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3.26K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希望大家喜歡。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

(修訂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經濟資訊、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分級管理) 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

市政府及其專案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專案,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市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市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委託專案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專案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專案,其招標投標活動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

第五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本市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提供必要條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行業自律)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引導招標投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七條(招標範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案的投資人、經營人、承辦人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八條(招標方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專案單位在報送專案審批、核准報告時一併報送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審批、核准手續應當與專案審批、核准手續一併辦理;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專案單位在辦理專案備案時應當一併報送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備案手續應當與專案備案手續一併辦理。

專案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報原專案投資主管部門重新審批、核准、備案。其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專案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專案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備案確定的招標方案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九條(可以不招標情形)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應急搶險救災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可以邀請招標情形)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專案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專案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三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實行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範圍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他人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專案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五)違法收取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招標師)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招標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可以招標師名義執業。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活動應當有招標師參加。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招標公告、招標檔案等相關檔案,應當由招標師簽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發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免費釋出;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上釋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同時釋出。

在不同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編制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的標準文字。

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製,不得采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實行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入口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國有專案招標方法)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定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專案投資概算或者預算;

(二)採取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專案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採取資格預審方式;

(三)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入招標檔案指定賬戶。

第十七條(評標方法) 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具有通用技術、效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效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效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可以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也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八條(投標限制) 投標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與投標;

(二)為該招標專案提供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專案施工或者貨物投標;

(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專案的投標;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得參與同一招標專案的投標。

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十九條(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失敗;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投標人仍然少於3個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開標和評標。

重新招標經評審有有效投標人的,應當依法確定中標候選人;無有效投標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報原專案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

第二十條(招標檔案與投標檔案解釋規定) 對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資格審查和否決投標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對投標檔案有理解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交該投標檔案的投標人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投標檔案撤銷規定)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評標結果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對資格預審申請人規定)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三章 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進行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評標專家的管理規定,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准入) 進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退出)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計2次被暫停評標資格的;

(二)年滿70週歲或者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的;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經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作出退出決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出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抽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核准、備案專案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

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專案,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但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

資格預審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培訓和考核)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培訓、考核等管理制度,對評標專家進行動態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參加招標投標業務培訓,提高招標投標業務水平。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到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組成,其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應當從專家成員中推舉產生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招標人正式在職職工,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過兩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並組建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

第三十一條(評標規定一)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獨立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的評分異常的,應當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拒絕書面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其評分,同時書面說明情況並簽字。

超過半數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拒絕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二條(評標規定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不影響投標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評標異議處理)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佈結果。

評標委員會處理不同意見,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記錄。

第三十四條(發出中標通知書)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專案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其他專案,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簽訂合同及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法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簽訂合同後7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前提交。履約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中標人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六條(低價風險保證金) 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價款低於招標專案有效投標均價85%的,招標人應當要求中標人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低價風險保證金為有效投標均價85%減去中標價款之差。

中標人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前提交低價風險保證金;逾期未提交的,中標無效。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5日內向中標人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中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完成工程建設內容的,招標人有權不退還低價風險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資料保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資料儲存期限不得少於1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資料達到儲存期限需要銷燬的,應當依法進行鑑定。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監督方式)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專案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專案資金撥付等檔案;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投標檔案,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師、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檔案;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條(禁止干預招投標)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核准、備案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准、備案,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定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方式。

國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一條(交易場所交易規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交易。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定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六)洩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及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二條(異議、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因異議、投訴答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異議答覆期內。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依法維持原評標結果、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評審依據明確,評分標準清晰的資格審查、否決投標、得分統計、商務得分等客觀性評標行為的,責令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檔案進行復核後作出處理決定;

(二)不屬於前項規定的情形,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招標人處理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信用制度) 本市建立招標投標活動市場主體誠信制度,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師、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按照信用資訊管理制度對記錄資訊進行公示,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違規罰則一)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可以暫停專案資金注入: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方案的;

(二)招標方案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

(三)招標方案變更的,未按照規定重新審批、核准、備案的;

(四)編制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未將資格審查標準、否決投標情形以及評標標準方法等集中編寫的;

(五)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未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釋出的;

(六)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或者限制投標人數量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的;

(九)未按照規定安排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的;

(十)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與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的;

(十一)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

(十二)公開招標專案的中標候選人未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違規罰則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專案資金注入:

(一)未實行無標底招標並設定最高限價的;

(二)最高限價超過依法審定的專案投資概算或者預算的;

(三)未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採取資格預審方式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導致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四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違規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1至2年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一)超越資質範圍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以他人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轉讓或者拆分招標代理業務的;

(四)承擔同一招標代理專案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的;

(五)違法收取費用的;

(六)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未遵守招標人相關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招投標交易場所違規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金額的招標專案進場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行使行政監督管理權的;

(二)直接或者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的;

(三)違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定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六)洩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規評標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可以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推舉產生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的;

(二)未獨立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彙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等工作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於其成本的,未按照規定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指定時間內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而使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未按照規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投標被否決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但不影響投標競爭的,未按照規定繼續評標並確定中標候選人的;

(六)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未按照程式規定處理,或者處理不同意見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報告中記錄的。

前款所列情形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罰則)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罰則補充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部門解釋) 本條例所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髮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經濟資訊、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外經貿、國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業、園林等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三條(頒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