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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就業學生)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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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就業學生)大綱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教 育 部 高 校 學 生 司 制 表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印製

注:上述各項必須逐填寫,不得空白。學歷指本科生、專科生和高職。

簽約須知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的有關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一、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之星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稽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省廳批准,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它約定,應在備註欄註明,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七、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影印無效。

簽訂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到省轄市事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經市人事部、師範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只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屬單位就業的,需經其主管部門蓋章同意。部屬單位主管部門係指在魯的主卦部門;在省工商局註冊的非國有單位接受畢業生,須到省就業辦辦理稽核備案手續。

三、在省外落實接收單位的,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原則上到山東省外各省區直或部屬單位就業的,經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單位就業的,經市(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到省轄市單位就業的,需經直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單位的,需經國家人事同意。

省畢業生就業辦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