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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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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地下管線正常執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正常執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燃氣、供熱、供水、雨水、汙水、中水、電力、輸油、照明、通訊資訊、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線。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綜合協調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監督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專案、維修工程計劃和搶修預案,並協調實施。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規劃、測繪及檔案資料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安全監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佔道掘路施工作業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佔道掘路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對地下管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區(縣)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建的地下管線進行監督管理。

本市燃氣、供熱、供水、雨水、汙水、中水、電力、輸油、照明、通訊資訊、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線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地下管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加強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執行。

(一)地下管線執行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有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上報記錄等。

(三)編制實施地下管線年度維修計劃,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上報各自專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並接受監督檢查。

(四)加強日常維護,保持地下管線檢查井井蓋完好。發現丟失或損壞,應當立即補裝、更換或維修。

第五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制定地下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裝置、物資、人員等。地下管線發生事故後,應按照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和專業搶修預案組織實施,並向專業主管部門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不得阻礙、干擾。

第六條 新建、翻建或改擴建地下管線,必須按有關規定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在管線改建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出並及時拆除報廢管線。

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公佈下一年度道路建設計劃。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必須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必須及時進行竣工測量。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彙總工程檔案資料, 並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因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向地下管線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取得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有關地下管線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施工作業損壞地下管線,施工單位須立即通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採取應急保護措施,承擔相應責任。

未經竣工驗收的地下管線,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在地下管線施工中,發現地下管線資料未標註的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查明管線性質、權屬,由權屬單位補建檔案資料,並按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 規劃、建設、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建立地下管線資訊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資訊共享。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和測繪成果的保管單位應依法向規劃、建設、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地下管線資訊資料,並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推廣應用地下管線先進技術和非開挖工藝,建設和使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裝、改裝、挪移、拆除地下管線設施。

為保護地下管線安全,在地下管線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汙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建設與管線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挖坑、取土、植樹、埋杆、堆物、鑽探,爆破、機械挖掘等佔壓行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企業,由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將其不良記錄歸集到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地下管線,對損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