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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範本大綱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8W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居間合同範本大綱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第一條 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 居間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第三條 報酬及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金額的___%或者(大寫)___元。委託人應在合同成立後的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第四條 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大寫)___元。第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六條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條 居間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委託人(章):

居間人(章):

  鑑(公)證意見: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電話:

 電話: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賬號:

 賬號:

經辦人: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文書要點1.居間合同的概念居間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是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是委託人。本格式為示範文字(gf—XX—1201)。居間產生的初衷是當事人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對對方不瞭解,需要中間人介紹,來促使雙方交易。久而久之,就產生了居間合同,介紹人和需要介紹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簡單說,居間人就是作為促進交易雙方成交而從中取得報酬的中間人。2.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徵第一,居間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大多數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於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我國合同法明確把居間合同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第二,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中的委託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 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這一特徵有別於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第三,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的現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 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所以居間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採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採取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所以,居間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第四,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居間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 務,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託人的委託,尋覓及指示可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託人訂約提 供機會。所謂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第五,居間合同具有居間性。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在居間人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 箇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託人,也不代表相對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只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作成交易服務,在交易中,不直接參與交易 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上並不體現居間人的意思,這一特徵體現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3.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的異同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就是它們都是一方受他方委託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都是為委託方完成一定的事務; 合同的標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託方或者居間人、行紀人為一定的行為;從合同內容上說,都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也有顯著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託 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 系。第二,居間人所辦理的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事務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而委託合同受託人處理的事務一般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受託的事務也只能是法律行為。第三,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有居間結果時才能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作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第四,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託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受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特別提示1.要明確居間人的義務。居間合同居間人的義務是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託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第一,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的義務。第二,忠實義務,即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第三,隱名和保密義務,隱名義務是指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即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 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與委託人有關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各種資訊、成交機會、後來合同訂立的情況等,應當依 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第四,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對於隱名當事人依據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於一定情形下應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責任,並由其受領對方當事 人所為的給付。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聯絡在一起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的目的最終實現。2.明確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有:第一,報酬請求權。居間人的報酬,應由當事人約定。國家有限制性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在當事人未約定報酬時,居間人有無報酬請求權,應依據當時的情況而定。第二,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因為居間人所需的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所以非經特別約定,不得請求償還。但當事 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時,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所以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受到限制,即必須由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 人承擔費用。第三,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在哪些情況下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消滅。一般居間人違反其對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其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所以,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是一項有條件受限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