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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範文之經濟法概述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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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畢業論文範文之經濟法概述大綱

一、 經濟法的概述

“經濟法”這一概念最早來自於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裡在年出版的著作《自然法典》一書。許多西方學者對此都有不同的闡述,可以說,自其產生之日起,經濟法就成為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焦點之一,他們通過制定和頒佈該類法律來實現國家的有效干預,從而達到管理、指導和保障的目的。

相比較而言,

我國的經濟法產生時期晚,而且先天不足。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的完善,經濟法對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以及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參與經濟管理和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部門是是指以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作為主要標準對現行法進行的一種分類。以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經濟法成為法律體系中最大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調整物件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社會關係:

()國民經濟管理關係,是指國家組織與管理國民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包括微觀經濟管理法和巨集觀經濟管理兩部分內容。[1]

()經濟協作關係,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指導下,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間由於協同勞動所產生的經濟關係。

()經濟組織內部管理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是指社會組織內部在經營管理或者生產協作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物質利益關係。組織內部的經濟關係,即存在一定的經濟管理關係,也存在經濟協作關係,對組織內部的經濟實現微觀調整

()涉外經濟關係。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關係。

經濟法並不是調整所有的經濟關係,如具體的經濟生活中的買賣關係、贈與等關係都不是經濟法的範疇,因此應當與民法進行區分。

(二)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是指國家經濟執行中,由經濟法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它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中的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人。

如其他的法律關係主體一樣,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具備經濟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以並不是每一個現實中參加經濟活動的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主要包括: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有: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企業的內部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他經濟法主體。而在經濟活動中,最為重要的兩個主體是國家和企業。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經濟法律關係中的重要主體。因為國家機關和政府行政管理機關負有組織和管理國家經濟的職能,所以就決定了它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的重要主體地位。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成立,有獨立的財產,以獨立的名義經營並能夠獨立的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我國的企業按其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但依照公司法,我國的企業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經濟法主體依法能夠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經濟權利主要包括經濟職權、財產所有權、經濟管理權、請求權。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按照權利主體的要求,在法定範圍內為或者不為某種經濟行為。例如完成指令性計劃的義務、納稅義務、履行經濟合同的義務等。[2]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

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受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在不斷的變化。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

世界上的物各式各樣,不勝列舉,但是成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物需滿足一定的條件:

①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物;②必須是經濟法允許其進入經濟法律關係的物;③必須是能體現一定的物質利益的物。[3]所以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2.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或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它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工作的行為和提供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們依靠腦力進行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勞動成果。主要有: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註冊商標等。該成果一旦為法律所認可並給與保護,創造者便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享有獨佔權,實現該成果的價值性。

二、經濟法的體系

(一)市場主體法

在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為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接軌,我國經濟法主要是依照責任形式為劃分依據來區分企業的法律形態。按照責任形式,我國的企業可以劃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我國已經以這三種企業形態為規範物件制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

二)市場秩序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漸活躍,經濟領域也隨之產生了很多具有消極影響的惡劣現象,擾亂了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國家為了有效地阻止該種現象的蔓延,使經濟按照國家所預想的、積極的方向發展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達到調控市場的目的。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市場調控法

國家的市場經濟活動不同於個人或企業的經濟活動,它有廣泛性、自動性、滯後性等特點,因此國家在一般情況下並不直接干預市場經濟,但為了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滯後性等弱點,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去規範某些關乎民生的領域,以達到調控市場的目的。主要有稅法、銀行法、會計和審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