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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申請書參考(精選25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3.04W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

複議申請人劉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裡村石湖塘組。

異議申請書參考(精選25篇)

複議申請人劉__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20__)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__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__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劉__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__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__所述事實。

該條件是違法的。理由有如下:(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2)、要求劉__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__關於《結案通知書》的異議隻字未提。劉__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__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3、劉__未上班,是因為寧鄉電力局和“勞服公司”違法設立條件,認為該條件違法,而以實際行動抗爭(起訴、仲裁、投訴)並非不願意上班;

劉__不同意“就範”的理由有兩個:(1)如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的話,其主體應該是劉__與寧鄉電力局,而不是“勞服公司”;要麼不籤,直接按原來的情況恢復上班;(2)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寧鄉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遺漏劉__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式嚴重違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執行異議裁定書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

複議申請人劉__於20__年12月29日向寧鄉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向劉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後以種.種理由搪塞複議申請人,一直拖延不作處理。最終在貴院監督下安排聽證,聽證記錄卻不做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執行裁定書》向複議申請人送達時間是20__年7月17日,審查時間近7個月之久,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複議申請人完全有理由懷疑:寧鄉法院或與寧鄉電力局有不正當交往,足以影響本案正常聽證和依法裁定。

三、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執行中,寧鄉法院枉縱寧鄉電力局違法設立執行條件、強制拒絕複議申請人的合法理由,應當認定執行錯誤,寧鄉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撤銷該結案通知,並自行糾正錯誤執行行為,繼續執行,以切實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聽證,是因為得到了貴院的監督。複議申請人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糾正寧鄉法院的錯誤裁定。

如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複議申請人將誓死抗爭、不斷上訪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通報省內外媒體。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年 月 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__市定遠路_號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__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__】第522號),業經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__年4月底劉__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__年5月初劉__與______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______勞務有限公司將劉__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__一直在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__)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__分公司工作(__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__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__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____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管轄權範圍該如何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註冊地或者是經常營業地。這就對實踐中用人單位註冊地和營業地不一致時的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先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根據實際情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使勞動爭議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3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綜上事實,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4

申請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

申請人因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交給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5

上訴人:張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劉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漢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上訴人因劉某訴張某離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離婚

上訴請求:

1。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但該房屋是由上訴人母親所有並居住,上訴人只是戶籍在該處。

上訴人因為工作關係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而且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上訴人的母親幫上訴人撫養其幼女,所以上訴人經常回家探望母親和女兒,並不實際居住在閔行區。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該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現上訴人的經常居住地在浦東新區,上訴人要求法院支援上訴人的訴請,撤銷(200*)閔民一(民)初字第N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浦東新區法院。離婚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x年x月xx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成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劍林,董事長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絡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影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列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後,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了《採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採購協議》、採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釋出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釋出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係,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並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麼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中國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麼,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採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採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後服務協議、採購訂單樣本等。該《採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於明顯的程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於明顯地程式違法!上訴人在20xx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於20xx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影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影印件,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鑑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複雜的法律關係,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X月XX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7

申請人:某某,女,漢族,49歲,無業,現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東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區1單元4樓東戶。

被申請人:某某,女,漢族,45歲,職工,現住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大街電力家園G3號樓1單元802戶。

請求事項:

1、請求執行庭依法追償被申請人以工資清償債務時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的基數應為其每期工資扣抵債務後剩餘未償還的債務本息總和)。

2、請求執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為被申請人預留生活費即可。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糾紛一案訴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__年11月15日,一審判決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30萬借款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後本案歷經二審再審最終結果均為支援一審判決,20__年6月1日賽罕區人民法院依法下達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因被申請人只有工資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從20__年1月開始每月扣除被申請人20__元工資作為債務履行,對於該種執行方式,我們至少在兩個方面有不同意見。

一、對於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方式我們認為違法且不合理。 執行法官從20__年1月開始每月扣除被申請人20__元工資作為

