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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辯護的技巧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3.96K

多數不成功的辯護表現為觀點沒有擊中要害,泛泛而談、不疼不癢。之所以辯護效果不好,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因為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不足,有的可能是沒有認真閱卷、認真研究,還有的可能是沒有完全認識到毒品死刑案件的特性,以一般案件的思路、方法來辦毒品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辯護的技巧,希望能夠幫到你。

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辯護的技巧
毒品案件死刑適用標準

毒品數量達到以下標準可能判處死刑:第一類:鴉片1000g以上;第二類: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g以上,海洛因是海洛因的提純物,甲基苯丙胺是通過化學手段製造,被認為是新型毒品,即冰毒;第三類:苯胺類毒品100g以上,排除了甲基苯丙胺;第四類:大麻油、大麻脂10kg以上;第五類:可卡因50g以上;第六類:嗎啡100g以上;第七類:杜冷丁250g以上,作為針劑,大約在2500支,裝箱僅僅半藥箱;杜冷丁片,5000片;第八類: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第九類:咖啡因200kg以上;第十類:罌粟殼200kg以上;第十一類:其它。

此外,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暴力抗拒檢查、逮捕、拘留,情節嚴重的,以及參與有組織的國際犯罪活動都可能涉及死刑。

(1)毒品犯罪可以判處死刑的情形

為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一適用死刑的標準,堅持對毒品犯罪數量加情節的量刑原則,根據情節輕重劃分了不同型別,歸納和列舉了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的具體情形。這一點刑辯律師必須高度重視。

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查緝、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等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至(五)項規定可以不受毒品數量大的限制,只要情節嚴重的,一般應當判處死刑;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分別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往往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只要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應當判處死刑;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等,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只要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可以判處死刑;對於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被告人同時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或者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且被告人沒有任何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死刑。

(2)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

從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出發,根據毒品犯罪數量加情節的量刑原則,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最高法院雖然列舉了毒品犯罪達到實際掌握的適用死刑數量標準,但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而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情形。其中該紀要第( 2 )、( 3 )、( 4 )、( 5 )項的規定,我們在辦理毒品死刑辯護的時候要用好、用足,以保證案件的辯護質量。

具體講:

第( 1 )項規定的自首、立功情形,分別是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從寬處罰情節。

第( 2 )項規定的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規定,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

第( 3 )項規定的毒品摻假情形,因為毒品純度的不同表明其內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純度極低的毒品流人社會後的危害性必然小於純度高的毒品,所以規定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 4 )項規定的特情引誘情形,因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其主觀罪責相對輕些,況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一般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會繼續流人社會,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大減輕,這在量刑時應當考慮。

第( 5 )項規定的以販養吸情形,儘管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查獲的全部毒品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的數量認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於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時特別是適用死刑時,應當考慮其個人吸食的情節。

第( 6 )項規定的初次犯罪情形,因為初次犯罪即被查獲,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小些,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 7 )項規定的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為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體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從罪責刑相適應和刑罰謙抑性原則出發,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 8 )項規定的家庭成員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員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刑罰人道主義和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出發,對其他罪行相對較輕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 9 )項規定是兜底性條款,可以包括以上列舉以外的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

從毒品案件的大連會議紀要(20xx)看律師辦理毒品死刑案件的辯護空間

我個人認為,刑事辯護律師辦理毒品案件的整體思路是定性、定量、情節辯護,毒品案件死刑辯護的空間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

1、犯罪立功線索的變化(部分最高法領導認為立功不問來源);立功是否從輕,如何適用標準,功過是否能相抵;20xx年後司法理念有所變化,毒品含量可以作為是否判處死刑的依據,司法機關在判處死刑的時候應當有毒品的含量(純度)鑑定,理念的確立源於和諧社會,貫徹罪責相一致原則;有利於量刑平衡;新型毒品的出現、高智商人員參與犯罪,控制罪責平衡;

2、毒品混合物的量刑問題:以何種毒品量刑,需做含量鑑定及毒品成分鑑定;成分標準適用哪種毒品的死刑標準;

3、死刑的數量標準問題:情節量化,區分對待,涉及地區、毒品種類等社會因素;原則與靈活性相結合;

4、嚴格控制死刑:所有的死刑案件,統一標準,嚴控死刑(死刑罪名55個);量刑情節,酌定與法定的量刑情節,本類罪名最好的是立功;口訣:從犯應當從減免,未成年人應從減,兩個過當脅從犯,應當減來應當免。

