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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協議書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6.38K

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公司和員工在完全自願、平等的情況下一致協商,簽訂本薪資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執行。

薪資協議書

一、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為一年)。

二、公司建立以 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1、崗位基本工資制2、崗位提成工資制(包含加班費和獎金在內)3、崗位管理工資制(管理者才享有的)4、其它的工資形式)

三、公司遵循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逐步實現勞動、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分配原則。在確定基本工資制度及其工資標準時,應綜合考慮職工崗位的職責、技能素質、工作條件和勞動強度,崗變薪變,薪隨崗變,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公司的工資水平等,合理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

四、公司支付給員工的月最低基本工資為960元(公司所有員工實行每週6天制,其中一天的基本工資已經在提成工資內)。

2、員工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包含在提成工資內);

3、員工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保險福利待遇;

4、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

五、員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公司勞動生產率或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

六、公司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員工工資,每月25 日為發放日,不得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員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七、公司不得剋扣員工的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員工工資:

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的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

八、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本市9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

九、公司不提倡加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加班時,由部門經理批准加班:

1、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又不能安排不休的情況,按照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十、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公司應支付工資。

十一、員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司應基本工資960元一月的標準支付。

1、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2、 關於喪家假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後,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一般是3天(外地員工除途中時間)。

3、 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嫁應在當月一次性休完)。

十二、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公司支付的工資,在扣除員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員工每年享有12天病假,超過12天后的病假公司不支付工資)。

十三、非因員工原因造成單位停工或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應按原標準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公司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員工基本生活費。

十四、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員工說明情況,並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十五、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1、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工資協議無法履行;

2、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3、公司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銷、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6、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即行終止。

十六、工資協議變更的程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的工資協議條款、變更的理由與條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簽訂工資協議的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7日內雙方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後,由公司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後的工資協議及變更工資協議的說明書提交雙方核實確認可生效。

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即行終止。

十七、因履行薪資協議書規定的相關事項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九、本協議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協議如與新出臺的政策法規相牴觸時,以新規定為準。

二十一、本協議一式2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日即行生效。

用工方(簽字或蓋章):

員工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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