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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3篇

欄目: 實習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6.14K
本文目錄2018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法學專業大學生個人畢業大學生實習報告範文3月法學專業大學生個人畢業實習報告範文

實習是大學生走向社會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檻,其中充滿著磨礪與再學習的機會。若要成功的跨過去需不斷地反省並改進一些為人處世的措施。當然對於學法律的我來說,更得關注法律及其適用方面的瑣碎,不斷地從中獲得進步的經驗,為更好的規劃以後的人生打好基礎。這道檻對於大學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實習給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

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3篇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後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後的六週,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瞭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邢臺縣人民法院實習。邢臺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後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裡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於老師和法官,而在於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覆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後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後,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後陳述,法官宣佈合議庭和議後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麼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裡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後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諮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瞭解。

2、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裡,旁聽民事審判後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式有了詳細的瞭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週中,幫助庭長草擬了 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後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後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採納和不予採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後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後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後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範,陳述過於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於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採納和不採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後,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並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現在很後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現在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回學校後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希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曾經有一個案件,申請人知道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後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於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所學的知識,為以後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該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一定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並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採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佔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代理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而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於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於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於本來可以避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佔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況,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而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進步。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處理好人際關係,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於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老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實習自我鑑定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後努力的方向。

通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助下,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己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得到了鍛鍊。同時,實習開闊了自己的視野,使我對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式有所瞭解,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此外,我還認識了幾位法官和律師朋友,通過與他們的交流和相處交流,使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邢臺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老師、及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謝!

法學專業大學生個人畢業大學生實習報告範文2018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2) | 返回目錄

我叫xxx,在學校學習的是法律專業,我在區人民法院刑庭進行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已經結束了,與之前的既興奮又有些緊張相比,現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與自信。由於之前一直聽說在法院這種很有等級觀念的單位實習,還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對在法院實習沒有什麼好感。而且由於興趣等原因,並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實習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給自己的法學學習留下什麼遺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嚴。但實際證明,如果我真的放棄了這次機會,一定會有遺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時候,我和法官、書記員都有一個熟悉的過程,有時候相視而笑卻不知說什麼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尷尬,但很快,工作使我們有了共同的話題。雖然許多書記員和我們同齡,有許多專業知識不如我們,但三人行必有我師,他們的工作經驗還是讓我瞭解了許多以前不知道的東西。還有法官,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很認真,對我們提出的問題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價格鑑定中心,由於是刑事案件,我覺得像價格鑑定這樣的事應該由公安局或檢察院來做,而法官告訴我法院作價格鑑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鑑定,而這些是我在課本上沒有學到的,或者說,如果不是遇上實際的問題,憑空是很難想到的。

我們從填寫各種表格這種最瑣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這些工作的過程中,徹底改變了我之前認為的“打雜”沒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會從中學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過程中,會發現,一個案卷就是一個案件從發生到審結、罪犯被送到監獄的全過程。案件的審判流程表反映了一個案件的基本資訊,從收案、分案到結案都被歸入了電子資訊檔案。檢察院會將案件的起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機關關於各種案件的刑事偵查,一個案子並不是簡單的幾個物證或口供,而是非常詳細完整的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鑑定、價格鑑定、勘驗筆錄、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到電話清單、各種物證圖片,確可證明一個案件的始末。律師的委託書、辯護詞,還有民事材料、調解書,雖不是每個案件都涉及,卻也是一個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立案登記表、收案筆錄是法院的工作。開庭公告、庭審筆錄、宣判公告、判決書還有送達判決書回證、執行書及回證、提票,我們目睹的這些,其實已經是一個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後的程式。這讓我真正把課本上的東西連了起來。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幫助核對起訴書、判決書的正本和副本,瞭解了起訴書、判決書的格式及寫作方式。填寫了送達起訴書和判決書的記錄,這些本應當事人親自填寫,但在法院約定俗成。幫法官寫工作記錄,明白了工作記錄的作用。訂案卷正卷副卷,編編號,填寫卷宗目錄,卷宗內容,這項工作人見人煩,但沒有他,在法院的實習將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討論案情、法條、定罪量刑,學習xx大,氣氛很好,讓我在實踐中運用了學到的知識。填寫提押票、換押票、律師的出庭通知、結案報告、執行書還有上訴報告、審委會報告什麼的,瞭解了律師、看守所、審委會各個部門的職能。去檢察院、價格鑑定中心、看守所,開闊了眼界,知道了許多從不曾涉及的東西。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經歷最多的,還是聽了各種格樣的案件,從一個案件送來到結案的全過程。在這些案件中,有賣淫的,有招搖撞騙的,有在女廁所盜竊的,有打架故意傷害的,有運輸毒品的,有故意殺親人的,有賣假髮票、盜版光碟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務的┅┅

