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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通用15篇)

欄目: 信函 / 釋出於: / 人氣:2.44W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

尊敬的苑業主、物業使用人、您們好: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通用15篇)

隨著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54號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一終字第6179號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到達本人手上,以“罷免業委會主任”為名號的“維權”人士,在一年多的“維權”行動中,因其中3人捏造事實,侮辱誹謗的行為,被本人訴諸法院,20xx年1月3日終審判決,20xx年1月4日裁判文書生效。被告阮禮文、譚昭明、樑嘉儀敗訴,3人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天內,為本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用書面向本人賠禮道歉。但阮禮文在裁判文書生效後,繼續對本人名譽的侵害。至今針對本人的所有懸掛標語橫幅、擺放的展架文章、亂張貼的大小字報和彩報仍在捏造事實侵害,本人保留追究的權利。

本人自20xx年入住小區,正值籌備成立業委會之際,在維護小區品牌和調解各方利益上,本人以積極主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事,並在20xx年4月2日成立業委會,在有發展商、大業主當選下投票當選首任主任。在業委會工作中,本人一直以誠待人,得到其他業委會委員和業主代表的協助,使小區受到社會各屆一致好評,因此在公平民主歷屆的換屆選舉中,一再高投票被選舉為委員和主任。

在10多年的業委會工作中,主要為業主工作包括如下:

一、地庫東風路牆壁和部分地面及三期三樓平臺滲水入屋,至使業主遭受極大損失卻無法確認屬責和賠償,通過和物管公司專業知識的協調發展商,使其承擔龐大維修保質工程費用。

二、根據小區外立面受影響,督促要求發展商完善司馬街商鋪空調影響外立面修飾和二期二層空氣流通改造。

三、和業委會共同努力向發展商追回二期維修資金132萬多元及在亞運會前夕,和業委會與原東風街領導及物管公司共同努力下追回發展商三期維修資金177萬多元,促成政府部門承擔三期北面飄板維修及清洗外牆的龐大維修工程費用。

四、兩筆共300多萬元維修資金,經由發展商提交的名單公示,業主無異議下合理分配到各業主帳戶。與業委會委員據理力爭,促使發展商把會所無條件交還全體業主,估值1300多萬元。

五、大力推廣小區品牌效應,爭取公共區域利益最大化,使小區業主的公共區域物業資源增值253萬多元歸全體業主所有。

六、嚴格監督小區公共物業維修工程,利用本人專業現場取證和監督質量,使小區數拾例一、二、三期天面、外牆等維修專案確保了質量,確保合理支付維修費用。

七、多次因業主不慎做成的火災事故(無論白天或深夜),接報後放棄一切,不顧生命危險第一時間趕往事發現場或帶頭進入現場指揮搶救等,和物管公司把火災撲滅萌芽中,將業主損失降至最低。

八、8.29水浸發生時,與物管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埸指揮搶救業主和財物,協調相關政府負責人,日以繼夜會同各委員向自來水公司追賠數千萬損失,成為受損區域賠償最早、最完善的小區。

九、大力推動和捐助小區老人活動中心成立。支援開展老人活動中心各項活動。

十、認真聽取業主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政府部門、發展商、物管為業主排憂解難,搞好小區各項工作。因此多年被政府部門作為業主(業委會)代表,參加相關法例的省、市立法聽證會代表和以苑業委會成功運作的模式在廣州市推廣和授課。接待由上海市人大主任領隊及廣東省、廣州市等相關單位領導到小區調研。

十一、開好業主代表大會,使會議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下討論,審議和完善各項事務,使小區民主議事延續至今。

十二、認真負責聽取業主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監督物管公司履行物業委託合同的落實和執行義務等。

最後,本人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十多年,雖未能使每個業主滿意,未能滿足每個業主的要求,但自問問心無愧,本人從未利用業委會主任職權謀取私利。業委會工作是維護廣大業主利益的,但卻遭受“一小撮”為了一己之私利的人侮辱兩年多,被他們用大字報,拉橫幅捏造事實誣告,還遭受3次無理追打(1次在法院對開停年場、1次在業委辦公室、1次在2座轉彎角),家門被扔雞蛋,被暴力踢門滋憂,無數次辱罵和挑釁兒子及媳婦,現有家不能歸,兒孫滿堂卻無法隨意相見。為了小區的安寧,為了業主和睦相處,忍受了兩年多,如今依然遭受“一小撮維權”人士的侵害。各位業主眼見為實,試問,如他們所說的,為何他們不能訴諸法律,讓本人受法律制裁。而是通過不文明,不道德,不知廉恥和不擇手段的方式打擊本人。因此“一小撮維權”人士,不惜成本的用心,路人皆知,業主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小撮維權”的騷擾已經嚴重影響小區廣大業主安居樂業的環境,長此以往,苑小區必定貶值,請各位業主、物業使用人三思。

