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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的詳細規定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1.28W

簡述: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就業協議書的詳細規定

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三、就業 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格式

1、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稽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2、格式:(見附錄)

四、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是指三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資訊釋出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訂立的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影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作出選擇併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比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又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後再正式發函籤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也應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出爾反爾,以未正式籤協議為由,置學校信譽於不顧,在這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簽約,這樣也浪費了其他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三)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五、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1、就業協議未經學校同意視為無效。如有的協議經學校審查認為對畢業生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學校可不予認可。

2、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如用人單位未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用計劃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無效協議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

六、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二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錄用之後,可解除就業協議,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二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後三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整改派。

七、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後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資訊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八、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4、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九、就業協議的意義

就業協議作為學校,用人單位及畢業生之間三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作用具體為:

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畢業生

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 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註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准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准後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 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鑑證登記後作為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後、用人單位、畢業後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主管部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及電話 單位性質

檔案接收 單位名稱 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院 專業 政治面貌

學位類別 學歷 培養方式

生源地 婚姻狀況

聯絡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 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 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是否簽訂: 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XX元。違約方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後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 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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