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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測繪地理資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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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理資訊作為一項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於各行各業。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江蘇省測繪地理資訊條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歡!

江蘇省測繪地理資訊條例
江蘇省測繪地理資訊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資訊管理,促進測繪地理資訊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資訊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資訊保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資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資訊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資訊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資訊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資訊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資訊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資訊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資料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資訊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塗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xx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資訊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基礎測繪應當為水利、交通、能源、市政以及其他重點工程提供基礎地理資訊保障服務。

第八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專案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專案。

基礎測繪專案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國家規範,通過專家論證並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週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週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週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資訊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專案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絡。同一城市或者區域性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座標系統。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資訊基礎框架、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和財政投資的地理資訊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資訊資料。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並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資訊資料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測繪地理資訊單位的測繪裝置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裝置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釋出地理國情監測資訊。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和標準,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並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稽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鑑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訊、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資訊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資訊專案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佈。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確需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並應當向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於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祕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網路資訊保安、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稽核,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本省重要地理資訊資料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資料,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資料;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稽核的其他地理資訊資料。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國家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公佈。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資訊專案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資訊專案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和涉及測繪地理資訊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專案,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複測繪。

對前款所指專案,批准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資訊、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國家版圖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資訊。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準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資訊,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負責稽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製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准公佈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製作單位自行製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稽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網際網路公益性地圖稽核,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稽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稽核的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資訊審校、上傳、釋出工作,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五章 地理資訊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資訊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援測繪地理資訊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資訊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資訊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測繪地理資訊、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資訊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資訊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資訊目錄,增加基礎地理資訊供給,實現基礎地理資訊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介面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資訊。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資訊網路上傳輸涉及國家祕密的地理資訊。

使用地理資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洩露個人位置資訊。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資訊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標誌、場地和平臺: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資訊基礎框架;

(五)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資訊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資訊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稽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裝置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資訊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資訊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並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定。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定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佔用建築物的,設定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佈資訊。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專案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訊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國家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組織維護;國家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註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資訊專案實行招標、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資訊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轉包;擬將測繪地理資訊專案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並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資訊專案再次分包。

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字影印件報測繪地理資訊專案所在地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資訊專案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字影印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資訊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資訊市場動態監控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資訊市場監管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資訊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資訊專案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資訊專案質量,並向社會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於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資訊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資訊,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資訊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祕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與國家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資訊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資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資訊活動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資訊專案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分包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資訊專案,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資訊專案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資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