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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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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共中央、xx批准,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頒佈。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頒佈實施

經中共中央、xx批准,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政工條例》)日前頒佈施行。

《政工條例》集中規範黨領導軍隊的根本原則、根本制度和組織體制,是我軍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規。20xx年頒佈的《政工條例》,對於規範和指導軍隊政治工作,加強部隊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推進政治工作創新發展,增強部隊戰鬥力和保證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政工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更加牢固地確立科學發展觀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重要指導方針地位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xx關於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充分體現黨的創新理論對軍隊政治工作的新要求,總結吸收軍隊政治工作的新經驗新成果,回答和解決政治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新形勢下我軍的使命任務、建設目標和政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工作原則、根本作風、主要內容以及黨的領導制度、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等方面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充實和完善。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到我軍的性質、任務和政治工作的原則要求、主要內容等各個方面,並對軍隊各級黨委、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提出了具體要求。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充分體現了xx關於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思想政治建設“三個確保”時代課題、思想政治工作“三個緊貼”要求、增強思想政治建設的科學性、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和提高軍隊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等重要思想。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對近年來軍隊政治工作實踐,如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官兵、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大力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加強黨組織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改進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教育訓練中探索總結的新鮮經驗,都作了認真概括和充分吸收。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適應時代發展的新變化、使命任務的新要求,增加了做好軍隊使命課題訓練、聯合訓練、戰略戰役首長機關訓練、基礎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中政治工作以及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培養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抓好部隊政法工作等內容,強調重視運用資訊化手段開展政治工作,對黨委(支部)領導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組織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等作了明確規定。

新修訂的《政工條例》,是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成果,必將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增強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為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確保我軍始終成為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軍隊,確保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確保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xx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貫徹中央軍事委員會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按照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積極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努力完成機械化和資訊化建設的雙重歷史任務,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其最高領導權和指揮權屬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是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構成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因素,是實現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和軍隊履行職能的根本保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生命線。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南。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在新世紀新階段的基本任務是:服務於國家的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於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和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和人民軍隊的性質,保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軍人為目標的軍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軍隊內部的團結和軍政軍民團結,保證軍隊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團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團以上部隊的單位(以下稱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在連和相當於連的單位設立黨的支部。黨的各級委員會(支部)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支部)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割槽(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實行軍隊系統和地方黨的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制度。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割槽(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係,又受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是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的軍事工作部。預備役部隊師、旅、團,既堅持軍隊系統的垂直領導和隸屬關係,又受同級或上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設立總政治部。團級以上單位設立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營設立政治教導員,連設立政治指導員;與上述部(分)隊相當單位政治幹部和政治機關的設立,由xx或xx授權的單位決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部隊;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軍隊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圍繞軍隊現代化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工作;堅持促進官兵的全面發展;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瓦解敵軍;堅持發揚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堅持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堅持繼承優良傳統與創新發展的統一。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風和方法是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發揚理論聯絡實際,密切聯絡群眾,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優良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反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把先進性要求與廣泛性要求、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領導骨幹與廣大群眾結合起來開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增強政治工作的時代感和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政治機關是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宗旨、職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確定。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進行人民軍隊性質、宗旨、職能和優良傳統教育,進行愛國奉獻、革命人生觀、尊幹愛兵、艱苦奮鬥教育,進行理想信念、軍人道德、法律法規和時事政策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和革命氣節教育。

(二)黨組織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增強黨組織的原則性、戰鬥性。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和制度,搞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嚴格黨的生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作風上加強黨的建設,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發揮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幹部隊伍建設。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建立完善幹部工作法規制度和政策,選拔、培養和管理幹部,調整配備領導班子,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造就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

(四)共產主義青年團建設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團組織,落實團的組織生活和工作制度,發揮共青團的黨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務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絡廣大青年的橋樑作用。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鼓勵和支援青年學習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軍人代表大會、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大會、軍人委員會等民主制度,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維護官兵民主權利,發揮官兵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xx的決議、命令、指示的執行情況。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進行黨紀軍紀教育,檢查處理違紀案件。

(七)保衛工作。建立健全保衛工作制度,做好預防犯罪工作。開展隱蔽鬥爭,防範敵對勢力的滲透、策反和破壞。做好安全警衛工作。依法進行刑事偵查工作,做好軍事監獄和看守工作。

(八)軍事審判、檢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國家在軍隊中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組織開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軍隊的實施。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合法權益,為部隊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務。

(九)科學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學習制度,組織部隊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特別是軍事高科技知識,鼓勵和支援官兵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培養既能保衛祖國又能建設祖國的人才。

(十)軍事宣傳工作。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中共中央、xx的重大決策,宣傳軍隊建設的重大成就和先進典型。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強對軍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宣傳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組織開展對外軍事宣傳。

(十一)文藝體育工作。建設服務部隊的文藝體育隊伍,發展軍事文藝體育事業。建設軍營文化,改善文化裝備、設施和環境,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十二)群眾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眾紀律,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正確處理軍政軍民關係方面的問題,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協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動員部隊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聯絡工作。進行瓦解敵軍、團結友軍的工作。開展對臺工作。調查研究外軍、敵軍和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情況。指導部隊進行心理戰研究和訓練。

(十四)軍人褒獎、福利和優待撫卹。建立健全軍人褒獎、福利政策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軍人實施褒揚獎勵,檢查督促軍人福利待遇的落實。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優待撫卹政策規定,對軍人及其家屬實施優待,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和殘疾軍人進行撫卹。

(十五)經常性思想工作。針對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及時進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導。發揮部隊、社會、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幹隊伍的作用,開展群眾性思想互助活動。

(十六)軍事訓練中政治工作。進行形勢和軍事鬥爭準備教育,激發部隊練兵熱情。引導官兵從難從嚴從實戰出發進行訓練,培育部隊的戰鬥精神和優良作風。做好軍事演習中政治工作。開展戰時政治工作研究演練,制定完善戰時政治工作預案。

(十七)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進行後勤保障、裝備保障、科學試驗、院校教學以及國防施工、執勤、反恐、國際維和、軍事外交、搶險救災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戰時政治工作。加強黨委對作戰的統一領導,保證中共中央、xx的軍事戰略方針、作戰原則和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進行作戰動員和戰場鼓動。健全組織,調整補充幹部。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進行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開展瓦解敵軍工作,開展反心戰、反策反工作,開展軍事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參戰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戰區群眾工作。維護戰場紀律和群眾紀律。做好烈士善後工作。

(十九)預備役部隊、民兵政治工作。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加強預備役部隊、民兵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做好民兵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強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軍隊政治工作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工作的特點規律,研究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對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術戰爭中開展政治工作和發揮政治工作作戰功能的有效途徑,研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進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規制度和政策,為加強和改進政治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和決策依據。

