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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精選3篇)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4.05K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範由於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精選3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稽核同意並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並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並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稽核通過,並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後,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稽核通過,並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並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於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並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範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註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並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並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後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於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於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後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並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後,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登出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3

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範圍

適用於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於甲方、乙方關係,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誌,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杆、機電裝置和建築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裝置,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裝置,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裝置,使用後必須及時切斷電源,並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報經安全部批准後,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裝置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檯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採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後,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菸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裝置、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後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