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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荒地流轉合同(通用3篇)

欄目: 租賃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7.64K

農村荒地流轉合同 篇1

林地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農村荒地流轉合同(通用3篇)

林地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資源發展林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保持生態、水土平衡,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公平、公正、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民主鄉小谷溪村石灰窯組(小地名華龍屋基)的壹仟畝(1000畝)集體荒山荒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具體面積以縣林業局荒山造林驗收面積為準)。轉讓林地的四至界線為:東至小谷溪村代家溝組組界;南:齊鄧家灣大河;西:齊小谷溪村徐家山組曲別拉門的自留山邊界;北:齊小谷溪村石灰窯組吉胡拉區的自留山邊界。

二、荒山荒地轉讓的期限:流轉期限為伍拾年。(即:從20xx年九月一日起至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荒山荒地流轉的價格(含以後林區公路的佔地補償費)為每畝壹佰肆拾元。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荒山荒地轉讓費總額的百分之貳拾,待以乙方的名益辦理了流轉荒山荒地的林權證後,乙方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甲方轉讓費總額的百分之捌拾。

四、荒山荒地流轉後,乙方在林地所轄的村組修築公路時所佔用農村居民的土地一律不另作補償,土地上的附作物也不再作補償。

五、流轉荒山荒地的用途:本流轉荒山荒地必須用於發展林業生產經營及相關種養殖業。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林建設。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自主決定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及流轉方式。

2、依法享有荒山荒地流轉收益權。

3、按合同約定流轉荒山荒地的期限,在期滿後收回荒山荒地的經營權。

4、甲方確保流轉荒山荒地的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分和經濟糾分,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若在流轉後發現原存荒山荒地有權屬糾分和經濟糾分,全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5、甲方有義務維護乙方荒山荒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流轉合同。

6、遵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7、流轉期內,若乙方需將獲得經營使用權的荒山荒地再進行轉包、出租、抵押、互換或以其他方式流轉荒山荒地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8、協助乙方申領林權證或林權變更登記

9、協助乙方處理修築林區公路時遇到的困難和路政事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依法享有流轉荒山荒地的使用、收益和對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承包方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轉荒山荒地被依法徵用、佔用,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有權享用已修好的通村公路,但有義務維護。

5、流轉期滿時,其林木所有權和林地附作物全歸乙方處理,但期限不超過兩年。若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在第二次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6、持流轉地的用途,乙方不得用於非法建設或閒置荒蕪,只能用於發展林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種養業。

7、乙方實施造林和管護的措施:荒山應在兩年之內完成造林。林木採伐後應在次年的四月份前完成更新。

8、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流轉地內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行為。

9、依法做好護林防火和林地有害生物防止工作

10、按時、足額支付荒山荒地流轉費。

11、流轉期間,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全部經營權進行再流轉時,需報甲方備案存檔,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的剩餘年限。

(三)、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對流轉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乙雙方應在本流轉合同簽訂的30日內,持原有林權證和流轉合同,共同到相關部門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4、流轉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歸乙方所有,轉讓價款中包含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全部費用。

七、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叄萬元整。

2、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甲、乙雙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荒地流轉合同 篇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為發展農村經濟,加快社會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當地的資源優勢,改善人民群眾的生產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意意見書附件一),決定將位於 組位於 一帶荒地承包給乙方作開發,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個體承包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同意方式,按照法定程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轉讓給乙方開發,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個體所有的坐落在 畝荒地(發包給乙方經營,四至界限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附件二)。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 年 畝,共計費用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

四、承包費用支付方式:合同簽字當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年 畝承包費用 元人民幣。

五、對本合同條款,甲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小組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小組代表會議全票通過,甲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的授權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乙方在開發轉讓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使用甲方所屬村民。

七、乙方在個體荒山轉讓開發合同期間需要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八、乙方在個體荒山轉讓開發合同期間,所規劃範圍的樹木可採伐。

九、乙方在個體荒山轉讓開發合同期間,有權使用公共道路,如發生糾紛由甲方給予解決。

十、乙方取得土地轉讓開發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乙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入股、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有疑義。

十二、在本合同有限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十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不得違反合同條款,否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合同承包金的兩倍。

2、如甲方違反約定義務,除支付違約金給乙方外,違約造成的損失另行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或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其評估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五、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六、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方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論。

十七、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和土地原有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人民政府、村委會。甲、乙雙方簽字認可。本合同雙方簽字即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荒地流轉合同 篇3

甲方(流轉方):

乙方(承轉方):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 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支付。乙方 (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 )元/畝,合計 (¥ )元。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對流轉的土地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方各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專案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