第三章 總政治部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全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總政治部在中共中央、xx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條 總政治部主任主持總政治部的工作,組織實施對全軍政治工作的領導。

總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條 總政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xx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軍隊的貫徹執行。領導全軍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調查研究全域性性、政策性問題,制定軍隊政治工作方針、政策和制度,擬製政治工作法規。部署、檢查和指導全軍政治工作。及時向中共中央、xx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全軍的組織工作。制定軍隊黨組織建設的規章制度,指導全軍黨組織建設;指導全軍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組織領導全軍的黨員教育和發展黨員工作;管理全軍黨務工作和政治統計;會同其他總部指導軍隊基層建設;領導全軍民主制度建設;領導全軍開展群眾性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管理獎勵、優撫和婚姻工作;負責政治工作條例的擬製,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全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領導全軍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負責軍隊有關社團組織事務。

(三)領導全軍的幹部工作。制定全軍幹部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幹部隊伍建設規劃;負責考核軍級以上領導班子和正師職以上領導幹部,管理幹部的任免、計劃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軍官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和非現役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幹部培訓、院校招生和畢業學員分配工作,負責依託普通高等教育培養軍隊幹部工作和選派幹部出國留學工作;管理全軍幹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指導預備役幹部和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領導和管理全軍離休退休幹部的有關工作;承辦軍隊人員參加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有關工作;管理全軍幹部實力統計和檔案工作。

(四)領導全軍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軍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的規劃及大綱,指導全軍的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及院校政治理論教學工作,編審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領導全軍政治理論研究和理論隊伍建設;指導全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軍的經常性思想工作;會同有關總部組織指導全軍科學文化學習;領導與管理全軍新聞宣傳、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資訊網路,組織協調重大事件、重大軍事活動和重大典型的宣傳報道。

(五)領導全軍的保衛工作。制定軍隊保衛工作的政策規定;指導和協調全軍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軍安全警衛工作;領導全軍隱蔽鬥爭工作;指導和協調對邪教組織破壞活動的防範和處理工作;領導全軍刑事偵查工作;指導全軍軍事監獄和看守工作。

(六)會同xx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全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制定軍隊黨內監督的制度和案件檢查、審理的規定;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xx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全軍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和處理違犯黨紀的重要案件。領導全軍行政監察工作,制定行政監察的政策規定,組織檢查行政監察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和處理違犯軍紀的重要案件。

(七)領導全軍的文化工作。制定軍隊文化工作的政策規定和文化體育發展規劃,指導全軍文化體育活動和文藝體育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軍文藝創作演出和文藝理論研究,開展體育競賽;指導全軍文化讀物、影視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和播映工作;指導全軍文化體育裝備、器材、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領導全軍的群眾工作。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協調軍政軍民關係的政策規定,指導全軍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建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單位活動;檢查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會同有關總部指導全軍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進行搶險救災,開展扶貧幫困工作。

(九)領導全軍的聯絡工作。制定全軍聯絡工作的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對臺工作,調查研究外軍情況;指導全軍瓦解敵軍工作,會同有關總部組織指導心理戰教育訓練和技術裝備建設;指導開展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對外軍的宣傳工作;負責與國際紅十字會的有關聯絡工作;負責軍隊的僑務工作。

(十)指導全軍的軍事審判工作。擬製軍事審判工作的法規;指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職權範圍內的各類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指導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指導全軍的軍事檢察工作。擬製軍事檢察工作的法規;指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領導下級軍事檢察院的軍事檢察工作;指導全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二)領導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的有關規定;掌握全軍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的情況,適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宣揚表彰愛軍習武和完成任務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領導戰時政治工作。下達戰時政治工作指示;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建立健全參戰部隊黨組織,指導黨委實施對作戰的統一領導;及時調整補充幹部;發揮政治工作的作戰功能,組織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防範敵人策反破壞;會同有關部門動員組織群眾參戰支前,做好撫卹工作;制定戰時獎勵和懲處規定;制定和指導部隊執行投誠、俘虜人員政策和被俘人員政策。

(十四)領導全軍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規定;指導院校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指導院校做好教員選拔、培養和幹部交流工作;指導院校提高政治理論課教學質量。領導全軍政治院校建設。

(十五)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政治工作。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規定;指導開展政治教育,做好組織整頓、軍事訓練、戰備值勤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領導和管理預備役幹部;領導民兵戰時政治工作;協同國家有關部門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指導兵役政治工作、學生軍事訓練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領導全軍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隊伍建設。參與制定和管理全軍政治機關、政治幹部的體制編制;制定全軍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全軍政治幹部的培訓。

(十七)領導全軍政治工作研究;領導全軍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軍隊律師,指導法律服務工作;承辦與政治工作有關的外事工作;指導全軍信訪工作;指導政治工作史料編纂工作;指導全軍政治工作指揮自動化建設;會同有關總部管理全軍政治工作經費。

(十八)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xx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工作,領導進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一節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

和黨的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團級以上單位的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單位的工作。

第十九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軍區、副軍區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團級以上單位一般應有代表出席;黨的軍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營級以上單位一般應有代表出席;黨的師、旅、團級單位代表大會,所屬連級以上單位一般應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黨員的單位可以召開黨員大會。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應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必須經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代表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第二十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本單位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五)選舉出席黨的全國和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二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的名額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的師級以上單位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黨的旅、團級單位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有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額選舉產生,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常務委員會的名額一般為七至十五人。常務委員會在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向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在下屆黨的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割槽(警備區)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委員會第一書記,由同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兼任。黨的預備役師、旅、團委員會第一書記,由同級或上級黨的地方委員會領導成員兼任。

黨的各級委員會的成員,調離本單位、免職或退出現役時,其在黨的委員會的職務即自行免除。委員會成員的增補由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必要時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指定下一級黨的委員會的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討論和決定下列事項: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軍隊的法規制度,上級黨的委員會決議和上級首長、領導機關的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

(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特別是軍事高科技知識的學習。

(三)黨組織建設、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共青團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作戰訓練、教育管理、後勤和裝備保障中的重要問題,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完成重大任務的要求和措施。

(五)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幹部的考核、選拔、培養、任免、調配、獎懲和軍銜、職級的調整,人才隊伍建設。

(六)部隊安全穩定和軍政軍民關係方面的重要問題。

(七)重大經費開支、重大工程建設、大宗物資採購。

(八)本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決議的貫徹情況,向上級黨的委員會的請示報告,向本級黨代表大會的報告。

