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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書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2.09W

勞動爭議申訴書

勞動爭議申訴書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xx號。

關於被申訴人xx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xx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201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xx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201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階法院(2011)xx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xx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xx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xx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xx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xx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為201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xx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xx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檔案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xx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xx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xx的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XX)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xx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xx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xx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xx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裡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為什麼當時會承擔xx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登出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XX)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xx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xx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xx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xx的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997)28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登出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登出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xx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xx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xx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7月,xx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xx勞險(199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xx於XX年8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xx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011)27號檔案,《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1998年3月改製為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為股份制企業後,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xx政辦〔XX〕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xx政辦〔XX〕89號檔案執行範圍。

3、根據xx政〔XX〕29號檔案“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xx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登出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xx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檔案未出臺,依據國發(XX)8號、xx政(XX)50號等檔案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檔案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檔案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xx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為xx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xx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xx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2011)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xx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