債務履行,但是對於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僅從20__年6月1日始至20__年1月1日止。但我們認為如此計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顯然,從20__年1月開始每月執行20__元,法院生效判決判處被申請人應償還30萬元,每一個月還款數額杯水車薪,大額的債務依然處於遲延狀態,對於該遲延支付的債務,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中第一條確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因此對於被申請人每一期尚未清償的借款都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其次,如果執行法官認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繁瑣不予計算,那麼無異於助長了賴賬人不守信的惡習,我們的社會原本誠信體系缺失,法院判決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為失信違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請人本應依生效判決償還我們30萬元債權,如果允許其每月償還20__元,且不計利息,這不等於是我們給被申請人做了無息貸款了嗎?而且如此執行下去,執行期間長達數年,加上通貨膨脹因素,

被申請人每月還款毫無壓力,我們卻度日如年,債權也許到最後損耗殆盡。

第三,我們認為執行法官應該不怕麻煩依法計算被申請人遲延履行義務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對於被申請人儘快執行債務本身也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著逃避債務,而是能夠正面現實,儘快償還債務。

二、執行法院給被申請人預留的生活必需費用也不盡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根據內政辦發電[20__]5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自治區20__年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一類地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等15個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請人最低工資1640元后剩餘全部工資都應予以執行。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只按月執行被申請人20__元的工資但對於其開始扣除工資後遲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計算,有悖立法本意,且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保留被申請人最低工資1640元后剩餘全部工資都應予以執行且分期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__年1月8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8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0x)法民一終字第____x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__)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__)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後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__〕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於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並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於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迴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於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餘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並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階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於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准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__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__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9

申請人:,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

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濟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濟南市長清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濟南市長清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0

申請人:___,男,1___日生,加拿大籍。

申請人因周專訴其欠款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__年10月18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訴申請人欠款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申請人與周專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借貸關係是民事委託合同關係,周專委託申請人為其辦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該民事行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陽區。

其次,北京市朝陽區並不是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申請人為加拿大籍華人,經常往返於國內外,並不再國內長期居住。申請人在國內臨時居住地為上海黃浦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1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因申請人與 一案,向貴院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裁定將本案移送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後經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的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3,716,591.82元,申請人提出的反訴涉及的金額是人民幣8,465,129.09元,合計為人民幣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19年3月31日公佈),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於申請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轄區外,且本案的訴訟標的已經超過了1000萬元,所以本案訴訟標的總額已經超過了貴院的級別管轄,符合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標準。

本案開庭前,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蘇高法[2019]427號)第六條,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增加訴訟請求,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的,或者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提起反訴,本訴和反訴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限額的,受訴法院應當提交上級法院審理或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變更前後,訴訟標的額差額巨大,明顯有規避管轄法院的意圖。希望貴院能夠依法維護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有限公司

申請日期:2019年XX月XX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2

異議人:____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王某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____年__月__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____年__月__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____年__月_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____年__月__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異議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3

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於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並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法院裁決”,實際上並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並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並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範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採納。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4

申請人:何某,女,__年x月x日生,住所:__,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__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_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__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蔘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__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20__年4月9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5

複議申請人(原審異議人):張__,女,20__年8月16日生,漢族,住__省__市__區__路__x花園x號樓x層x座。系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鄭__之妻。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申請執行人):宋__,男,20__年2月11日生,漢族,住__省__市__區__街x號院x號樓x號。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王__,男,20__年2月16日生,漢族,住__省__市__區__x街x號樓x單元x號,現住__省__市__區__路__花園x號樓x層__號。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董__,男,20__年8月9日生,漢族,住__省林州市__鎮__村。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鄭__,男,20__年8月2日生,漢族,住__市__區__路__花園x號樓x層x座。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蔡__,男,20__年12月7日生,漢族,住__市__區__路__花園x號樓x層__號。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郭__,男,20__年1月12日生,漢族,住__市__區__路__花園x號樓x層。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徐__,男,20__年10月27日生,漢族,住__x省林州市__鎮__村。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常__,男,20__年1月19日生,漢族,__省林州市__鎮__村。

複議被申請人(原審被執行人):秦__,男,20__年1月7日生,漢族,住__省林州市__鎮__村。

複議申請人與九被申請人執行行為異議一案,複議申請人不服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沁執異字第17-6號《執行裁定書》,現依法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沁執異字第17-6號《執行裁定書》;

