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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函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示例

欄目: 畢業論文模板 / 釋出於: / 人氣:5.43K

臨近畢業了,畢業論文寫作是每位學子必不可少的,下面是中函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希望大家讀後有所收穫!

中函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示例

經濟的市場化、一體化、現代化勢必以法治的現代化為前提。當前,隨著司法改革足音的不斷切近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頒佈,人們的目光已越來越多地投注於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地方保護主義及其惡果也越來越凸顯,成為我們司法改革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應當認識到,地方保護主義作為一種區際間對資源分配、人才交流、市場交

換的不合理干預和控制,是因為各區際間狹隘的區域性利益所致,其本質是違法的。而法院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卻有其體制上、經費保障制度上的深層原因。因此,從制度上改變目前我國司法權地方化、各級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政權的狀況,是我們克服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以維護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徑。關於變更人民法官的產生方式、人民法院領導體制和經費保障機制等方面的論述因而也常見於智者論述中。但是,囿於憲法修改的嚴謹性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長期性、漸進性,上述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還難以實現。本文試就民事訴訟調解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及其克服作一淺探。或可以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為契機,尋找一個較為便捷的限制地方保護主義及司法腐敗蔓延的切入點。

一、現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負面評價

現行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肇始於民主革命時期,並在其後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應當說,這一制度契合了改革開放前的社會實際,與當時社會利益的單一化、經濟活動的計劃化、法律的簡約化、權利觀念的淡漠化是相適應的。它繼承了我國“輕法理重人情”,“以和為貴,以人為本,重義輕利”的儒家傳統道德基礎。同時它更滿足了“平和地解決糾紛”以維護政權穩定和社會穩定的單一訴訟價值標準。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舊有的社會價值觀發生了變化,利益主體越來越多元,權利觀念越來越鮮明,國家權力在市民生活中的許多領域逐漸淡出,人們對訴訟目的的追求已越來越多地轉向正義的實現而不再滿足於僅僅是糾紛的解決,由此,調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尤其是其制度框架設計上的某些不合理之處也日漸顯現。

1.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弱化了實體法對法官的約束。

毫無疑問,司法權的本質決定了我們對法官的判決有著嚴格的合法性要求。這種嚴格要求體現在法官對每一權利主張的肯定或否定都應具有實體法規範的支撐。判決對實體法規範的遵循是無條件的,非此不可的。這也是判決產生強制力和得以有效實現的前提和依據。而在民事訴訟中,調解協議的達成以訴訟當事人的自願為基礎,這其中包含了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故調解的合法性要求僅體現在“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不違反法律”。也就是說,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實體法的禁止性規定就是允許的,即使其並未嚴格遵循實體法的規範。因而,在實體法的適用上,調解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調解對實體合法性的要求比判決顯然要寬泛得多。概而言之,調解協議的合法需要滿足的只是以下兩個條件:a.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b.調解協議的達成系出於當事人自願。如果對之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發現這樣一種情況:從表面上看,當事人在調解中作出的讓步是對其民事權利自願作出的處分,因而無懈可擊。實際上,這一處分行為往往並非出於當事人自願,而是在法官的暗示、誘導甚或是別有用心的壓制下作出的。由此可見,正是“自願處分”中不可避免地摻入了權力意志和地方不法干預的因素,使得這種“自願”顯得格外曖昧。這樣,就使得訴訟的結果可能被實體法規範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所以說,調解弱化了實體法對訴訟活動應有的約束。

2.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弱化了程式法對法官的約束。

審判權基於其“居中裁判”的特質又使得司法獨立成為法制基本原則,乃至於權力機關的監督也被限制在事後監督的範圍內,而無法對司法不公起到直接的事前防範作用。至於其他組織對法院、法官的監督更受到了種種限制(儘管這些限制是正當的而且絕對必要)。因而,強調程式正義,以細緻、嚴整的強行性程式規範來約束法官,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也就成了最有效、最主要的辦法。而當法官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由於糾紛的解決是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的,所以調解在程式上不必像判決那樣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而更具某些非程式化的特點。例如,法官可以主動地決定訴訟進入調解程式,可以隨意選擇“背靠背式”調解或“面對面式”調解,這種權力的隨意性實質上是以對當事人的部分訴訟權利進行限制為代價的,也使得法官對其司法權的行使悖離了其應當具有的被動性的特點。通常觀念甚至認為,調解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式,便利群眾。顯然,這就使得法官可因調解而脫離程式法的規範和約束,造成其行為失範和訴訟活動的無序,並進而導致實體上的不公。

3.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弱化了審判監督機制對司法不公的防範作用。

上文是中函法律本科生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