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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1W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

一、管理職能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6篇)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裝置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標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2

1 目的

對安全閥的使用加強管理,確保受壓容器和受壓管道的安全執行。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3 職責

3.1 機動部

3.1.1負責稽核安全閥的檢驗計劃並聯系當地校驗站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3.1.2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閥校驗計劃的執行情況;

3.1.3負責安全閥的工作引數變更、安裝位置變更、安全閥換型等技術審查工作;

3.1.4 負責組織安全閥起跳後原因的調查,必要時聯絡重新校驗定壓;

3.1.5 負責建立並儲存園區安全閥臺帳和校驗合格證書。

3.2 生產部門

3.2.1負責向機動部提出本部門安全閥定壓計劃;

3.2.2 負責根據裝置實際情況提出安全閥工作引數變更計劃和安裝位置變更計劃;

3.2.3 負責根據安全閥使用情況提出安全閥的換型計劃和更新計劃;

3.2.4 負責查詢本部門所屬安全閥起跳原因並上報機動部備案,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及時上報PEHS部,並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3.2.5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閥的技術資料和檔案。

3.3 PEHS部

3.3.1 負責監督安全閥的使用、參與安全閥變更的確認;

3.3.2 參與安全閥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閥必須經過嚴格檢查校驗,並備有檔案。

4.1.2 安全閥定壓期限: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安全閥至少每年校驗一次。在沒有大檢修的年份各裝置要有計劃地實施安全閥校驗,對於沒有實現定期校驗的安全閥,生產裝置要寫出原因,報機動部審查。

4.1.3 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的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時,可按下表定壓,其最大值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MPa 安全閥定壓值MPa

〈0.7 最高工作壓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壓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壓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壓力

4.1.4 安全閥定壓由機動部委託當地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合格後,打上鉛封並出具校驗合格證書。

4.1.5 槓桿式安全閥的重錘應有限位裝置。

4.1.6 凡裝有兩隻以上安全閥的受壓容器,在安全閥失靈和校驗時,至少有一隻安全閥好用,以確保足夠的洩放能力。

4.1.7 安全閥如有嚴重的腐蝕和閥體受過外傷,要進行強度試壓,試壓值為設計壓力的1.5倍。

4.1.8 安全閥需要變更工作引數時,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將安全閥檔案一併交機動部稽核、論證,經PEHS部會籤後,園區領導批准方可變更。

4.1.9 安全閥上的鉛封、銘牌及其它標記不得擅自啟封或更換。

4.1.10 生產過程中安全閥起跳,使用部門必須及時向PEHS部、機動部彙報,由機動部組織相關部門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時由機動部聯絡重新定壓。使用部門應做好原因分析相關記錄。

4.2 校驗程式

4.2.1 計劃校驗

使用部門填寫“安全閥校驗計劃表”,校驗計劃表一式三份(生產部門留存一份、安全閥校驗站一份、機動部留存一份)。

機動部審查、核實後,安排實施。

4.2.2 出現緊急事故的搶修不受計劃限制,但在搶修後三日內必須補齊相關手續。

4.2.3 生產過程中通過切斷隔離閥或加盲板實現安全閥校驗時,生產部門要加強監控措施,嚴禁超壓執行。

4.3 檔案管理

4.3.1 機動部負責建立園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4.3.2 生產部門負責建立本部門安全閥臺帳及校驗記錄檔案。

5 相關檔案

6 相關記錄

安全閥校驗計劃表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3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裝置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汙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裝置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除錯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線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裝置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資料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資料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裝置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4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杆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於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後,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為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杆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衝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繫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衝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的掛鉤鎖釦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於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衝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衝擊力,或者採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衝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都應視為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為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釦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為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5

一、標誌牌的設定高度

標誌牌設定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資訊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區域性資訊標誌的設定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誌牌的要求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資訊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區域性資訊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裝置(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4、標誌牌應設定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定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6、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誌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6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定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定臺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視窗、陽臺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專案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專案。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專案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洩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專案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洩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洩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8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著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定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定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9

一、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專案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4、各專案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並填寫《安全標誌設定清單》。

5、 安全標誌牌應設定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定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誌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汙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專案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定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築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裝置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資訊。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誌的使用場所與型別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菸”、“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2、裝置、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裝置、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誌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誌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裝置、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裝置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誌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誌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裝置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控”、“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誌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裝置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誌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裝置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誌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定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誌牌。

