bn =b×k

對衰落電路,k=5

對非衰落電路,k=3 b=20bd,k=5,

則頻寬為:100hz 100ha1aan

開關鍵控、單音調製載波電報,莫爾斯電碼 bn =b×k+2 m

對衰落電路,k=5

對非衰落電路,k=3 b=20bd,k=5,

m=1000hz,

則頻寬為:2100hz 2k10a2aan

採用序列單頻編碼的選呼訊號,單邊帶全載波 bn = m 最高編碼頻率

m = 2110hz,

則頻寬為:2110hz 2k11h2bfn

單邊帶抑制載波發射的移頻調製副載波的直接印字糾錯電報 bn =2 m +2dk

m =b/2 b=50bd,d=35hz,

k=1.2,

則頻寬為:134hz 134hj2bcn

減幅載波單邊帶發射的具有糾錯功能、某些通道是時分複用的音訊多路電報 bn =foh+ m

+d×k

m =b/2

foh為最高中心頻率 最高中心頻率

foh= 2805hz,

b=100bd,

d= 42.5hz,k=0.7,

則頻寬為:2885hz 2k89r7bcw

調幅電話 雙邊帶電話(單路) bn = 2m m =3000hz,

則頻寬為:6000hz 6k00a3ejn

全載波、單邊帶單路電話 bn = m m =3000hz,

則頻寬為:3000hz 3k00h3ejn

單邊帶抑制載波電話 bn = m–ml

ml最低調製頻率 m =3000hz,

ml =300 hz,

則頻寬為:2700hz 2k70j3ejn

單邊帶減幅載波電話 bn = m 最高控制頻率:

mh = 2990hz,

則頻寬為:2990hz 2k99r3eln

抑制載波單邊帶保密電話(2路或多路) bn = nc×m–ml1

ml1最低通道的

最低調製頻率 nc=2,m =3000hz,

ml1 =250hz,

則頻寬為:5750hz 5k75j8ekf

獨立邊帶電話(2路或多路) nc

bn =σmi

i =1 nc=2,m =3000hz,

則頻寬為:6000hz 6k00b8ejn

調幅聲音廣播 雙邊帶聲音廣播

bn =2 m

m取值範圍是

4000~10000 語言及音樂,

m =4 khz,

則頻寬為:8khz 8k00a3egn

減幅載波單邊帶聲音廣播 bn = m

m取值範圍是

4000~10000 語言及音樂,

m =4 khz,

則頻寬為:4khz 4k00r3egn

抑制載波單邊帶聲音廣播 bn = m–ml

ml最低調製頻率 語言及音樂,

m =4.5 khz,

ml=50hz,

則頻寬為:4.45khz 4k45j3egn

續表

發射類別 發射說明 必要頻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算公式 計算示例

電視 電檢視像和伴音 參照itu-r有關電視系統通用頻寬建議確定 行數:625

標稱視訊頻寬:5mhz,

伴音載頻和影象載頻間距:5.5mhz

總影象頻寬:6.25mhz

包含保護頻帶在內的伴音頻寬:750khz

射頻通道頻寬:7mhz 6m25c3f--

750kf3egn

傳真 採用減幅載波單邊帶發射的副載波調頻的模擬傳真 bn =c+n/2+d×k

k=1.1(典型值) n=1100,

c=1900hz,

d= 400hz,

頻寬為:2.89khz 2k89r3cmn

採用抑制載波單邊帶發射、調製主載波的音訊副載波為調頻的模擬傳真 bn = 2m+2d×k

m = n/2

k=1.1(典型值) n=1100,

d= 400hz,

頻寬為:1.98khz 1k98j3c--

混合發射 雙邊帶無線電中繼頻分複用系統 bn = 2m 10個話路佔用基帶頻率在1khz至164khz之間,

mh=164khz,

則頻寬為:328khz 328ka8e--

攜帶音訊的vor雙邊帶發射(vor:vhf全向無線信標) bn = 2cmax+2m

+2dk,

k=1(典型值) cmax=9960hz,

m=30hz,

d=480hz,

則頻寬為:20.94khz 20k9a9wwf

獨立邊帶,有糾錯功能的報路和保密話路的組合,頻分複用 nc

bn =σmhi

i =1 3個話路和15個報路的必要頻寬是12khz 12k0b9wwf

雙邊帶電視中繼系統 bn = 2c+2m+2d 視訊頻寬5 mhz,包含音訊後是6.5 mhz,副載頻調頻偏差是50khz即:

c=6.5×106 hz

d=50×103 hz

m=15000 hz

頻寬是13.13 mhz 13m1a8w--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高頻(聲音)

(音訊預報,雙邊帶) bn  2m 語音

m = 4 000

頻寬為:8000 hz = 8khz 8k00a3xgn

高頻(時間碼)

(電報時間碼) bn  bk  2m b = 1/s

m = 1

k = 5

頻寬為:7 hz 7h00a2xan

低頻(時間碼)

(電報時間碼) bn  bk  2m b = 1/s

m = 1

k = 3

頻寬為:5 hz 5h00a2xan

表中計算公式採用了下列術語:

bn: 以赫茲表示的必要頻寬

b: 以波特表示的調製速率

n: 在傳真中,每秒鐘傳輸的最大可能的黑加白像元數

m: 以赫茲表示的最高調製頻率

ml 以赫茲表示的最低調製頻率

c: 以赫茲表示的副載波頻率

d: 峰值頻偏,即瞬時頻率的最高值與最低值差數的一半。以赫茲表示的瞬時頻率等於以弧度表示的相位

隨時間的變化率除以2

t: 以秒錶示的脈衝半幅度點的持續時間

tr: 以秒錶示的脈衝自10%幅度至90%幅度之間的上升時間

k: 按照發射類別和可容許的訊號失真度而變動的一個總值因數

nc: 多路複用無線電系統的基帶通道數

fp: 連續導頻副載波頻率(hz)(用來檢驗頻分複用系統性能的連續訊號)。

2.2調頻發射訊號

調頻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見表3.3。

表3.3 調頻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發射類別 發 射 說 明 必要頻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 算 公 式 計 算 示 例

