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訂立房屋租賃合同4注意:
1、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基於防止租賃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參考資料:蘇州房屋租賃合同中介通用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3、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相關部門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4、注意核對合同文字內容
在直接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簽約時,請注意核對合同文字的內容,避免對方當事人下載後對合同示範文字內容進行不合理的刪改。