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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答辯個人陳述參考範文

欄目: 論文格式 / 釋出於: / 人氣:1.11W

(一)陳述詞

畢業論文答辯個人陳述參考範文

尊敬的答辯委員會主席,各位答辯委員,以及各位學友:

上午好!這一刻,我很激動,也很緊張。在經歷近十年的期待與周折,以及最近兩年的學習之後,我終於有機會申請法學碩士學位並在此參加答辯。

作為答辯程式的第一階段,我在此就沒有直接具體體現在論文中的有關資訊從三個方面予以闡述:一為論文選題過程與選題意義,二為本論文的學術價值或新意所在,三為本論文的有待完善之處。

一、論文選題過程與選題意義

我的學位論文題目是《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及其法律規制》,屬於自選課題。靈感來自於我於XX年10月在圖書館發現了一本法律出版社 1989年版法學教材《國際技術轉讓》(中國人民大學郭壽康教授獨著)。我當時初步考慮的問題就是:十五年來,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在此方面的理論和實踐是否有新的發展?所幸我校圖書館對關於國際技術轉讓的專著和教材收藏比較齊全,我瀏覽了這些書籍,初步發現了一個發展脈絡。於是初步打算以此為學位論文主題。通過檢索,我尚未發現此方面的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後來,在導師的指導下,在去年暑假努力獲得新資料之後,我將選題範圍進一步縮小確定為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在去年九月份的開題報告上,其他幾位老師也就選題提出了寶貴的意見

這一選題有何意義?簡單而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是在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訂入該合同中用以限制受讓方相關權利或者向受讓方施加相關義務的條款。它屬於國際技術轉讓法所關注的重要內容。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技術交易市場上是主要的技術引進者或受讓者。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也應努力將這種條款對自己的不利影響最小化。因此,如何對這類條款予以規制,對於國際社會、對於中國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由於規制這類條款的理論基礎在於智慧財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係,或者說在於限制智慧財產權濫用。智慧財產權濫用在目前在我國既是一個重要的實踐問題,也是智慧財產權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基礎理論問題。因此,本文也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我國近年來直接以此為主題、或者間接包含此主題的學位論文、期刊論文以及學術專著並不多見,本文部分借鑑了前人的這些學術成果,但並非完全簡單重複生產的知識產品。綜合而言,本文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

二、論文的學術價值

本文選題並非全新,但在內容上卻體現出是“舊瓶裝新酒”的特點。筆者瞄準一個並非全新的主題,提供了新的資料、新的理論視角、原創性的新觀點、新的思維方式。

新資料主要體現了論文第三章。第三章第一節是關於本領域內國際社會整體發展新情況的介紹。該部分指出,國際社會在規制國際技術轉讓中限制性條款方面的努力,基本上幾經不再關注於1985年《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這項肇始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的努力在1985年功虧一簣之後進展舉步維艱,如今基本陷入停頓;國際社會在就此問題的關注重點已經轉向《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鑑於這一現狀,我國法學界針對國際技術轉讓問題,在研究方向上似乎不宜再以過多精力或篇幅介紹和評論已經失去實質規範意義的1985年《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除此之外,第三章第二節是關於本領域內重要國家和地區具體立法發展情況的介紹。該部分介紹了美國和歐盟在規制限制性條款方面的立法。對美國方面,我參照美國1995年《智慧財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執法指南》英文原版進行了選譯,補充了一些被現有譯本遺漏的重要內容。對歐盟方面,我仔細研讀並翻譯介紹了歐盟在此領域的最新進展,即XX年4月27 日,歐盟委員會頒佈的《關於技術轉讓協議適用條約第81條第3款的772/XX號條例》,該條例取代了在學界比較廣為人知的、由歐盟委員會於1996 年1月31日釋出了《技術轉讓合同集體適用歐盟條約第81(3)條的第240/96號條例》;不僅如此,我還對比了歐盟在此方面的變化,歸納了美國和歐盟在此方面立法的共同特徵。此外,考慮到臺灣地區相關立法在漢語法律圈內的意義,我通過與臺灣地區法律界人士聯絡,得到臺灣在此方面的立法資料。不過,考慮到臺灣地區此方面立法對美國的效仿、以及文章篇幅限制,本文沒有對其進行詳細評析,只是將其作為本論文的附錄。