2、依法對複議申請人個人所有的位於__省__市__區__路東段新鑫花園6號樓4層F座房產停止拍賣並予以解封。

複議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裁定認定只登記在複議申請人一人名下的坐落於__省__市__區__路東段新鑫花園6號樓4層F座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於20__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記在複議申請人一人名下的坐落於__省__市__區__路東段新鑫花園6號樓4層F座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鄭房權證字第號)是我孃家親戚全額出資購買,產權人是複議申請人一人,與被執行人鄭__無關。當初,被執行人鄭__因20__年在沁陽專案部施工,墊資借款無力償還,拖欠打工者工資兌現不及時,老家林州市桂林鎮雷街村的房產於20__年5月份被抵債賣去,致使複議申請人和四個子女無處居住。在此情況下,我孃家親戚看我們可憐,湊錢於20__年5月27日購買了坐落於__省__市__區__路東段新鑫花園6號樓4層F座的房產並登記在複議申請人一人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之規定,上述房產依法應屬於複議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況且,退一步說,即使上述房產屬於複議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鄭__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之規定,該房屋是複議申請人和四個子女唯一的生活來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賣。至於原審人民法院認為“異議人提供的林州市桂林鎮雷街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與鄭__稱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桂林鎮雷街村137號相矛盾”的問題,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因此,在被執行人鄭__的戶籍尚未遷出的`情況下,其稱其住所地還在林州市桂林鎮雷街村137號並無不妥,但這並不代表位於林州市桂林鎮雷街村137號的房產還歸被執行人鄭__所有。

二、原審裁定認定被執行人鄭__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對該債務,複議申請人與鄭__應付連帶清償義務顯屬曲解法律,導致作出違法錯誤裁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並不是所有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都系夫妻共同債務,還要具體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家庭生活共同開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該債務實際用途的情況下,就將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屬違背客觀事實。況且,在申請執行人宋__訴被執行人王__、董__、蔡__、鄭__、郭__、徐__、常__和秦__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__)沁民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書》、__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__)焦民終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書》,該生效判決均已明確認定此債務系被執行人王__、董__、蔡__、鄭__、郭__、徐__、常__和秦__的個人債務(注:案件證據中的《財產處理決定書》明確記載:對於宋__遺留工地的財產,予以變賣處理,以應付工地工作隊開支及必要的法律訴訟之需)。而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卻無視該生效判決,依然錯誤的將此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__省沁陽市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事實中的債務性質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複議申請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就以執代審,直接認定被執行人鄭__的個人債務為與複議申請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這明顯侵犯異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剝奪了複議申請人的訴權,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置法院生效判決於不顧,違背客觀事實,對複議申請人的異議申請及事實理由於不顧,無視自身的錯誤執行行為,作出錯誤裁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其裁定,並糾正其違法的執行行為。

此致

__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張__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6

複議申請人:甲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乙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丙某,男,

複議被申請人:蘋果,女,

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女,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複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丁某在複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複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複議申請人送達,並採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複議申請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複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__年8月14日,某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丁某”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某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丙某、蘋果案件與複議被申請人乙某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某礦業並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覆議申請人在某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複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而並不是從複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複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甲某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於20_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覆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某礦業的股份,至於該股份是否為複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某礦業的,並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複議申請人收購的某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並非複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複議被申請人鴨梨在複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複議被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二0一x年x月x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7

申請人: x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戶內的存款x元凍結;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元。

事實理由:

一、被申請人保全申請人銀行賬戶錯誤,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供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砼採購合同,雙方約定被申請人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提供的澆築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甲方X地產公司和監理分別發出工程暫停令,對已澆築的不合格牆體進行砸除,重新澆築,並責令停止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混凝土。為如期完工,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和約定的,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被申請人重做、減少價款並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X元。

四、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凍結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戶系申請人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的基本賬戶,凍結該賬戶導致申請人無法進行正常經濟往來,資金無法正常運轉,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申請法院解凍該賬戶,申請人願意提供其他財產予以擔保。即使被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其申請法院凍結的數額已超過應予支付的金額。因此,被申請人應予賠償凍結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失X元。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銀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申請人銀行賬戶及存款X元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於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元。

