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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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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制定了畢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畢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畢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xx〕52號)和《貴州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黔府發〔20xx〕2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立和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制度是切實保障殘疾人基本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真正解決好殘疾人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殘疾人同步小康程序。

第三條 全面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應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範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實行實名制管理、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補貼物件和標準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物件為本市轄區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物件為具有本市縣(區)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第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執行低保物件“分類施保”政策,其中低保物件中的重度殘疾人、老年殘疾人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0%進行增發;其他低保物件中的殘疾人統一按每人每月50元進行增發。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一級殘疾每人每月50元、二級殘疾每人每月40元進行發放。

第三章 申辦程式

第六條 個人申請。殘疾人申領兩項補貼應由本人自願向戶籍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視窗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貴州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稽核表》(以下簡稱《稽核表》,附後)一式二份,並連同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殘疾人證》、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一式二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藍底彩色1寸照片二張一併提交給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視窗。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託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七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初審。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申請,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初審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申請人所屬村(居)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為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殘疾等級、補貼型別、補貼金額等。經公示無異議後,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在其《稽核表》上籤署初審意見,並將《稽核表》及有關證件影印件、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報縣(區)殘聯、相關管理區民政或社事部門稽核。對初審不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應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八條 縣(區)殘聯、相關管理區民政(社事)部門稽核。縣(區)殘聯、相關管理區民政(社事)部門在收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對稽核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在其《稽核表》上籤署稽核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縣(區)民政(社事)部門審定。對稽核不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所屬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並要求及時通知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和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九條 縣(區)民政(社事)部門審定。縣(區)民政(社事)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定。對符合兩項補貼條件的,應委託所屬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在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為補貼物件姓名、居住地址、殘疾等級、補貼型別、補貼金額等,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稽核無關的資訊。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縣(區)民政(社事)部門在其《稽核表》上籤署審定意見,並會同縣(區)殘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對不符兩項補貼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所屬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同時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和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護理津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領取其中一類生活、護理津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但符合護理補貼條件的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補貼資金來源及發放

第十一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從城鄉低保金中解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根據省財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縣民生專案配套資金的通知》(黔財社〔20xx〕7號)要求實行分級負擔,即市級補助40%、縣(區)級配套60%。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按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縣(區)應於20xx年4月30日前,按申報程式完成申請和稽核認定工作,經稽核確認合格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從20xx年1月開始計發,並於20xx年5月底前將兩項補貼發放到位;之後補貼資格認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

第十三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縣(區)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審定的名單、金額,通過金融機構“一卡(折)通”等形式,將補貼資金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或其監護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直接發放現金的,應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停止發放:

(一)殘疾人死亡的;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戶籍所屬縣(區)的;

(三)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五章 補貼物件管理

第十五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縣(區)民政(社事)部門和殘聯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定期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殘疾人兩項補貼物件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其他條件發生變化的,兩項補貼物件或其委託人應主動向所屬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

第十六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物件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一人一檔。市、縣(區)殘聯和相關管理區民政(社事)部門應建立補貼物件基礎資訊資料庫,縣(區)殘聯、相關管理區民政(社事)部門負責補貼物件基礎資訊資料庫的資訊錄入,並於每年9月15日前報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在每年9月25日前將轄區內基礎資訊彙總後統一上報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補貼物件基礎資訊資料庫未建立之前,縣(區)應先用電子表格進行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區)應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強化督查檢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加強工作力量。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各級殘聯應切實履行“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認真做好基礎資訊資料錄入、統計和稽核工作。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保障,搞好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社事)部門、殘聯要定期組織開展工作績效評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廣泛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每年第一季度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上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髮放、管理等情況,並公佈舉報電話和設立舉報箱,主動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截留、擠佔、挪用和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工作中出現延誤上報資訊、未足額及時發放補貼等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騙取或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縣(區)民政(社事)、殘聯等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聯絡,並將聯絡員名單于20xx年4月10日前報送市直對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區)應按照省、市規定,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兩項補貼制度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二條 在本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省對兩項補貼制度另有規定的,按省的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畢節市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畢府辦通〔20xx〕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