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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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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搜尋了相關資訊,供大家參考!

按揭貸款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閱讀

按揭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展鄭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支援廣大職工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改善住房條件,減輕職工經濟負擔,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的操作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鄭州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以下簡稱“轉按揭”),是指已經辦理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內,由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由於作為抵押物的所購房屋因為出售轉讓等原因,房屋產權和住房貸款同時轉讓給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他人的情形,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範圍:

1、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正常繳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沒有違約記錄;

3、原抵押的房產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並且沒有其他法律糾紛;

4、申請轉按揭的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目前僅限於承辦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的受託銀行。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由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有關貸款手續由發放原商業銀行貸款的同一家貸款銀行辦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必須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提供全程連帶擔保。

第二章 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六條 凡是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個人信用良好、有較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並且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

第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正常還款1年以上,並出具由原貸款銀行提供的無逾期還款記錄;

2、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的房屋,必須是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並且該房產沒有其他法律糾紛;

3、辦理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須徵得原商業貸款銀行的同意;

4、房屋產權共有的,產權共有人應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5、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時其婚姻狀況已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和房產合法權屬證明。

第八條 申請轉按揭時,應由原借款人或轉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寫《個人住房商業銀行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轉按揭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等原件;

2、因房屋出售申請轉按揭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3、因夫妻離婚等其他原因申請轉按揭的,須提供夫妻離婚證明和人民法院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判決書或經過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且其中必須對該房屋產權的歸屬做出明確說明;

4、轉按揭房屋的產權證和原件及影印件;

5、申請由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提供辦理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影印件,以及原貸款銀行提供的轉按揭借款人原商業貸款的正常還款記錄和貸款餘額;

6、擔保公司出具的全程連帶擔保承諾書;

7、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人員收妥上述資料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調查、核實與分析。同時對轉按揭的原因及真實性、轉按揭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等進行核實和評估。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十條 轉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原商業貸款餘額(取千元以上整數),且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該房屋原購房合同總價或該房屋現實交易價格的70%,且不超過該房屋評估價值的60%,上述四項條件中以金額低的為準。

第十一條 轉公積金貸款審批額度與原住房貸款餘額的差額部分,由轉按揭借款人用自有資金結清。

第十二條 轉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剩餘年限及房屋的剩餘使用年限,同時不得長於轉按揭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發放與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由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經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及原貸款銀行審查同意結清貸款後,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銀行、擔保公司與轉按揭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並辦理擔保、評估、抵押權人變更、轉賬劃款等相關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因房屋出售申請轉按揭的,審查批准後,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擔保公司、賣方和買方簽訂四方協議,公積金管理中心承諾在房屋產權過戶給轉按揭借款人並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後發放貸款,賣方承諾將售房款優先用於償還原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方須將公積金轉按揭貸款批准額度與賣方原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差額部分,用自有資金先存於指定擔保公司賬戶內,作為轉按揭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預付資金,簽訂《轉賬付款委託書》並授權擔保公司在公積金貸款到賬後,從其賬戶上直接轉賬歸還賣方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擔保公司在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合同簽訂之後,會同原貸款銀行、原借款人和轉按揭借款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手續,應在不撤銷原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同時重新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領取《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交給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七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轉貸借款人、保險公司、貸款銀行應辦理房屋保險變更或退費手續。

第十八條 轉按揭借款人的全部貸款手續辦理完畢,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銀行根據《委託扣劃協議》,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條 各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監控公積金轉按揭貸款資金的使用,保證公積金轉按揭貸款抵押權益的落實,做好公積金轉按揭貸款委託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國家實施光伏扶貧工程,更好地履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政策性金融職能,加大對貧困地區光伏扶貧的信貸支援力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基本制度》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伏扶貧貸款是指農發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支援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覆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光伏扶貧專案建設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光伏扶貧貸款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專款專用、風險可控、保本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物件、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物件

(一)地方政府出資成立、未列入監管部門融資平臺名單的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一類公司)。

(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二類公司)。

(三)非國有控股上市企業與地方政府或(和)國有企業合資成立的專案(三類公司)。

(四)各地原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理,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也可作為實施主體承接光伏扶貧任務。

(五)資信良好的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

第五條 貸款用途。貸款用於支援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覆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的村級光伏電站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建設及相關費用支出、營運資金需求等。

第六條 借款人條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承擔專案融資或建設(運營)的相關資質和能力。

(三)治理結構完善,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規範。

(四)具有與專案建設或運營相應的權益性資本,所有者權益的來源與構成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五)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財務可持續能力。除新設法人外,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原則上在80%(含)以內,上一年度原則上要實現盈利。

(六)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借款人為新設專案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七)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借款人時其民營企業股東,或借款人為民營企業,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資產負債率70%以內、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信用等級在AA一級以上(含)、連續三年盈利且經營狀況良好。