(九)其他必須由黨的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應根據需要成立黨的臨時委員會。黨的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隸屬關係,由批准其成立的黨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做到:

(一)對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緊急情況下可由首長臨機處置,但事後必須及時向黨的委員會報告,並接受檢查。

(二)堅持集體領導。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集體作出決定,個人不得專斷。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對黨的委員會決定的問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宣告保留,並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級或上級黨的委員會未改變決定之前,必須堅決執行。

(三)黨的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由軍政首長分工負責貫徹執行。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由軍事主官負責組織實施;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員負責組織實施。軍政首長必須服從黨的委員會的領導,執行黨的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履行職責,密切合作,互相支援。黨的委員會不得包攬行政事務,應支援行政首長獨立負責的工作。

(四)在黨的委員會中,書記和委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個人不能決定重大問題或改變委員會的決定。書記必須有堅強的黨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風,善於集中大家的智慧,發揮委員的作用。書記應自覺接受黨的委員會的監督,對自己和黨的委員會工作中的缺點錯誤主動承擔責任。委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加黨的委員會的集體領導。

(五)黨的委員會應建立健全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式。決定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進行科學論證。決定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徵詢專家的意見。

黨的各級委員會應根據本條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軍區、副軍區級單位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軍、師級單位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旅、團級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自身建設。堅持中心組學習制度,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現代軍事知識和高科技知識,提高理論政策水平和領導能力;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正確處理內部矛盾,增強領導班子團結;嚴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樹立良好形象。

第二節 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

和直屬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設立黨的委員會。其組成、職權及產生方式,由xx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各總部機關和二級部黨的組織設定、組成、職權及產生方式,由該總部黨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軍區、副軍區、軍、師、旅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聯(後)勤部、裝備部,分別設立黨的委員會。黨的司令部委員會、政治部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不設常務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的聯(後)勤部委員會、裝備部委員會的名額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確定,委員會由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軍區、副軍區級單位黨的聯(後)勤部委員會、裝備部委員會,設立五至九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各級機關委員會在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領導下,討論決定本機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自身建設問題,對直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黨的各級機關委員會行使低於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一個等級的許可權。

第三十條 軍區、副軍區、軍、師、旅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聯(後)勤部、裝備部,直屬單位較多的,可在設立黨的機關委員會的同時,設立黨的直屬委員會。

黨的各級機關直屬委員會,由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委員人數多的設五至七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批准。黨的直屬委員會在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領導下,對直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負責機關黨的工作。直屬委員會行使的許可權,由同級黨的機關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一條 團級單位的司令部、政治處和直屬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統一的黨的直屬委員會,負責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團級單位的後勤處、裝備處,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負責管理各該處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黨的團級單位的直屬委員會和後勤處、裝備處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不設常務委員會。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報團級單位黨的委員會批准。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條 初級、中級軍隊院校的機關,一般可按部門設立黨的委員會,人員和直屬單位少的,可設立統一的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或黨的支部委員會,其組成、職權和產生方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的領導制度和自身建設,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本章第一節,原則上適用於各級聯(後)勤部、裝備部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和直屬委員會。

第三節 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的基層委員會,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名額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設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三年。

黨的基層委員會由基層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書記、副書記由基層委員會等額選舉產生,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必要時可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指定。

第三十五條 基層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批准基層委員會的報告。

(四)選舉基層委員會委員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在基層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統一領導本單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組織和帶領官兵完成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

(二)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優良傳統,學習科學文化和軍事、業務知識。

(三)領導黨支部建設,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有計劃地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

(五)領導所屬單位的基層建設,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六)教育管理幹部,對幹部的培養、使用和獎懲提出建議。

(七)領導本單位的紀律檢查工作。

(八)領導本單位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討論和決定下列事項: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軍隊的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

(二)完成作戰、訓練和其他重大任務的措施。

(三)黨員大會和基層委員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向上級黨的委員會的請示報告,向本級黨員大會的報告。

(四)所屬單位黨支部和基層建設狀況的分析,加強黨支部和基層建設的重要措施。

(五)所屬單位骨幹配備和人員的調整及分配。

(六)審批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七)職權範圍內的獎懲工作。

(八)其他必須由黨的基層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四節 黨的支部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相當於連隊的單位設立的支部,是黨在軍隊中的基層組織,是各該單位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第三十九條 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連級單位,都應設立黨的支部。獨立執行任務的臨時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黨的臨時支部。設立黨的支部必須經過黨的旅、團級單位委員會批准。

支部黨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單位的工作。支部委員會必須貫徹執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並接受檢查和監督。

支部委員會由支部黨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選舉權的到會黨員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支部委員會的人數一般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青年委員、紀律檢查委員、保衛委員、群眾工作委員,必要時可設敵軍工作委員。士官黨員較多的單位,應有一名士官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由支部委員會等額選舉產生。在委員人數較少的情況下,一名委員可以兼管數名委員的工作。正式黨員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員會或只設書記、副書記。支部委員會委員,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書記、副書記,由旅、團級單位黨的委員會批准。

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十條 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指示的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批准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討論本單位軍政主官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支部委員會委員和出席黨的上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處分黨員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黨支部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軍隊的法規制度,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決議,組織帶領黨員和群眾完成作戰、訓練和其他任務。

(二)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優良傳統,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組織對黨員進行民主評議,監督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經常瞭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

(五)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關心和解決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

(六)開展尊幹愛兵活動,密切官兵關係;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密切軍政軍民關係。

(七)落實預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作鬥爭,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八)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有計劃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

(九)領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官兵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黨的支部委員會討論和決定下列事項: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軍隊的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

(二)本單位建設的規劃和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狀況分析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幹配備,組織調整,軍銜和職級晉升,人員的調動和分配。

(五)選取士官,推薦優秀士兵考學、保送入學和學習專業技術。

(六)發展黨員。

(七)獎勵和處分。

(八)重要的經費開支與重要物資的使用。

(九)共青團支部、軍人委員會的建設。

(十)其他必須由支部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黨的支部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和各委員的分工是:

支部書記負責黨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開支部委員會;檢查監督黨支部決議的貫徹實施,代表支部委員會按時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組織召開支部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與支部委員和幹部保持密切聯絡,交流情況,研究工作。

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出缺時代理書記工作。

組織委員負責掌握支部的組織情況,管理髮展黨員工作,收繳黨費,接轉黨員組織關係。

宣傳委員負責瞭解黨員的思想情況,組織黨員的學習和教育,開展宣傳鼓動工作。

青年委員負責共青團支部工作,貫徹執行黨支部有關青年工作的決議。

紀律檢查委員負責檢查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的情況,受理、轉遞黨員的申訴和控告。

