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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通用1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42K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1

強化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關聯主體的義務和責任——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的資質審查:檢查:報告義務,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抽樣檢驗義務和報告義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義務。不履行義務的,要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受處罰。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通用13篇)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2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3

提供場所要受罰——明知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或其他條件的,要受到處罰並承擔連帶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4

全面加大處罰力度——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19元提升到5萬元,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起點為10萬元。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處罰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5

為賠償設定最低限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6

加強特定標識監管——保健食品的標籤應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7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過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新增劑:食用農產品全程可追溯。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8

劇毒:高毒農藥有禁區——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9

重拳整治虛假廣告——釋出食品虛假廣告要受罰,廣告經營者:釋出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承擔連帶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10

特殊食品嚴格監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納入特殊食品,嚴格監管。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11

第1項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有三類:第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如使用甲醇兌制的酒,用紙板做的肉包子餡等。二是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如吊白塊、三聚氰胺。三是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如地溝油等。

第2項除禁止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外,還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的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禁止生產經營。

第3項禁止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2019年7月上海福喜公司使用了過期的冷凍原料肉品加工肉餅,引起很強烈的社會反響。

第4項禁止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才使用,並且應當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使用範圍和用量行確有必要才能使用。

第5項禁止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由於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要是從這些特殊主輔食品中攝取營養成分,以滿足他們在不同時期對營養的不同需求。如果不能夠及時獲取身體生產或者恢復所需營養,勢必會導致身體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安全。“大頭娃娃”事件就是因嬰兒食用的奶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的。

第6項除禁止生產經營貪腐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外,新法還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該類食品新增劑的規定。貪腐變質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一般含有沙門氏菌、瘧疾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導致食物中毒。黴變主要是黴菌汙染繁殖,有時表面可見菌絲和黴變現象,這種黴菌毒素在高溫高壓條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壞,使食品、食品新增劑有較強的毒性。如前幾年發生的陳化糧事件就是因為陳化糧中的黃麴黴菌超標。

第7項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因為這些死因不明的動物體內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寄生蟲、人們在食用這些製品後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發生病患甚至死亡。

第8項禁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第9項除禁止生產經營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外,還增加了食品新增劑。包裝材料一般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食品、食品新增劑應該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防止食品汙染。

第10項除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外,還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新增劑的規定。食品、食品新增劑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內才能保持相應的營養水平和衛生標準,超過這一期限,就容易發生變質。

第11項除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新法還增加了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食品新增劑。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標籤是對食品、食品新增劑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使用說明的描述,購買者可以藉助標籤進行選購。

第12項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如《鹽業管理條例》規定,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13項是兜底條款,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如用回收食品新增劑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新增劑,新增非法新增物的食品新增劑等。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12

食品生產經營首先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是本法對 食品生產經營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了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1項是對場所的要求。主要有三個:一是場所的大小和佈局應當與其生產經營的規模相適應,廠房的面積和空間應該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便於裝置安置、清潔消毒、物料儲存及人員操作。二是場所應當整潔。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有合理的功能分割槽,乾淨整潔。三是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保證食品安全。

第2項是對裝置、設施的要求。主要有兩個:一是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的要求,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裝置與設施。二是應該配備其他保證製品安全的裝置或者設施,如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第3項是對人員和制度的要求。要求:一是要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食品生產經營的專業知識,可以對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二是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既可以是企業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其他員工。三是要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通過規章制度管人、管事,明確崗位職責,規範操作流程,保證食品安全。

第4項是對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應當合理,避免引起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與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應當固定,並有相應的標誌,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以及殺蟲劑、滅鼠劑應當遠離食品,存放於專櫃,並有專人管理,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的物品,保證食品安全。

第5項是對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使用前,對餐具和、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清洗乾淨,並進行消毒,消滅病原體,降低細菌數量,防止使用者互相傳染,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對使用過的炊具、用具等應當及時清洗,保證清潔,防止病菌滋生。

第6項是對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要求。本條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影響食品安全。二是對對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有特殊要求,應當在合適的溫度、溼度等環境下進行,防止食品腐爛變質、脫水變形變味,影響食品安全。三是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防止交叉感染,影響食品安全。

第7項是對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如餐具、飲具等。

第8項是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衣著整潔,指甲常剪,頭髮常理,勤洗澡等。在生產經營時,應當將手洗乾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手套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裝置,避免容易、售貨工具和裝置汙染食品,影響食品安全。

第9項是對用水的要求。生產經營用水標準為2019年修訂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19)

第10項對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要求。保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11項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兜底條款。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多、鏈條長,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很多,所以對未提及到的法律要求也要同時遵守。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篇13

一、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原法第29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新法將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許可統一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和頒發證書。

二、銷售農用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原法29條規定,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而新法規定,銷售農用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銷售範圍擴大。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式

行政許可法對許可的實施程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許可法規定的實施程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並應當原則上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人應當提交本法第33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應當表明申請者具備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條件。具體包括:具有與擬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前述材料稽核後,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准予行政許可,頒發許可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說明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