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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7W

隨著城市經濟的不斷髮展,城市建設的步伐也在加快,城市房地產開發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是城市房地產開發在給人類提供物質保障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諸多問題。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廣西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城市建設和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和法人、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堅持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建設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鼓勵和扶持普通居民住宅建設,控制開發建設高檔房地產專案。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執行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

禁止使用文教、衛生、體育、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地等公用事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自治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法人,包括專營、兼營開發企業和單項開發企業。

第九條 設立開發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還應當具備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十條 開發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四個等級,兼營和單項開發企業不定等級。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並取得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無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單項和兼營開發企業,二、三、四級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的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二年。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和頒發。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開發企業非法收取費用,也不得無償佔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開發企業應當按國家、自治區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及時報送財務報表。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十三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發展規劃提出年度房地產開發專案,按規定報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後,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專案的用地方式、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並簽發《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用地方式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商品房建設用地通過出讓方式供應;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用地通過劃撥方式供應。

第十七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作為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之一。

以劃撥方式供應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條件意見書》應當作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專案性質和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參加房地產開發專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鑑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專案的工程質量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二條 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售人(專案轉讓人)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前,應當書面通知商品房預購人。商品房預購人有權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要求預售人按照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預購人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專案轉讓人、專案受讓人與商品房預購人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變更協議。專案轉讓人、專案受讓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變更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變更協議報開發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商品房結構、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二十六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地產開發專案合同;

(二)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明材料;

(三)開發專案的總平面圖和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預售的答覆。經審查合格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開發企業作商品房預售廣告或者進行其他形式的宣傳時,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進行商品房預售時,預售人應當向商品房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應當用於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含預售)前,開發企業應當確定物業管理方式,並載入商品房銷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購買開發企業預售、銷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銷售給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不得向社會公開出售。

第三十三條 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實行限價或者政府定價;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確定最高銷售限價,具體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價格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專案轉讓價格和商品房銷售價格報物價主管部門和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者開發企業承擔超過其資質等級規定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發經營活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非法向開發企業收費的,由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無償佔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商品房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開發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開發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專案性質和規劃設計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挪用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造成商品房不能按預售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使用的,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開發企業申請資質等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由開發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社會公開出售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責令其補繳減免的稅費,並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縣級開發主管部門決定,五千元以上的,須報經上一級開發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8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備案資料

(一)營業執照影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