苑業主委員會

主任:

20xx年1月21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2

尊敬的業主:

您好!XX小區自20xx年6月17日開始辦理入住手續,現處於集中裝修期,每日出入芳苑西門的裝修物料車輛、施工人員數量甚大,且產生了許多不規範行為(園區內車輛肆意停放,物料隨處堆放、裝修垃圾不按規定時間及地點存放等),給我們的日常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具體情況如下:

1、出入園區的車輛和施工人員不服從我物管中心人員及保安的管理(登記、盤查、),與門崗值班人員發生口角糾紛,肢體衝突,甚至惡意闖杆,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2、裝修車輛進入園區後,亂停亂放(佔用業主車位、車道、綠地),造成道路擁擠,交通阻塞。

3、部分裝修公司將裝修物料(水泥、散裝沙石料、木料等)隨意擺放,佔用公共空間和地上停車位,損害業主利益。

4、少數施工人員,野蠻施工,不服從管理,節假日噪音施工嚴重影響業主生活。

針對以上問題,物管中心實施並堅持如下舉措:

1、對園區實施封閉式管理,加大各門崗對外來車輛及施工人員的盤查力度,出入園區登記管理(姓名、身份證號、籍貫等資訊),核查施工人員出入證及裝修記錄。

2、物管中心巡查人員及時疏導交通,並要求園區管理人員、保潔、保安對園區情況適時監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立即整改。

3、物業管家、二裝管理人員及時和裝修單位、業主溝通,告知出入物料時間及擺放規定,要求散沙石料必須裝袋進場。

4、針對噪音施工問題,物管中心二裝管理人員、秩序維護人員每日對園區進行巡查,發現噪音施工立即按規定製止。

由於上述原因,造成園區各項物業管理工作相當被動,我們動用了全部的管理資源和多種辦法並將持續對園區進行管控,同時物管中心呼籲廣大業主特別是正在裝修的業主,請您和您聘請的裝修人員嚴格遵守物管中心關於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配合我們的工作,共建美好家園。

如您有好的建議請撥打以下電話:A經理:、F經理:、Z經理:,。

物管中心全體工作人員感謝您的支援與配合。

物管中心

20xx年11月29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3

尊敬的各位業主,您們好:

天寓第二屆業委會經過三個多月的籌備,在社群和廣大業主的積極參與和支援下,得以勝利召開,選舉我們七位組成了天寓第二屆業委會。

作為小區的普通業主,我們和大家一樣也深深地熱愛著天寓這個美麗的家園。我們作為業委會成員,將積極圍繞業主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依靠廣大業主,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我們將盡快公開招聘好物業公司,儘快改變小區目前的混亂狀態。後續我們會對廣大業主關心的問題,分輕重緩急來一項一項的落實處理。在適當的時候我們將組織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為廣大業主提供交流和溝通的渠道。我們還將集思廣義,發揮老同志們的餘熱,為小區的美好明天多做一份努力!

我們想做的很多,要做的也很多。我們決心腳踏實地,通過三年的不懈努力,全心全意為大家做一些實事、好事。我們為此也做好了為小區業委會的工作犧牲一些個人利益(精力、時間等)的準備。

天寓小區的和諧發展和維權僅僅靠我們這7個委員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每位業主的信任、支援和積極參與。我們更希望每位業主給予我們業委會成員多一點理解、多一份鼓勵、多一點寬容、多一份陽光!總之,我們希望所有居住在天寓的住戶團結起來,都來關心小區的事務,為我們共同的家園和諧美麗來出謀獻策!

