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職業衛生評價企業現場調查、取樣或現場檢測;
2、負責職業衛生評價技術指導、現場技術指導;
4、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編寫、組織專家評審等內容;
5、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描述:
1、從事職業衛生評價企業現場調查、取樣或現場檢測;
2、負責職業衛生評價技術指導、現場技術指導;
3、開展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4、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編寫、組織專家評審等內容;
5、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任職要求:
1、年齡男40週歲、女35週歲以下;
2、本科及以上專業:預防醫學、暖通工程、公共衛生、材料、環境、化工等相關專業;
3、熟悉相關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熟悉職業衛生評價工作,包括企業現場調查、取樣或現場檢測、報告編寫、組織專家評審等內容;
4、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表達和溝通能力;
5、具有醫學、化學或工程類等相關專業背景,或有從業經歷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格證者優先考慮。
(1)最高管理者或最高管理者代表
①決策質量方針和目標。
②負責為質量管理體系的順利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③負責技術管理層、質量管理層人員的授權與任命。
④批准、頒發《質量管理手冊》。
(2)技術負責人
①組織落實質量方針和目標。
②批准、頒發《程式檔案》。
③負責管理評審。
④全面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3)質量負責人
①組織編寫或修訂本院質量管理體系,主持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狀況的評審。
②負責組織落實內部稽核。
③負責技術服務工作日常質量控制管理。
④組織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的宣傳貫徹。
⑤組織實施本院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方針和目標,促進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科室負責人
負責組織落實本部門職責。
(5)授權簽字人、結果解釋與評價人
授權簽字人、結果解釋與評價人均需由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任命,負責報告簽發、結果解釋授權範圍內的報告。授權簽字人、結果解釋評價均應滿足以下任職條件:
①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力,主要職責是審查技術報告的客觀性、專案的齊全性、依據的正確性和結論的準確性;同時,要熟悉和掌握本條款規定的有關要求。授權簽字人有權拒絕簽署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報告,並要求報告編制人員改正。
②授權簽字人需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從事對應的授權專業工作五年以上;或不足大學本科學歷,但具備中級技術職稱以上、從事對應的授權專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③熟悉相應的工作管理程式及記錄、報告核查程式。
④掌握有關的工作專案受限範圍。
⑤掌握有關儀器裝置的校準狀態。
⑥具有對相關的檢測結果進行評定的能力。
⑦熟悉CNAS認可準則、實驗室資質認定準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及相關技術檔案要求。
(6)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依據體系運作要求,設立校核人、稽核人、內審員、質量監督員、檔案管理員、人事管理員、科教管理員、裝置管理員、樣品與報告書發放管理員、安全管理員。
校核人
按要求對報告內容進行稽核並簽名;負責向報告編寫人提出稽核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修改意見;向部門負責人反映稽核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內審員
協助質量負責人監督質量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做好書面記錄,提出整改要求,並對整改情況跟蹤、驗證;核查或監督日常技術服務工作的操作規範、實驗環境條件、儀器裝置情況等各要素的符合性,確保技術服務工作真實、準確;當發現不符合,有權暫停其技術服務工作,並要求糾正。
檔案管理員
臨時負責本部門尚未歸檔報告及相關記錄等檔案的管理;負責本體系檔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參考書籍等各類資料的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將檔案進行分類整理,並存放到指定地點;負責檔案存放地點,包括保存於計算機中的資料安全保密管理。
人事管理員
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部門人員科教培訓資料的整理、歸類、建檔及檔案的管理,協助組織落實本部門職責。
裝置管理員
負責職業衛生各類來源樣品、報告的收發管理和各類來源投訴的前臺受理。
安全管理員
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效果評估。
(7)職業衛生技術人員
①職業病危害評價技術人員:
遵照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及質量管理手冊、程式檔案、作業指導書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
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正確書寫職業病危害現場調查記錄,全面收集建設專案的相關資料,並進行科學的工程分析和職業病危害評價,確保評價報告結果真實、準確;
熟悉現行的評價依據和方法,及時瞭解最新的評價依據和方法;
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②職業衛生檢測技術人員
按本體系檔案尤其是檢測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開展職業衛生檢測工作,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正確做好原始記錄和報告書、單的編寫;
熟悉所使用儀器裝置的正確操作規程和日常維護,做好使用記錄;
學習新技術,並承擔新專案的探索任務;
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參加質控考核、實驗室能力驗證與比對。
(8)授權與任命、權力委派
①授權與任命
最高管理者完成授權與任命後,可由被授權者完成對下一級更細的授權與任命。
②權力委派
權力委派必須以正式檔案為據,書面委派檔案由質量管理科歸檔儲存。為了保證日常工作正常執行,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實行權力委派:
1、最高管理者及其代表不在時,授權技術負責人代行其職責;
2、技術負責人不在時,授權質量負責人代行其職責。
3、質量負責人不在時,指定質量管理科主任代行其職責。
4、質量管理科主任不在時,由指定的部門主任代行其職責。
(9)保護國家、客戶的機密和所有權的規定
為保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公正,全院各級人員都有責任為國家、客戶保守機密資訊和所有權,嚴格遵守《保護國家、客戶機密和所有權規定》。每次內審時都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