含有量化或數字資訊的訊號 無糾錯電報(單路) bn =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則頻寬為:304hz 304hf1bbn

能糾錯的窄帶直接印字電報(單路) bn =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則頻寬為:304hz 304hf1bcn

選呼訊號 bn =2m+2d×k

m=b/2,k=1.2

(典型值) b=100bd,

d=85hz,

則頻寬為:304hz 304hf1bcn

4頻雙工電報 bn =2 m +2d×k

若各報路同步,

m =b/2;

其它m =2b

k=1.1(典型值) 鄰頻間距是400 hz;

同步報路:b=100bd,

m =50hz,

d=600hz,

則頻寬為:1.42khz 1k42f7bdx

調頻電話 商用無線電話 bn = 2m+2d×k

k=1(典型值) 商用電話通常情況:

d=5khz,

m =3khz,

則頻寬為:16khz 16k0f3ejn

調頻聲音廣播 調頻聲音廣播 bn = 2m+2d×k

k=1(典型值) 單聲:

d=75khz,

mh =15 khz,

則頻寬為:180khz;

立體聲:

d=75khz,

mh =53 khz,

則頻寬為:256khz 180kf3egn

256kf3ehn

傳真 直接對載波調頻的黑白傳真 bn = 2m+2d×k

m = n/2

k=1.1(典型值) n=1100,

d= 400hz,

則頻寬為:1.98khz 1k98f1c--

模擬傳真 bn = 2m+2d×k

m = n/2

k=1.1(典型值) n=1100,

d= 400hz,

則頻寬為:1.98khz 1k98f3c--

混合發射 無線電接力系統,頻分複用 bn =2fp+2d×k

k=1,(典型值) 60個話路佔用60khz至300khz的基帶;每路均方根頻偏:200khz;

在331khz上的連續性導頻使主載波產生100khz均方根頻偏。

d=1.52×106hz,

fp=0.331×106 hz,

則頻寬為:3.702mhz 3m70f8ejf

續表

發射類別 發 射 說 明 必要頻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 算 公 式 計 算 示 例

混合發射 無線電接力系統,頻分複用 bn =2m+2d×k,

k=1,(典型值) 960個話路佔用60khz至4028khz的基帶;每路均方根頻偏:200khz;在4715khz上的連續性導頻使主載波產生140khz均方根頻偏。

d=4.13×106hz,

m=4.028×106 hz,

fp=4.715×106 hz,

2m+2dk > 2fp

則頻寬為:16.32mhz 16m3f8ejf

無線電接力系統,頻分複用 bn =2fp 600個話路佔用60khz至2540khz的基帶;每路均方根頻偏:200khz;在8500khz上的連續性導頻使主載波產生140khz均方根頻偏。

d=3.28×106hz,

m=2.54×106 hz,

fp=8.5×106 hz,

2m+2dk < 2fp

則頻寬為:17mhz 17m0f8ejf

帶有輔助電話複用副載波的立體聲廣播 bn =2m+2d×k,

k=1,(典型值) 導頻單音系統:

m=75000 hz,

d=75000 hz

則頻寬為:300khz 300kf8ehf

在調頻頻分複用(fm/fdm)的多路發射訊號中,d值(峰值頻偏)所用的倍增因數的計算確定見表3.4。

表3.4 調頻頻分複用多路發射訊號中d值倍增因數的計算

對於fm/fdm系統,其必要頻寬的通用計算公式:bn =2m+2d×k;

在bn 的計算公式中,d值等於每路均方根頻偏乘以下面所列的一個適當的“倍增因數”。

如果連續導頻fp高於最高調製頻率m,則通用公式變為:bn =2fp+2d×k;

如果由導頻產生的主載波調製指數小於0.25,且由導頻產生的主載波的均方根頻偏≤每路均方根頻偏的

70%,則通用公式變為:bn = 2fp 或 bn = 2m+2d×k,選用二者之中較大者。

電話通路數

nc 倍增因數

(峰值因數)antilog

3 < nc < 12 4.47antilog

12 ≤ nc < 60 3.76antilog

60≤ nc < 240 3.76antilog

nc ≥ 240 3.76antilog

注:乘數3.76和4.47分別對應於11.5db和13db的峰值因數。

2.3脈衝調製發射訊號

脈衝調製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見表3.5。

表3.5 脈衝調製發射訊號必要頻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發射類別 發 射 說 明 必要頻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算公式 計 算 示 例

雷達訊號 未調製脈衝發射

k值取決於脈衝寬度與脈衝上升時間的比值。通常,k值在1至10之間,在許多情況下不超過6。 一次雷達距離解析度:150m

k=1.5(t≈tr的三角脈衝,只考慮低至最強分量-27db的各分量)。

頻寬:3mhz 3m00p0nan

混合發射訊號 無線電接力系統

k=1.6 由36個話路的基帶進行脈位調製,脈衝半幅度的寬度=0.4μs

頻寬:8mhz

(頻寬與話路數無關) 8m00m7ejt

標準頻率和時間訊號 高頻(單音脈衝)

用於訊號出現時間測量的報時訊號 bn = 2/tr tr = 1 ms

頻寬為:

2 000 hz = 2 khz 2k00k2xan

低頻(時間碼)

用於訊號出現時間測量的時間碼前沿 bn = 2/tr tr = 1 ms

頻寬為:

2 000 hz = 2 khz 2k00k2x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