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m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圓庫、地下人防幹、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佈景的天橋、挑臺。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m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其他
在計算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則精神辦理。
二、《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中關於住宅套內使用面積計算細則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餐廳、前室、壁櫃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計入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複合保溫層,按複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6.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築面積中,需計算建築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反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