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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考勤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69K

考勤工作對每個企業來說都是很重要的,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院所考勤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院所考勤及勞動紀律的管理規定

為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針對目前在考勤及勞動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重申有關規定,並對原有規定做適當的修改和補充。

(一)考勤:

1、科室應確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考勤員要每天記錄出勤情況,對缺勤情況應如實、準確反映。科室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其它切實可行的辦法考勤,並將實施辦法報人事處備案。

2、考勤員每月3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出勤情況統計填表,經科室主任稽核簽字後報人事處,未報送考勤表的科室停發獎金,不如實填報考勤表的扣科室負責人10—20%獎金。

(二)請銷假:

1、職工休假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得到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未獲批准,擅自休假按曠工處理,休假期滿應按時回院上班,並辦理銷假手續。

2、休放射假由科室主任審批,如利用放射假離京外出應到人事處備案。休假期滿後到科室銷假。

3、休探親假應到人事處領取請假表,科室同意後交人事處審批,銷假單由本人儲存,休假期滿到科室銷假,並將銷假單送人事處,路費報銷由人事處長簽字。

4、休假期滿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處理,休假期間遇特殊情況申請延期,仍按批准休假程式請示,批准延期的時間按事假處理,不批准延期的,應按期回院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5、科室不得口頭批准休探親假,銷假時再補辦請假手續。

6、科室負責人請假應由主管院長批准,院所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准,院所長、黨委書記請假應報醫科院。

7、外出參加學術活動,需經科主任同意,屬三天以上或京外活動還需主管院長批准。

(三)事假:

1、凡有工齡假、放射假或探親假未休完的不批准事假。

2、科室主任一個月內可批准三天以內事假,超過三天、一週以內事假科室同意後交人事處審批,超過一週事假需經主管院長審批。

3、經主管院長批准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停發一個月津貼,經批准一個月及以上事假的按停薪留職對待。

4、事假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曠工:

1、下列情況屬曠工。

(1)不經請假擅自不來院上班的。

(2)請假未獲批准,不來院上班的。

(3)未經批准超假的時間。

2、曠工的處理。

(1)曠工期間扣發全部工資。

(2)曠工一天扣發當月獎金50%,曠工兩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獎金,曠工五天以上停發當月津貼,曠工15天以內除經濟處罰外,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三十天以上的,按人調發(1992)18號檔案規定予以辭退處理。

(3)遇有無故不來院上班的情況,科室應及時通知本人上班,並報人事處。如屬曠工,科室需書面報告情況,同時提出處理意見,送人事處。情節嚴重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的,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各類假期的管理

為了適應改革的形勢,加強對職工各類假期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所的實際情況,現將各類假期規定如下:

(一)病假

1、職工有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休息者,要有本院保健室醫師開病假證明,並經科室領導批准方可休病假,假條由本科室考勤員儲存備查。

2、外院所開診斷書和病休建議需要更換本院保健室假條方能生效(急診例外)。病假期滿,尚需休假,仍需辦理休假手續,無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3、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利用上班時間去本院保健室看病的,不計為病假,到外院看病者,按病假計算。

(二)產假

1、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難產或剖腹產假為15天,雙生15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除享受以上條例的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及難產、剖腹產假另加),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屬於計劃內二胎的不享受國家規定以外的產假(只能休90天),再婚夫婦已有一個子女的,女方雖符合晚育條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4、產前檢查為公假。

5、獨生子女預防接種;持有關單位證明者,給予公假半天(不包括託兒所、幼兒園集體接種)。

6、產後哺乳(嬰兒在身邊)其每日照顧餵奶時間一小時(可分兩次)。原則上照顧到嬰兒滿週歲為止。但不得利用餵奶時間移假。餵奶期間當日未用,過後不補。

7、妊娠七個月起及產後哺乳六個月內可照顧不值夜班。

8、凡休過半年產假者,當年不再享受工齡假、探親假、放射假(病、喪、人流假除外)。休半年產假跨兩個年度者,可享受一年的工齡假。

9、已婚女職工,第一次人工流產可享受公假。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人流者為事假。