保衛委員負責預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眾工作委員負責擁政愛民工作,檢查和維護群眾紀律,參與做好官兵家屬的工作。

敵軍工作委員負責瓦解敵軍工作。

第四十四條 黨支部按黨員的數量和分佈情況,劃分黨的小組。黨小組長由黨小組會推選產生。幹部黨員應同士兵黨員一起編組,過黨的小組生活。

黨小組的主要工作是:組織黨員學習,接受黨員彙報,督促黨員執行黨的決議,教育培養黨的發展物件,做黨員和群眾的思想工作,收繳黨費。

第四十五條 黨支部應堅持以下組織生活制度:

(一)會議制度。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支部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黨小組會每月一次。會議應作記錄。

(二)黨日製度。每週用半天時間進行黨的活動,必要時可相對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於兩次。

(三)黨課制度。每月進行一次黨課教育。

(四)報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員會每半年或按工作階段,向支部黨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自身建設情況的報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進行交心通氣,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六)黨員彙報制度。黨員每兩個月向黨支部或黨小組彙報一次思想和工作情況,遇有重要問題或外出時應及時彙報。

(七)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黨員特別是幹部黨員的模範作用,採取黨內與黨外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議。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術室、醫療科(室)和軍代表室(處)設立的支部,是黨在軍隊教學、科研、技術、醫療和軍事代表機構中的基層組織,是各該單位政治領導和團結的核心。主要任務是:

(一)抓好黨支部的思想、政治、組織和作風建設。

(二)分析本單位人員的思想狀況,提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體人員努力完成任務。

(三)對本單位幹部的任免、調配、培訓、獎懲、軍銜和職級的調整提出建議。

(四)研究討論本單位建設規劃和重大經費開支。

(五)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正確行使職權。

(六)協助行政領導改善本單位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職工、家屬的思想工作。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教研室、科研室、技術室、醫療科(室)和軍代表室(處)黨支部。

第四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機關中設立的支部和總支部,是黨在軍隊機關中的基層組織,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負責黨的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領導完成任務。

黨的機關支部和總支部的設立,由所在部隊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或黨的機關直屬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

黨的機關總支部在同級黨的機關(部門)委員會或黨的機關直屬委員會領導下,領導所屬單位的黨支部。

黨的機關支部和總支部的主要任務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組織和作風建設,對黨員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和保障黨員的權利。做好黨員教育和發展工作。

(二)支援行政領導行使職權,教育黨員和群眾做好本職工作,保證機關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經常瞭解和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協助有關部門改善機關人員的物質文化生活,做好職工、家屬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機關人員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祕密,保證機關安全。

(五)對機關人員的獎懲提出建議。

黨員領導幹部應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自覺接受監督。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原則上適用於黨的機關支部和總支部。

第五章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

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團級以上單位設立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各級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檢查機關,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的全軍紀律檢查機關,其組成人員由xx決定。xx紀律檢查委員會在xx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與總政治部共同負責黨的全軍紀律檢查工作。

第五十條 黨的團級以上單位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七至十一人,設書記、副書記,不設常務委員會。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第五十一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調離本單位或免職、退出現役時,其在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務即自行免除,缺額由該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增補意見,委員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審批,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xx的決議、命令、指示以及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軍隊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調查分析本單位的黨風黨紀狀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六)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對所屬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進行初步核實,直至立案檢查。初步核實和立案檢查的批准許可權按xx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對特別重要或複雜案件檢查處理中的問題和結果,必須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二)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紀的情況,應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時,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

(三)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

(一)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經過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檢查處理違犯黨紀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內法規為準繩。

(三)及時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請示報告工作。

(四)重視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批評、建議,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五)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奉公,以身作則。

第六章 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

和政治指導員

第一節 政治委員

第五十五條 政治委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部隊的首長,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委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員隸屬於直接上級首長,在政治工作上,服從上級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軍事工作上,服從上級軍事指揮員、政治委員和軍事機關。

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

第五十六條 政治委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有堅強的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較高的軍事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英勇果敢,顧全大局,堅持原則,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於團結同志,密切聯絡群眾,求真務實,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為人表率。政治委員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五十七條 政治委員應當以主要精力組織領導本單位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部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領導部隊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其他法規制度,維護軍隊的紀律,保證部隊的團結穩定和集中統一。

(四)協同同級軍事主官組織指揮作戰、訓練和重大任務的完成;領導做好執行作戰、訓練等各項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級軍事主官共同簽署各項命令。

(五)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領導和組織部隊開展心理戰。

(六)領導部隊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建設,指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七)領導做好乾部工作,抓好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所屬部隊的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部隊政法建設,做好安全保衛、隱蔽鬥爭和機要保密工作。

(九)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貫徹上級有關加強基層建設的規定,抓好基層建設;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和群眾工作。

(十)領導政治機關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與軍事主官相互支援,密切合作。在原則問題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提交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請示上級解決;緊急情況下,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問題由軍事主官決定,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問題由政治委員決定,但都必須對黨的委員會和上級負責,事後報告,接受檢查。

第二節 政治教導員

第五十九條 政治教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本單位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本單位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教導員是本單位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導員協助政治教導員工作。

第六十條 政治教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豐富的基層政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有遂行作戰任務所需要的軍事素質、專業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工作紮實,聯絡群眾,團結同志,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以身作則。政治教導員必須是有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六十一條 政治教導員應以主要精力開展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本單位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領導官兵學習科學理論,組織所屬單位開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況和骨幹隊伍的基本情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時政治工作。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

(五)指導和幫助所屬黨支部健全組織、落實制度,培訓黨支部骨幹,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瞭解幹部,對幹部的培養、使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幫助幹部提高軍政素質和工作能力,抓好乾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官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文體活動。

(八)掌握部隊和駐地的政治情況,指導所屬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預防犯罪案件發生。

(九)指導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做好獎懲工作;組織開展擁政愛民活動。

第六十二條 政治教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政治指導員

第六十三條 政治指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黨支部的領導下,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指導員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

第六十四條 政治指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知識,帶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範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強烈的責任感和必要的科學文化知識;有做黨務工作、依靠組織開展工作的能力,組織實施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協調內外關係和管理工作能力,組織指揮戰鬥、訓練和執行各項任務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身先士卒,愛護士兵,團結同志,公道正派,廉潔奉公。政治指導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

第六十五條 政治指導員應以主要精力組織進行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黨支部的決議。

