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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管理辦法出臺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8.38K

為了整治管理專車問題,專車管理辦法紛紛出臺。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我國專車管理辦法的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專車管理辦法出臺
“專車”合法化 蘭州將盡快制定本地網約車管理辦法

歷時兩年、經過多輪反覆討論修改的《網路預約處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最終出臺,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備受關注的“專車”合法化問題最終明確。《暫行辦法》出臺後,蘭州地區的專車將如何執行、管理?記者當日從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瞭解到,蘭州市運政管理部門將盡快對蘭州網約車市場進行調研,初步制定符合蘭州本地實際情況的網約車管理措施和辦法。

據蘭州市城運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蘭州市已有網約車管理的初步規定,隨著《暫行辦法》出臺,蘭州市城運處將對《暫行辦法》進行深入學習研究,並依據這一法規對本地網約車管理規定進行修改。

同時,《暫行辦法》有多個條款提及網約車管理的部分情況要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如運價方面,《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等。因此,蘭州市城運處接下來將對本地網約車市場展開深入調研,結合蘭州市實際情況,初步制定蘭州市網約車管理措施和辦法,並報請蘭州市交通委、蘭州市政府,儘快將蘭州市網約車管理規定納入地方立法計劃。

蘇州網約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明年5月前“專車”完成“合法轉變”

蘇州市政府頒佈了《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和《蘇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兩個檔案,即日起正式實施。相比今年10月20日至26日的公示檔案,政府部門對網約車的駕駛員、車輛准入條件等均進行修改。記者從市交通局瞭解到,蘇州對於網約車的管理設定4個月過渡期。

公示期內收到8190件意見

網約車司機仍需本市戶籍

今年10月20日至26日,《實施意見》(計程車)和《實施細則》(網約車)兩個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綜合評估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和商討,本市對兩個檔案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內容有以下方面——

關於巡遊車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的,除需持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外還必須符合網約車駕駛員准入條件;

關於網約車車輛准入條件,因《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對客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

構監管平臺已有明確規定,故不再重複表述;

關於網約車駕駛員准入條件,從加強信用管理出發,增加“無依法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要求;

關於過渡期,考慮到車輛辦證、人員考試都需要一定的週期,為了讓存量“專車”平穩有序地實現“非法”向“合法”的轉變,設定4個月過渡期;

另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處理等作了要求。

從最終結果來看,蘇州從事網約車的司機,依然必須具備“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住證”,同時車輛必須為“本市號牌”、“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於12萬元;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千米”。

網約車有4個月時間過渡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將依法查處

蘇州市《實施細則》已從昨天起正式實施,一方面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辦理證件,包括完成線上能力認證和線下許可兩個手續;另一方面是車輛需要辦理網約車運輸證,包括變更使用性質等一系列手續。此外,駕駛員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需要先進行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

網約車車輛運輸證和人員駕駛員證實行網上預受理模式。具體辦理方式可登入蘇州市交通運輸局官網查閱。

從交通部門瞭解到,考慮到平臺、車輛、人員的辦理流程均需要一定週期方可完成,我市將設定過渡期4個月,即過渡期至20xx年4月30日止,讓存量“專車”平穩有序地實現“非法”向“合法”的轉變。

如果在過渡期內發現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執法部門將堅決依法查處;對符合規定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營運證件的車輛,責令其改正(或停止營執行為),並督促其辦理相關營運證件;對拒不改正的(或仍違法營運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過渡期內,對違反規定仍繼續利用技術手段為沒有營運證件的車輛提供接入營運服務的平臺公司,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計程車運價動態調整完全告別經營權使用費

針對計程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昨天也同步實施。

《實施意見》主要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定位,對經營權無償有期限管理、運價形成機制、利益分配制度、加行業轉型升級、網約車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等提出了相關目標措施。

記者瞭解到,此次蘇州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首要原則是“乘客為本”,包括:合理增加出租汽車行業市場供給,切實緩解城市“打車難”;規範網約車發展,明確各方權責,守住安全底線,切實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推動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提升出租汽車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優化供給結構,滿足乘客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出行需求等。

例如,蘇州明確增量與存量巡遊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和期限制,明確完善巡遊車運價形成機制,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建立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發揮價格調節供需的作用。

至於私人小客車合乘方面,蘇州規定合乘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於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並禁止私人小客車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運營活動。未來我市將視情況擇機出臺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