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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精選5篇)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2.7W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一審原告):××,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精選5篇)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註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對方當事人(註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註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於××××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於××××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 (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 篇2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 帶至*派出所製作了筆錄,並於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後就一直未於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並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 ,聯絡電話: 。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 帶至*派出所製作了筆錄,並於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後就一直未於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並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我),男 ,漢族,X年11月18日出生。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地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女,X年8月14日,青島市公交集團公司員工,地址:同上,於X年8月17日,帶著女兒離家出走,至今。電話: 女兒電話: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迴避,審判員不迴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迴避,審判長不迴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援。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於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於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後說:可能是筆誤,並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麼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 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並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影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並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後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6月22日中午12點30分。再審被申請人打電話通知我說:我已經拿到判決書了。你趕快給我過戶,騰房子。為什麼再審被申請人有這麼多過錯,在一、二審判決書中沒有過錯,法院不追究。再審被申請人為什麼氣焰囂張,敢蔑視法庭,穿著拖鞋出庭,就是因為她的表哥,宋文化,在青島廣播電臺當法制記者,難道關係就可以蔑視法庭嗎?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麼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於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麼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麼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0 日下午1點45分,我到中院紀檢辦反映問題。紀檢辦有關人員不見我,讓我到信訪辦。我和信訪辦的王說:我申請見鄒院長。王說:不行,判決書錯了讓他們再改。我也不明白法律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可以改幾次?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迴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麼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麼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並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麼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麼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麼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 月2 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麼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幹什麼?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並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佈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該房有時沒有電和水,我無法居住。再審被申請人要房不是居住,而是賣房出國。如果被申請人把房子賣了。我和女兒的戶口怎麼辦?我如何執行迴轉?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X年12月3日,四方法院沒有通知我,在“青島日報”上釋出“公告”作廢了我的房產權證。再審被申請人12月5日非法過了戶,12月7日辦了產權房產證。權證號:362665 證編:895969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麼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係,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麼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幹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於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麼不再審?為什麼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覆。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幹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中級法院有明文規定:10個不準。原審法院能把國旗倒掛,能證明;院長及法官在我的離婚案中,公平、公正、正義的執法嗎?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階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階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 月22 日

註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檢察院監督立案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並找出真凶,將之繩之於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於三佳鄉溫村。佔地51畝,建築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櫃、保險櫃、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夥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燬、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築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後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後,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採取任何措施。事發後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佔,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佔真凶並繩之於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覆(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於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à藥炸燬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