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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通用3篇)

欄目: 實習總結 / 釋出於: / 人氣:2.79W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1

總結我的實習生活,那是一段快樂的時光。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通用3篇)

在這將近20天的時間了,我對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初步瞭解,旁聽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審理過程,對審判流程、法官、書記員以及當事人雙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任務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認知,達到了實習的目的。

說到實實在在的感受,可以總結為四點:

1.基層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層”,卻沒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2.永遠不要與法院扯上關係,無論是做原告還是被告;

3.事業單位的浪費很嚴重,嚴重影響了中國“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程序;

4.中國的法治建設真的任重道遠,毫不誇張地說。

我所在的實習單位是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一下車,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紅旗在瑟瑟秋風中迎風飄揚,高懸的國徽在陽光照耀下熠熠生輝,寫著“歡度國慶”四個大字的大紅燈籠依然高高懸掛著,節日的氣氛仍未褪去。走進二樓大廳,可以看到左邊掛著木質的代表公平正義的天平,裝飾簡單單不乏莊重,讓人走路都不敢出聲音,遑論大聲喧譁。幾乎每一層樓都掛著代表公平正義的毛筆字:“通曉法律不在於瞭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於掌握它的精神實質”“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及時作出判決是每個法官應盡的義務”

之所以說基層人民法院很基層,主要基於以下表現在審理程式方面的欠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規定,開庭審理的基本程式,依次為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樣幾個訴訟階段。而在基層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許多環節多省略了。比如,書記員應當在正式開庭審理前宣讀法庭紀律,宣讀完後,即應當宣佈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如果合議庭組成人員中有的話)入庭,然後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由審判長逐一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並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出庭的人員有無異議。而在我旁聽的這幾起案件中,書記員都沒有宣讀法庭紀律,而是法官或法警提醒旁聽人員關掉手機,庭審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大聲喧譁。但是,這並不奏效,還是有手機鈴聲響起,還是有閒雜人從法庭中央走過到其他審判庭去。而我說的並不是個例,因為和我一起旁聽的同學就為了走近路從其他正在庭審的庭裡穿過,而不管正在庭審的事實。

說到代表人民利益,我想,所有的法院都做的不夠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可是,現在連住院開刀做手術都要送禮,有多少人會不接受請客送禮呢?又有多少人會在庭審之前知道這些情況而要求迴避呢?庭審之前送禮,庭審之後再請客吃飯,喝的醉醺醺的回來,下午上班時間就開始睡了。“代表人民利益?”他們是否考慮過這個問題?只代表那些有錢人的利益吧!

看那些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特別是那些平民百姓,我就心生憐憫。他們幾乎是一點法律知識都不瞭解,法官問問題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到法院影印身份證都會被多收錢,他們賺錢不易啊!如果再沒錢聘請律師,更像無頭蒼蠅,不知所云。即使聘請了律師,多半是法律工作者,水平有限,法官問什麼有時都不知道,讓舉證連證據分類都分佈清楚,有時在法庭上都會被法官斥責:你就是這樣代理案子的?!很多時候,他們氣不過,就會發生肢體衝突。即使這樣,也無法改變自己的處境。所以我說。永遠不要與法院扯上關係,不管做原告還是被告,特別是那些法律知識嚴重欠缺的勞苦人民群眾。

浪費,永遠是中國人民難以解決的問題吧!事業單位的浪費尤其嚴重。審判庭裡的照明燈和電腦一開就是一天,即使沒有案子要審理。列印、影印紙一摞一摞的扔的情況是常事。他們總覺得花的是國家的錢,浪費也無所謂。至於公款吃喝、公車私用更不用說了,雖然我從中獲得了一點兒利益,但我也十分厭惡這種現象。

至於中國的法治程序,那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這不僅僅是法學家、法官、律師的職責,提升普通民眾的法律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

在我們民三庭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在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時法官才發現是一個普通程式,於是藉口其他兩位法官忙於他事由自己主持審判,我當時一聽就無語了,而雙方當事人律師竟然沒有異議!!這樣一個普通程式的案子被活生生的改成了簡易程式。在其他庭的審理中,法官也是總是很不耐煩,催促雙方律師抓緊時間,說句不客氣的話,法官像是趕著去投胎。

書記員,那是一個令人心痛的群體。他們拿最少的工資,卻幹著最累的工作。打掃衛生,安排開庭,通知領傳票,幾乎除審判以外的工作都由他們來做,做好了是應該,做不好則經常被罵。他們多為合同工,法律水平不高,有些根本沒有法律知識,有些書記員經過一段時間培訓剛剛熟悉工作又因工資待遇問題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我想。要徹底改變這種情況,首要的一點是提高他們的工資改善工作環境,這樣就可以吸引一些高素質法律人才,從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於法治建設的順利進行。

普通民眾的法治意識的提高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定期的法治宣傳普法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實習結束了,但是對中國法治建設的思考才剛剛開始。中國的法治,不僅需要我們大學生,而且需要全社會共同去努力。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2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律師事務所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工作,這一個月我來說是收穫頗豐的一個月。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指導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觸了四五起真實案件的辦案經過;

親手書寫了起訴狀、證據清單、申訴狀、再審申請書、代理詞的法律文書;幫助客戶起草遺囑;到過法院辦理立案手續;旁聽了兩件案子的開庭審判;還參與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樓盤的商品房預售的簽約工作……以前我對律師事務所的瞭解僅限於別人的口耳相傳,對此的感性認識少之又少。然而在這一個月律師事務所實習的經歷,卻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嚴謹、充滿挑戰的法律實務工作。

