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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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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例,是艾滋病防控的法律依據,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摘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艾滋病防治條例》摘要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在開展預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時,應結合我國國情和各地實際,堅持適時、適度、適當的原則,將在學校對學生實施健康教育的內容重點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傳播途徑、如何預防艾滋病以及相關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識、無償獻血知識、禁毒知識等方面。

《艾滋病防治條例》三十八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範圍,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結婚。但是,沒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結婚,不意味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結婚可以不承擔法定義務。由於艾滋病可以通過性行為傳播,為了防止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結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相關解讀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一章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解讀:不用擔心結婚、就業、就醫、入學等問題,因為這些權益受法律保護的。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章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解讀:HIV感染者和病人在獲得社會的理解、幫助和支援的同時,還有防止將疾病傳給他人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