我們知道《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雖然明確了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體落實每個案件中如何把握標準和尺度,無論是公安、司法機關還是刑事辯護律師總是很難把握和拿捏,其實大連會議紀要為我們就為我們找到了一個客觀標準,希望能夠引起大家重視。

毒品案件辯護的具體方法

有人一定會問我,到底毒品死刑辯護與普通死刑案件的辯護技巧有什麼不同?我的回答是沒有什麼不同,只是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候的切入點也就是辨點有些不同以外,其餘的是殊途同歸。因為我們的所有刑辯講座與日知社有合作,我們的講座有的是日知社青年刑辯人才計劃的選修課,有的是必修課,所以為了統一我們的培訓計劃,同時也為了幫助大家梳理一下辦案思路,我斗膽結合自己的一點小經驗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對的地方請先下批評指正。

(一)庭前準備時,圍繞毒品死刑案件標準為自己承辦的案件做全身體檢進而找到案件的終點

其實,這一方法對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適用,請大家一定注意我以上所講的那兩個小節。我認為,這兩個小節分別從正、反兩個方面限定了毒品死刑案件的判處死刑的客觀標準。既然這樣我們就用上述毒品案件的判死與不判死的各種客觀標準,結合案件在偵查程式、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程式階段的法定程式標準對自己接手的案件進行全面體檢,從中發現辨點,然後再在辯護思路上做整體規劃,充分的對質證提綱、辯論提綱、詢問提綱的的內容進行提煉,為案件的最終結果找到自己預判的終點。這個時候的準備工作除了按上述標準對案件體檢以外還要結合法律研究、同時必須吃透案卷來深挖辨點。這個時候的法律研究可以參照我之前的死刑辯護講座來理解,包括涉及本案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案例、學者的學說、最高法院或本區域內法院領導的工作報告、領導講話、甚至承辦法官、檢察官的學術論文、案例。

(二)律師辦理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調查階段的辯護技巧

1、恰到好處的利用法庭質證的機會

擊碎或模糊控方的證據鏈條,使得指控證據被弱化,進而降低了控方指控案件的質量標準,從而達到了辯方構建的不夠判死的的案件標準。如果把一次庭審比作拳擊賽的話,那麼辯方的質證功夫到家的話,就是對控方的一記致命的重拳,因此如何理解質證?如何做到有效質證呢?我認為,無論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質證的方法與技術都是通用的,因為儘管我們國家沒有統一的《證據法》,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法理念都是圍繞同一樣的庭審模式設定的。因此在實踐中,質證的方法和技術是一樣的,只是各訴訟法對證據的證明標準不同而已。作為刑辯律師修煉好自己的質證功夫,使他成為法庭勝算的葵花寶典或玉女心經很重要。那麼,如何做到有效質證呢?我認為:

(1)有效質證的前提是:必須清楚在數量上案卷中指控證據有哪些並進行必要的分類,以便於清晰明瞭的總結出己方的質證意見。比如被告人有幾次供述?證人證言有多少人出具的?每個證人做了幾次證言?物證有哪些?書證有多少份?辨認筆錄有多少份?電子資料有哪些份?現場勘查有幾次?這些證據哪些存在程式瑕疵、程式違法?哪些證據存在矛盾?哪些證據不具備證據的三性等問題?都逐一甄別,進行分別歸類。可以根據自己的辦案習慣進行分類總結出:哪些證據是沒有問題的,哪些問題是有問題的,哪些證據雖然沒有問題但是需要提醒法庭重點關注的。至於質證的方法與技巧以及質證的參照標準,我建議大家對比證據兩規定和最高法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就可以了。

(2)有效質證應注意哪些?

首先,我認為韓律師在人大律師學院刑辯班上講座時總結的很精彩,也很實用。我這裡分享給大家,他說“質證要既有深度也要有廣度”。我的理解是,所謂質證的深度,就是在縱向上挖掘每一份證據的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據能力)、證明力(證據的三性)、證據形式等,在橫向上要對每份證據的客觀情況進行延伸要把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供述與證人證言、其他證據相比較是否能夠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所謂的廣度就是刑辯律師要對每份證據都要求質證,不要圍繞公訴人確定的舉證方法來進行,要儘量在法庭上一證一質,即便不能在法庭上質證,也要庭下提交完整的質證提綱給法庭,這是刑辯律師辦理死刑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須要做的。我的經驗是我用卷裡的證據構建兩個證據鏈條,並把它做成圖表提交法庭,實際上你是在為法庭總結爭議焦點,儘量讓法庭的審理圍繞著辯護律師的思路走。

