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按照《xx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以下管理制度:
1、對建設專案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建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於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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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
賬號: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用與其他用途,不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現金。
2、在簽訂專案施工合同時,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拔付工資款項方式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與建設單位作出明確約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資專用賬戶金額不低於當期合同進度款金額的20%。
3、對施工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在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銀行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並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並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建設單位備案。
5、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資訊,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建設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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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第一條為規範我公司及建設專案的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xx省工資支付條例》、《xx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參與工程建設的全體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
第三條工程的工人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
施工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下同)對本專案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於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
第四條施工單位應在本專案開工前,在專案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並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資訊,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20xx年xx月xx日
為規範本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二、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專案、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物件、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六、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