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所發的證明信。要寫明寫證明信者本人的政治面貌、工作情況等,以便使審閱證明信的人瞭解證明人的情況,從而鑑別證明材料的真偽與可信程度。
個人所寫的證明信的內容如果本人不太熟悉,應寫“僅供參考”的提示性語言。因為證明信有時是作為結論性證據的,所以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要儘量言之有據。
對於隨身攜帶的證明信,一般要求在證明信的結尾註明有效時間、過期無效的期限。
證明信的語言要十分準確,不可含糊其辭。證明信不能用鉛筆、紅色筆書寫,若有塗改,必須在塗改處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