其次,在質證時一定要利用好庭前閱卷所得到的對方證據的矛盾,一定要雞蛋裡挑骨頭,一旦法庭給了你這樣的質證機會必須要在法庭上揭示證據間的矛盾,讓有利於被告的點彌散開來,也為己方在接下來的法庭辯論打好基礎。

三是要注意引導當事人協助刑辯律師進行質證。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辯護律師,都是事後介入案件的,而被告人是案件的親歷者,辯護律師要充分利用新刑訴法賦予辯護律師核實證據的權利,在開庭前會見被告,讓被告在證據的質證上為律師輔導,在法律上和程式上律師為被告進行輔導,這樣在法庭上律師用妥善的方法讓當事人協助律師進行質證。這個方法延伸一下,在共同犯罪案件裡,即便庭前不能會見同案被告但是針對特定的案件,律師也可以駕馭好庭審讓同案被告協助你質證。

四是要有效啟用公訴人對辯護人質證的迴應,從迴應中找到指控證據的更脆弱的地方嗎,為己方的法庭辯論打好基礎。

最後,要充分利用好交叉詢問的技巧,揭露控方證人、鑑定人出具的證人證言矛盾與不真實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進而擊碎控方的證據鏈。

2、毒品死刑有效辯護的舉證

我認為分兩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有的案件有律師已經沒有取證的空間,但是律師發現案卷控方證據對被告人有利的的也要力圖轉化為己方證據進行舉證,有可能被法官制止,但是也要向法庭說明,公訴機關只舉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而沒有舉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法庭要不讓辯護人舉證,那就請法庭讓公訴人繼續舉證,如果意見不被接受應當在辯護詞或提交法庭的質證提綱中詳盡說明。

(2)律師有取證空間的時候,在取證前一定做一個風險評估報告,該報告要提交所裡備案,同時提交主管機關和律協備案,然後再取證。在取證時一定採取合法的取證方法和程式,必要時同時錄音,如果公證處願意接受這樣的業務最好要有公證處的配合。有個方法大家不妨使用:主觀證據申請取證自己儘量不取證,客觀證據可以取證,能夠申請取證的為了保證證據效力的有效性儘量申請取證。

(三)毒品死刑案件法庭調查階段的發問

1、庭前圍繞案卷準備發問提綱

這樣的提綱既包括為法庭辯論打基礎的發問、包括揭示證據矛盾的發問、揭示取證程式違法的發問、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的發問、到案情況的發問、也包括案件情節的發問;既包括是對誘惑偵查的發問,也保括毒品數量、性質的發問。等等不一而足,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做。最好有自己對發問目的和問話所得答案及問話目的的註明,庭下整理與辯護詞一併提交。

2、設定策略

在發問前要設定策略,想辦法弱化一些問題,強化一些問題,必要時設定的發問策略要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3、圍繞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情節發問

在發問時一定記住要圍繞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情節進行發問,而所有的發問一定要圍繞舉證質證的目的留下懸念進行發問,不要盲目的發問甚至發問的問題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這個是大忌,一定記住,否則風險就找來了。

4、圍繞提綱順序發問

發問時一定要簡潔圍繞你的發問提綱、有順序的發問不要出現發問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

5、對同案被告發問一定要適可而止

在發問同案被告時一定注意間接直接不要讓他有更多的解釋,達到目的立即停止發問,否則問法不當有可能得出的結論是對自己的被告人不利的。最好之前要有策略設定,避免出現錯誤。

(四)律師辦理毒品死刑辯護的法庭辯論

1、庭前圍繞案卷準備辯論提綱,這樣的辯論提綱既包括對證據評判的辯論準備、也包括對三個程式的評判辯論準備、還包括對法律適用、案件定性、量刑情節的辯論準備,我建議儘量帶有精煉的分析。庭後隨辯護詞一併提交。

2 、法庭辯護詞一定要有明確的目標併為此而確定的辯護方向,要圍繞案件事實與被告人行為的因果關係、證據的有效性、證據之間的矛盾、偵查、起訴中的程式違法行為的有無,客觀結果與主觀心態的邏輯關係、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犯罪情節、手段是否惡劣、被告人的行為能夠達到毒品死刑案件的客觀標準、寬嚴相濟政策的適用、最高院同樣判例的裁判理由和依據對本案的適用等等寫出一份高質量的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