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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償還簡單協議書(精選3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1.12W

個人債務償還簡單協議書 篇1

協議雙方:_______________

個人債務償還簡單協議書(精選3篇)

債權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因經營中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甲方融資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鑑於乙方目前的經營狀況,不能按原約定向甲方以貨幣資金歸還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財物折抵其應償債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財物抵償於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以乙方財務記帳憑證為據,影印件附後):

二、本協議成立後三十日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向管理部門辦理財物所有權過戶登記。本協議自財物辦理了過戶登記之日起生效。上述財物過戶登記之日起,甲、乙雙方間的債權債務即解除。

三、因辦理財物所有權過戶登記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_____%。

四、本協議所列的財物乙方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負責將保險的受益權記於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險期滿。本期保險期滿後,財物的保險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保證上述財物的所有權上未設定過權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關機關查封、扣押、保全等。由於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財物所有權過戶不成,甲方仍具有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有權依法行使債務追償權。

六、本協議生效後,若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並經公證後成立。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一份由公證處備案。

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債務償還簡單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乙方周______因辦磚廠和化工廠,先後在甲方_________處借現金壹拾肆萬陸千元整,現因乙方周______無力償還該借款,自願同意將磚廠作價壹拾肆萬陸千元整轉讓給甲方_________用以償還該借款,甲方_________也同意接受,現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字成立後,乙方周建忠原所有的磚廠的動產和不動產即歸甲方周曉霞經營管理和所有。

二、本協議成立後,原該磚廠的法人代表應依法更改為周曉霞,更改辦理事宜由甲方周曉霞負責。

三、本協議成立後,原該磚廠所欠稅費及債務,全部由乙方周建忠負責償還,甲方周曉霞概不承擔。如因此給甲方周曉霞造成經濟損失,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周建忠賠償。

四、本協議成立後,乙方周建忠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周曉霞對該廠的生產和經營管理,如因此給甲方周曉霞造成經濟損失,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周建忠賠償。

五、乙方周建忠原與村組簽訂的用地協議,其權利和義務自本協議成立後,全部轉移給甲方周曉霞,其權利由甲方周曉霞享有,其義務由甲方周曉霞承擔。

六、本協議所指的磚廠的動產與不動產以雙方簽字並認可的財產登記清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七、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即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個人債務償還簡單協議書 篇3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直接負責人名稱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稱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進*公司的發展事宜,經友好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管理者為乙方。

第二條:甲方聘用丙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位。

第三條:丙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因公司行為造成任何經濟索償或法律糾紛,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相關的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丙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本協議甲、乙、丙三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丙方:(簽字蓋章)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