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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在校證明申請書(通用3篇)

欄目: 證明書 / 釋出於: / 人氣:2.46W

出國在校證明申請書 篇1

萊西市交通警察大隊肇事處理科:

出國在校證明申請書(通用3篇)

我叫 現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我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 年 月 日,準駕車型為 駕駛資格。身份證號碼是 ,駕駛證副頁檔案編號為 ,因年審從業資格證的需要申請出具“三年無重大交通事故證明”望予以辦理。

此致!

申請人:

電話:

年 月 日

出國在校證明申請書 篇2

尊敬的領導:

你們好,我是一名貨車司機柴巨集,就在本月的20日晚8:30左右駕駛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長葛市107國道和南環路交叉口時(當時是綠燈我開車已過中心線快要出路口時),一輛榮威轎車由西向東瘋狂的撞倒我的右側位護欄上,造成交通事故。隨後我和我的愛人及跟隨在我車後的貨車司機(西平人,我們一起拉貨的)馬上停車下來檢視是否有人員傷亡,但是肇事車司機已經消失,我車後貨車司機告訴我肇事車司機已下車跑路,只有兩位老人下車。此時我在想肇事車司機為什麼要跑?那就是兩種可能,要麼酒駕要麼無證駕駛。我馬上問轎車司機在哪?其中一位老人說是他開的車,跟隨在我車後的貨車司機馬上否認不是他,轎車司機已經下車跑掉,我隨後又問你有駕駛證嗎?老人閃爍其詞,看到謊言被揭穿馬上拿出煙來,說咱們商量商量什麼事情都好說,我告訴他不行,馬上報了警。試想肇事車是闖紅燈撞倒我的車,不然的話他會撞倒我後面的貨車馬上車毀人亡,不是酒駕就是無證駕駛,要不為什麼會跑?

大約過有30分鐘左右,不知道從什麼對方來有一二十個閒雜人員,其中一個年輕人(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說我開的車,我和我車後的貨車司機馬上否認不是他,和他理論,隨後被來的閒雜人員及幾個醉醺醺彪形大漢人身攻擊,其中一人說拿8000元錢了事,不然的話扣你車一個月,我和我愛人及我車後的貨車司機馬上和對方理論,其中一個醉漢用手指向我車後的貨車司機,說你再說一句,信不信我弄死你,迫與壓力我車後的貨車司機不敢再言語。對方針對我夫妻兩人,我告訴對方我已經報警和保險公司。就在對方不斷威脅和人身攻擊我時,保險公司人員到達現場拍照取證後拉我到沒人地方說,讓交警隊勘察完事故現場在定論。隨後我又報警,肇事方還是不斷的威脅和人身攻擊我們。在後來的4次報警後,前後6次報警;我們期盼已久的交警隊事故科出警工作人員與2小時10分鐘姍姍到來;此時我像看到救星一樣,沒承想交警張耀東劈頭蓋臉一頓訓斥,這麼大的事到現在還沒協商好,耽誤我下班。迫與張耀東的淫威以及肇事方的壓力我只好默不作聲。隨後張和他的同事簡單的拍照取證問肇事車司機在哪,後來的年輕人(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說他是,向其要駕駛證,該年輕人(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到肇事車內翻找半天未果,張耀東又問到底誰是司機,出於無奈該年輕人(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才從自己衣服內拿出駕駛證交與交警張耀東。後來一協警坐到我的車上讓我把車開到交警隊指定過磅處稱重,沒承想過磅處壞掉又讓到另外一個過磅繳費,後車開交警隊指定停車場,我和愛人離開。

由於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所拉貨物貨主急需要貨,我21日上午到交警隊找民警張耀東協商交押金提車先送完貨再來處理交通事故,遭到了張耀東的拒絕,他還說即便是交押金你也不能提車,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我只好和貨主及公司領導彙報情況。下午2點有我公司工作人員和貨主到達交警隊找張耀東警官處理事故,張和肇事方聯絡讓我們自行協商,隨後我們在交警隊院內苦苦等待肇事方;直至5點肇事方也不見蹤影。在次期間我們在事故科警員一覽表內看到張耀東的照片,其穿警服與警號不符,但是我們也沒有過多想法;看到馬上要下班我們只好到張耀東辦公室讓其再次和肇事方聯絡,聽到的口氣完全乞求肇事方的言語,由此聯想到張耀東是否和肇事方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為什麼所說的話讓人聽的如此不舒服。種種跡象表明從昨晚到今天下午的行為始終在袒護肇事逃逸方。要不怎麼昨晚6次報警姍姍來遲,到後所說的話語,出警的流程;現場製作的草圖、拿皮尺丈量的資料怎麼都沒有?以及扣車扣證的暫扣單據都沒有?只是簡易的拍照,是不是張耀東準備消聲滅跡、毀滅現場證據?是不是張耀東已經和肇事逃逸方達成什麼協議?以及肇事逃逸方的口出狂言?在我們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再次和張耀東協商,讓其開出去停車場證明以便22號倒貨,隨後我們幾人離開交警隊。(週六、日交警隊不辦公) 22號凌晨4點我找朋友的車與上午8點左右到達長葛市交警隊指定停車場和貨主倒貨時,該停車場工作人員獅子大開口要倒車費1000元,我和他們說我們有人,但對方說你有人也不行,必須我們的人;沒有辦法只好和停車場人協商,最終以600元成交到11點倒完貨和貨主送貨。

