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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誠信計生協議書(通用3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2.71W

鄉鎮誠信計生協議書 篇1

甲方:X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鄉鎮誠信計生協議書(通用3篇)

居民委員會

乙方:誠信計生小組組長:

小組成員:為充分調動廣大居民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育齡群眾是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主人,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群眾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

1.依法兌現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國家、省、市、縣政府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和優先優惠政策。

(1)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依法登記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3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15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每年發放1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直到小孩年滿18週歲。

(3)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標準審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原工資總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5%。

(4)對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

(5)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6)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困難居民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7)獨生子女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且年滿49週歲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且年滿49週歲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8)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縣制定的其他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優先優惠政策(可視情況補充)。

(9)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新增獎勵、扶助、救助專案或提高獎勵、扶助、救助標準的,執行新增專案或新標準(各地制定的標準高於國家、省統一標準的,按當地標準執行)。

2.市、縣、街道(鄉鎮)、居(村)委會有關獎勵扶助措施(例如):

(1)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積極幫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術致併發症、後遺症致貧的誠信計生家庭,向有關部門申請優先列為特困戶救助,同時對誠信計生困難家庭給予幫(扶)助。

(2)當地政府給予當年遵守本協議、沒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誠信計生小組成員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質獎勵,對誠信計生小組長給予雙倍的物質獎勵和一定報酬。

(3)誠信計生小組成員每參加一次婦檢給予X元的補助,外出務工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婦檢報告單的每次給予X元獎勵。

(4)優先免費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再就業培訓,優先參加科技等部門舉辦的各項免費培訓。

(5)市、縣、街道(鄉鎮)、居(村)委會自行出臺的有關獎勵扶助政策。

3.積極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和宣傳品發放。

4.每年至少組織乙方免費參加兩次婦檢,每年至少為乙方提供一次免費健康檢查。

5.免費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婚育知識、科技資訊、生殖保健知識、優生優育知識、不孕不育知識、常見婦科病檢查等服務。

6.免費為乙方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和補救措施(放環、取環、人流引產、結紮等),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定期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務,做好術後、生育後回訪。

甲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乙方可提出質詢和批評。由街道(鄉鎮)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紀律處理。

(二)乙方承諾: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居民公約和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主動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自覺參加婦檢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務。

2.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30日內向甲方申報有關情況。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後8個月內在計生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自覺落實放環措施;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承諾不再生育並簽訂本協議書的,可以視情況採取結紮或者放環措施。

4.做到持證生育。持證懷孕後,不私自鑑定胎兒性別,不違反規定做人流引產;落實節育措施後意外懷孕或計劃外懷孕的,自願主動落實補救措施。

5.自覺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如外出務工,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自覺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主動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接受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6.誠信小組成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出現政策外懷孕、違法生育等行為,其他成員積極主動做好其說服勸解工作,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乙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違約人本人除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處理外,不能享受相關優先優惠政策;誠信小組成員出現違法生育,其他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並按照居民公約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議效力

本協議有效期2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計算,期滿後應重新簽訂。在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修改變化的,依據合法性原則,協議雙方約定自動適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X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X居委會(蓋章)

乙方:誠信計生小組組長:小組成員:

鄉鎮誠信計生協議書 篇2

甲方:永寧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村民委員會

乙方:誠信計生小組

小組成員:

為了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斷滿足育齡群眾日益增長生產、生活、生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充分調動廣大村民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育齡群眾是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主人,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群眾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推動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

1、依法兌現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州、縣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和優先優惠政策。

2、積極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免費發放計劃生育宣傳品。

3、免費為育齡群眾發放避孕藥具;提供環孕情檢查;放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施行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對符合辦理相關計劃生育證件條件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免費予以辦理。

5、組織動員乙方參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維護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其他合法權益。

二、乙方承諾。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規民約、自治章程和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主動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

2、重點物件每季度主動接受一次環、孕情檢查,符合生育政策的物件懷孕後主動接受免費孕情優生健康檢查。

3、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30日內向甲方申報有關情況。

4、依法生育孩子的,在計生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自覺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5、做到持證生育。持《生育保健服務證》懷孕後,不私自鑑定胎兒性別,不違反規定做人流引產;落實節育措施後意外懷孕或計劃外懷孕的,自願主動落實補救措施。

6、自覺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甘肅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辦法》。如外出務工,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自覺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現居住地主動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接受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7、誠信小組成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出現政策外懷孕,違法生育等行為,其他成員積極主動做好說服勸解工作,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處罰。乙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違約人本人除按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處理外,不能享受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三、協議效力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計算,期滿後應重新簽訂。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

村民委員會

乙方(簽字):誠信計生小組組長:

小組成員:

簽訂時間:月日

鄉鎮誠信計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誠信小組組長:

小組成員:

為充分調動廣大居民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體現育齡群眾是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主人,推動我社群誠信計生活動的有效開展,實現居民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

1、依法兌現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市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和優先優惠政策;

2、按規定兌現好區及本鎮、社群自行出臺的有關獎勵政策;

3、積極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和宣傳品發放;

4、免費為乙方辦理《生育服務證》、《生育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免費為已婚育齡群眾提供計生技術服務、生殖健康服務和術後回訪;

6、提供優生優育諮詢、培訓和生殖保健諮詢服務;

7、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避孕知識及避孕藥具的使用指導;

8、上門動員政策外懷孕的育齡群眾落實補救措施;

9、上門動員沒有落實長效避孕措施的育齡婦女,尤其是沒有落實絕育措施的重點物件每季度參加孕檢,通知並收集外出務工育齡婦女的孕檢資訊。甲方履行協議情況納入鎮、社群人口計生工作目標管理及績效考評內容。甲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乙方可提出質詢和批評。由鎮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二)乙方承諾

1、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自覺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規民約和本協議中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主動接受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每季度自覺參加婦檢、康檢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務。

2、本小組自覺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相互監督。

3、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10日內向甲方申報有關情況。

4、依法生育一個孩子或兩個孩子的,應依照《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自覺落實一環二扎措施。

5、做到持證生育。持證懷孕後,不私自鑑定胎兒性別,不違反規定做人流、引產,否則,將依法處理;落實節育措施後意外懷孕或計劃外懷孕的,自願主動落實補救措施。

6、自覺遵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如外出務工,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自覺辦理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主動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自覺接受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定期主動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由當地計生部門將檢查結果通過資訊平臺提交到甲方。

7、誠信小組成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出現政策外懷孕,違法生育等行為,其他成員應積極主動做好其說服勸解工作,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和落實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處罰。

乙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違約人除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並按照村規民約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誠信小組成員出現違法生育,其他成員不能享受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二、協議效力

本協議有效期3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期滿後應重新簽訂。在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修改變化的,依據合法性原則,協議雙方約定自動適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誠信計生小組組長:

小組成員: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