以前認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對他們深惡痛絕,所以第一次見到穿黃馬甲的罪犯,嚇得不敢和他對視,而是從後面繞到了旁聽席。而當我聽了許多的案件審理,親眼見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當事人、家屬談話,瞭解了案件的全過程,逐漸改變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裝瘋賣傻;但也有那種剛高中畢業甚至只念了國小就出來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時邪念就犯罪的。有許多甚至比我們還小的人多次被執行強制措施;還有許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離異,沒人管,許多罪犯沒有工作,很多人請不起或根本不懂請辯護人,聽不懂法庭上的問話,不會寫自己的名。讓我覺得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其實他們就是一些再普通不過的人,對罪犯,感到從最初的害怕還有像孫繼秋老師說的好奇到後來的麻木。每天看著罪犯和一些家屬出出入入,每天看著來往法院的人,會覺得本認為不會很多的刑事案件實際很多,會覺得生活的世界原本複雜,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而幾百個法條又如何能解決得了紛繁複雜的社會的各種問題。

就像我遇到的一個案例,有兩個老人,沒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賣報紙為業的生活,在家門口擺攤,被城管制止,雙方發生衝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務,取保候審,後被判緩刑。

其實,法庭就是一個社會的縮影,體會著社會中的悲歡離合。看著每天寫的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刑事判決書,其實就是決定了一個人的命運,.以及他的家庭,但這都是他們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罷。這些都警示我們,尤其是作為一名學法學的學生,不要一時衝動誤入歧途,要好好珍惜來之不易的學習和生活。

在實習的過程中,讓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審的過程中,看到了陪審員的審理經過以及他們和法官和議的過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審的現實。在簡易程式審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權力,看到了獨任制的不足。在執行的過程中,看到了司法實踐對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區別對待。在定罪量刑過程中,看到了認罪與賠償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圓滑的、厲害的會少一些麻煩呢?這罪與非罪、罰的多與少的界限究竟該如何定義呢?

我國的司法實踐尚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國司法亟待解決的事情。而法院人員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仍然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在實習的過程中,感到原本威嚴的法官,其實是那麼平易近人,沒有一點架子,細心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認真對我們的工作進行指導。每當有案子的時候,法官會和我們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證據,針對案情查詢法條、案例及相關資料,讓我們針對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無疑幫助我們將學過的知識加以複習,並最大限度的把知識在實踐中得到了應用,也切實感到了作為一名準法律工作者的神聖與莊嚴。讓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壇,成為我們身邊值得崇敬的師長。

另外,在我們接觸的檢察院人員、律師的身上,也有許多我們值得學習的地方。沒有機會到檢察院實習,也是一大遺憾,所以建議學校能夠對暑期的實習也做一定的組織,也許時間不用很多,但公檢法各個工作部門的良好氣氛一定對我們的學習有益而無害。

在實習的過程中,雖然問了許多幼稚的問題,有的工作可能做得還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實習的收穫仍將是我們的專業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期三個月的法學專業畢業實習結束了。感謝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接收我們實習,讓我們在那裡度過了一段難忘的日子。感謝刑庭的法官們、書記員們,是他們耐心的幫助讓我們學到了許多知識,讓我們變得成熟、自信的面對今後的工作和學習。他們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將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3月法學專業大學生個人畢業實習報告範文2018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3) | 返回目錄

我叫***,在學校學習的是法律專業,我在區人民法院刑庭進行法學專業畢業實習已經結束了,與之前的既興奮又有些緊張相比,現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與自信。由於之前一直聽說在法院這種很有等級觀念的單位實習,還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對在法院實習沒有什麼好感。而且由於興趣等原因,並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實習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給自己的法學學習留下什麼遺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嚴。但實際證明,如果我真的放棄了這次機會,一定會有遺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時候,我和法官、書記員都有一個熟悉的過程,有時候相視而笑卻不知說什麼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尷尬,但很快,工作使我們有了共同的話題。雖然許多書記員和我們同齡,有許多專業知識不如我們,但三人行必有我師,他們的工作經驗還是讓我瞭解了許多以前不知道的東西。還有法官,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很認真,對我們提出的問題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價格鑑定中心,由於是刑事案件,我覺得像價格鑑定這樣的事應該由公安局或檢察院來做,而法官告訴我法院作價格鑑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鑑定,而這些是我在課本上沒有學到的,或者說,如果不是遇上實際的問題,憑空是很難想到的。

