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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方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金融政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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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是解決就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力量。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西方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金融政策

論西方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金融政策論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唯有不斷進行技術創新,才能取得發展、增強自身的競爭力、立於不敗之地。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也對整個社會的創新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許多發達國家政府在立法保護、金融支援、財政扶持等方面實施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國政府應借鑑其中的成功經驗來扶持我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從而帶動我國中小企業和國家經濟的發展。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施立法保護

法律規範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活動的基礎,也是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大環境。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發達國家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技術創新活動都制定了特別的法律檔案或條款。美國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958年的《小企業投資法案》、1982年的《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法》、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和1992年的《加強小企業研究發展法》。《小企業投資法案》批准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為解決小企業長期資本的短缺問題,法案採取了多種措施鼓勵長期貸款資金和私人資本向小企業的流動。此外,美國製定了“小企業技術轉移研究計劃”和“小企業創新發展研究計劃”,在這兩個計劃的要求下,部分聯邦部門需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研發經費來鼓勵小企業參與聯邦的研究與開發,同時鼓勵大學或研發機構的創新成果向小企業的轉移,促進商業化的實現。日本關於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在條款比美國上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在體系上更完備、更健全。日本政府於1963年頒佈了被譽為“中小企業憲法”的《中小企業基本法》,該法案在日本中小企業的政策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據統計,到90年代初日本共制訂了50多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為中小企業的法律體系提供了較為完備的保障。

為技術創新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援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當今發展中國家的一個共同難題,而發達國家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援的手段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美國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扶持政策有四種:一是直接貸款。如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直接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二是特別貸款。小企業管理局與地方開發公司和金融機構共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三是擔保。通常是中小企業貸款時小企業管理局為其向商業銀行擔保。四是對從事高風險行業且難以得到投資支援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管理會對其提供投資和長期貸款。日本政府在金融政策方面建立了官民結合、健全完善的中小企業金融體系。首先,日本政府設有直接控制的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國民金融公庫、商工組合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等。其次,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日本實行國家新技術工業化貸款制度,對引進國外新技術、普及新技術的企業所需的資金由銀行優先貸款,並專門成立了開發銀行。再次,日本還在民間設有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如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