附:業委會8月工作計劃和相關情況通報

天寓小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

20xx年7月23號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4

答辯人:閆,女,漢族,x年12月8日出生,現住xx縣xx鎮xx村76號。

被答辯人;王,男,漢族,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平頂山市衛東區鐵北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相識後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衝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孃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婚宴紅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婚後生育兒子王胤權不到一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後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而後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x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x年5月22日被打後,經我孃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願賠十萬元。x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孃家。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並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後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x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於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孃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孃家供養並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孃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衛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30日

附:1、x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

2、x年5月22日保證書。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5

會考:

你好!我為你奮鬥了兩年多了,為了將來能坦然地面對你,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在此,我有很多話想對你說。

不知你是否知道,因為有你,讓我的生活出現了一絲生機,讓我有了為之奮鬥的目標。升入九年級了,是應該衝刺的時候了。在我心中始終有一個聲音在吶喊:“我要打敗你!打敗你!”在不久的將來,我就會在考場上與你並肩奮戰了,心中的那份激動不曾停過。

正是因為有你,我已經由幼稚女生走向成熟了。因為有你,我學會了競爭,懂得了合作。它們就像車的兩隻輪子,像飛鳥的雙翼,誰也離不開誰。

因為有你,我戰勝了很多困難。我的同學中有人退卻了,我知道,是他們怕你,怕你會給他們帶來壓力。可是我不怕,我有比他們還有恆心毅力,比他們更加堅強、你怕困難。你像一盞明燈,在我走向黑暗的時候為我照亮前程;你像一縷陽光,在我走向嚴冬的時候,給我帶來了溫暖;你像一縷清風,在我走向煩悶的時候,為我送來清爽……

因為有你,我對未來充滿了希望。是你召喚著我,把我引到你的身邊。你是我人生旅途中一位最忠誠的伴侶,一位最盡職的老師。你讓我看到學習上的目標,嚐到學習中的甘甜,感受到追夢的希望。如果沒有你,我的眼前一定是一片渺茫。

我有太多的話要對你說,可是千言萬語也說不盡對你的感激。我只有用最理想的成績來報答你對我的督促和鼓勵。相信不管我以後走哪裡,我都會記得你與我一起走過的日子。

此致

敬禮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6

親愛的西部小朋友:

你們好!

我是XX省Xx市XX區XX國小五年二班的,我和你們都是祖國的花朵。可我們的飲食、服飾、語言,民族習慣都不同。

我曾去過西部。西部,那裡的風景名勝,我剛入草原到處翠綠。聽不見任何聲音,也看不到升麼東西。只有一些忽飛忽落的小鳥。走了許久,遠遠望見了一條迂迴的明如玻璃的帶子-河牛羊多起來了,也看到了馬群,隱隱約約有鞭子的輕響。過了一會兒,像一陣風吹來。原來是主人來到幾十裡外迎接遠客。很長聽說西部這裡人,非常好客果然今天真的是耳聽為虛,眼見為實。果然是真的。主人們離我們越來越近。他們穿著各色衣裳,像一條彩虹向我們迎來。見到我們主人們立刻拔轉馬頭,歡呼著,飛馳的,在汽車左右與前面引路。靜寂的草原熱鬧起來:歡呼聲,車聲,馬蹄聲,響成一片。到了目的。主人們便給我們上茶、上肉。吃過午飯主人們為我們表演唱歌、套馬、摔跤、舞蹈。最後在夕陽下告別。

我們的不同有你們那的女生再尖帽我們這的女生再發卡。你們穿長袍我們穿毛衣、T恤、夾克衫。你們腰繫長帶,我們腰繫腰帶。你們穿高芽化,而我們穿的是皮鞋、布鞋。差異巨大。可我們都一樣有一顆赤子之心,黃面板,黑頭髮的中國人。以後請多交流,讓我們把友誼的種子撒向世界各地。

我的家鄉是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如果你來了,我會再你吃遍全部小吃。

祝:

學習進步,天天開心

3月1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7

各位老師,同學們:

所謂"低碳生活(low-carbon life)",就是指生活作息時所耗用的能量要盡力減少,從而減低碳,特別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從而減少對大氣的汙染,減緩生態惡化,主要是從節電節氣和回收三個環節來改變生活細節。低碳生活,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是一種態度,而不是能力,我們應該積極提倡並去實踐低碳生活,注意節電、節水、節油、節氣。然而,在我們學校教室中仍有長明燈現象,飲水機24小時燒水,學生宿舍洗漱時間過長且一直開著水龍頭,洗手、洗衣服水龍頭開得過大;餐廳飯菜亂倒,有一種行為俗稱"眼大肚子小",買飯菜過多吃不了或不合自己胃口隨手倒掉。建立節能低碳型"綠色校園"勢在必行。

