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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委託協議書範文(精選3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2.44W

銀行委託協議書範文 篇1

事由:新辦□  變更□  取消□

銀行委託協議書範文(精選3篇)

甲方(地稅局):

乙方(業戶):

納稅人識別號: 丙方(業戶開戶銀行):

為簡化辦稅業務程式,為業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現就乙方(業戶)採取“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以下簡稱“ETS”)繳稅、費(以下統稱稅款)方式,經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依照稅法按規定繳納或解繳的各項稅款,委託甲方通過“ETS”在其指定的繳稅賬戶內進行劃繳。

二、乙方應指定一個已經納入“ETS”的商業銀行(信用社)開設的賬戶為繳稅賬戶(該賬戶須經丙方在本協議書上確認),並有責任保證該賬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繳稅賬戶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如因故需變更或取消的,乙方應在申報繳納稅款前重新簽訂《委託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並將重新簽訂的協議書影印一份送原委託劃繳稅款的開戶銀行辦理登出代劃繳稅款的標識。

四、乙方保證在辦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稅事項時,繳稅賬戶應有足夠的存款餘額讓甲方扣繳稅款。如因賬戶存款餘額不足造成無法劃繳稅款而導致逾期納稅的,甲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劃繳稅款後,如果乙方的扣繳賬戶是屬於對公賬戶的,由丙方在當天營業終了後,統一列印《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回單》於次日營業時交給乙方,乙方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如果乙方的劃繳賬戶是使用個人存款賬戶的,丙方在其個人存摺的交易摘要欄內列印“地稅”的字樣,說明該筆款項是繳入地稅機關的稅款。乙方因異地抵扣等原因需要甲方開具完稅憑證的,可憑《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回單》或個人存摺到甲方的經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憑證的列印。

六、甲方保證向丙方發出的劃繳稅款指令真實、準確。如果丙方因甲方的錯誤指令而誤劃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後,才對乙方指定的賬戶進行劃繳。如果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指令而對乙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劃繳稅款或丙方收到指令但誤對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或不按甲方的數額進行了劃款的,責任由丙方承擔。

八、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委託協議書範文 篇2

甲方:

乙方:

現鑑於乙方不能一次性償還欠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還款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幣:

(註明:有欠條)

第二條甲方同意乙方分 次償還欠款及還款計劃

①甲、乙雙方約定第一次還款日期為:農曆 年 月 日償還金額為: 元

②甲、乙雙方約定第二次還款日期為:農曆 年 月 日償還金額為: 元

③甲、乙雙方約定第三次還款日期為:農曆 年 月 日償還金額為: 元

④甲、乙雙方約定第四次還款日期為:農曆 年 月 日償還金額為: 元

⑤甲、乙雙方約定第五次還款日期為:農曆 年 月 日償還金額為: 元

第三條甲方保證

①對乙方交來欠條及本協議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在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後,將欠條單證及本協議完整交給乙方。

②在未到甲、乙雙方約定還款日期前,不對乙方討要欠款。

第四條乙方保證

①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甲方的欠款。

②在簽訂本協議之日重新更換欠條並交付甲方。

第五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約日期 : 簽約日期:

銀行委託協議書範文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茲為甲方向乙方開立轉融通賬戶,特簽訂本協議書,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轉融資額度為_________元,轉融券額度依有關規定辦理,甲方並應隨時與乙方協商在此額度內其可申貸之數額。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按期將有關之財務報表送交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取得之資金及有價證券,應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需。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資金(以下稱轉融資),應提供該項資金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轉融通證券(以下稱轉融券),應提供該項證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並繳交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得視證券市場及個別證券情況,及甲方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情形,對轉融資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對轉融券保證金之成數,酌予提高。

第六條 轉融通之期限,比照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規定之融資融券期限辦理;甲方如未依限償還,乙方應計收違約金。甲方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轉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轉融資時甲方應支付利息予乙方;轉融券時,甲方應支付手續費予乙方,乙方另應對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項各種利率及融券手續費之費率,由乙方訂定。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轉融通未償還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八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款項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但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者,得由甲、乙雙方直接授受。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資,如因擔保證券價格下跌,致轉融資金額佔擔保證券市價之比率超過原轉融資比率;或轉融通證券價格上漲,致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之成數時,甲方均應於乙方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第十條 甲方應繳交之轉融券保證金,及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擔保價款、轉融券保證金等項之差額,均得依乙方規定以有價證券抵繳,乙方不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 甲方繳交之下列款項及證券,乙方在轉融通期間內,均得依規定運用:

1.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2.轉融券保證金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3.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差額之抵繳證券。

4.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之抵繳證券。

5.轉融券保證金及其差額之抵繳證券。

前項證券,乙方應於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即處分其轉融通擔保品及有關之款項或證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轉融通逾規定期限仍未償還。

2.未調換瑕疵抵繳證券。

3.未補繳轉融通擔保品或轉融券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4.未依限在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償還轉融券。

5.未依第六條之一規定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條償還轉融通債務。處分擔保品後如不足清償,甲方應負責補足差額,如未補足,乙方得徑行處分甲方其它證券或款項,如仍不足又未補繳,聽憑乙方追訴,甲方絕無異議。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擔保品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方式辦理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各類抵繳證券之過戶手續,如有怠忽致損及證券所有人權益時,甲方自行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於公開標借、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或轉融券差額證券期間,甲方如有轉融通該種證券,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乙方並終止本協議,登出轉融通賬戶:

1.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2.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使用市場協議。

3.自行解散或歇業。四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籤訂後,有關法令規章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協議書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協議書涉訟時,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分繕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