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所:
我場老場區職工住房建於建場初期的一九七六年,房屋結構是石頭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
鑑於以上情況,二〇XX年,我場 戶職工家庭籌集資金,由我場場部組織在現在的新家屬區實施建房。因當時建房時間倉促,加之職工經濟條件不佳,未提出和辦理土地使用申請手續。
為此,今特向貴所提出上述職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申請,懇請貴所予以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批覆。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國土資源局:
我公司通過競牌方式獲得(地址)土地**畝,於*年**月**日付清了全部土地費用共**元。同時辦理取得了房屋規劃許可證。
現申請辦理國土使用權證書
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市國土資源局:
我公司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65.12畝。根據市政府《關於糧食工作有關問題》[20xx年(1)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我公司已於20xx年10月將該宗土地中的57畝土地,交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十政儲出(20xx)59號出讓宗地]向社會公開出讓使用權。剩餘8畝土地,按照市政府對《市糧食局關於保留原二堰糧庫部分土地用於還建相關專案建設的請示》的批覆意見,仍保留劃撥地的性質,留給市糧油儲備公司用於市糧油批發市場、市軍糧供應中心、市糧油食品檢測站等專案建設用地。
為此,特申請對保留的8畝土地,仍按國有劃撥地性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現年##歲,###縣人。因屬我所有在##村###小組祖上遺留房屋,因我與我的女兒##於###年#月分家,需對房屋進行了分割,為便於管理使用,特申請對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請有關部門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20xx年11月1日
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市**鄉**村
法定代表人:麻,任村主任。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第**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第二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第三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第四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請求事項:
請求**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依法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關於**村山及其山周圍相關土地的權屬爭議,依法確定山及周圍相關土地屬於申請人村集體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爭議的土地位於**市**鄉**村的北部,林場以東,四至為北至**鄉**村地界,南至**村三、四組地界,東到**村地界 ,西到林場以東,包括山土地和周圍的耕地約310畝。其中山沿山勢從西向東分為疏林區、林區和其他未利用地,該山東北角**村與**村的交界地帶,則屬於其他未利用地(荒山或荒坡),而該山的西半部屬於疏林區、林區(來源於**市**鄉基本農田保護區域圖)。上述土地自土地改革以來一直沒有明確確權,申請人**村集體與被申請人**村第一、二、三、四組組集體均沒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申請初始登記,因此截止現在都沒有領取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只是在20xx年12月份部分在半個山西部種植樹木的村民領取了《林權證》)因為上述土地沒有確權發證,所以自20xx年土地改革以來紛爭不斷。其間雖然暫時形成過分配方案,但因為界線不明尤其是關於**市**鄉**煤礦引發的利益之爭,導致不斷出現新的爭奪土地所有權矛盾。20xx年10月份,在山東北角**村與**村的交界地帶成立了**市**鄉**煤礦,礦區涵蓋山及周圍部分土地,因此引發佔地費和裝車費之爭。同時因為誰是所有權人不明,導致發包人不同,而發包地塊相同或交叉的各種承包合同及佔地協議不斷出現,這不僅直接損害全體村民的利益(長期以來無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而切使相關承包人和佔地企業苦不堪言,甚至引發訴訟案件。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規定: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閒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鄉**煤礦開辦之初屬村辦煤礦,是村辦企業,其成立時的所有手續包括用地手續均是以**村村集體的名義辦理,所取得的收益也有全村進行分配,全村包括被申請人的四個村民組也未提出過異議。根據上述規定,該煤礦經主管機關審批時的礦區佔地(即爭議土地)應為申請人**村村集體所有。故申請依法調查處理。
此致
**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市**鄉**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麻
20xx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