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20xx年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下文給大家收集了關於最新浙江省的退休金養老細則。
20xx年最新浙江省養老細則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xx〕48號、浙人社發〔20xx〕22號等檔案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xx〕146號檔案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係數。
20xx年,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50元,調節係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xx〕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乘以繳費係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20xx年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xx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xx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20xx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xx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xx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xx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20xx年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群綜合補貼)除以20xx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xx〕48號、浙人社發〔20xx〕22號、浙人社發〔20xx〕146號等檔案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平穩做好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