我們從填寫各種表格這種最瑣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這些工作的過程中,徹底改變了我之前認為的“打雜”沒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會從中學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過程中,會發現,一個案卷就是一個案件從發生到審結、罪犯被送到監獄的全過程。案件的審判流程表反映了一個案件的基本資訊,從收案、分案到結案都被歸入了電子資訊檔案。檢察院會將案件的起訴書及相關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機關關於各種案件的刑事偵查,一個案子並不是簡單的幾個物證或口供,而是非常詳細完整的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人體損傷鑑定、價格鑑定、勘驗筆錄、工作記錄、辨認筆錄,到電話清單、各種物證圖片,確可證明一個案件的始末。律師的委託書、辯護詞,還有民事材料、調解書,雖不是每個案件都涉及,卻也是一個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立案登記表、收案筆錄是法院的工作。開庭公告、庭審筆錄、宣判公告、判決書還有送達判決書回證、執行書及回證、提票,我們目睹的這些,其實已經是一個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後的程式。這讓我真正把課本上的東西連了起來。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幫助核對起訴書、判決書的正本和副本,瞭解了起訴書、判決書的格式及寫作方式。填寫了送達起訴書和判決書的記錄,這些本應當事人親自填寫,但在法院約定俗成。幫法官寫工作記錄,明白了工作記錄的作用。訂案卷正卷副卷,編編號,填寫卷宗目錄,卷宗內容,這項工作人見人煩,但沒有他,在法院的實習將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討論案情、法條、定罪量刑,學習xx大,氣氛很好,讓我在實踐中運用了學到的知識。填寫提押票、換押票、律師的出庭通知、結案報告、執行書還有上訴報告、審委會報告什麼的,瞭解了律師、看守所、審委會各個部門的職能。去檢察院、價格鑑定中心、看守所,開闊了眼界,知道了許多從不曾涉及的東西。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們經歷最多的,還是聽了各種格樣的案件,從一個案件送來到結案的全過程。在這些案件中,有賣淫的,有招搖撞騙的,有在女廁所盜竊的,有打架故意傷害的,有運輸毒品的,有故意殺親人的,有賣假髮票、盜版光碟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務的┅┅

以前認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對他們深惡痛絕,所以第一次見到穿黃馬甲的罪犯,嚇得不敢和他對視,而是從後面繞到了旁聽席。而當我聽了許多的案件審理,親眼見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當事人、家屬談話,瞭解了案件的全過程,逐漸改變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裝瘋賣傻;但也有那種剛高中畢業甚至只念了國小就出來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時邪念就犯罪的。有許多甚至比我們還小的人多次被執行強制措施;還有許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離異,沒人管,許多罪犯沒有工作,很多人請不起或根本不懂請辯護人,聽不懂法庭上的問話,不會寫自己的名。讓我覺得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其實他們就是一些再普通不過的人,對罪犯,感到從最初的害怕還有像孫繼秋老師說的好奇到後來的麻木。每天看著罪犯和一些家屬出出入入,每天看著來往法院的人,會覺得本認為不會很多的刑事案件實際很多,會覺得生活的世界原本複雜,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而幾百個法條又如何能解決得了紛繁複雜的社會的各種問題。

就像我遇到的一個案例,有兩個老人,沒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賣報紙為業的生活來源,在家門口擺攤,被城管制止,雙方發生衝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務,取保候審,後被判緩刑。

其實,法庭就是一個社會的縮影,體會著社會中的悲歡離合。看著每天寫的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刑事判決書,其實就是決定了一個人的命運,.以及他的家庭,但這都是他們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罷。這些都警示我們,尤其是作為一名學法學的學生,不要一時衝動誤入歧途,要好好珍惜來之不易的學習和生活。

在實習的過程中,讓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審的過程中,看到了陪審員的審理經過以及他們和法官和議的過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審的現實。在簡易程式審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權力,看到了獨任制的不足。在執行的過程中,看到了司法實踐對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區別對待。在定罪量刑過程中,看到了認罪與賠償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圓滑的、厲害的會少一些麻煩呢?這罪與非罪、罰的多與少的界限究竟該如何定義呢?

我國的司法實踐尚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國司法亟待解決的事情。而法院人員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仍然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在實習的過程中,感到原本威嚴的法官,其實是那麼平易近人,沒有一點架子,細心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認真對我們的工作進行指導。每當有案子的時候,法官會和我們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證據,針對案情查詢法條、案例及相關資料,讓我們針對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無疑幫助我們將學過的知識加以複習,並最大限度的把知識在實踐中得到了應用,也切實感到了作為一名準法律工作者的神聖與莊嚴。讓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壇,成為我們身邊值得崇敬的師長。

另外,在我們接觸的檢察院人員、律師的身上,也有許多我們值得學習的地方。沒有機會到檢察院實習,也是一大遺憾,所以建議學校能夠對暑期的實習也做一定的組織,也許時間不用很多,但公檢法各個工作部門的良好氣氛一定對我們的學習有益而無害。

在實習的過程中,雖然問了許多幼稚的問題,有的工作可能做得還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實習的收穫仍將是我們的專業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期三個月的法學專業畢業實習結束了。感謝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接收我們實習,讓我們在那裡度過了一段難忘的日子。感謝刑庭的法官們、書記員們,是他們耐心的幫助讓我們學到了許多知識,讓我們變得成熟、自信的面對今後的工作和學習。他們認真的工作態度,嚴謹的作風,將是我們今後工作和學習的榜樣。

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範文法學專業大學生實習報告(4) | 返回目錄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專案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專案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

你正在瀏覽的實習報告是大學生實習報告(法學類2) 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援,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援。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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