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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律師舉證要求和期限是什麼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2.44W

法庭辯論對於一個律師來說是家常便飯,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民事代理律師舉證要求和期限,希望能幫到你。

民事代理律師舉證要求和期限是什麼

民事代理律師舉證要求和期限

一、舉證要求

1、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提交證據時,應當提交證據事實的順序進行分類、編號、裝訂成冊,並填寫“證據目錄”,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3、當事人從有關單位、部門摘錄證明材料,應說明材料的名稱、出處、並有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部門加蓋公章。

當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內容作為證據時,應提交該檔案、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審查。

4、當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該國領事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提交該中文譯本的公證文書。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提交證人的身份情況並應協助法院通知證人蔘加庭審。

二、舉證期限

1、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收到對方證據後提出反駁並要求提供新的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重新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關於“新證據”的規定,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以書面形式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前10日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簽訂、審計、評估、勘驗,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律師在辯護時聽法官說的技巧

要想說服法官,就必須經常聽聽法官怎麼說,而如果經常聽法官的談話,你就會發現法官經常說的而且最注重的是兩個方面:一是法官是在為判決而 尋找材料,二是法官對會見律師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換位思考尋求說服技巧 法庭的第一位法則——永遠牢記,是法官總是在為判決尋找材料,法官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所考慮的基點總是判決。實際上,法官對律師的表演並無興趣,他一直在尋找的只是最終能夠體現在他的判決中的關鍵事實與關鍵的 法律原則。

法官的工作是極為困難的,他的地位並不那麼令人羨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見、謊言、欺騙和捏造,以致有時即使基於事實也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 對於同樣的事實,不同法庭的法官卻會有不同的觀點,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難。複雜而困難的法律問題經常出現。常常有眾多的法可以適用,以至幾乎 任何一種觀點都能找到法律依據。置身於如此環境的法官非常像是處身於完 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艱難使命的過程中,他需要幫助和協助,而律師恰 恰能夠提供這種幫助和協助,任何來自這一方面的幫助和協助總是會得到理 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經和人談起一些律師的辯護。這些律師興致勃勃地走進 法庭,他們講話適度、有力,舉止得體,並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謂“良好外 貌”。他們離開法庭時,受到了初級律師及其當事人的感謝。這一切似乎運 轉良好。但是,法官說了:“當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寫判決書的時候,發 現我面對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來是多麼成功的說法竟然一點也無助於實 現我的職責。仔細一分析,那麼一些說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無需證明的東 西所組成。”相反,能夠贏得法律的信任併為法官提供了他們所需的材料的 倒常常是一些不流暢的發言,這種發言帶有各種各樣禮儀的姿態上的缺陷,但卻明顯地是全面研究與仔細思索的結果。律師的職責就是幫助法庭達到有 利於他的當事人的判決。我們總是習慣於想象出一種這樣的一幅景象:在激 烈的法庭辯論之後,法官如何坐在他的辦公桌前撰寫判決書。此時,那些在 法庭上浮誇地提出的極端主張對他毫無用處。他需要清晰的術語,有節制地 闡述出來的原則,對事實的冷靜敘述,這些都將在他的判決中居有一席之地 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你自己會如何作 出有利於你的當事人的判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演習。你可以據此而塑造你 將在法庭上進行的演講。你將驚訝地發現,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所採用的還是 你經過上述準備而在法庭辯論中所使用過的東西。由此,你已經為法官提供 了判決的材料,法官將傾向於最先使用這些材料,因為它們最適合他的口味; 若是你的對手越是運用那種浮誇的而對法官又沒有什麼幫助的辯論方法,法 官則是願意採用你的材料。

歸根到底,律師的口才藝術是一個說服法官的問題。在法庭活動的整個 過程中,無論是在什麼地方還是在什麼時間,所發生的不過都是一個人的頭 腦對另一個人頭腦的影響。當法官穿上制服時,他並沒有因此被奪去了人性。 雖然法官宣誓要毫無偏見和毫不畏懼地對所有的人執行正義,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為法律殿堂的標誌)決不意味著法官的頭腦已經變成了一部只 會判決的機器。其實,法官頭腦的運轉與其他人的頭腦一樣。因此,對於律 師來說,不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這對律師的工作是大有益 處的。

在律師活動的領域裡,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適當地理解法官,律師的工作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而他若能夠理解法官,他就能順利地工作並 獲得或維護他的利益。這種理解有助於避免可能的衝突。律師界正在不斷地 觀察法官,法官的愛好、嗜好、弱點和個性都被人所知。用這些知識加以武 裝,律師就可以避免接觸法官的敏感區。甚至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也應當 注意法官,必須注意法官對每一個提議的反應,以便根據其變化進行調整。 例如,當律師界的一位著名人物在一次開庭的關鍵時刻發現其下屬正在埋頭 大記筆記時,他勃然大怒,他把這位下屬掀起來說:“你為什麼不看辯論? 真正的好戲並不在筆記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