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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W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1、勞動防護用品(具)由專案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範標準。

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2、專案經理和專案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具)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並使用。

4、專案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保管和發放,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具)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護xx專案部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1從事高溫作業、臨近營業線施工等操作者。

1.2從事有燒傷、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1.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1.4從事腐蝕、潮溼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1.5從事高空作業的操作者。

1.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1.7從事有強噪聲作業的操作者。

1.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汙染作業的操作者。

1.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10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2.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2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提高標準。

2.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專案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根據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專案部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1.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1.4專案經理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採購部門

2.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供應部門

3.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3.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合格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4.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4.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5、其他部門

5.1綜合辦負責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5.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

2、熱電廠應為員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熱電廠負責教育本單位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按工作需要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5、各單位需要勞保用品應提前到分管負責人處審批,保管員憑條領、復貨。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貼上(縫製)產品推薦標誌和帶影印推薦標誌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並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除錯合格並核發《安全準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建築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築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專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髮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溼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訊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繫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訊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誌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線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鹼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鹼肢鞋、耐酸鹼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溼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塗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繫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築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築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鏽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塗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新增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衝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築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並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靈活掌握髮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一、安全帽

建築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後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後將帽內彈性帶繫牢。緩衝襯墊的鬆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於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衝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衝,平時也有利於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後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於衝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並繫牢,鬆緊要適度。這樣不致於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於頭的前後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於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線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衝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於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製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晒。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衝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塗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築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幹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繫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採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採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髮生時的實際衝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髮生時,實際衝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衝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線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後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衝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後,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溼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後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為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防護服有以下幾類:

(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熱工作服;

(6)通氣冷卻工作服;

(7)通水冷卻工作服;

(8)防射線工作服;

(9)勞動防護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著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著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紮緊;

⑶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製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物件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衝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於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製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為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於防止酸、鹼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製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製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製成的鉛製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為了防止*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鹼。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鹼皮鞋、耐酸鹼膠靴、耐酸鹼塑料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鹼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範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鹼等條件上不得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裝置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後,選擇適當材料製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於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於操作,尤其對於使用鑽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鹼手套。主要用於接觸酸和鹼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於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七、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後,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衝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衝彈性帶繫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製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週期為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衝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為合格。

工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工地經常使用的方法是:採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為:腰帶1200~1500kg,揹帶700~1000kg,安全繩1500kg,掛鉤圓環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帶700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施工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週期為: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確保個體防護用品在供應、使用、貯存和維護方面的風險辨識,並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範圍

適用於各種防護用品的需求評估、供應、培訓、使用、維護、貯存、和稽核。

3、職責

廠辦、安全環保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選型、審批、檢查和監督管理。

營銷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

有關車間部門:負責執行規定。

4、程式

4.1個體防護需求評估

車間主管根據崗位產品和環境的特點對所需要的防護用品進行評估,包括種類規格數量等。並向全體人員傳達結果。

物料供應和貯存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優劣關係到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採購時必須把好質量關。採購時,選擇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合格證。

4.2.2嚴禁採購無證及偽劣產品。

4.2.3勞保倉庫應準備常用的勞動保護用品並保持一定的備用庫存量。貯存地必須防止個體防護用品受汙染、丟失或受有害物的損壞,防潮、防陽光。

4.2.4為規範勞動保護用品和管理,各車間部門上報的零星採購計劃需廠辦稽核登記後方可採購。

發放

4.3.1根據工作性質需要,相關操作人員都有權享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各車間必須按規定發放。

4.3.2各車間不得隨意發放,應根據工作性質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以保證起到防護功能。

4.3.3發放時,必須根據其工種的性質、環境配備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4.3.4凡從事多項作業人員,應按照其從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種發放給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4.3.5特種勞保用品由車間負責人造計劃,由生產部副總審批並交廠辦登記歸檔。

使用和維護管理

4.4.1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上,堅持宣傳教育與強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4.4.2職工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工種性質和生產環境,選擇使用合適的勞防用品,確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4.4.3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損壞情況如破縫、傷口、裂縫或形狀變形或失效。

4.4.4勞動用品只有使用正確規範,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

4.4.5各車間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能回收的儘量回收,失效的嚴禁使用。

4.4.6勞動用品應專地存放、專人保管。

4.4.7小量精選個體防護用具儲存在應急設施貯藏箱中,作為事故應急備用。這些只有在不可預料情況下,立即需要個體防護用具時才使用。

5、培訓

5.1提供合適的資訊教育和培訓,使他們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個體防護用品,保護他們免受工作場所對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險。

5.2教育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確認識,受汙染的個體防護用品的處理。

6、監督管理

6.1安全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採購的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必要時,引進新型防護用品。

6.2安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組織對職工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訓。

6.3車間及有關部門的各級領導對違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以備應急時使用。

6.5廠辦對審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登記。

6.6安全環保部門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進行處理。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於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並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並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櫃裡面,並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定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櫃,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資訊,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效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稽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和使用情況,負責採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並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採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採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後服務能力。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裝置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採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並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裝置、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定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裝置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裝置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1)凡無廠家、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國家鑑定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嚴禁採購和使用;

(2)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採購計劃應經安全監察部稽核,領導批准後實施;

(3)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黴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後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黴變、鉤子裂紋等;

4)腳釦、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6)施工隊班所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登記建檔,並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1、勞動防護用品由專案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範標準。

2、專案經理和專案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發放並使用。

4、專案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並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6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稽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後,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准後,辦理髮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准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准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7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範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採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採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安全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本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8

一、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以確保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效能試驗、檢驗,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週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並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專案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效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9

一、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1、為保證本專案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裝置安全執行,使裝置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本專案所涉及的特種裝置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裝置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裝置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採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裝置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專案部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裝置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裝置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2)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11、特種裝置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為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範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誌。

2、專案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專案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稽核同意後,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後方准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書和安全標識。

5、專案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並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為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稽核批准後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後再行發放。

11、專案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效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後方可補領。

14、專案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並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0

1、每週一、週五由當值值班成員副值對乾燥燈泡進行檢查、發現燈泡損壞應立即彙報班長並更換。

2、安全員每週要檢查一次、包括燈泡是否損壞,電源線、插頭、插座是否有異常、短路,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班長並處理。

3、正常時根據實際情況、空氣溼度(室外有大霧)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當班人員負責)。

4、連續兩天陰雨天氣應將乾燥燈投入(由安全員負責)。

5、剛做過試驗的絕緣安全用具、涼幹放入櫃內後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班長負責)。

6、正常天氣、室內室外空氣乾燥、絕緣用具亦乾燥、乾燥燈應停用,但要檢查乾燥燈應在良好的狀態(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乾燥燈)。

注:其他安全用具應每月檢查一次並要有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