(二)組織官兵學習科學理論,收聽收看新聞和讀報,落實政治教育內容和制度。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鬥動員、宣傳鼓動、鞏固部隊、瓦解敵軍工作;組織官兵發揚軍事民主,開展立功創模活動;教育官兵堅決執行命令,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完成作戰任務。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組織官兵學習軍事專業知識,掌握武器裝備,提高戰術技術水平。開展競賽活動,調動官兵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五)建立和培養思想工作骨幹隊伍,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經歷、家庭、個性、愛好和特長,引導官兵正確對待分工、入黨、考學、選取士官、晉升、獎懲、調動、婚戀、傷病、家庭、退伍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導,幫助官兵處理好人際交往與涉法問題。

(六)做好黨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關心愛護幹部,幫助幹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帶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進行保密和法紀教育,落實預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指導共青團支部和軍人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官兵開展文化體育活動,鼓勵官兵崗位學習成才。

(十)組織開展尊幹愛兵、擁政愛民和爭創先進、學習英雄模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區級以下單位政治機關

第一節 軍區級單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總政治部、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條 軍區級單位政治部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xx、總政治部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籌部署所屬部隊政治工作,對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導意見,制定有關規章和措施;督促和檢查政治工作的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及時向總政治部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部隊的組織工作。制定加強各級黨組織建設的規劃與措施,指導所屬部隊黨的委員會抓好黨組織建設;承辦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代表會議、軍人代表大會和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工作;領導黨員教育和發展黨員工作;管理黨務工作和政治統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基層建設;組織指導政治機關建設,參與制定和管理政治機關和政治幹部的體制編制;領導部隊的民主制度建設;領導部隊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管理獎勵、優撫、婚姻、社團工作;領導部隊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

(三)領導部隊的幹部工作。研究制定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考核掌握軍、師級領導班子和正團至正軍職幹部的情況,提出調整配備意見;管理幹部的任免、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軍官的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幹部、非現役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幹部培訓、院校招生和畢業學員分配以及依託普通高等教育培養軍隊幹部工作;指導預備役幹部和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領導和管理離休退休幹部的有關工作;管理幹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管理幹部實力統計和檔案工作;承辦所屬單位人員參加政治協商會議的有關工作。

(四)領導部隊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宣傳教育和理論學習計劃,編髮政治教育和理論學習材料;負責團以上黨委中心組和團以上幹部的理論學習,培訓理論骨幹,開展理論研究;掌握部隊思想情況,領導部隊政治教育和經常性思想工作;指導院校政治理論教學工作;領導與管理部隊新聞、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資訊網路;組織指導部隊學習科學文化和軍事高科技知識。

(五)領導部隊的保衛工作。制定保衛工作的有關制度和措施,指導和協調部隊進行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領導部隊的隱蔽鬥爭工作和刑事偵查工作;領導海空防線和國防科研試驗的保衛工作;負責領導機關、要害部門、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組織對有關人員的政治審查工作;領導軍事監獄工作。

(六)與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領導部隊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指導部隊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督促檢查部隊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和處理職權範圍內違犯黨紀的案件。領導部隊的行政監察工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分工作。

(七)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指導部隊加強俱樂部建設,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開展文藝創作、評論、演出和體育競賽活動;負責文化讀物的編輯出版和影視音像製品的發行播映工作;領導文藝、影視、體育隊伍的建設;負責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管理。

(八)領導部隊的群眾工作。領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檢查部隊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組織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會同地方政府處理涉及軍政軍民關係方面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部隊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進行搶險救災。

(九)領導部隊的聯絡工作。領導部隊進行瓦解敵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部隊開展心理戰教育訓練;調查研究外軍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組織指導部隊進行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負責對外軍的宣傳工作和聯絡活動;開展對臺工作。

(十)指導部隊的軍事審判工作。指導本級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職權範圍內的案件,指導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指導部隊的軍事檢察工作。指導本級軍事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和承辦上級軍事檢察院授權辦理的案件,領導下級軍事檢察院的工作。

(十二)領導部隊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提出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意見;瞭解掌握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研究制定戰時政治工作預案;組織指導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三)領導部隊戰時政治工作。制定戰時政治工作指示和實施方案;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健全黨、團組織,調整配備幹部;組織開展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防範敵人滲透、策反和破壞;做好聯合作戰中的團結協作工作;開展軍事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做好戰區群眾工作;宣揚英雄模範事蹟,指導部隊做好評功評獎、烈士褒揚和優撫工作。

(十四)領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的政治教育,做好軍事訓練、戰備值勤等任務中的政治工作;領導和管理預備役幹部;指導民兵戰時政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兵役政治工作、學生軍訓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國防教育。

(十五)領導部隊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來信來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治工作經費。

第六十九條 本節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總參謀部政治部、總政治部直屬工作部、總後勤部政治部、總裝備部政治部。副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軍、師級單位政治部

第七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師級單位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一條 軍、師級單位政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領導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和檢查政治工作的落實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領導部隊的組織工作。制定加強黨組織建設的計劃和措施,指導所屬部隊黨的委員會抓好黨組織建設;有計劃地培訓黨委書記、黨支部書記;籌辦本級和指導部隊召開黨的代表大會、黨的代表會議和軍人代表大會;領導黨員教育和發展黨員工作;管理部隊黨務工作、政治統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基層建設;組織指導政治機關建設;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指導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的活動;管理獎勵、優撫、婚姻和社團工作;領導部隊的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管理黨費、團費。

(三)領導部隊的幹部工作。檢查督促幹部政策制度的落實;考核掌握部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提出調整配備意見;管理幹部的任免、調配、退出現役工作;管理軍官的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幹部、非現役文職人員工作;指導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制定幹部培訓、進出計劃,承辦院校招生、畢業學員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作;領導和管理離休退休幹部有關工作;管理幹部工資、福利的有關工作;管理幹部實力統計和檔案工作。

(四)領導部隊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部隊理論學習、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計劃;培訓理論骨幹,負責黨委中心組和部隊政治理論學習;掌握部隊思想情況,進行政治教育和經常性思想工作;組織部隊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軍事高科技知識;組織領導新聞報道工作。

(五)領導部隊的政法工作。組織開展法紀教育和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開展隱蔽鬥爭,落實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的措施;組織和指導對所管轄犯罪案件的偵查、審判工作;組織或參與對有關人員的政治審查;負責部隊的司法行政工作。

(六)與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領導部隊紀律檢查工作。指導部隊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檢查和處理職權範圍內違犯黨紀的案件。領導部隊的行政監察工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分工作。

(七)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指導部隊開展群眾性的文化體育活動,搞好俱樂部建設;組織業餘文藝創作演出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文藝體育骨幹;管理影視播放、圖書閱覽、政治工作資訊網路和廣播工作。