此致

銀川市XX人民法院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8

申請人:楊__(__市__x通裝置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____年生、漢族,住__市__x路文____棟__室。

項__(__市__x通裝置有限公司股東)、男、__x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x律師事務所事師

被申請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事項

1、對追加楊__、項__(案外人)為申請執行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__市__x通裝置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楊__、項__(案外人)的財產——-查封楊__、項__(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事實與理由

__x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於__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楊__、項__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一案[(__x)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2、申請人楊__、項__由於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範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__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__、__[__x]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__、項__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__仲裁委員會(__x)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__、項__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__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申請人楊__、項__(案外人)複議於__省高階人民法院。__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x)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__x年7月10日,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__、項__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__x]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__、項__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__仲裁委員會(__x)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__、項__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楊__、向__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__x年8月13日,__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楊__、項__下達了(__x)合執申字66號查封楊__、項__(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__x]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__x)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於__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執行異議申請人認為:

一、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程式錯誤

1、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__、項__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__x]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楊__、項__(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__x]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楊__、項__(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__x]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楊__、項__(案外人)為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式違法。

4、[__x]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__x)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係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於__x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二、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實體錯誤

1、被申請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在__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__、__[__x]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於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並把手機轉讓與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登出、歇業後,楊__、項__(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楊__、項__(案外人)對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__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__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__市__x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楊__、項__)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三、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x)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公斷。

此致

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__x律師電話:____X

____年X月__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19

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__,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0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市吳中區橫涇街天鵝蕩路2880號, 法定代表人:姚群成,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製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這應該屬於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為,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1

申請人:__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市人民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

乙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做出(__x)某民終字第00340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管轄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以下請求事項。

請求事項

一、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乙,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二、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三、裁定撤銷貴院關於本案的執行程式。

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之規定,本案執行管轄法院應是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而第一審人民法院是秦都區人民法院,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即申請人的存款在秦都區人民路某銀行)亦屬於秦都區而非貴院轄區,因此貴院的執行管轄違反法律規定。現特提出執行異議,望貴院支援申請人的請求事項。

此致

渭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__x年四月三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2

申請人:張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李四於1998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1999年舉家搬遷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李四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李四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北京市海淀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李四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李四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年 月 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3

申請人:__(__市豐天宇通裝置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1972年生、漢族,住__市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棟102室。

項興海(__市豐天宇通裝置有限公司股東)、男、1971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159550__666。

委託代理人:許慶勝安徽凱安律師事務所事師

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事項

1、對追加__、項興海(案外人)為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__市豐天宇通裝置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__、項興海(案外人)的財產——-查封__、項興海(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事實與理由

20__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於__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__、項興海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一案[(20__)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

2、申請人__、項興海由於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範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__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__]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__、項興海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二、__仲裁委員會(20__)合仲字第__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__、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申請人__、項興海(案外人)複議於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20__年7月10日,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__、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

一、追加__、項興海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二、__仲裁委員會(20__)合仲字第__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__、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__、向興海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20__年8月13日,__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__、項興海下達了(20__)合執申字66號查封__、項興海(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__)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於20__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執行異議申請人認為:

一、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程式錯誤

1、__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__、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__、項興海(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__、項興海(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__、項興海(案外人)為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式違法。

4、[20__]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__)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係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於20__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二、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實體錯誤

1、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在__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__]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於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並把手機轉讓與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登出、歇業後,__、項興海(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__、項興海(案外人)對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安徽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__市豐天宇通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__、項興海)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三、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公斷。

此致

安徽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許慶勝律師電話:____x

200x年x月__日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4

異議人:方__,女,漢族,1963年×月×日生,住廣州市南沙區__路__大街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2449,聯絡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樑__與被執行人廣州南沙經濟開發區__實業發展公司,就(20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__大道×號×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廣州市南沙區南沙街__大道__號__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__與被執行人廣州南沙經濟開發區__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20__年4月12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廣州市南沙區__大道__×號__×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__年5月8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異議申請書參考 篇25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__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某

20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