2、安全警示標誌應設定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誌設定後,未經施工專案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誌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範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稽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稽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稽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專案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專案;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專案;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專案;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資訊,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裝置,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裝置,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稽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將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稽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稽核工作,並將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稽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稽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稽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程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宣告,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複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登出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登出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物件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物件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物件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物件、評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物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建設專案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洩露被評價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專案;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物件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專案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稽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物件確認後,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範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物件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專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洩露被評價物件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物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於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複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佈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定,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裝置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資訊。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專案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專案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專案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專案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定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定警戒線,設定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裝置,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定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定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定“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定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定。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定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定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專案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專案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專案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汙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專案部,由專案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專案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專案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專案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定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於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裝置、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裝置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範圍

3.1 裝置科負責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裝置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配置、使用、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裝置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誌採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誌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誌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應設定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設定後,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裝置科,安全警示標誌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用以表達安全資訊;安全警示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資訊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示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於禁止標誌、停止按鈕、消防裝置、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於指令標誌、交通指示標誌;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於警示標誌、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杆、警告訊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資訊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於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誌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誌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誌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誌牌。

4.3.4在旋轉機械裝置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控等標誌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誌。

4.3.5裝置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裝置、電櫃、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誌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裝置、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誌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櫃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誌牌。

4.3.9在登高梯、裝置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誌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定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誌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誌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誌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誌》

3、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範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專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並經專案總工程師稽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後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後,對場地平面佈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後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專案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彙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並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於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於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專案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專案,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一、安全管理紅線

1、對礦黨政的決策部署執行落實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安全隱患的。

2、規程措施編制不符合有關規定,與現場脫節,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3、各級帶(跟)班領導幹部沒有嚴格執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後、班中在位、在位盡責”規定,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4、擅自改變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違章截短錨索的;掘進工作面隨意加大迴圈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5、不執行礦責令停產整頓,繼續生產作業的。

6、無計劃、無措施貫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

8、採煤工作面轉載機處紅外線閉鎖、生命探測儀、拉線急停,皮帶機、猴車拉線急停不起作用,未採取相關措施安排繼續執行的。

9、封閉管理的運輸巷道,礦檢查一年內發現3次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

10、小巷運輸巷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未按期組織整改,繼續執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組織驗收進行拆安的。

12、因主觀因素,造成主扇停風30分鐘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級幹部未到現場指揮,出現 “一風吹”或排瓦斯流經區域沒有停電撤人;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

1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

15、上級組織的檢查中一次發現3人以上無證上崗的。

二、安全操作紅線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隨意開啟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同時開啟兩道風門致使風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資料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裝置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資料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執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執行的。

6、不設警戒進行放炮,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一炮三檢”制度的;火工品丟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範圍內、地面瓦斯區域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8、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的;電氣裝置存在失爆或雞爪子、羊尾巴、明頭的;電器裝置各種保護裝置失靈、不齊全、不完好的。

9、超控頂距作業的。

10、不支護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11、掘進機急停裝置失效、採煤機與工作溜不閉鎖的。

12、清理皮帶機頭、機尾浮煤不停電閉鎖開關的。

13、扒、蹬、跳執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牽引區撤人設警戒”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運輸大巷人車追尾的;小巷運輸未掛保險繩、車尾巴以及超掛車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4、安監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在井下吸菸、帶明火的。

三、考核處理

對於觸犯紅線的副隊級以上幹部,給予免職處理;對於觸犯紅線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給予留用檢視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罰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暫行規定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訂完善權屬礦安全委員會。

安全閥管理規定範文 篇16

1目的.

為規範我公司安全標誌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儲存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資訊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誌型別

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型別。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6設定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定“禁止吸菸”、“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誌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定“禁止進入”標誌;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定“警示”標誌;

4.在暫停使用的裝置附近,如裝置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定“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定“禁止合閘”等禁止標誌;

5.在臨時電源處設定 “禁止觸控”等禁止標誌。

6.在機械裝置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誌。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定“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誌,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定“當心車輛”警告標誌。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洩漏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誌;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定“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誌。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 在便於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定“緊急出口”提示標誌。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並設定“安全通道”提示標誌,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誌

1文字輔助標誌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誌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誌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誌、指令標誌為白色字;警告標誌為黑色字。禁止標誌、指令標誌襯底色為標誌的顏色,警告標誌襯色為白色。

8 標誌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讓員工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資訊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區域性資訊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裝置(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誌牌應設定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定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標誌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誌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誌牌設定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資訊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區域性資訊標誌的設定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8.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