(八)領導部隊的群眾工作。組織指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檢查部隊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眾紀律的情況,協同地方政府處理軍地、軍民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組織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部隊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進行搶險救災;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九)組織領導部隊進行瓦解敵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心理戰教育訓練,做好有關的聯絡工作。

(十)領導部隊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計劃;瞭解掌握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部隊的思想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開展競賽活動,激發練兵熱情;制定戰時政治工作預案,進行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一)領導部隊戰時政治工作。制定作戰政治工作指示;指導部隊進行作戰動員,健全黨的組織,調整配備幹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心理戰,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進行戰場宣傳鼓動,宣揚英雄模範事蹟;做好戰區群眾工作;組織進行評功評獎、烈士褒揚工作,做好優撫工作。

第三節 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

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基層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條 旅、團級單位政治部、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命令、指示,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在部隊的貫徹執行,組織部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基層政治工作實行面對面領導,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和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組織領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幫助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抓好黨的基層組織生活制度的落實,對黨員進行管理和監督;培訓黨支部骨幹,制定發展黨員計劃,領導黨的基層組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制定和實施黨員教育計劃,指導黨的基層組織上好黨課;承辦本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承辦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組成的有關工作;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進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行政監察工作;管理政治統計和黨費。

(三)組織領導基層的幹部工作。對幹部進行考核,提出培養、選拔、調配、任免和退出現役的意見;管理軍官的軍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軍官和文職幹部、非現役文職人員工作;管理幹部培訓、推薦優秀士兵入學的工作;管理幹部的休假、家屬隨軍、子女入學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組織領導基層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部隊理論學習和政治教育計劃;協助搞好黨委中心組學習;組織開好教育準備會,指導授課人員備課、授課;落實考評、補課等政治教育制度;組織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教育;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五)組織領導基層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駐地社會情況,做好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工作;負責或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和審判;負責政治審查工作;負責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

(六)組織領導共青團建設。指導團組織圍繞部隊中心任務,根據青年特點開展工作;培訓團支部骨幹;指導團組織落實團的生活制度,做好發展和教育團員的工作;籌辦共青團代表大會(團員大會),承辦共青團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管理團費。

(七)組織指導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組織基層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承辦召開軍人代表大會和軍人代表會議的工作;指導軍人委員會的建設和工作;開展尊幹愛兵活動;妥善處理官兵的意見、申訴和控告。

(八)組織領導基層科學文化教育。組織官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軍事高科技知識;組織報考軍隊院校人員的文化複習和輔導工作,鼓勵和支援官兵崗位成才。

(九)組織領導基層文化工作。組織辦好俱樂部、閱覽室和榮譽室,搞好營區文化環境建設;培養文娛體育骨幹;組織開展讀書、歌詠、文藝演唱、體育競賽、書評影評等活動;組織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製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資訊網路。

(十)組織領導基層群眾工作。對官兵進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教育,開展擁政愛民和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教育官兵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眾紀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部隊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進行搶險救災;辦理來信來訪。

(十一)組織領導基層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況,完善經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導基層培養思想工作骨幹隊伍,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及時解決官兵的現實思想問題;為官兵提供法律服務,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

(十二)組織領導基層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制定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基層進行思想動員;開展宣傳鼓動工作和評比競賽活動,開展官兵互教互學、評教評學活動;制定戰時政治工作預案,進行戰時政治工作演練。

(十三)組織領導基層戰時政治工作。組織進行戰鬥動員,開展群眾性宣傳鼓動和立功創模活動;及時提出調整和健全組織、調配補充幹部的建議;做好瓦解敵軍工作;維護戰場紀律;做好戰地群眾工作;組織戰評工作;做好傷員、留守人員和家屬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後工作。

(十四)組織領導基層開展爭創先進連隊、爭當優秀士兵活動;開展學習英雄模範活動;做好獎勵、優撫和婚姻工作。

第四節 省軍區、軍分割槽政治部

第七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省軍區、軍分割槽政治部是所屬單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軍隊同級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組織進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負責管理所屬部隊(含預備役部隊)、人民武裝部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條 省軍區、軍分割槽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指導預備役部隊和民兵進行人民戰爭思想和職能任務教育,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xx關於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方針和上級指示的貫徹執行,保證黨管武裝原則的落實。

(二)領導民兵組織整頓、預備役部隊和民兵軍事訓練及執行各項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動員組織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參加國家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搶險救災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領導民兵戰時政治工作;做好學生軍訓中的思想工作;指導邊境會談會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對外宣傳工作。

(三)協同地方有關部門進行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貫徹國家兵役制度,會同地方政府組織進行兵員徵集和戰時兵員動員中的政治工作;協助做好軍隊院校從地方青年學生中的招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

(四)做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組織協調當地駐軍同政府、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絡,做好駐軍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建立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模範單位活動、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搶險救災中的協調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援部隊戰備、訓練、演習和執行作戰任務的工作;做好有關優撫工作,維護部隊利益和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領導人民武裝學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統計和管理工作;管理地方高等學校學生軍訓派遣軍官;指導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工作。

(六)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妥善安置軍隊退出現役幹部及其隨遷家屬。

(七)籌辦地方同級黨的委員會討論軍事工作的會議,籌辦黨的軍分割槽或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委員會第一書記會議;承辦軍隊人員參加當地黨的委員會的工作;承辦駐軍人員參加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有關工作。

第七十六條 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組織進行預備役部隊、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預備役師、旅政治部和團政治處,參照本章第二節、第三節和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所屬部隊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政治工作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院校、科研(試驗)單位

和醫院政治部(處)

第七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科研(試驗)單位和醫院政治部(處),是各該單位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本單位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條 軍隊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政治機關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以教學為中心組織開展政治工作,堅持遵循現代教育規律和發揮我軍政治優勢的統一,確保建設高水平軍事院校的正確方向,確保實現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的培養目標。

(二)做好教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教育引導教員獻身國防教育事業,刻苦鑽研業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幫助教員解決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獎勵和表彰優秀教員。

(三)嚴格按照招生計劃和入學條件招收學員;考查瞭解學員的思想、學習和健康狀況,做好學員的思想工作;對學員進行畢業、結業鑑定,提出使用建議,按照上級確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四)教育教學科研人員更新教育觀念,開展教學改革,發揚教學民主、學術民主,提高教學和科研質量;教育機關、行政管理和保障人員樹立尊師重教思想,為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務。

第七十九條 科研(試驗)單位政治部(處)除執行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相應政治機關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科研工作的方針,以科研為中心組織開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勵科研技術人員創新和發展軍事科學理論、軍事科學技術,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二)落實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科研技術人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鼓勵科研技術人員刻苦鑽研,勇於探索,提高專業素質和創新能力;教育科研技術人員發揚學術民主、技術民主,培養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風。