一、建立組織機構,打造"低碳"校園團隊。

1、 在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的基礎上,加強建立"綠色低碳學校"工作的領導,成立校長牽頭,德育處、教導處、大隊部等科室的同志組成的領導小組,同時各班級(中隊)為建立"綠色低碳學校"實施小組,由各教研組長兼任小組長,各學科教師為組成人員,具體負責環境、衛生教育及環境教育課堂滲透等工作。

2、形成建立工作長效機制。把建立"綠色學校"納入學校工作的總體規劃,制定了建立"綠色學校"的計劃,加強了對師生進行創綠工作的宣傳與培訓,使建立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並加大了監督考核力度,使環境教育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學校環境教育領導小組要求各部門落實責任,在工作中做到了"六個到位",即計劃要求到位、活動場地到位、受教育學生到位、輔導教師到位、檢查評比到位、總結獎勵到位。

二、加強校園硬體改造,為"低碳"提供條件保障。

1、改造校園水電,儘量使用節能燈具、電器,防止管道破損滲漏,儘量實施水資源的迴圈利用。因地制宜使用太陽能、沼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停止或不斷減少煤炭使用。2、加強教育教學設施裝置的維修與整合利用,儘量減少報廢更換。加強書籍的迴圈利用,做好廢舊紙張和飲料瓶回收工作。3、加強校園綠地規劃建設,最大限度提高學校植被覆蓋率。保證綠色學校建設工作的投入。學校對環境教育、校園環境建設、校園綠化等投入大量資金,建設富有個性特色的綠色生態校園。4、校園環境突出"低碳"文化氛圍,使校園環境達到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相融合;創造綠色氛圍,我們在校園環境建設中,突出了綠色氛圍的創設,如設立垃圾分類回收箱,經常展出環保宣傳圖片與作品,邀請校外輔導員每學期舉行環保知識講座,對所有綠化植物掛牌由學生認養等,所有工作學校保證資金的有力投入,以實現環境教育和建立"綠色學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滲透"低碳"知識,營造"低碳"氛圍。

利用圖書、報刊、網路收集低碳知識,彙集編寫低碳知識校本教材或講義,開展教師低碳知識學習培訓,開展面向全體學生的低碳知識教育活動,保證低碳知識進課堂、進頭腦,結合學科教學有機滲透低碳知識內容。規劃設定低碳學校平面宣傳陣地,公共區域有專欄,班級有黑板報、手抄報。利用校園廣播電視系統傳播低碳知識,做到廣播有聲音,電視有影像。建立低碳學校學生監督崗,形成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覺踐行的風氣。

四、開展"低碳"活動,走出校園擴大示範效應。

1、踐行《校園低碳公約》(見後)。2、在學校統籌安排和班主任具體指導下,有計劃地利用班會、團隊活動時間,開展低碳生活主題活動。主題活動要有安排計劃,活動方案,活動情況記載。3、主題教育日活動。利用植樹節、愛鳥周、節能宣傳週、土地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等主題教育日,配合國際組織和國家確定的宣傳主題與活動安排,有針對性地開展實踐活動和宣傳教育。4、科技實踐活動。利用一年一屆的中國小師生科技節、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平臺,開展低碳生活實踐和創新活動。5、通過學生,家長會、家長學校和告家長公開信等形式,倡導和踐行《家庭低碳計劃二十件事》(見後),學校和學生低碳生活行為影響、帶動家庭和社群,產生較大較好的社會反響。

《校園低碳公約》1.看到光線充足,能主動把教室裡燈關掉,放學最後走的同學關飲水機,打電話用公用電話。2.看見自來水龍頭沒關緊,你能上前動手把它能擰緊。3.就餐時吃多少買多少,不攀比,不浪費,不吃零食,儘量減少餐巾紙的使用;生活垃圾要分類,便於回收利用。4.沒使用完的作業本可以用作草稿,紙張雙面儘量用,筆芯用完再換。5.多走路、多騎自行車、多乘公交車。6.少買不必要的衣服。一件普通的衣服從原料到成衣再到最終被遺棄,都在排放二氧化碳。少買一件不必要的衣服就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另外,棉質衣服比化纖衣服排碳量少,多穿棉質衣服多穿校服也是低碳生活的一部分。

