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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欄目: 開題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72W

一、選題意義(包括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法學院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徵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徵收相對人,即被徵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徵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徵收的條件、補償、程式進行了嚴密規定,並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徵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徵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徵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徵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徵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徵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徵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徵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現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徵收的範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徵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並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現階段我國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代發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徵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徵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徵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並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徵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xx年頒佈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於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徵地權。德國關於土地徵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徵收的條件、程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徵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侷限於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徵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徵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徵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徵收程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徵收權力,被徵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徵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徵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徵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徵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麼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徵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徵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最後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准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徵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徵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裡。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徵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徵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徵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後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於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徵地的參與;最後健全集體土地徵收爭議裁決制,將徵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徵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蒐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藉助媒體網路,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徵收方面的論文、書籍,並結合具體的例項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資訊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資訊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湧現的土地徵收方面的群體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徵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徵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借鑑

(一)外國土地徵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徵收制度的可借鑑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徵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徵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徵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徵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徵收和其他徵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徵收法律程式

1、確立徵收的正當程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徵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徵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2)加強司法救濟,保證司法對土地徵收權的有效監督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