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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特邀監察員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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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監察員制度是我國行政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作用要高度重視制度規範、制度實施環境、機構變動和領導重視程度、特邀監察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下文是海口市特邀監察員工作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特邀監察員工作管理辦法
海口市特邀監察員工作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中發〔1989〕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邀監察員是市監察機關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本人又自願應聘的兼職監察人員。

第三條 特邀監察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愛國奉獻意識、大局觀念強。

(二)關心海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三)熱心監察工作,注重廉政建設。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監察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五)公正廉潔,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聯絡群眾,並有一定威望。

(六)年齡一般在5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四條 特邀監察員應先由有關部門推薦,市監察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並徵得被聘人員及所在單位的同意,由市監察機關報經市紀委會研究審定後,決定聘請併發放聘書。

第五條 特邀監察員聘任的期限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徵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續聘。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特邀監察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職責時,可提前解聘。

第六條 特邀監察員的職責和任務

(一)瞭解並反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傳遞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行政行為的控告、檢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市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協助市監察機關開展遵紀守法、反腐倡廉和廉潔從政的宣傳教育及調研工作,反映人民群眾對市監察機關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四)在市監察機關的安排下,應邀參加監察或案件調查工作,參加研究和起草行政監察有關的法規、政策。

(五)辦理市監察機關委託的其他監察事項。

第七條 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受市監察機關委託,協助專職監察員開展有關監察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和影印與監察事項有關的依法公開的檔案和資料。

(三)參加或列席市監察機關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瞭解和反映所轉遞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的辦理情況。

(五)參加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

第八條 特邀監察員的義務

(一)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依法監察。

(二)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維護市監察機關和特邀監察員的良好形象。

(四)遵守市監察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保守國家機密。

(五)向市監察機關報告有關監察工作情況。

第九條 特邀監察員的管理

(一)涉及特邀監察員工作的重大事項,由市監察機關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監察機關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管理,指定有關部門具體承擔聯絡、協調,以及收發材料等工作。

(三)組織特邀監察員全體或部分同志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動一次。

(四)不定期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通報行政監察工作情況,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瞭解他們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有工作單位的特邀監察員的行政管理和工資、福利、獎金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特邀監察員經市監察機關邀請參加有關監察工作的差旅費用等開支,由市監察機關支付。

(六)特邀監察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由市監察機關報市紀委會決定後予以解聘,並通報給所在單位。

第十條 特邀監察員反映的有關問題和轉遞的信件,由市監察機關受理後轉相關部門辦理,並由市監察機關將辦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十一條 對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特邀監察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對特邀監察員打擊報復的,由市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機關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5日起實施。

特邀監察員工作該如何管理

(一)涉及特邀監察員工作的重大事項,由市監察機關研究決定,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市監察機關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管理,指定有關部門具體承擔聯絡、協調,以及收發材料等工作。

(三)組織特邀監察員全體或部分同志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動一次。

(四)不定期召開特邀監察員座談會,通報行政監察工作情況,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瞭解他們對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有工作單位的特邀監察員的行政管理和工資、福利、獎金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特邀監察員經市監察機關邀請參加有關監察工作的差旅費用等開支,由市監察機關支付。

(六)特邀監察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由市監察機關報市紀委會決定後予以解聘,並通報給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