《家庭低碳計劃二十件事》1、使用節能燈,隨手關燈、拔插頭;2、少用空調多開窗;3、使用節水型潔具,迴圈用水;4、溫水洗衣自然晾晒;5、隨身自備飲水杯,不用一次性紙杯;6、少喝瓶裝飲料,多喝白開水;7、外出用餐自備筷、勺等便攜餐具;8、購物使用布袋子,儘量不用塑料袋;9、電梯少乘幾層,樓梯多爬幾層;10、每週少開兩天車,出行多坐公交車;11、每週上班走路或騎自行車一到兩次;12、多在戶外運動鍛鍊,少去健身房;13、提倡減少葷食,合理健康飲食;14、家裡多養花種草,綠化居室環境;15、關掉不用的電腦程式,每張紙都雙面列印;16、建議使用低泡洗衣粉,省水省電省時間;17、提倡使用竹製傢俱,環保、健康、無輻射;18、多選棉質、亞麻和絲綢服裝,環保、時尚,耐穿;19、儘量買本地、當季食品,新鮮、健康、低耗;20、建立家庭低碳檔案,核算每月家庭減少的碳排放量。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實現低碳生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企事業單位、社群、學校、家庭和個人的共同努力。作為21世紀的主人,我們每個人更要有保護環境的時代責任感。讓我們"著眼身邊,立足校園"行動起來,從一點一滴做起,節約能源,降低碳排放,為積極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美好型的魅力校園、綠色校園作出自己的貢獻。

xx學校

20xx年xx月xx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8

尊敬的單位領導:

在此我就自己當時一時衝動的行為向您提出辭職,讓您傷心痛苦,讓您倍感苦惱。為此,我決心向您遞交這份道歉信,懇求您能夠原諒我的衝動與不成熟。

總而言之,我這次衝動提出辭職的行為充分暴露出自己的任性、不成熟、不理智的錯誤特點。我沒有一份踏實、穩妥的工作心態,對於工作上出現的一些問題與壓力,不能夠很好地面對,以至於產生了煩躁情緒。正所謂“衝動就是魔鬼”,衝動是愚蠢的,是非常要不得的。

現在,我已經深深地知道錯了。為此,我向領導保證:從今往後,我一定要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為單位貢獻力量,為單位創收發展而努力。

此致!

敬禮

日期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9

1、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將求助者的個人資料洩露給他人。

2、尊重每一位求助者,不對求助者有任何偏見和歧視。

3、不與求助者建立任何諮詢關係以外的關係

4、對求助者負責,以完成諮詢目標為己任。

5、保持坦誠、關愛、尊重的工作態度。

6、認清自己的能力和範圍,在必要的情況下做轉介處理。

7、保持中立,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求助者。

8、認真幫助和輔導到諮詢中心來學習的心理諮詢新人和心理學愛好者。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0

廣大道路運輸駕駛員朋友們:

一年一度的道路運輸駕駛員信譽考核(俗稱資格證審驗)正在進行中,在此之前,你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委託巨集運集團駕駛員培訓中心,與交通部職業資格中心合作推出了網路遠端繼續教育,這一學習方式簡單、便捷,極大的方便了廣大道路運輸駕駛員朋友,你不必耽誤繁忙的工作,只要在能夠上網的地方,你可以利用任何業餘時間輕鬆進行繼續教育學習,聆聽業內全國知名專家講課,獲得真正有用的道路運輸知識。學完24個學時,即可進行簡單的網上答題考核,可多次考試直至通過。

至此你就輕鬆完成了週期兩年的繼續教育,(明年你就不用再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今明兩年你都可以順利進行信譽考核了。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1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環縣甜水鎮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寧夏吳忠市麟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萬林,男,漢族,現年52歲,環縣甜水鎮第二國小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春明,男,漢族,現年35歲,環縣甜水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萬林對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環縣人民法院(x7)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萬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蔣春明之間是僱傭關係是正確的,並非被答辯人赫萬林所稱的承攬關係。

答辯人在x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春明在給僱主赫萬林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春明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一案環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萬林僱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僱員,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都是受僱於被答辯人赫萬林,答辯人怎麼會成為被答辯人赫萬林所謂的“僱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x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萬林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春明嚴重受傷,對於被答辯人蔣春明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萬林以雙方是承攬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餚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僱傭關係還是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僱傭關係,我們要看誰是僱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人經常在農閒時出去做僱工,在哪裡幹活,都是隻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幹活都得管吃管住,幹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僱主提供,在本次僱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萬林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幹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後,由於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萬林於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僱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萬林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萬林是僱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僱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被答辯人蔣春明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杆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係。現在被答辯人赫萬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係已經於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於是否存在隸屬關係。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係。但是,由於實踐的複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裝置,原料等)由誰提供.僱傭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僱主提供,僱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僱傭關係中,僱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僱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僱傭關係中,僱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並非任何合同關係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後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係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僱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僱傭關係,否則視為承攬關係.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萬林在這次僱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萬林形成的是僱傭關係。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不是所謂的“僱主”,相互之間和僱主是平行的僱傭關係,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僱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春明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係,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春明不存在賠償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僱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麼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僱主的特殊關係,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係。