(三)探親假

1、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經科室領導同意的,可兩年給一次,假期為45天。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幾種探親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另加。

3、原是國家正式職工(即大學畢業後,不實行見習期,直接拿定級工資的)畢業後,如果當年在校期間曾利用寒暑假或派遣假休過假或回過家,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探親假。如果因組織上的原因沒休過假或假期沒有超過20天的,可享受探親假。(均需持有原有畢業學校證明,無證明者一律不得享受)

4、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親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但不再另給結婚假。

5、凡在我院報銷探親路費者,必須持有對方未報銷探親路費的證明。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可予報銷。

6、新分配來院的研究生、大學生、中專生,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從下一個年度可以享受探親假。

7、職工回家探親時,因患危重疾病或遇有緊急事情,不能如期銷假的,應提前向科室領導說明原因,取得有關單位或病假證明書,辦理續假手續,經領導批准後,其超期時間才能作為病假或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8、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時間超過產假天數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9、夫婦雙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學習或臨時工作在一年以上(包括出國人員),其配偶不享受探親待遇。

10、職工只是同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親(或父親)。

(四)婚假

1、本市三天。有一方在外地工作者七天(雙方都在北京,去外地結婚者不包括在內)。路程另加。凡男女雙方都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者)的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2、職工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應從下一個年度開始享受,再婚者不享受晚婚獎勵假。

(五)喪假

只限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含岳父母、公婆)。在本市的假期三天;到外省市的假期七天(另加路程)。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在父母去世的時候,未婚的在當年,已婚的在規定的四年期間,還沒有按規定享受過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喪事時,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但不另給喪假。

(六)事假

1、除上述各種假外,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本人處理時,可請事假。經院領導批准,假期不足一個月者,工資照發。假期超過一個月,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按10%遞增扣發工資。

2、工齡假未休滿者,有事應用工齡假,不得另請事假。

(七)凡工作人員事、病、探親假等假期中遇公休及法定節假日的不再另加公休及法定節假日。

(八)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報告表》經科室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方可。不辦請假手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2、事假三天以內由科室主任審批同意即可。超過三天,在一週之內有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審批同意即可。請事假一週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報送人事處,請示副院所長審批後方可。

3、請病假者按本規定第一條要求辦理。

4、假期滿後,應及時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職者,提前說明原因,提供證明,辦理續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續假。凡逾期不歸或未經批准續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休探親假需先填寫請假報告表,經科室領導簽署意見,送人事處審批,假期滿後,應及時向科室領導及人事處銷假。

關於按工齡休假的規定

為更有利於院所醫教研工作的統一安排,經院所長、黨委書記聯合辦公會研究決定按如下辦法安排休假。

(一)改變基礎各科室按院校規定時間統一休假辦法,院所一律實行按工齡休教學假辦法。

(二)各工齡年限假期標準:

1、工齡2019年以內的假期十個工作日。

2、工齡2019年至20年的假期十四個工作日。

3、工齡21年到30年的假期十八個工作日。

4、工齡31年以上的假期二十二個工作日。

5、當年工齡達到11、21、31年的,按月平均計算假期。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此項休假:

1、當年新入院及新調入的職工。

2、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者。

3、休半年產假者。

4、全脫產學習半年及以上者。

5、享受放射假當年又休探親假者。

6、已按規定享受休假的回國人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此項休假減半:

1、享受放射假者。

2、休探親假的職工。

3、休病假累計達一個月者。

4、全脫產學習三個月及以上者。

(五)實行見習期的職工,自轉正定級之月起享受此項休假,假期按月計算。

(六)請事假天數從此項假期中扣除。

(七)科室應在當年安排休假,當年未休完的假期,不再補休。

(八)取消院所原“搬家可休假三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