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處方書寫評分標準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79W

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檔案,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下文是處方書寫評分標準,歡迎閱讀!

處方書寫評分標準
處方書寫評分標準:處方書寫的基本原則以及處方規格及內容

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業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授予處方權的醫務人員,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一)處方規格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精神藥品處方用白紙綠字印製;醫用毒性藥品處方用白紙紅字印製;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規格為130×245mm

(二)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專案。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處方書寫評分標準:處方權的獲得與取消

(一)處方權的獲取:

醫師須在註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1、醫師處方權的授予:(1)註冊執業醫師(2)有明確的執業地點(3)有明確的執業類別與執業範圍(4)根據個人申請,科主任籤屬意見,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主管部門批准授予處方權。(5)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應在執業地點的相關部門簽名留樣或留專用簽章式樣。

2、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權的授與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中執業助理醫師,根據醫療診治需要,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只在註冊的執業地點有處方權,獲取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應在相關部門簽名留樣或留專用簽章式樣。

3、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試用期醫師、實習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稽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責任由簽名醫師負責。處方簽名形式為:帶教醫師名/實習或進修醫師名。

4、執業醫師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處方資格後,方可在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5、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權,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二)處方權的取消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調離註冊機構處方權自行取消。

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必須建立醫師申請,取得、取消處方權的文字檔案。

處方書寫評分標準:處方書寫規則及書寫示例

(一)處方書寫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專案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8、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9、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佈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准的專利藥品名為準。如無收載,可採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

13、中成藥和醫院製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准的名稱一致。

14、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納克( 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氣霧劑以瓶或支為單位。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17、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列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列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處方收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