(八)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建設光伏扶貧電站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應與借款人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或合同),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購買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九)借款人為地方政府出資成立的扶貧投融資公司或新設法人原則上須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十)農發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貸款專案條件

(一)專案由政府主導,符合國家光伏扶貧有關政策,列入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批覆的光伏扶貧實施方案。

(二)專案所在地市(縣)政府已按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於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xx】621號)要求制定光伏扶貧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明確專案收益分配方案和扶持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確保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接。專案須提供經當地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清單。

(三)專案建設內容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

(四)專案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專案立項。專案須取得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證明檔案。

(六)專案用地。專案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審批手續或提供專案用地預審許可檔案。對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賃方式取得,須提供土地租賃合同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備案證明。對專案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七)專案規劃許可。專案須取得政府有權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等相關規劃意見或許可檔案。分期建設、分期辦理規劃許可檔案的專案,須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提供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專案建設地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的,不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由有權部門出具相關說明。

( 八)專案環境評價。專案建設須取得環評審批手續。

(九)專案須取得當地電網公司出具的對接網和併網執行條件的認可意見,以及確保專案有優先上網和電量全額收購的承諾檔案。

(十)專案須取得地方政府確定運維企業承擔光伏電站的運營管理或技術服務的證明檔案。

(十一)專案貸款由扶貧資金進行貼息的,須取得地方政府或財政部門同意貼息的檔案。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額度和方式

第八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光伏扶貧專案投資回收期、工程建設進度等確定,最長不超過20xx年。

第九條 貸款寬限期。根據專案建設期給予適當的寬限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根據資金來源成本,按照保本經營原則,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下浮0—10%,具體定價許可權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根據專案建設實際需要和借款人資金需求、償債能力及所提供的風險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額定。

第十二條 貸款方式。專案一般採用擔保貸款方式,擔保額度須覆蓋貸款存續期間貸款本息,可通過保證、抵押、質押組合擔保形式,優化擔保方案。

對採取地方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須對納入財政預算的購買服務協議項下應收賬款設定質押擔保,其中:對於應收賬款來源於省級以上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90%,質押後缺口部分可採用信用貸款方式;對於應收賬款來源於第地市級政府或指定部門購買服務的部分,質押折率不超過80%;對採取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應為符合農發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住宅、商鋪、寫字樓等房地產抵押,抵押折率最高不能超過70%。

對採取電費收益等專案收益權質押的,折率不超過65%。

對採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優先選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各級政府控股的專業擔保機構。

第四章 貸款流程

第十三條 專案庫管理。各級分支行特別是省級分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門、扶貧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絡,提前介入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對接能源主管部門儲備的光伏扶貧工程專案,制定光伏扶貧融資支援方案,及時掌握光伏扶貧專案進展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積極提供金融服務。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光伏扶貧工程專案清單農發行須及時納入專案庫進行管理,經培育成熟後,開戶行及時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 調查評估。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應重點關注一下方面:

(一)專案收益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是否與貧困人口精準對應。

(二)專案合規性及相關行政許可材料是否齊全。

(三)專案總投資額和各項構成是否合理。

(四)專案使用的光伏產品是否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是否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產品質量是否有保障。

(五)專案運維方案是否科學合理經濟。

(六)借款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規。

(七)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還款來源包括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電費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級財政補貼收入等。

(八)借款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

(九)貸款擔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 審查審議審批。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開展專案審查審議工作,審查部門應分別對光伏扶貧貸款專案的貸款規模及利率、專案合規性和風險性、借款人主體資格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有權籤批人審批。

第十六條 審批許可權。總行授權省級分行的具體審批許可權以總行下發的授權書為準。

第五章 管理要點

第十七條 貸款條件落實與發放支付。貸款發放前,須嚴格落實各項貸款前條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嚴格按照農發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開戶行要與相關主管部門、借款人等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專案監管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十九條 賬戶管理。借款人應在農發行開立專案資本金賬戶、信貸資金賬戶、專案收益(含購買服務資金)歸集賬戶,分別用於核算專案資本金、信貸資金、專案收益等;也可接專案資本金、信貸資金、專案收益在借款人同一賬戶內分設資金管理臺賬,實現資金分類管理。農發行貸款佔借款人全部貸款比例超過50%(含)的,借款人原則上應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專案建設主要施工方案原則上也應在農發行開立結算賬戶。

第二十條 貸後管理。要嚴格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加強貸後管理。開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相關部門將專案收益按要求及時歸集農發行賬戶。對地方政府明確將購買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時將本年度購買服務支出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監測分析。貸款的信貸監管記錄、信貸分析、風險預警及重大事項報告、風險處置措施等按照農發行信貸監測分析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信貸事項變更。對專案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信貸事項的,按照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嚴禁越權違規操作。

第二十三條 貸款後評價。專案建設竣工後,應及時進行貸款專案後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應採取整改措施。貸款後評價結論應作為貸款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各級行須按照農發行信貸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規範檔案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農發行現行制度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