在實習期間,我遇到了許多關於房地產商品房買賣糾紛的案件,由於能夠接觸到真正的案件辦理,我也逐漸地對此類案件產生了興趣。其中關於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問題我研究得比較深入,現在就這方面內容簡述如下:

一、關於《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與買受人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買受人籤一份《認購書》並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房地產公司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房地產公司就沒收其定金。而要認定房地產公司能否有權沒收定金,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就要認定《認購書》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不同於買賣合同。這種觀點認為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於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款項,它是一種債權的擔保形式。定金由當事人訂立定金合同成立,於定金交付後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債)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從屬性,即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形成主從關係。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擔保之債是對主債效力的補充和加強,受主債效力的制約。主債無效,擔保之債亦不存在;擔保之債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而現在通行的《認購書》無非是限制購房者(債務人)必須繳納首付款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喪失定金,其確保售房者(債權人)利益。可見,其定金所擔保的主債務(購房行為)還沒有發生。因為至此,雙方尚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為規定其內容的從合同(定金合同,即《認購書》)亦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認購書》相當於買賣合同。其理由是:一、檔案符合〈合同法〉中關於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二、檔案體現了合同主體、標的、價款等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三、檔案內容雖然簡單,但根據專案批准檔案、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商品房交易習慣以及開發商的宣傳、展示內容等,檔案所確定的房屋買賣完全可以實現;四、檔案中通常會對定金問題作出約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該定金具有證約作用,即能證明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係;五、開發商和購房人簽署《認購書》之類的檔案,完全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現,符合合同訂立過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六、雖然《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中都會約定某一具體時間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但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沒有強制使用文字,因此,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或預售合同完全是對《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的細化、補充或變更。既然房屋《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之類的書面檔案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認購書》、訂單或認購協議所確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定金責任)。

我覺得以上兩種觀點都具有片面性。簽訂《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必經程式。《認購書》可以看作是一份獨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簽訂對購房人來講只是為了獲得特定房屋一定時間內的優先購買權,對開發商來講只是為了加強對購房人的約束以增加交易機會。《認購書》的簽訂是為了保證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夠順利簽署,但當它的條款約定相對較為詳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時亦可視為它為買賣合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認購書》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認購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不僅要看其具體內容,而且也要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能一概而論。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就是《內部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問題。為了更好地分析問題,這裡先說明一下幾個名詞的含義。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而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預售人在樓盤專案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進行認購,並與客戶簽訂《認購書》,這種做法被稱為內部認購。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認購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無效的合同。因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形式條件與其他實質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預售商品房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前所訂立的《認購書》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自然無法律效力。即認購無效時,預售人應當向認購人返還定金,同時預售人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訂立《認購書》的注意事項

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其內容一般包括買賣雙方名稱、房屋坐落、型號、面積、訂購總價、定金、簽署“契約”時間等條款。由於《認購書》多為房地產司制定,所以作為商品房的買受人在訂立《認購書》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多注意以下事項:

(一)訂立《認購書》前認真瞭解擬購房產的真實情況,不要輕易落定認購。如應多瞭解房地產公司的資質、擬購房產是否具備預售資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產轉讓的情形等等。

(二)訂立《認購書》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個條款,弄明白各條款的真實意思,容易產生歧意的表達最好進行修改或作出解釋予以界定。

(三)訂立《認購書》時,與房地產公司仔細約定“定金”在各種情況下處理的方式;還應特別注意防止房地產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況下惡意將房屋另售他人的情況。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通過這次在律師事務所的畢業實習,我將課堂上所學的基礎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覺得自身的素質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運用能力。這次實習讓我體會到律師業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非常具有實現自身價值機會的職業,同時,律師工作也是一項非常嚴謹、艱苦、繁重、需要終生學習的工作,容不得半點懈怠和差錯。我會鞭策著自己不斷前進,成為一個合格的“法律人”。

法學專業實習報告總結 篇3

我是____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實習參加工作之際在學校和____法院共同安排下進行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下面是本次實習鑑定: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73戶居民訴市規劃局侵犯其採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劃局規劃的“亞大數碼港”從佔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違反〈〈____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即〈〈____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調未果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使用者損失。

2:原判結果

合議庭經過多次合議討論,做出判決:判定規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我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先要勝訴很難。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勝訴了,媒體都會以大力度報道,以此為典範。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一個法治的社會不應當存在這樣的現象。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了,它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之所以原告難以勝訴,主要還是司法與行政還沒有完全區別開來,相互制約,相互牽扯。權比法大,政策高於法律。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的出現。在本案中,我覺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為司法機關,可其辦公建築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經規劃局批准。

二:幾起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____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

三:一收廢品公民訴____市公安局____區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案件由來:20____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從____大學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傷,經簽定為四級殘疾。事發報案後他將餘下雷管交給被告____市公安局____區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管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管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予原告一個關於雷管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無法得知法院將會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瞭解,我感想頗多:表面看,原告是一個以收廢品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說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地加強,法治的思想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從深層次來看:一方面也正是因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委託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給合議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因為保衛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統的最基本行政職能,對於雷管這類嚴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本著盡職盡責的態度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同時也深切地感受到在__大報告政府職能中強調服務功能的重要性。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通過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過程中,作為一箇中南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中南,使他們走近中南,瞭解中南。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嶽麓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學致以衷心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