新的理論視角主要體現在論文第二章以及第四章。第二章的新穎之處在於將對限制性條款進行規制的理論基礎更加具體、更加明確的定位於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係。由於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規制少部分反壟斷行為。這導致目前很多學者一方面以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為基礎來探討限制智慧財產權濫用問題,另一方面實際論述的是智慧財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係。針對這種情況,我首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進行了原則上的區分,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著眼於規制競爭過度之情形,而反壟斷法則著眼於競爭不足之情形。然後,我考慮到技術轉讓方利用限制性條款之目的在於保持自己相對於受讓方的技術優勢、創新優勢和市場優勢,或者說維持自己在技術、創新和市場方面的壟斷地位。在此基礎上,我認為規制技術轉讓合同中限制性條款的理論基礎在於智慧財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關係、而非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

如果說論文第三章主要是翻譯而成、因此缺乏原創性的話,那麼與之相反,第四章則體現了原創性。具體為:(1)在認定限制性條款的基本標準方面,作為國際社會主要分歧點的競爭標準和發展標準在邏輯上並非不可調和,認為競爭標準和發展標準在邏輯上可以統一,但在立法上並非必須將其統一。立法上不將二者統合為一,而將二者並列,似乎予以模糊化,但卻為我國在此方面的司法留下餘地,以靈活應對國際社會將來在此方面的標準統一化。因此,我國《合同法》第343條將二者並列列舉是明智的。(2)中國規制限制性行為的規定應該考慮當事人之間是橫向關係還是縱向關係。(3)中國還應該以市場份額作為判斷技術轉讓合同中限制性條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標準。(4)中國對限制性條款的規制應該以行政規制模式而非司法模式為主,在立法技術上應當進行充分的型別化。(5)在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中國也可以在trips協議的框架下規制限制性行為。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以作為規制限制性行為的權宜之計。(6)雖然 trips大體確立了競爭標準,但發展標準在其框架下也有適用空間;立法者在《合同法》第343條似乎也意識到這一點。

上述原創性是以一種新的思維方式的結晶。這種新的思維方式也主要體現在第四章。我國目前關於智慧財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關係問題的理論闡述基本上都是基於一種巨集大敘事的思維方式。巨集大敘事固然有意義,但面對法律問題,微觀分析不能缺位。第四章基於微觀分析,對於我國《合同法》、以及近兩年來頒佈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對外貿易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相關條文進行了具體的評述,由此得出關注中國現實的結論。結論認為,我國已經針對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問題成功確立了基本的規制規則,但今後至少在如下方面需要改進:在立法觀念上,不必坐等反壟斷法出臺才進行此方面立法;在規制模式上,應以行政規制為主,採取行政法規或規章形式立法,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在立法內容上,一方面應明確堅持《合同法》第343條的基本立場,兼採競爭標準與發展標準,另一方面應同時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整合,確立技術許可與反壟斷關係之一般原則,並進一步具體明確當事人標準、市場標準;在立法技術上,應當將技術轉讓合同中若干種限制性條款予以型別化,以便於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對自己的以及對方的行為進行預期和判斷、也便於此領域內的執法和司法。

三、論文的不足

概括而言,本文的有待完善之處主要為以下三方面:

1.基礎理論闡述不夠到位。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係是近年來為智慧財產權發學界關注的熱點基礎理論問題。探討這一問題,需要討論者不盡在智慧財產權法方面,而且在競爭法方面,都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敏銳的學術洞察力。但是,客觀方面由於兩年時間學時有限,主觀方面由於筆者資質愚鈍,理解他人和表達自己的能力都有限。因此,筆者雖然竭盡全力就論文涉及的基本理論予以闡述,但客觀上不夠深刻、不夠全面、不夠準確。今後我要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積累,對這一問題形成更深刻、全面、準確的認識。

2.實證研究不夠充分。法學研究中的實證可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對實證法律法條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結合案例的法律研究。雖然筆者在第四章就我國相關的實證法律法規進行了評述,但由於客觀條件限制,無從結合案例進行實證研究。如果今後有機會,我會對此予以彌補。

3.語言表達不完全符合目前法學界通行的風格。筆者在XX年入學到本校之前一直以英語為專業,近兩年主要閱讀了大量臺灣地區民法學著作。受這種專業背景和閱讀習慣的影響,雖然筆者努力使自己的語言表達的形式和內容儘量符合目前發學界通行的風格,但論文中依然部分出現表達內容不嚴謹、不明確,語言形式中西夾雜、文白夾雜的情況,因此部分地影響了表達效果。在最後正式呈交存檔終稿之前,我會再對論文作一次潤色。

除此之外,校內外評審專家認真負責地指出了本文存在的其他一些具體問題。筆者認真思考了這些問題,只是由於時間緊迫,思考的結果來不及體現到各位委員手頭所持版本的文字中。筆者十分樂意、也十分緊張的準備在此對這些問題先給予口頭答辯,同時也真摯的歡迎答辯委員會就本論文的其他問題予以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