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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物業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3W

為了規範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專案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了關於聊城物業管理辦法,下面是全文。

聊城物業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20xx年聊城物業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專案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聊城市城區(含東昌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新建物業專案中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權屬登記和使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含客服中心、檔案資料室、行政人員辦公室等)、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含工具物料保管室、值班人員備勤室等)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第三條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專案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其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物業服務用房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其用途。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物業專案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以上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少於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業專案總建築面積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核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業專案總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設定在小區中心位置或者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應以方便業主和物業管理活動為原則,必須具備通風、採光條件,且應具備給水、排水、供電(強電、弱電)、通訊、衛生等設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業服務用房一般應當集中安排一處,最多不得超過兩處;

(五)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設定在沒有安裝電梯的樓宇時,其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

(六)下列用房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1、設施裝置用房;

2、門衛、技術層、裝置層、淨空高度低於2.6米的架空層、夾層以及樓梯間、車庫、公共衛生間等用房;

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產權登記最小單元屬性的用房;

5、其他不適宜物業管理的用房。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向市住建委提供標註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面積的規劃審批圖紙和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築面積預測繪報告書,辦理物業服務用房備案手續。

第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查驗物業服務用房備案手續,將物業服務用房記載於登記薄,且在樓盤表中標記為不得銷售。

第八條房產測繪機構在進行物業專案建築面積預、實測繪時,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單獨列項,並在測繪成果報告書中註明其位置(幢、單元、層次等)和麵積。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得計入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一併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將物業服務用房在房屋登記薄中予以單獨記載,並與建築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薄形成關聯。物業服務用房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進行交接驗收。建設單位首先與物業管理單位進行交接驗收:

(一)雙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進行交接驗收。對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在物業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並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

(二)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後1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移交情況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同時持物業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和公告證明,到市住建委物業主管科室辦理移交備案。

第十一條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移交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服務用房承接查驗資料。

第十二條分期建設的物業專案,物業服務用房按規劃要求在末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臨時物業服務用房。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迭的,原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新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原物業管理企業逾期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由市住建委物業主管科室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服務用房移交手續後,不再承擔其維修、管理費用,但屬於保修期內的維修、管理費用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修期滿後,物業服務用房的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各縣(市)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