經過兩天的痛苦煎熬終於24日上午8點再次到達長葛市交警隊找張耀東警官處理事故,他電話通知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到事故科讓我們協商,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到有6、7人之多,我和我們公司人員與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展開激烈的理論,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威脅我和我們公司人員說你們說話注意點,看到他們的陣勢隨時都會對我們人身攻擊,由此聯想到張耀東應該是肇事方的後臺,要不然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敢如此囂張;此時我對張耀東的身份產生了質疑,他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如果具備請本人出具警官證、工作證、執法證(三者缺一不可);如果他本人不具備執法資格、那就是非執法主體執法。他在信口雌黃、胡說八道、一派胡言、扭曲事實、黑白顛倒、不分是非,一鍋好湯讓這種人給毀了。

在河南省公安廳統一部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當中群眾第一、基層第一、民警第一,他又做到什麼?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人民幣服務?

經過與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艱苦談判、協商,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一人說給你個全責你就可以交錢走人、如不然在這扣你一個月車、不信走著瞧。在肇事方(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和張耀東的淫威、壓迫之下、我最終拿出3200元,在張耀東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提下交錢判決我付全責,我當時要求張耀東先判決劃分責任事故再交錢,遭到他的拒絕,他還說你不交錢我不會給你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他還說明天他要出差,按正常手續可以扣車無期限、好多肇事逃匿能扣車幾年,迫與淫威、壓力我只好違心的簽字畫押。在此我懇求領導在百忙之中過我的事情,還我清白。

1 事故現場的圖紙、丈量的資料以及監控裝置拍照視訊的畫面,查出肇事司機。

2 還原現場、查出肇事司機當晚為什麼要跑,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是酒駕還是無證駕駛。

3 假如調取監控裝置資料受到阻擾時可以到保險公司查詢,因當晚保險公司先行到達現場拍照、取證。

4 對肇事逃逸後來冒名頂替司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況且其人糾結社會閒雜人員對我和我的家人以及同行造成心裡創傷,知道者是交通事故、不知道者還以為黑社會在火拼。

5 查詢張耀東的社會背景,他與肇事逃逸方是什麼關係,為什麼三番五次替肇事逃逸方說話。

6 張耀東在事故現場簡易的處理事故,是不是想消聲滅跡、毀滅證據。

7 對張耀東身份的認定,讓本人作出合理的解釋,因其所作所為不具備一名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他的行為就像警匪一家人是的。人民警察是剛正不阿、秉公執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做到了嗎?

8 還原事實真相後所有當晚到達事故現場的肇事逃逸方人員全部追究其法律責任。

9 交通事故確定後退還我所交的費用及其務工損失。

10 查實交通事故真相後是張耀東在扭曲事實、黑白顛倒、不分是非時,建議把其開除警察隊伍,因為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警察隊伍的純潔性、頭頂國徽就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一個合格的人民公僕。但是他已經不配,建議開除。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出具交通事故證明申請書篇三: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書

申 請 人:

申請事項:請求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複核,並對該事故書中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

申請人在提出本複核之前已認識到交通事故給對方當事人及家屬和本人帶來的嚴重傷害,對受害人的家屬在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按照城鎮戶籍標準給予了充分的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共計*萬元人民幣;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錯誤性。現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提出請求和理由:

一、 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不全面,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4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中對基本事實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中的陳述是:“受害人在機動車道上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而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受害人在機動車道路內玩耍和通行分別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規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第64條第1款規定,學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責任的人帶領。認定書僅認定了受害人(患有腦癱後遺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1款之規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監護人是有過錯的,而忽視和遺漏了受害人行為的種種違法性和由此產生的事故中過錯。

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作為事故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過錯嚴重程度認定不全面,並且未區分一般過錯與嚴重過錯之間的基本界限是導致未充分減輕申請人的責任對主要原因,也是該認定書對責任劃分不當的主要原因。

二、 申請人駛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不影響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與對方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二者之間沒有聯絡。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公安機關做出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該規定第45條,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標準。申請人離開事故現場,是嚴重的過錯,但沒有導致作出事故認定書的公安部門查證交通事故,包括對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和受害人過錯的相關證據收集。同時可以印證的是受害人的過錯與申請人離開現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受害人在機動車道內玩耍、通行未有監護人帶領,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過錯的嚴重程度與申請人的相當,參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8.1.4條同為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確定雙方為同等責任。

三、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有誤。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6條,交通警察調查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收集有關證據,而經申請人瞭解公安機關並未蒐集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現場監控錄影。同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車輛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未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對鑑定文書號做出與肇事車輛比對核實,致使從程式上影響了對鑑定文書自收到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權利的行使(《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4條)。對事故車輛的檢驗報告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認定書未按規定程式送達。《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6條,事故認定書應當分別送達當事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本人。

綜上,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人依據客觀事實和相關規定提出的複核請求予以審查,結合申請人的主動投案自首情節和受害人之監護人向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對申請人的從輕處理的意見,將認定書中的主次責任糾正為同等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出國在校證明申請書 篇3

茲證明女士是我單位職工,在我單位工作年限X年,崗位為,年收入-XX萬元(人民幣)。

特此證明!(僅用於購房貸款)

單位名稱(蓋章)

20xx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