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託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僱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託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萬林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託關係,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萬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被答辯人赫萬林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僱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萬林給被答辯人蔣春明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春明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春明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萬林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萬林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萬林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並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春明受傷後,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於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係,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餘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春明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春明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於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春明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春明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萬林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春明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後,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春明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春明,並且平時一起做活,關係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後,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春明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僱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僱員,和被答辯人蔣春明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係,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援。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萬林和蔣春明之間的僱傭關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萬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二○xx年十二月三十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2

親愛的:

今天是你的生日,首先我祝我的寶貝生日快樂,永遠開心。

回溯我們一起的時光,快樂的,難過的,激動的。。。都那麼難忘。我們在一起爭吵過,但是我知道那都是因為我們彼此相愛。

三月的陽光沐浴我們的愛情,三月的風敘述我對你的愛憐,再次表達我的祝福:生日快樂!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3

尊敬的藤野先生: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想不到我已與您闊別二十多年了,您一切安好吧!

在這二十多年裡,我並沒有忘記過您那高大的形象,相反是日益清晰高大了。我永遠都忘記不了您在仙台時,對我孜孜不倦的教誨與熱心的幫助。其實那時的我就明白,您這樣做,小而言之時為中國,希望中國有新的醫學;大而言之,是為了學術,希望新的醫學傳到中國去。您是位真正的學者,治學嚴謹。

您無民族偏見公正地對待一個來自“弱國”地學生抱著同情與尊重,我唯有你這樣的先生而驕傲。我原是抱著尋求救國道路的心願到日本學醫的“我的夢很美滿,預備卒業回來,救治向我父親似被誤的病人的疾苦,戰爭時候便去當軍醫,一面又促進了國人對於維新的信仰”自從我看到外國人槍斃中國人的影片後,我的意見卻發生了變化。

從那一回以後,我便覺得醫學並非一件緊要的事,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體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壯,也只能做毫無意義的示眾材料和看客,我們的第一要著,是在改變他們的精神,喚醒愛國主義精神。於是,我最後棄醫從文。但是,無論我的路怎樣走,我永遠都感激您!

祝您

身體健康!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4

徐萍萍同學:

你好!

記得我們是在幼兒園裡認識的,我和你的關係最好了!我們倆個常常在一起玩,我有時請你到我家來做客,你也會熱情的邀我去你家玩耍,每次一玩就會玩到天黑,沒辦法只能打個電話,叫爸爸或媽媽來接。在幼兒園裡,如果有人欺負我,你就會出來幫我的忙。

每到該吃飯的時候,我們兩個總會搶在第一個,盛完飯後,我們總是最後離開。

每到睡午覺時,我們都會躲著老師,偷偷到樓下玩,而我們都會被老師發現並被老師帶到樓上去睡覺。而我們怎麼也睡不著,你就會到我的被窩;我們就會講悄悄話,慢慢地我們就不知不覺地進入了甜美的夢鄉中。但是好景不長,讀完幼兒園你就因為父母的工作關係而走了。那時因為你走了,我都會想到我和你過去的日子裡而傷心難過。

不過我現在長大了,已經讀五年級了,你應該也讀五年級了吧,突然之間,我覺得時間過的好快啊,我一下子就13歲了。

我現在還在常常想起甜甜的過去!

祝:

萬事如意!

您的同學:

年 月 日

致業主的一封公開信 篇15

一.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

二.服從交通民警指揮,積極協助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三.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學習和宣傳教育活動,並主動熱情宣傳交通安全常識。

四.文明禮讓,各行其道。

五.按規定參加年檢、年審,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六.不闖紅燈、不越線、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駛、不超速、不超載、不違章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違章會車、不違章變道、不違章使用燈光、不亂停放車輛。

七.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八.小客車駕駛員和前排乘員須系安全帶。

九.車輛因故障等原因確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將車移至不影響通行的地方,並採取必要的安全示警措施。

十.遇輕微交通事故應迅速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並報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發生導致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設定警告標誌,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並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