(三)對科研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法紀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健全和落實預防涉密犯罪的法規制度,保證要害部門、關鍵崗位的裝置和人員的安全。

(四)教育機關和保障人員樹立為科研(試驗)服務的思想,努力為科研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教育全體人員愛護裝置,厲行節約,勤儉辦科研(試驗)事業。

第八十條 醫院政治部(處)除執行本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相應政治機關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堅持軍隊醫療衛生工作的正確方向。以醫療為中心組織開展政治工作,教育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發揚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為部隊服務、為基層服務、為傷病員服務。

(二)鼓勵醫務人員刻苦鑽研業務,開展醫療科研攻關,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落實醫德醫風規範,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風。

(三)做好戰時和執行重大醫療救護任務中的政治工作,教育醫務人員不畏艱險,不怕犧牲,完成戰時和其他緊急情況下搶救、轉送、治療傷病員的任務。

(四)做好傷病員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臨時黨、團組織,落實組織生活制度;指導醫務人員掌握傷病員的思想情況,結合醫療進行思想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傷員殘疾級別的評定工作、烈士的褒揚工作和犧牲、病故軍人的善後工作。

(五)教育機關和保障人員樹立為醫療一線服務的思想,關心醫務人員的成長進步,改善醫務人員和傷病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療養院政治部(處)參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新聞出版、文藝體育及其他工作性質特殊單位的政治部(處),參照本章第二節、第三節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 駐香港、澳門部隊政治部

第八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政治部,是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負責管理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條 駐香港、澳門部隊政治部,除履行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政治機關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教育官兵把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澳門的安全作為崇高職責和使命。

(二)組織官兵學習掌握黨和國家關於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的方針政策,學習掌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駐軍法,熟悉瞭解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法律,保證部隊依法履行職責。

(三)擬製幹部輪換計劃和實施方案,協同有關單位做好乾部選調工作,對輪換幹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做好輪換部隊官兵的政治審查和思想工作;對進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任務的人員進行法紀、保密教育。

(四)加強政治機關建設,提高政治機關幹部的綜合素質;加強對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分類指導,搞好內部的團結和協同。

(五)研究駐香港、澳門部隊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探索開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徑和辦法,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本色和作風。

駐香港部隊所屬部隊的政治機關,參照本章第三節和本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節 政治部(處)主任、政治

機關幹部和政治協理員

第八十四條 政治部(處)主任,在上級政治機關、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和政治委員的領導下,主持本政治機關的工作,組織實施對所屬部隊政治工作的領導。

政治部(處)主任,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黨性強,理想信念堅定,模範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和組織開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於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風,堅持原則,求真務實,公道正派,以身作則,廉潔奉公,聯絡群眾。政治部(處)主任,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政治部(處)主任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軍隊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和主要內容,上級的決議、指示、計劃,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的決議和首長的指示,依照本條例對政治機關的有關規定,組織領導部屬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政治部(處)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五條 政治機關幹部應經過相應院校的培訓,擔任基層幹部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經驗。政治機關幹部必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政治機關幹部應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

(二)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軍隊政治工作和現代軍事、科學文化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熱愛政治工作,忠於職守,精通業務,勤奮刻苦,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協調辦事能力和幫助基層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深入實際,聯絡群眾,實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覺為部隊、為基層服務,具有求真務實的作風,反對弄虛作假,不搞形式主義。

(五)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不計名利,廉潔奉公,謙虛謹慎,團結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八十六條 政治協理員是上級政治機關派到團級以上單位的機關(部門)的政治幹部。政治協理員在上級政治機關、本機關(部門)黨組織的領導下和機關(部門)首長的指導下,進行政治工作。

政治協理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經驗,模範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本機關(部門)的業務工作,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謙虛謹慎,公道正派,團結同志,聯絡群眾。政治協理員必須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政治協理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機關(部門)人員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及時向上級政治機關、本機關(部門)黨組織和首長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二)組織機關(部門)人員進行理論學習,開展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三)協助黨組織負責人做好黨組織日常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做好黨員教育和發展黨員工作。

(四)在黨組織領導下做好乾部管理的具體工作。

(五)教育機關(部門)人員增強法制觀念,保守祕密,預防犯罪案件發生。

(六)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組織做好青年工作、擁政愛民工作和獎勵工作。

第八章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在軍隊中的組織

第八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軍隊中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

第八十八條 共青團在軍隊旅、團級單位和以培養生長幹部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設立委員會,在營和相當於營的單位設立總支部,在連隊和相當於連隊的單位設立支部。

第八十九條 共青團在軍隊旅、團級單位和以培養生長幹部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中的各級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和它產生的委員會,是共青團在各該單位的領導機關。團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團員人數不足二百名的單位可召開團員大會。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在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和本級首長、政治機關指導下,由共青團委員會組織召開。

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共青團委員會根據所屬單位團員人數確定,並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批准。原則上旅、團級單位和以培養生長幹部為主的院校及士官學校中的團員代表大會,排級單位應有代表出席;營級單位的團員代表大會,建制班應有代表出席。

出席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由下一級團員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代表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在團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必要時經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批准,可召開團員代表會議。在不設共青團委員會的師級以上單位,經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批准可召開團員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一級團員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和共青團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的代表。

第九十條 共青團委員會在本單位黨的委員會、政治機關領導下和同級首長指導下,領導所屬單位的共青團工作和開展青年工作。

(一)共青團委員會由團員代表大會或團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產生,經過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共青團旅、團級單位的委員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院校的委員會由十七至二十一人組成,委員如有缺額,應及時增補;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書記、副書記由共青團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書記一般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擔任,不是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而是黨員的團委書記,可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有關會議。共青團委員會下設組織團務組、宣傳教育組、青年活動組,承辦和落實團委決定的工作任務。

(二)共青團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共青團委員會召集團員代表大會(團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共青團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三)共青團委員會應以主要精力抓好團支部的建設,定期召開團支部書記聯席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負責培訓團總支部和團支部書記及委員;及時向黨的委員會和政治機關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第九十一條 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在共青團委員會、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和同級首長指導下進行工作。

(一)團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產生,經本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報上級共青團委員會批准。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九人組成,委員如有缺額,應及時增補;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書記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擔任;團總支部委員會委員中應有士兵(學員)團員一至二名。

(二)團總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團總支部召集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團總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

(三)團總支部委員會應經常檢查和幫助團支部的工作,定期召開團支部書記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制定發展團員計劃,批准發展新團員;及時向共青團委員會和本級黨的委員會反映情況,請示報告工作。

