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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直機關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9K

第一章 總 則

區直機關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提高組織生活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區委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黨支部組織生活是黨的組織生活的的重要部分,是黨支部對黨員進行管理、教育、監督的重要形式。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對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業務知識,傳達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檔案、指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發展黨員,處理違紀黨員和不合格黨員,開展適合黨員特點的各種形式的活動。主要形式有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以及上黨課等。

第三條機關每個黨員都必須按規定參加黨支部組織生活,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二章 支部黨員大會

第四條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包括預備黨員)參加的會議,是黨支部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機關黨支部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員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增加活動次數。黨員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書記確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會議,應事先委託副書記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條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1)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

(2)定期聽取、討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3)討論接受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4)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

(5)選舉支部委員會或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

(6)討論決定其它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 凡提交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應先由支部委員會提出意見,經充分討論後再進行表決,作出決議或決定。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決議時,必須有支部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出席,並由應該到會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贊同,決議方能生效。

第三章 支部委員會

第八條 支部委員會是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黨支部領導班子。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九條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的議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和意見;

﹙2﹚討論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和措施;

﹙3﹚研究黨支部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方面的問題;

﹙4﹚定期分析黨員思想形勢;

﹙5﹚檢查和總結支部工作;

﹙6﹚討論研究有關幹部選拔、調整和培養、發展新黨員工作;

﹙7﹚協調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工作方面的問題。

第十條 支部委員會決定重要問題時,到會支部委員必須超過支部委員人數的半數才有效;如遇重大問題要作出決定,能到會的委員又不超過半數時,必須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也可召開支部委員會擴大會議,吸收黨小組長和有關黨員幹部參加。支委擴大會議必須有半數

上的支部委員參加。列席參加支委擴大會的同志,在會上可充分發表意見,但作決定時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與支部黨員大會的關係。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最高領導機關。黨支部委員會在支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和處理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員會要對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負責,定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它的審查和監督。支部的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為了便於支部黨員大會對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支部委員會可以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支部黨員大會對支部委員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有權修改、補充或否定;支部委員會對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如果發現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時,支部委員會可請求上級黨組織裁決或重新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章 黨小組會

第十三條黨小組是黨支部的組成部分,是在黨支部領導下對黨員進行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黨小組不是黨的一級組織。

第十四條黨小組會一般每月一次,如黨支部或上級黨組織有特殊要求,黨小組會的次數也可增加或連續召開。黨小組會由黨小組長主持,黨小組內全體黨員參加。

第十五條黨小組會的內容,要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黨支部的具體任務結合本小組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包括:

(1)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xxxx”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法律、業務、科學文化等知識;

(2)傳達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的決議,研究貫徹執行各項決議的具體措施及每個黨員應承擔和完成的任務;

(3)黨員個人彙報思想、工作、學習和執行黨的決議的情況;

(4)檢查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發揮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討論分析入黨積極分子、發展物件和預備黨員的思想、學習和工作等情況,並向支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6)分析並反映群眾的思想情況和意見,幫助群眾辦實事、做好事。

第十六條黨小組長應將黨小組會的內容提前通知黨員,並要求黨員做好發言準備,保證黨小組會的質量。黨小組會議不形成決議,但是其討論彙總意見須引起黨的基層組織充分重視。

第五章 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

第十七條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以交流思想、總結經驗教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的組織生活制度。

第十八條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增加會議次數。組織生活會一般以支部名義召開,但支部黨員人數多且設立黨小組的可以以黨小組名義召開。

第十九條參加組織生活會的每個黨員都應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通過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條組織生活會前要根據當前形勢、任務和黨員隊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議題。同時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積極開展交心談心活動,為解決存在的問題創造良好的氣氛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組織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1)學習黨的基本理論,不斷地進行思想修養和思想改造的情況;

(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情況;

(3)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履行黨員義務的情況;

(4)在關鍵時刻經受考驗的情況;

(5)在平時工作、學習、生活中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服從黨和人民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情況;

(6)遵守黨的紀律,遵守法律法規和政令的情況;

(7)深入實際、聯絡群眾做群眾思想工作的情況;

(8)艱苦奮鬥、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

(9)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自覺地同錯誤思想和行為作鬥爭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召開組織生活會,黨員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員須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應在會上宣讀並列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黨支部對組織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黨員對組織生活會上同志們提出的意見、批評,應當表明態度,明確努力方向。

第二十四條組織生活會的情況,應於會後及時報送上級黨組織。

第六章 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五條 支部委員除了參加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外,還應參加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支部委員須過雙重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 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的內容在支部組織生活會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班子執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況。民主生活會的方法和要求參照組織生活會。

第七章 黨課

第二十七條 黨課是以授課的形式定期對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方法,通常每二、三個月上一次黨課。每個黨員都應當自覺接受黨課教育,不斷增強黨性修養和鍛鍊。

第二十八條 黨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形勢和任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和黨員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和經濟、法律、科技文化知識等。

第二十九條 授課人可由本支部負責人和其他黨員承擔,也可請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或專家、學者授課。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每年要為機關黨員上黨課2次以上。

第三十條 黨支部應在上黨課前抓好授課人教材的準備,授課過程中組織好聽課,課後按要求組織討論,並注意收集黨員的反映和要求,不斷改進和提高黨課質量。

第八章 組織生活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黨委、黨總支要加強對支部組織生活的管理和指導,善於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黨支部對組織生活的各類會議和活動,要做到年初有計劃,平時抓落實,年終有總結。

第三十二條黨支部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每半年應當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參加組織生活情況進行一次公示,接受廣大黨員、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支部組織生活的各類會議和活動都要在專用記錄本上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內容、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其中正式黨員、預備黨員數,缺席人員及原因、主持人、記錄人等。記錄本要專人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黨員長期外出,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將組織關係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黨員外出在3—6個月的,一般持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到單位的組織生活。黨員臨時出差,經黨組織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待回原單位後向黨組織彙報思想、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黨員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間,女黨員產假、哺乳期間,離退休且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黨支部應指定黨員負責聯絡,向他們傳達黨內檔案和黨內活動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六條患有精神病的黨員,由於本人不能履行黨員義務,黨組織可以暫停其組織生活,但保留其黨籍,待病癒後再逐步恢復其組織生活。

第三十七條黨員在留黨察看或停職反某某或在民主評議中暫緩登記期間,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

第三十八條支部大會決定開除黨籍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人,在上級黨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參加組織生活。

第三十九條經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為預備黨員的人,在上級黨委批准前,不能以黨員身份參加組織生活。

第四十條黨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組織生活,黨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幫助提高認識問題,促進其改正;對經教育不改,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視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將其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十一條機關黨工委每年對機關基層組織執行組織生活制度情況進行一次檢(抽)查。各機關黨支部(或機關黨委、黨總支部)每年年底對落實組織生活情況進行總結,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報機關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