第九十二條 共青團支部是黨支部的助手。團支部在上級團組織、黨支部的領導下和本級首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一)凡有團員三人以上的獨立單位,都應設立共青團支部。沒有條件設立團支部的單位,其團員可編入附近軍隊單位的團支部。設立團支部應經過共青團委員會批准。

(二)團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團支部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一年。委員如有缺額應及時補選。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學習宣傳委員、文娛體育委員。書記由副政治指導員擔任,不設副政治指導員的單位由黨員軍官擔任。團支部書記應是黨支部委員。團支部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人選,必須經過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報上一級團組織批准。不足七名團員的團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或只設書記。

(三)團支部的領導機關是支部團員大會,在支部團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支部委員會。團支部委員會貫徹執行支部團員大會的決議,處理團的日常工作。

(四)支部團員大會的職權是:傳達上級團組織和黨支部的決議、指示;聽取和審查團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團支部建設的重要問題;選舉團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團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作出發展團員和獎勵、處分團員的決議。

(五)團支部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凡屬重要問題,由團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六)團支部一般按班或排劃分團的小組。團小組長由團小組推選產生。團小組負責組織團員學習和過組織生活,培養教育發展物件,分配團員工作,督促團員執行團支部決議,反映團員的意見和要求,按時收繳團費。

(七)團支部應堅持以下組織生活制度:支部團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小組生活會,每月召開一次;團日,每週半天,可相對集中使用,每月不得少於兩次;團課,每月一次;支部委員會向支部團員大會報告工作,一般結合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團籍註冊,每年一次。

第九十三條 共青團支部書記和各委員的分工是:支部書記主持團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據上級團組織和黨支部的指示,結合團支部的實際情況,確定召開團支部委員會討論工作;檢查支部團員大會和團支部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代表團支部委員會向團員大會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主動同團支部委員保持密切聯絡,交流情況,研究工作;與軍人委員會加強聯絡,協調工作;向黨支部和同級首長請示、彙報工作;組織培訓團小組長。支部副書記協助書記進行工作;書記出缺時,代理書記工作。組織委員負責掌握支部的組織情況,辦理髮展團員和對團員的獎懲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檢查督促團小組過好組織生活。學習宣傳委員負責瞭解團員和青年的思想、學習情況,組織團課教育和團員、青年的學習,開展宣傳鼓動工作。文娛體育委員負責組織團員和青年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協調與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第九十四條 各級共青團組織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和首長的指導下,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活動,在完成任務中發揮突擊作用。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團員、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人民軍隊的建軍原則、光榮歷史和優良傳統,提高團員和青年的政治覺悟。

(二)對團員、青年進行共產主義理想、黨團基本知識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團員和青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三)教育團員、青年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及規章制度,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四)組織團員、青年參加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開展學習成才活動,搞好文化體育活動。

(五)做好發展團員和對團員的獎懲工作;維護團員、青年的正當權益,向黨組織和行政首長反映團員、青年的意見和要求,受理和轉遞團員的申訴、控告。

(六)向黨組織彙報團員隊伍的情況,組織團員參加黨課學習,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物件。

第九章 軍人代表會議和軍人委員會

第一節 旅、團級單位軍人代表會議

第九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旅、團級單位軍人代表會議,是健全和發展軍隊民主生活、保障軍人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部隊管理的一項民主制度。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同級部隊黨的委員會領導和政治機關指導下,由會議主席團主持。

第九十六條 軍人代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和審議本單位首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本單位對軍隊條令條例和其他法規制度及上級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

(三)反映軍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四)監督部隊的經濟生活,提出改善軍人生活福利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十七條 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自下而上地民主選舉產生。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均可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經過充分醞釀協商;代表由基層單位在黨組織領導下,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由召開軍人代表會議的單位黨的委員會根據本單位的人數及部隊駐地分佈情況確定。代表應具有廣泛性,在基層單位的軍人代表中,士兵代表應占多數;在機關的軍人代表中,幹部代表應占多數。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政治合格,聯絡群眾,有議事能力。

軍人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履行以下職責:收集並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批評和揭露不良傾向及違法亂紀行為,宣傳落實軍人代表會議的精神。

第九十八條 軍人代表會議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必須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軍人代表會議的一切活動必須有利於增強團結,維護紀律,保證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二節 基層單位軍人委員會

第九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及與其相當的基層單位,設立軍人委員會。軍人委員會是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軍人行使民主權利,開展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軍人委員會在黨支部或基層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和軍政首長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一百條 軍人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委員由群眾推薦候選人,軍人大會選舉產生,經黨支部或基層黨的委員會批准。軍人委員會任期一年。委員如有缺額,應及時補選。軍人委員會推選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單位行政副職領導擔任,委員由軍政素質好、在群眾中有威信、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士兵、學員和軍官擔任。

軍人委員會下設政治民主組、經濟民主組、軍事民主組、文娛體育組和群眾工作組。組長由委員或副主任兼任,組員由適合在該組工作的軍人擔任。各組成員一般為三人。人員少的單位,小組可適當合併,成員可相應減少。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委員會必須圍繞本單位的中心任務,組織官兵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和其他群眾性的活動,在基層建設和完成任務中發揮參謀作用,在維護政策紀律和軍人正當權益上發揮監督作用,在密切官兵關係和軍民關係中發揮橋樑作用。軍人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

(一)發動官兵出主意想辦法,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和揭發違法亂紀行為;反映士兵和學員對軍官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官兵之間的矛盾;對優秀士兵考學和保送入學、選拔培養技術兵、提升正副班長、選取士官、畢業學員分配進行推薦;對官兵立功受獎進行評議。

(二)發動官兵積極參加以軍事訓練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為完成任務獻計獻策;戰時發動官兵開展軍事民主,研究戰術技術,開展戰評活動。

(三)經常瞭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及其他物質文化生活的意見,研究改善的辦法;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檢查和公佈賬目,防止貪汙盜竊、鋪張浪費和侵佔群眾利益。

(四)組織官兵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五)協助本單位首長組織官兵開展擁政愛民活動,維護群眾紀律,發動官兵為人民群眾做好事。

第一百零二條 軍人委員會的工作制度是:

(一)軍人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重要活動經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提交軍人大會討論通過。

(二)每月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安排工作。

(三)每半年向軍人大會報告一次工作,聽取批評和建議。

(四)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伙食和經費開支情況,並公佈賬目。

(五)組織全體軍人活動必須經單位首長批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製適用全軍的單項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報xx批准後施行或直接下發施行。

第一百零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條例。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xx批准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軍隊政治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